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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共五篇]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1-74159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15:3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文号: 金市劳〔2010〕15号

颁布日期: 2010-5-10 实施日期: 2010-5-10 点击次数: 2916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业务由金华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2、农保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保障所负责对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对村(社区)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村(社区)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及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汇报等工作。

二、参保缴费

1、符合参加居保的参保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统一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花名册》,在每年3月20日前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后,会同协作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专用银行存折,而后将花名册录入电脑,月底前将花名册(一份)及电子文档上报农保处;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录入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并为每一位参保人编制以身份证号码为其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参保缴费花名册》、身份证、户口本及代扣银行存折复印件由保障所归档备案。

2、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不足一年按一年)结算缴费。每年4-6月份为居保缴费期。村(社区)代办员在每年3月20日前,汇集本年度需要调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并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变更申报名册》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后录入电脑,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农保处;农保处审核后录入居保信息管理系统。

缴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参保人须及时将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未足额或超过居保缴费期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村(社区)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补助、资助的,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审核后,连同电子文档报农保处备案。补助、资助资金一次性汇入参保受益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补助、资助缴费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挡。4、2010年1月1日前,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不到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参保人在2010年未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只能补缴制度实施当年至补缴人60周岁的年限,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档,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养老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档,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补缴缴费统一在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时进行。由参保人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随待遇享受公示表逐级上报。农保处审核后,连同当年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凡正常缴费的,政府按缴费档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凡补缴及属折算年限的政府不予补贴。

5、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同时具备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身份的只享受一次);如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补助、资助的,缴费总额不能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由区残联、区民政部门核准提供给区财政部门,农保处按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名单登记并录入个人账户。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各项补贴。

6、复退军人填写《金华市区复退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批表》,由村(社区)上报保障所审核,而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区人武部作军龄认定;因档案不全等原因人武部难以认定的,可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认定。农保处凭人武部或民政部门认定意见,确定视作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虚账运行,不予继承。

缴费前或缴费期间被劳教或判刑的复退军人,其军龄不能计算账户化额度,不能享受复退军人优待养老金政策。

7、参保人因各种原因在统筹区内变更居住地的,相关村(社区)分别及时填报办理中断缴费和增加人员缴费手续,保障所在每月底前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8、居保参保人服刑期间不予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管理

1、农保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财政的缴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2、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年度为自然年度。记账利率参照每年年初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时予以结息。财政补贴额随个人缴费到账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计息。

3、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农保处保留,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4、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农保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

5、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需提供户籍转移证明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依据及开户行、账号等,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

6、参保人员死亡或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各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的缴费人员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30日内,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由村(社区)代办员填写《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上报保障所,而后向农保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丧葬补助费及个人账户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农保处审核后,将相关待遇转入指定存折。

7、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等,由村(社区)代办员填报《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上报保障所;而后向农保处申请办理终止居保关系;农保处审核后进行注销登记,并将除政府各项补贴外的相关待遇转入指定存折。

四、待遇支付

1、保障所通过居保信息系统,按月将各村(社区)符合居保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生成《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公示表》交村(社区)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农保处;农保处复核后,核定其领取待遇额,并于次月享受养老待遇。原缴费代扣存折自动转为养老金发放存折。

2、养老金计发见分进角,每月20日前(遇双休日延后)由指定银行发放到位。

3、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获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释后恢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制度实施前获刑的,刑释后,已到达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获刑前已参加居保且缴费,刑释后到达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刑释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其他待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后延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后,后延缴费期间,享受基础养老金。

5、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城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计发。

五、制度衔接

1、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在居保制度实施后,政策延续、业务终止。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各缴费标准档的平均数(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到整十元,下同)折算居保缴费年限,转入居保个人账户,但折算年限加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4年。老农保个人账户不愿转入居保个人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2、居保制度实施后,城保和居保个人账户可以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记入被转入保险的个人账户。

城保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延缴的,凭城保转移凭证,将转移款全部转入居保个人账户,折算居保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按居保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城保参保人在中断缴费后,可以参加居保并按居保缴费标准缴费。

符合城保参保条件的居保参保人要求转城保的,应向农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城保、居保转移申请表》。农保处中断参保人缴费关系,社保处凭农保处的意见审核办理参保人的参保手续。农保处凭社保处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终止转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折算的城保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城保的规定执行。

符合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保参保人要求转居保的原则上在到达城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向社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城保、居保转移申请表》,社保处中断参保人缴费关系,农保处凭社保处的意见审核办理参保人的参保手续,社保处凭农保处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基金及关系的转移,并终止转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金管理

1、农保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负责居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居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截留。基金余额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每年年初,农保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年度居保基金收支预算,报劳动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居保保费由协作银行代扣。协作银行在扣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账结果等反馈给农保处。农保处经核对资金到账后,将扣款金额及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保险费征收期间, 保费收入每月25日前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需要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可凭扣款记录到当地协作银行领取定制的定额发票。

4、居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保处在每月8日前将当月应发居保养老金报表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每月18日前将养老金划拨到农保处在协作银行开设的养老金发放专户。

5、会计年度终了后,农保处应按规定进行基金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并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七、统计管理

1、农保处、保障所及村(社区)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2、农保处和保障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八、稽核和内控

1、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2、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保障所、村(社区)和协作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或评估。稽核的重点是居保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3、农保处要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九、咨询、公示、以及举报受理

1、农保处和保障所要积极开展居保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咨询。

2、农保处每年应会同保障所和村(社区)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及政府代缴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附则

1、农保处和保障所应按照人力社保部和国家档案局制订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居保业务档案。

2、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第二篇: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参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和基金征缴、养老金发放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五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可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缴费,其中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由政府补贴。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足至15年,补缴费标准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员,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政府补贴:

(一)参保缴费人员每缴费满1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时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2011年底前男从45周岁、女从40周岁以后补缴费的人员,每补缴费满1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应承担的个人缴费;

(三)个人账户不足时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五)按规定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

政府补贴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政府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各街道参保居民享受的政府补贴给予50%的补助。

第三章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参保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可以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

第十三条除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0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

费年限养老金。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第十七条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

第十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其他各类保障标准等适时对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养老金领取

第十九条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第二十条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未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和自愿选择的原则,实现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在同一时段内,不得重复缴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由本人自愿申领其中一种养老金,并终止其他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土地被征收后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按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规定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符

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可在停止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后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符合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规定享受城镇居民老年补贴条件时,可终止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领取城镇居民老年补贴,或者不申请领取城镇居民老年补贴,继续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领取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已领取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未缴费人员,符合常政发〔2007〕109号文件规定享受城镇居民老年补贴条件的,可停止领取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七章基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按照社保基金的各项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骗取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管理、分级经办。

第三十三条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发放等工作;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搜集、待遇审核等工作;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做好人员信息录入、公示、初审等基础工作。

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经办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基础养老金等标准实行同步调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试行)

一、参保登记

(一)申报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向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参保申报。

3.应提交的资料

(1)正常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下同);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选择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且已在代办银行办理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填写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中。

(2)老年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附件2)2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⑤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凭据;

⑥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⑦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村委会申报

委托村委会申报的,由村委会代办员持村委会介绍信、《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附件3)和参保人所需的资料统一办理申报。

(二)申报处理

社保所应及时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对经审核无异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选择由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

(1)社保所将《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统称“业务系统”),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委托开户及扣款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扣款协议》),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2)社保所凭《扣款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银行为正常参保人员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并为未提供代办银行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的人员统一开设代办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社保所将新开户人员的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等信息录(导)入业务系统。

2.选择现金缴费方式的

(1)社保所将《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2)社保所从业务系统中输出(导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传递给代办银行。

二、缴费

(一)正常参保人员缴费

1.选择由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每月21日,经办机构根据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新申报增加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明细表》(附件5,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明细表》)交代办银行代扣,代办银行每年对每个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扣款一次。《代扣代缴明细表》在年内有效,当年不重复提交,代办银行跨年不再扣款。

②参保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本人的代扣代缴账户。

③每月28日前(每年二月,需提前2个工作日),对本月以前尚未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代办银行按《代扣代缴明细表》的标准在参保人员代扣代缴账户中足额扣款后,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明细,通过电子数据形式报送经办机构。同时,将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规定的基金征缴分户。

④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⑤参保人员完清个人缴费后,社保所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财政部门提供)。

⑥每年12月底前,经办机构对当年人员增减和缴费档次变更情况进行清理后,生成次年1月的《代扣代缴明细表》。

2.选择到代办银行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参保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代办银行按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代办银行为其出具《缴款书》。

②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明细与社保所传输的参保人有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③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二)老年参保人员缴费

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附件6)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按照通过代办银行代扣代缴或现金直接缴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缴费

1.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①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的,村集体应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7,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花名册》)以及村民会议形成的书面决定。

②社保所对村集体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花名册》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名单》(附件8,以下简称《补助名单》)。

③社保所将《补助名单》交经办机构。

2.集体补助缴费程序

①以转账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缴款书》交村集体,并在《缴款书》中明确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户名及账号。

村集体凭《缴款书》和《补助名单》,在每年12月28日前,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集体补助。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金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实际征收到账的集体补助明细由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②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交村集体,村集体凭《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直接到代办银行全额缴纳。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为村集体出具《缴款书》。

代办银行将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规定的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四)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

1.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附件9,以下简称《变更表》),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经社保所审核合格的(涉及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相关信息的,需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2.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五)特殊情况下补缴

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社保所审核后,可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补缴上养老保险费。

(六)其他

经办机构应对归集到基金征缴分户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对,做到账、单、盘的数据一致,确保业务、财务数据唯一性。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

(一)关系转移

1.申报

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①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附件10), 不划转个人账户资金;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②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二)关系终止

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

(1)申报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附件11,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下同)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

(1)申报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将参保人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打印《支付明细表》,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凡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 员”),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正常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应准备的资料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正常参保人员凭以上资料向最后参保缴费的社保所申报。

(2)社保所进行初审(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一次性补足的养老保险费)后,为完清缴费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连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附件13,以下简称《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

(二)老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老年参保人员提交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保所申报。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还应先足额完清费用。

2.社保所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资格证》,连同《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

(三)月支付计划

每月底前,经办机构应对当月领保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汇总,据实产生《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月支付计划申请表》(附件14),报当地财政局审核签章后,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局复审、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次月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开设的基金支出户。

(四)社会化发放

每月10-25日期间,经办机构将领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死亡待遇核定及发放

1.申报

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在30日内,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等资料,向领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附件15),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在本市的领保人员,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应于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资格证》到社保所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本区县内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进行资格核查。

(2)居住在市内其他区县的,到居住地社保所进行资格核查。

(3)因重病、高龄等原因,不能前往社保所接受资格核查的,可通过村集体向社保所提出上门核查申请。

2.居住在市外的领保人员,由本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9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居住在境外的领保人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外交部等4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6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养老金暂停或停止支付

领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暂停或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1.逾期三个月后仍未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的;

2.被逮捕、判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或被劳动教养的;

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的;

5.领保人员死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

对暂停或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领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

1.参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后确认可续发基本养老金的;

2.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

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再现的;

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后又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系统未开发完成前,各试点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数据库标准》(另行制定)规定的业务和数据信息标准建立数据库。

(二)在每月15日前,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实际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拨付的基本养老金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计汇总表》(附件16)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拨付统计汇总表》(附件17)报市社会保险局。

(三)社保所应将经审核合格的参保人员申报参保、缴费以及领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申请、待遇计算等业务资料以参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汇总整理,作为业务档案(《档案袋》式样见附件18)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有条件的,还可以采集参保人员、领保人员指纹,并将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资料扫描进入业务系统。

(四)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保所和村委会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政策方面的指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关于对18项民生工程自查相关精神,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

xx年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七、支付发放情况。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第五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发〔2009〕79 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对象,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下同)计算复员退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财政补贴标准为10%。

(二)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通过银行按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每人,城镇居民70元/每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每人。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年的缴费档次进行补缴,也可选择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按本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按本意见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六)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意见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六、制度衔接

(一)与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意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意见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不足1年的应按年补差,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意见重新参保。

本意见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关系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七、资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四)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低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五)各镇乡(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增配专职人员,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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