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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1-103842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7 00:28: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_〕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2_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2_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2_〕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十)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一)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三)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五)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十六)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2_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2_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2_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2_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五、社会保障政策

(十七)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八)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十九)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二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一)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积极配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二篇: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2_]4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 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要畅通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

三、坚持规范运作,努力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

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内债清偿?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各项工作。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法规,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集资款、取暖费等债务,应制订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要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困难职工家庭,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强民主监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落实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2_]13号)等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实行厂务公开,坚持企业改革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资产、负债等重大事项必须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办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筹集资金,做好因厂办大集体改革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保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努力帮助职工就业。加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力度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要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放在突出位置,通过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向有创业愿望和项目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协调政府提供更多的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创业就业。工会帮扶中心要把因厂办大集体改革而失业、生活陷入困境的职工纳入帮扶重点,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要深入厂办大集体企业,密切关注和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和真实意愿,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S-呼声,加强对职工思想的引导和疏导,依据法规政策对职工的疑虑给予解释。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同时努力推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要加强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工会和会员权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应对其工会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严禁侵占挪用工会资产和经费,依法处理厂办大集体的工会财产和经费。已完成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它部门,已经撤销或合并的,应督促其尽快予以纠正。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积极支持改革企业的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而遭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各地工会参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工作情况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总工会国企改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主题词:厂办大集体

改革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_年6月16日 指导意见

贯彻

通知

202_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340份)

第三篇:厂办大集体改革问答

厂办大集体改革问答

一、什么是厂办大集体?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厂办大集体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它的产生是由于当时大批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需要安置就业。它脱胎于国有企业,定位于附属安置性质,主要领导干部大多由主办国企委派,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基本与国有企业相同。

发展现状: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大量企业停产,职工长期下岗。

三、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提出

在国家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后,东北三省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厂办大集体又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决定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依据的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2_]88号)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2_]859号)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4、《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

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3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34号)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9、《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2_]72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84号)

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

五、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六、厂办大集体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坚持分类指导,用改革的办法,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重组改制等多种途径分类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七、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2_]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八、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使用主办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九、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企业拖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拖欠主办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十、申请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审批程序

1、界定改革范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企业改革申请,进行范围界定。

2、资产评估。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3、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制定、审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审批。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区、县(市)属的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区、县(市)政府审批;市属的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须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和处理协议以及涉及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负责监督指导。

5、进行职工身份认定和改革方案备案审核。改革企业经主管部门将职工档案和改革方案上报市人社局,由人社局负责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对经济补偿金总额进行审核确认。

6、规范处置企业资产。经批准改制的企业,涉及企业资产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涉及土地交易的按有

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的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由改制企业转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7、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专账管理、总额控制、分批下拨、据实结算”的办法,在企业自身承担部分落实的情况下,按核定的各财政级次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四篇:如何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成功

如何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成功?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的专家观点和咨询服务介绍202_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18号文”),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亟须推进系统的体制、机制变革。随着国家出台改革支持力度很大的18号文(如:该政策文件明确,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最高达100%;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也可用于安置职工。),改革资金缺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厂办大集体迎来了很好的改革时机。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系统性工程,如果缺乏周密的策划、创新的思路、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针对改革涉及的诸多方面关键性问题,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全新开发出独到、系统的咨询体系,能够确保改革取得真正的成功。如果您对如何推进改革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0531-89169793。

★七大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思路

基于多年从事企业改制重组咨询的成功经验,中电瑞华咨询公司梳理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七大关键性问题,并设计了系统性的解决思路:(说明:以下思路不适用于准备实施清算关闭或依法破产的厂办大集体)

1、改革的理念定位。主持改制的团队应该出以公心,要把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到首要位置予以考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法规,真正做到依法合规操作,不留改革后遗症。核心经营团队、技术和管理骨干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通过改制,应建立企业与关键岗位人员之间紧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权架构,解决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类似于国企改制,厂办大集体改制工作的“可逆成本”很高,一旦改制方案付之实施,再想逆转或调整,都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厂办大集体有必要选择与专业的改制咨询公司合作,借鉴成功的改革经验,既要为改制后企业建立一个长期发展的体制、机制平台,又要推动职工观念的转变与企业战略转型。

2、改制模式的选取。改制模式一般包括整体改制、分立改制、分拆改制、联合改制等。为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整合有效资源提升整体竞争力,大多数厂办大集体适宜采取整体改制或分立改制模式。另外,改制要改彻底,务必实行“双置换”(即:集体产权置换,职工身份置换),彻底解决产权归属不清、职工身份置换等根本性问题,以避免改革走“回头路”。

3、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妥善解决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改制顺利推进的前提。改制工作启动后,企业应组织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逐一做好应对预案;改制方案的设计,应综合平衡主业身份职工、大集体职工、内退职工、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临时用工等不同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减少改制实施工作的阻力。

4、股权结构设计与职工股权管理。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是关系改制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环节之一。一方面,大多数厂办大集体适宜实施职工持股,但绝对不可为了回避分歧和矛盾,搞大锅饭式的全员平均持股,而应建立向核心管理和技术骨干倾斜、相对集中的职工持股结构;另一方面,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可引入具有较强互补性、市场或管理资源丰富、真正关注公司长远利益的战略投资者,从而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促

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企业内部利益关系复杂、职工股权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时,可考虑建立一套涵盖历史贡献、岗位职责、技术含量、未来贡献等纬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现有人员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并将评分结果与持股人员的范围界定、数量确定等问题挂钩。另外,对于职工股权的代持、转让、变更、分红、继承等问题都应给出系统性的操作方案,并建立职工股权的流动机制和激励机制,以真正发挥职工持股这一个重要制度资源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

5、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为了赢得绝大多数职工的支持,确保改革过程平稳有序,可综合实施以下系统性举措:

(1)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主办单位对改制的支持,成立由各方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改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改制宣传动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处置突发事件及维护稳定等事项。

(2)系统筹划面向广大职工的宣传引导工作(如:培训改制宣传队伍;适时召开改制动员会、方案宣讲会;印发《改制方案问答》等宣传资料;建立职工思想动态定期报告制度;印发《改制焦点解答》,全面解答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点对点解答职工的个性化问题等),全方位宣传改制目的意义、改制方案、发展前景等,营造理解改制、支持改制、参与改制的良好氛围。

(3)严格执行表决和审批程序,并以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消除可能的质疑。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均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述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改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得到书面批复后方可启动改制实施工作。为确保职工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改制企业可增补内退职工代表、退二线职工代表进入职代会;为确保职代会审议过程的公正性,改制企业还可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职代会会议。

(4)创造性地开展职工安置工作,力争实现多方共赢的理想局面。第一,结合不同职工群体的差异化利益诉求,创新设计多个可选的安置方式;第二,通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为骨干员工搭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和良好的事业预期,防止骨干员工流失;第三,通过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办法,解决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提升企业凝聚力;第四,在国家法规政策框架下,尽量为职工争取较高的安置标准(如:经济补偿金、内退职工的生活费、社保费补缴等);第五,在客观条件具备时,选择发展性减员(即:通过企业发展来增加工作岗位,逐步消化富余人员),而不是简单的减人增效。

6、建立健全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股份制公司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适应内外部环境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主要涉及:明确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以及议事规则,并从组织上予以保证;建立健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建规范的授权、沟通、考核和激励机制。

7、新型战略合作关系的构建与企业战略规划。主办企业与改制企业构建新型战略合作关系,是改制成功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一直存在业务、人员上的双关联,保持互利互惠的业务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利,也是主办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改制企业应积极争取与主办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起市场化原则指导下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主办企业在市场、资源、技术、人才等方面继续大力支持改制企业发展。在稳步推进企业改制的同时,有必要同步开展前瞻性的企业战略规划工作,制定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配套的行动方案,明确近期发展目标,增强职工对企业改制后持续发展的信心。(注:最优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不是闭门造车或者复制成功咨询案例的结果,而是需要经过现场调研、职工访谈、方案设计、方案论证等规范流程,在对企业现状和关键性问题有深入把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因此,上述建议性的思路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厂办大集体,在具体的改制实践中,需要基于调研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五篇: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一汽实业校办企业公司于202_年9月21日,在本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人数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大会审议了《一汽实业校办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充分酝酿,投票表决,通过了《一汽实业校办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其中同意票张,不同意票张,弃权票张。通过率达到%,会议有效,职工身份转换日截止到202_年9月21日。

改制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总公司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改制企业领导:(签字)

监票小组成员:(签字)

本次职代会召开程序合法,表决情况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实业总公司工会主席:(签字)

一汽实业校办企业公司:(章)

202_年9月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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