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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1-80250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00:56: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大型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2)

第三章 合同管理 ………………………………………(3)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4)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7)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8)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9)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0)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10)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11)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12)

第八章 附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以下简

称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和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作为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

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总公司(集团)各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 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

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

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

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

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

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

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含500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

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

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

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

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

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

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

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广州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

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

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

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

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

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

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

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

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

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总公司(集团)板块、中医药板块和大酒店板块的合同校对由各板块办公室或行政部指定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公司房地产板块的合同校对由预结算部门指定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

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会签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书面文本、电子文本及会签意见全部交校对人校对,校对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校对完毕,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校对时间。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

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

本原件。

第二章 保密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XXX集团成立保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副总担任,委员由所属公司的主管领导及集团办公部、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国贸部、生产部、财务部、质管部经理担任。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由集团办公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成立相应的保密组织,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应相应的设置兼职保密人员。

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保密规章制度;

(二)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公司保密工作的措

施和意见,协调、指导各方面保密工作开展;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产生商业秘密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组织保密检查,对干部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组

织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依据规定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

进集体和个人;

(七)每季度定期召开保密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三章 密级确定和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机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公司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是公司一般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的保密范围主要有下列事项:

(一)“绝密”事项:

1.财务报表、资金报表、财务分析资料、财务预算资料、成本资料; 2.营销政策、销售计划、统计报表、经营分析、专项市场调查报告; 3.配套体系、配套价格、国产化比例、配套合同; 4.企业生产经营分析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生产计划; 5.新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和实施状况; 6.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

7.技术引进合同、协议、国际、国内商务谈判资料、会谈进度情况; 8.产品进口价格、国产化比例、往来重要传真资料; 9.董事会材料,重要的工商、法律文件;

10.重要会议纪要及未决定但谈论过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问题; 11.重要专题、请示、报告;

12.根据需要而且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机密”事项:

1.部门及公司生产完成情况汇总表;

2.财务费用分解指标、月度考核情况、审计报告、贷款资料会计凭证、账册;

3.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奖金; 4.广告策划任务书、相关行业分析书;

5.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质量目标及指标、质量信息; 6.质量计划、专题质量分析报告;

7.库房物资台账、车间和各部门统计台账、生产进度计划; 8.总机个人密码表;

9.公司各部门计算机系统密码、计算机程序; 10.集团及分公司重要的年度工作总结; 11.专用设备资料、工装资料; 12.其他根据需要而确定的事项。

(三)“秘密”事项: 1.能为公司内部大多数员工知悉,但不能对外宣传的文件、资料及事项,如《创一流快讯》等资料;

2.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保密守则:

(一)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四)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地讨论秘密事项。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事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属于公司秘密以上级别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回收和销毁工作。

第十条 凡是下发的绝密、机密件应严格确定发文范围、传阅范围,并在文件右上角上标明密级字样,标明所发份数、编号,认真做好签收、借阅登记工作。并由发放部门负责收回销毁、回收周期由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保存的技术机密资料按规定的程序保存。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在办公室公开摆放机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做到人走即收、人走即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公司领导办公室翻动抽屉和文件柜。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规则

(一)对外提供资料凡涉及公司生产产量、销售收入、产值、利润等财务资料、统计资料必须经总会计师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方能提供;

(二)关于工作汇报、对外广告宣传、企业简介等一切对外正

式发布的资料都需要经集团办公部审核以后,报主管副总批准方能报出;

(三)为开发配套厂家等需要而向外方提供技术图纸、技术参

数等相关资料,凭有效《开发试制、生产合作协议书》由配套部、技术中心经理签注意见后发放;

(四)发放给配套厂的图纸、技术资料严禁配套厂向外泄露。第十三条 商务谈判保密规定

(一)参加谈判人员依据谈判内容、涉及范围、谈判方情况等

由部门经理提出人选报主管副总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 与对外商务洽谈;

(二)有关价格、合同等谈判底数资料,属企业绝密资料,需

严格保密,在谈判中不得放置在对方人员可视范围之 内。中途休息或暂停谈判需离开会议室时,资料需随身 携带或留下专人备管;

(三)商务谈判过程中,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参加对方的宴请等

活动;

(四)谈判过程中和结束后,参加谈判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

在非保密场合和给非相关人员讨论谈判细节和结果;

第十四条 机密文件传递保密规则

(一)机密文件的传递,各部门要制定专人接收,在制定的专

人不在时,由部门经理代为签收;

(二)引进技术资料、底图原件一律不外借,仅供本公司从事

技术及相关业务人员查阅;

(三)复制引进图样和技术资料时,应填写《引进资料复制申

请单》,经部门经理、技术中心经理和总工程师审签后 方能予以复制发放。公司内因故需要复制其他技术图样 或技术文件时,应填写《技术文件复制申请单》,经本 部门经理和技术中心经理审批后,给予复制并登记发 放,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其它机密文件的复印,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复印

资料的规定》执行;

(五)凡需借阅本部门保存的机密文件者,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文件带离查阅区,不得丢失,不得擅自复印,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六)由机密文件的发文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文件,对不需保留的资料,由发文单位造册统计后,销毁。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资料出厂的保密规则

(一)未经批准不得将机密资料携带出厂区;

(二)因公出差不得携带与本次业务无关的企业机密资料;

(三)确需携带机密资料的如属经营方面的资料要经总会计师批准,如属生产技术方面资料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其它资料要经主管副总批准,并由所携带资料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返厂后核销。

第十六条 会议中的保密规则

召开具有机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对参加涉及到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会议发放的讨论稿,会后及时回收;

(四)会议中版书的机密内容会议结束前必须全部清除;

(五)对不要求记录的内容不得记录;

(六)会后按规定的传达范围和程序传达会议内容;

(七)会议记录的保密内容要认真清理后自行销毁。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中保密规则

(一)对进入公司将从事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生

产管理等涉及到公司机密的人员要签订保密合同;

(二)凡调离、辞职、辞退的员工,必须将持有的全部公司技

术、管理资料交回;

(三)凡未交清所有的公司资料前,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

动手续;

(四)各部门对已决定辞退的原掌握有公司重要机密人员,事先应通报公司保密委员会;

(五)对辞职、辞退人员要限期办完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在公司其他部门乱串,已办好手续的不得再随意进入公司。

第十八条 来访参观的保密规则

(一)各部门接待来访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来访人员管

理规定》,参观现场要严格按批准程序办理,实行参观 卡和参观路线审批制度;

(二)公司谢绝同行人员前来参观,确有必要参观的要报总经

理批准;

(三)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外单位人员不得在生产现场摄录影;

(四)应在接待室和会议室接待来访人员,如确需在办公室接待,须事前报本部门经理审批,并自始自终由相关人员陪同,不得在办公室内随意走动。

第十九条 计算机及通信的保密规则

(一)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机密,由计算机

中心负责保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细则;

(二)严禁私自拷贝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和应用程序,确保计

算机系统网络及公司数据的安全;

(三)公司任何资料凡是要在网上发行、传递者一律按照本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机密资料要发传真的,必须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经批准后方能发送,其它传真资料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发;送;

(五)不在非保密的电话上谈论公司机密事项;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中谈及公司机密事项。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漏时,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由其作出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保密委员会应不定期的对所属公司及部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人员都有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并酌情予以降职、降级、罚款处分:

(一)过失泄漏公司机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二)违犯上述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三)由于教育、管理措施不严,造成所分管的部门员工严重泄密,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及主管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机密者;

(三)本人未直接窃取公司机密,但唆使他人刺探、窃取公司机密者;

(四)过失泄漏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造成公司机密泄漏,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泄密者、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

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者,除按第二十二条处罚外,公司有权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将视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大小作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讨人窃取公司秘密的人员,公司将予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XXX集团有限公司办公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总公司(集团)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总公司(集团)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一百零一条 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员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脱产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培训对象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脱产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一百零二条 法律培训学习坚持以考促学的原则,培训对象必须参加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不得指派、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事务部组织对培训对象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分期或集中考试,考试结果抄送人事部门,并存入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作为对培训对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法律学习培训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离岗培训。

人事部门录用员工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核的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公司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不重视法律学习,在业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通报批评,造成公司损失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2、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3、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4、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5、因会签审核人员的失误导致合同的严重缺陷依然并存在造成公司损失的; 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利益贿赂的;

27、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29、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损失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指全部工资,含奖金等,下同)的5%;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8%;

(三)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

(四)给予降级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5%;

(五)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

(六)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限为6个月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按不低于处分决定年度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每次的处罚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被处罚人的当月工资的2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6个月内,降级、撤职处分一年内,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提高工资或奖金的待遇。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满,表现好的,恢复为公司正式员工,重新确定岗位和职务;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司及所属其他公司、机构不得再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它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等,确定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根据其在应予追究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理。

对在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了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其责任时,该经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或公司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做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决定。

在做出处理意见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应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一百二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以及其所在单位。该书面决定还应该及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布。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期限,应从确定该责任人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其它责任追究方式不得超过2个月。书面决定自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之日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决定,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责任追究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标的额10%-30%的物质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集团)审计部门的;

3、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附件《法律事务咨询单》、《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核会签表》、《合同审核表》、《法律事务报告书》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篇: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法律事务处理程序,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法律事务机构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外委法律事务管理、法律知识普及等。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与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风险控制部。第五条 风险控制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法务人员专职从事或协助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风险控制部就公司法律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参与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核,对经审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三)受公司领导委托,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对有关重要合同,在签署用印前进行法律审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合同,督促合同履约;

(四)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收购、兼并、资产转让及有关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六)受公司领导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七)负责公司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及个案委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与联络;

(八)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九)参加有关会议,并就会议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支持风险控制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三章 外委法律事务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委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将有关法律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委托律师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九条 外委法律事务由风险控制部统一归口管理,并具体联系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条 常年法律顾问协助风险控制部做好各类合同、制度的审核,日常法律咨询,配合做好法制宣传,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外委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择:

(一)在选择外委律师事务所时,要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实力、专长、业绩、执业记录及声誉等因素;

(二)风险控制部充分调研研究后,将候选名单呈报公司领导,经司务会讨论决定;

(三)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成果验收、保密承诺、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本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法律纠纷。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谈判、协商、调解、咨询、发律师函等方式处理法律事务或解决法律纠纷。

第十四条 各部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告知风险控制部,并呈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与非诉讼的,当事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风险控制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相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有配合、协助风险控制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十七条 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由风险控制部向公司领导请示,依批示处理;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非诉讼事物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由风险控制部牵头协调安排,相关业务部门通力协作。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对于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在指定内部人员的同时要求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具体处理。

第十九条 就个案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法律事务时,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部经办负责人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确定专人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见。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具体当事部门,并可要求当事部门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审阅,并呈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如果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完结后重要信息也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诉讼法律事务裁判后,风险控制部应及时分析裁判的公平、公正性,提出上诉与否的意见;案件终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法律事务机构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法律事务工作,提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方为案件被执行人时,应提示在判决后30日内或和解约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避免加重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诉讼案件处理完毕后,风险控制部应总结案件办理的经验和教训,对因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失误引发的案件,要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第五章 普法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成立普法领导小组,领导普法工作。风险控制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与公司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普法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普法工作的具体内容为:

(一)按照国家和国资委普法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普法规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结合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积极推进公司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法律监

督约束机制,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及考核。

二、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的审核及归档工作,并提

出修改建议,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四、负责参与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及建议。

五、负责法律风险防范,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对法

律风险进行预警、分析和建议。

六、负责对法律纠纷的处理。

七、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篇:办公室事务管理规定

办 公 室 事 务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

第二条管理权责

办公室的管理由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管理内容

一.环境卫生管理

1.公司员工应保持办公室及自己办公桌椅的卫生和整齐;

2.公司员工必须保持文件柜的整洁,柜内档案资料必须摆放整齐;

3.公司员工应服从管理部安排,对办公区域及公用部位定期进行清洁及整理;

4.卫生间使用后应即时冲洗,保持清洁无异味;

5.禁止员工以任何方式将宠物带入公司;

7.公司办公区、员工休息区、茶水区、会议室、走道及卫生间内严禁吸烟;

8.员工办公桌面除电脑、电话、台历、文件夹、茶杯、小型装饰物外,不得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传真复印管理

1.传真机及复印机由管理部专人管理;

2.复印后不良之纸张应善加利用,涉及机密资料的须用碎纸机粉碎;

3.为保证复印机的性能、寿命,应注意彩色和黑白的设置及纸张的合理使用;

4.复印机、传真机发生卡纸或无法复印、传真的现象,不得自行处理,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处理。

三.电话管理

1.电话使用时应长话短说、避免长时间占线、严禁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2.因工作需要拨打长途或国际电话的,应经部门经理或管理部许可后方可拨打;

3.办公室员工应熟记各分机号、电话使用人不在时、其他职员应代为转接,并作记录,及时传达;

4.午间休息时,应留专人负责接听电话;

5.接听电话,应使用礼貌用语,以维护公司形象。

四.公司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的管理

1.申购及领用管理

(1)个人使用类文具用品,由各部门员工领用,管理部以个人为对象进行登记管理;

(2)消耗品如复印纸、墨盒等由管理部统一管理;

(3)个人使用类文具每月分部门在限定的时间进行申领,其余时间原则上不予申领;

(4)管理部每月须及时统计办公用品使用量及使用金额交财务部列入费用管理;

(5)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各自零用的办公用品,严禁员工将公司办公用品私用;

(6)员工或部门因工作需要,购买特殊办公用品,均需提前填写《资产请购单》,由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审核后交管理部购买;

(7)公司所使用之办公用品由管理部提出请购。必需品或消耗品文具耗用量大者,须酌量库存。特殊文具管理部门无法采购者,得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

(8)新进人员到职时须到管理部办理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并列入领用管理。

(9)所有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办公用品全数交回管理部并办理移交。未办理移交或有遗失的按原价赔偿。

五.邮件及快递管理

1.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邮件及快递业务的,须写明地址、联系方式及快递形式,交管理部总务人员办理;

2.员工应合理使用邮件或快递业务,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自理;

3.管理部将按月对信件的发送进行核查,发现私人信件以公司名义发送的,可邮寄而选择快递的、可隔天发送而紧急发送等不合理行为,一经查实,公司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食品卫生及设备管理

1.员工的日常饮用水由公司指定的饮用水公司提供;

2.员工必须在公司制定区域内用餐或食用零食、点心,(指定区域为茶水室);

3.公司禁止在办公岗位上食用零食或点心,食用完毕或食用一半的食物应妥善保管;

4.因食用自带食物而引起的身体不适,公司概不负责;

5.员工在上班前或上班时不得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如大蒜,罗卜,韭菜等;

6.员工可使用公司的提供的冰箱及微波炉,并注意清洁卫生,公司有权根据冰箱内各类食品的存放时间,空间及食品质量情况作出处理;

7.公司提供饮水机及咖啡机供员工使用;

8.饮水机前的废水桶只可倾倒废水,严禁将茶叶,茶包及其他固体杂质倾倒在内;

9.公司的纸杯只提供客户使用,个人使用费用自理;

10.微波炉不允许加热有异味的食品,使用时注意加热容器是否可用于微波炉。

七.办公室钥匙管理

1.公司办公室钥匙分为门禁卡,办公室钥匙,办公桌钥匙,共用文件柜钥匙四种类型;

2.部门经理均配备办公室钥匙一把,员工如需加班等情况可向部门经理申请借用;

3.员工应妥善保管配发的钥匙,不得随意复制或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总务。

八.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1.公司的门厅、通道处严禁堆放杂物,保持门厅整洁及通道畅通,管理部有权对乱推乱放的物品予以处理;

2.节假日前,公司将安排值班人员,并公布紧急联络人和联络方式;

3.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须按规定提前申请,以方便公司安排;

4.员工下班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应锁入抽屉或档案柜,办公椅一律推入办公桌下,要关好电脑,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必须检查照明、空调、办公设备等用电设备是否关闭,并在最后离开时检查各房门是否已锁闭,发生意外

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

5.员工办公桌面除电脑、电话、台历、文件夹、茶杯、小型装饰物外,不得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6.员工不可随意搬动、改变、更换办公台、办公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的摆放位置;

九.灾害天气的安全措施:

1.职员在上班时间之前接到当地媒体发布的黑色暴雨信号、红色台风信号或黑色台风信号导致无法正常上班的,请及时与公司部门经理或管理部联系获得批准。

2.职员在工作时间内接到黑色暴雨信号、红色台风信号或黑色台风信号时,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险。正在从事外勤工作的职员,应立即前往安全地带。

3.保管公司财产的职员,在接到预警信号时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但当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

十.前台管理

1.电话使用

(1)应保持前台在工作期间始终有人接听电话及接待客户;

(2)午休或总务不在时应安排专人值班,接听电话;

(3)电话应在响铃三声以内接起,并注意礼貌用语;

(4)如不能确定是否业务需要,原则上不要轻易泄露员工的手机号码。

2.来客接待

(1)客户来访,应主动迎接,礼貌接待;

(2)陌生人来访应问清事由,安排其在办公室区域外等候,不得直接进入办公室;

(3)没有预约的来访者拜访,应先征询被访者的意见,然后才可安排接见。

3.注意事项

(1)禁止在前台及走廊处大声喧哗;

(2)禁止上班时间在前台聊天。

十一.会议室管理

1.使用会议室应提前向管理部预约,并告知使用时间及内容,以便管理部合理安排;

2.会议室使用完毕应将会议椅摆放整齐,桌面整理干净;

3.不得随意在会议室摆放其它材料,设备,或物品;

4.会议室不使用时,应保持灯具及空调的关闭状态。

十二.计算机设备管理

1.购置和维护、维修

(1)公司指定网络管理员负责统一负责公司计算机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及管理;

(2)公司软、硬件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由公司指定网络管理员或专人进行挑选(包括设备的采购)。公司及各部门软、硬件及相关通讯线路的安装和连接有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安装,任何员工不得自行安装,除非得到网络管理员的许可;

(3)软、硬设备的原始资料(软盘、光盘、说明书及保修卡、许可证协体议等)由网络管理员保管并做好登记。使用者必须的操作手册由使用者长借、保管;

(4)公司及各部门计算机的维护、维修由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个人未得许可

不得私自拆装;

(5)公司的计算机及服务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应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登记,因工作需要而需增加或内部的配置及设备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2.使用规范

(1)员工应保持计算机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严禁在公司计算机上安装公司禁止的软件和玩游戏;

(5)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及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6)在公司使用 MSN、SKYPE 等聊天工具必须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并将登陆名提交网关管,使用时必须显示本名使用;

(7)严禁上班时间收发私人邮件;

(8)不得利用公司的电脑及网络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9)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开机密码须报备网管。公司电脑及其配备的附件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换、丢弃,拆装。

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

第五篇: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范文模版)

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2-03-09 09:07:21 来源: 评论:0点击:927

济大校字〔2007〕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使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第三条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的法律事务由该法人依法管理。

第四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五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法律事务中心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法律事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学校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四)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预防法律纠纷;

(五)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

(六)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七)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八)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和合同签订;(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

(三)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一般案件;(四)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至两名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原承办人调离或变动工作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的权益。第三章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济南大学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校长予以授权委托。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负责处理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承担。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的权益,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必须经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法律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八条合同应尽量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以维护我方权益。

第十九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一条涉及学校利益的重要合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参与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及签约活动,协助论证把关。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三条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法律措施,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后,必须及时告知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该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全程负责整理与保管所签合同及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资料。第五章诉讼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发生后,由发生案件的部门、单位牵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履行职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涉案材料及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八条办理诉讼案件,应当集体研究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努力维护学校的权益,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第三十条案件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校报告。第三十一条遇有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从外部聘请法律专家或专业律师协同处理。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处理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关部门、单位自身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所涉法律事务时,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办案费用,以补充学校办案经费的不足。第三十二条仲裁、调解案件参照本章规定办理。第六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首先向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汇报。分管校领导批转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处理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部门、单位向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进行法律咨询,应当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根据咨询人提供的事实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法律咨询意见作为咨询人决策的参考。第七章法律档案材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承办人负责所承办法律事务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对法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法律档案材料归档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积极预防、消除或减少风险和失误,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

(二)在办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中,努力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应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学校秘密的;

(五)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2012-03-09 09:42:26 来源: 评论:0点击:5

53一、部门(或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首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分管校领导批转后,法律事务中心开始处理。

二、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须先经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法律审查,然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

三、处理案件,对内由发生案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准备工作,对外由法律事务中心代表学校进行处理。

四、进行法律咨询,应当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五、签订合同或处理案件,承办人全程负责整理与保管所涉材料,并及时归档

部门职责

2012-03-09 08:08:22 来源: 评论:0点击:17201、制定全校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学校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3、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预防法律纠纷。

4、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

5、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6、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事务中心关于合同审查的范围与程序的说明

2014-04-08 11:08:51 来源: 评论:0点击:293

对学校所有进行横向联系的部门与单位承办的合同在签订前依法进行法律审查,是学校赋予法律事务中心的重要职责,也是法律事务中心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开展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合同审查的范围和程序,更加高效、便捷地服务于各部门、单位以及教职员工,根据《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7〕56号)的规定,现对我校合同审查的范围与程序作出说明如下:

一、合同审查的范围

法律事务中心合同审查的范围是:所有以济南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具体包括:

1.科技处、社科处承办的科技类、社科类合同(联系邮箱:pao_houwj@ujn.edu.cn); 2.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承办的买卖类合同;基建处承办的建设类合同(联系邮箱:sd_huangfbx@ujn.edu.cn);

3.其他部门与单位承办的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其他合同(联系邮箱:sl_zhubq@ujn.edu.cn)。

法律事务中心不受理以下合同:

1.任何个人报送的拟以济南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2.任何拟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3.学校主管的独立法人实体以本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

二、合同审查的程序

1.在启动法律审查程序前,承办单位所承办的合同均应事先取得分管本部门、单位校级领导的同意。

法律事务中心将以此确定承办单位所提交的合同是否是属于学校确定的行为而不是本部门、单位确定的行为。

2.校领导表示同意后,承办单位需先报送合同电子版及该合同文本记录(见附件2)至法律事务中心邮箱(见附件1)。如无电子版,则报送纸质版。

法律事务中心将在收到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特殊办理。

3.经审核同意的电子版合同,承办单位按照所需要的合同份数打印纸质版,并及时提请合同相对方完成签字、盖章工作。

经审核不同意的合同,如承办单位需要,法律事务中心将出具不同意的法律意见书。4.合同相对方完成签字、盖章工作后,承办单位应按照校办要求填写《济南大学用印审批表》,并携带需要盖章的合同至法律事务中心办公室。

法律事务中心对承办单位打印的纸质版与自己留存的电子板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份纸质版合同上加盖济南大学法律事务中心骑缝章,并在用印审批表(见附件3)上签字同意。5.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单位持加盖法律事务中心骑缝章的合同与用印审批表到校办加盖学校印章。

6.需要先由我校加盖印章的合同,审查程序同上。

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意

2012-03-09 09:13:34 来源: 评论:0点击:10 济大党字[2004]62号

(2004年12月29日)

为做好我校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管理在新形势下做出的必然选择,是深化教育改革和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高等教育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推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营造依法施教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学校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

二、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思路

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保障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法治校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家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衔接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决策机制,构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体系;三是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形成依法管理的网络体系;四是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制约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五是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六是教师、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法治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依法治校的氛围;按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校内部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及时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加强监督,把依法治校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加强依法治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定期研究解决依法治校工作中的问题,切实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三、采取有力措施,将依法治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要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做好现有各项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与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树立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的理念,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学校内部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关系。严禁学校内部机构在无法人代表授权的状态下从事无效的民事行为,规范资产、合同等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减少合同及法律纠纷。力戒单纯靠“经验”和“权力”实现管理的粗放模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学校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征求和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者自身的监督和师生员工对管理者的监督,将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认真落实《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通过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的发生。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要把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素质作为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成立法制工作机构、设立法律顾问室等形式,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率先垂范,通过学习培训,熟悉并掌握与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师学法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促进广大教师自觉学法用法,依法施教。要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要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违法犯罪行为。要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法律知识,保证教职工学法时间的落实,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学生权益。要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等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不断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要积极探索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丰富形式,创新载体,使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加生动活泼,易于接受。各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做到学生法制教育的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其他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要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度和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明确职责,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学校成立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和组织协调我校依法治校工作。各分党委、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治校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推进学校改革发展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抓紧抓实抓好。要抓好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学校人人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全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依法治校的各项要求和工作目标,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具体实施时间,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精心实施,以评促建,全面地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

济南大学标识保护管理办法 2012-03-09 09:16:22 来源: 评论:0点击:71

济大校字〔2008〕153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保护管理办法所称济南大学标识是指:

(一)学校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学校的校标及徽标;

(三)以济南大学名义注册的商标;

(四)校风、校训及校歌;

(五)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三条学校标识的保护管理机构是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学校标识的注册、保护、使用许可、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学校对济南大学标识享有专有权。

第五条学校鼓励所属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在对外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规范使用学校标识,扩大学校在社会各界中的影响。在使用学校标识时,均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采用欺骗、侮辱以及其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

学校鼓励对任何不当使用学校标识的行为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对学校标识以营利目的(含潜在营利目的)使用的,必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并与学校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使用学校标识。

第七条获得使用许可的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条本保护管理办法所称的营利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济南大学标识的各种形式的利用,如以下列方式利用:

(一)将济南大学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济南大学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济南大学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济南大学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济南大学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济南大学标识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济南大学标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学校对使用学校标识加工制作商品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学校校园内对经营带有学校标识的商品实行专营。

第十条委托外单位加工制作印有学校标识的商品的,应与其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并将使用许可合同及合同所涉商品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的使用人应依法维护学校标识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学校标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直至收回其使用权:

(一)摆放、张贴、造型等出现变形,影响到学校标识的本来意义的;

(二)纪念品、印刷品、礼品等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原申请活动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超出使用许可范围的;

(五)拖延缴纳使用费或不缴纳使用费的;

(六)有其他不当使用行为的。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许可,为营利目的擅自使用学校标识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与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学校标识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保护管理办法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本保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保护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学校标识的,应根据本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并获得书面使用许可。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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