第一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7+5”工作规范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7+5”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各级部门服务管理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以“7+5”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为龙头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市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按要求落实服务管理工作,采取制作发放便民服务资料,公布服务热线等方式畅通服务管理渠道。公安、计生、卫生、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工商、房管、税务等部门按职能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职能。
(一)7项服务类工作规范
1、劳动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务工流动人口劳动合同签订、购买社保以及劳动权益保障等情况。用工单位应当与使用的流动人口逐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成都市相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等,要按《劳动法》的要求来确保本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加班补助等工资福利落到实处。
2、计划生育。计生部门负责定期对来我区的流动人口开展育龄妇女相关计生服务。用工单位协助抓好本单位聘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工作。
3、义务教育。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就学意愿,汇总上报教育部门安排就近上学。用工单位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本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协调联系工作,保障其享受与本市居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治安防范。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和消防等措施,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定期开展法制教育,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用工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协助公安部门落实各项安防措施。
5、法律援助。司法部门负责落实对流动人口的司法援助工作。用工单位协助司法部门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开通民工维权热线,开展法律咨询、司法调解,采取有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
6、卫生防疫。社会事务部门和城管部门负责落实卫生防疫工作。用工单位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活动,做好聘用流动人口餐饮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
7、居住服务。各级政府和各用工单位要积极妥善解决聘用的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采取集中租住或修建民工公寓等形式加大对员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加强内部保卫,改进服务手段,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5项管理类工作规范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实际,会同各各镇(街)、社区及用工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1、凭证用工。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凭暂住证(含居住证)用工的规定,不得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办理暂住证(含居住证)、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要全面摸清和掌握聘用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实际暂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党团建设。各社会党(团)组织要将用工单位中采集的流动人口中的党(团)员尽快纳入组织管理,通过发布倡议书、公开信、提供实际帮助等形式,动员引导他们与组织联系,接转组织关系,参加组织活动。
3、法制教育。用工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经常性对流动人口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动人口业务技能的培训活动,提高其就业工作能力。
4、行业管理。各乡镇相关职能科室要开展行业监督,针对用工单位的类别开展经常性地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对社区流管站通报的隐患信息要及时沟通介入,按职能分工进行查处。
5、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按照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方式,落实对重点流动人口及高危流动人口的管控工作,落实对重点出租房屋 “三查三见面”,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的目标。用工单位要配合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上门检查和人员调查登记工作,自觉接受各镇(街)、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活动。发现聘用流动人口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涉案嫌疑人员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查处。
第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流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
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坚持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总结近年来省内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户籍地服务与管理
坚持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和依托,做好服务管理。具体规范为:
一、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手,送宣传、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上门,从源头上做好服务工作。
二、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出30日的人口应实行全员登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将流动人口有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三、乡镇、街道应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寻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及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对漏管人员及时登记,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在PIS中录入。1
四、在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流出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婚育信息,如实填写《婚育证明》的相关内容。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其有效期。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五、应对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建档,及时录入PIS。
登记建档的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PIS系统信息采集的要求;
(二)流动人口准确有效身份证号码。
信息登记应当准确、完整。
六、应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主要信息情况。
对现居住地通报或者通过统计口径获得的流出人员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变动情况应及时在PIS中予以更新。
七、应向流出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告知其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八、应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九、禁止户籍地跨省设立孕环情检查站点,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十、应保障流出人员享有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依法保障流出育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
十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人领发[2007]9号文件)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现居住地服务与管理
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在认真推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具体规范为:
一、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新流入本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实行全员登记,采集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二、乡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及出租屋等进行巡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入人口底数及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对不在本村或社区居住,但在本村或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全员登记,是成年育龄妇女的,应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三、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其《婚育证明》。
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重要信息缺漏的,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
四、要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对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PIS系统。
五、对流动育龄妇女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录入PIS。
六、应及时、准确掌握全员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人,及时录入PIS。
七、对离开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应将其生育信息进行打包封存,以备需时核查。
八、应向流动人口普及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九、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十、在收到流入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服务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有关情况。核实无误的,应即时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不予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一、为流入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服务登记后,应当在15个自然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
十二、流动人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可选择在女方或者男方户籍地办理再生育相关手续。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十三、要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房东﹚在发生或终止租赁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发现怀孕的,应当日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十四、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单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二)对本单位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及变更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十五、抓住宅小区管小区业主,建立物业计生联动工作制度。通过主管部门实现物业计生协作联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列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一名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村(居)委会做好信息收集、宣传服务等工作。房管部门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计生协管工作情况作为每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誉评估的重要依据,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考核评估。
十六、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应依法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十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人领发[2007]9号文件)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小结
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核工作规范》(成府流办[20xx]6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常态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网格化责任体系建设,我办认真组织落实流管工作相关要求,现将今年一季度工作进行小结。
一、加强领导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我办一直将辖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直接交给辖区派出所直接管理使用,街道流管办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协管员配齐工作所需物资,保证协管员工作正常开展。每周,街道流管办对各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和数据分析,找出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给予全面保障,确保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抓好流口常态管理工作
1、落实人员机构。按照流口工作要求,街道加强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街道流管办有三名人员,专门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事处为流管办、站配置了办公场所,电脑等设施。统一规范街道、社区流管办、站的门牌、桌牌、挂牌、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各社区网格管理由街道统一制作,并上墙公示。辖区现有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20人,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69人,确保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2、认真落实信息维护更新工作。截止3月24日,辖区共采集录入出租房屋信息349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93.1%,维护房屋存量信息403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382%,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2615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116.2%,维护流动人口存量信息20xx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132.1%。
3、认真做好每月数据分析,根据采集信息,每月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工作,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情况,找出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针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流动人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服务,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一、区县
1.宣传和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集1-2次综合治理工作会或联席会,定期通报情况。
2.制定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度,做到每日上网上传下载交换信息,督促基层及时办理,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和水平。每月底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
-1- 4.采用以会代训或专项培训的方式,对基层流动人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使其能熟悉流动人口业务和熟练操作PIS流动人口相关功能。
二、乡镇、街道
1.协调和督促辖区内村(社区)、用工单位利用村(厂)务公开栏、人口计生宣传栏、咨询服务活动等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办事程序,用工单位的职责,出租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等。
2.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等办证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信息,由居住地人口计生办通过电子网络或邮政信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办通报。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3.在流动人口聚集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宣传咨询等服务,对当年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按技术服务的规范提供随访服务。为在本辖区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同等待遇的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监督用工单位按规
-2- 定落实在职员工免费享受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开展孕情检查,及时掌握孕情。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户籍地反馈服务管理信息,杜绝由本人寄回《避孕节育手术报告单》。
4.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天内,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录入PIS系统。符合规定的,加盖查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对未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补办通知书》。
5.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租房屋、工地等地段进行巡查,准确掌握流动育龄妇女的登记、持证、验证、生育、节育、孕情和人员分布等情况,依托PIS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录入和提交反馈工作,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信息交换与互补。
6.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在证件办理、信息交流、技术服务落实、违法生育查处等方面相互协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协作要求,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回应。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掌握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的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按各自职责即时协调和查处,不得相互推诿。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协查的,要视协查信息紧急程度在规定
-3- 的15天或30天内进行反馈。同时应主动提交本地流入的符合条件的成年育龄妇女,建立与户籍地联系通道。
7.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规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搞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屋主、雇主、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口进行处理,并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三、村(社区)
1.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落实村(居)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查验流入本辖区内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过期、重要信息缺漏的,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为本辖区到本区县外从事务工经商或居住生活30天以上、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实行免费代办和送证上门服务。
-4- 3.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新流入本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实行全员登记,采集信息,发放集政策知识宣传、药具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包,开展宣传服务工作。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和发生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更新,有条件的自行录入PIS,没有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4.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户籍地在接到协查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对于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及时通报户籍地协助处理,户籍地应积极配合。
5.落实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配合乡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及出租屋等进行巡查登记,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房屋出租户(房东)在发生或终止租赁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发现怀孕的,应当日报告)。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对不在本村(社区)居住,但在本村(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
-5- 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全员登记,是成年育龄妇女的,应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6-
第五篇:流动人口工作规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管 理 规 范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流出人口办证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合格康检证明比例、流入人口管理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康检率达到省市要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宣传教育。
2、月排查。
3、“三生”服务。
4、证件办理、查验和合同管理。
5、每月按要求及时提交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询信息,反馈信息率达100%,接收信息反馈率达100%。
6、区人口计生委定期督导街道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7、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活动,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8、完善制度建设,明确职责。
9、资料归档工作。
10、规范城乡结合部、市(商)场的流动人口管理。
二、工作要求
1、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双节”流动人口大量返乡的有利时机,通过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和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宣传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宣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如何交验、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在何时何地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健康检查活动。
2、月排查工作。各街道要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及时反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逐人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街道要有办证登记表和流出人口登记表。社区要对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按已婚育龄妇女类、未婚女性类建立档案,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按已婚育龄妇女类、未婚女性类建立档案。
3、“三生”服务工作。
(1)生产服务:各街道计生办、社区为流动人口提供租房、经营、务工等信息服务。
(2)生活服务:各街道计生办、社区协调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解决子女入学、就医、生活困难帮扶等服务活动。
(3)生育服务:各街道计生办、社区和计生服务站对政策内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访视服务,同时协调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4、证件办理、查验和合同管理工作。
(1)证件办理工作。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查验证明工作。对于流入人员,应及时查验其《婚育证明》,并与户籍地进行信息沟通,做好“两地”的双向管理工作。
(3)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流出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当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合同,明确流动期间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4)依法行政。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动人口依法给予处理。
5、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按要求提交信息,及时反馈信息和接收反馈信息,保证信息平台的工作质量是,建立信息交换平台长期运行工作机制。
6、在全区开展清理清查活动。结合康检工作,对流动人口进行查证、验证和技术服务,提高流动人口管理率、康检率、办证率和康检证明寄回率。
7、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公开免费办证程序,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把需要群众知道的相关制度制成版面或用其它形式悬挂于区、街道、社区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1)区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督促调研制度、信息交换
平台制度、流动人口报表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健康检查制度、流动人口微机应用和信息化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制度。
(2)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报表制度、免费办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宣传服务制度、清理清查制度、每月例会制度、“六个一”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健康检查制度、免费落实技术服务制度。
(3)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每月排查制度、催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宣传服务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避孕药具管理制度和免费发放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健康检查制度、免费落实技术服务制度。
8、做好资料归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置资料盒和相册,把经常性工作的各种资料、照片合理归档,街道、社区统一资料盒,一律采用塑料硬壳盒,标签统一打印,字体小初宋体加黑。纸张全部采用A4纸。
三、考核评估
1、科室人员分包街道,负责对街道特色工作的督导。
2、每季度对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情况对街道工作进行考评排队。
3、考核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以及其它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
4、季度考评结果通报到街道主要领导。
附件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管理规范一览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档案资料规范
一、档案盒8个
盒1名称:流动人口文件盒
内容:省市区、街道有关文件和全年上报的工作信息。盒2名称:流动人口信息交换资料盒
内容:逐月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查询名单及反馈的信息,流出地已婚育龄妇女查询信息。
盒3名称:流动人口三生服务资料盒
内容:宣传资料,妇科病免费普查普治登记表,开展困难帮助等活动记录。
盒4名称:流动人口相关部门落实职责资料盒 内容:相关文件,核查通报表等。
盒5名称: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盒
内容:逐月报表。
盒6名称:流动人口月排查资料盒
内容:逐月排查的流出、流入人口情况登记表。
盒7名称:流动人口专项治理资料盒
内容:文件、清查表、工作信息、总结等。
盒8名称:流动人口“双节”管理服务资料盒
内容:文件、宣传资料、清查表、工作信息、工作总结、流动人口帮扶、活动记录本等。
二、相册一个
内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