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备战司考民法复习四步骤
一、本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一共四卷,每卷150分,及格分值为360分,即每卷90分就能通过,但是,从近三年考生成绩的反馈来看,凡是通过的考生,卷三民事法律卷基本的分都在100分以上,相反,没有通过的,卷三基本都没有达到100分,因此,广大考生要想通过202_年的司法考试,民法必须要拿到比较好的分值才可以。
民法每年基本分值为80-85分,近三年分值分别为82、81和80分。考试题型主要为卷三的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以及卷四的案例分析题。
二、本学科的基本框架和知识体系
民法基本分为六部分,即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202_年分值分布:《民法通则》:单选5(2)道,多选2(2)道,合计:9(6)分《物权法》:单选5(6)道,多选2(2)道,不定项选择3(5)道,案例分析1(1)问,合计:18(23)分《债法》:单选5(5)道,多选7(7)道,不定项选择0(1)道,案例分析6(5)问,合计:38(35)分《侵权法》:单选3(2)道,多选2(2)道,案例分析
0(2)问,合计:7(12)分《婚姻法》:单选2(2)道,多选1(0)合计:4(2)分《继承法》单选0(1)道,多选2(1)道,合计:4(3)分
三、本学科的考查方式
(一)越来越重视考查基础知识,特别是基本理论
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多,其基本和记忆的内容涉及总则、物权、债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并且每一个部分在司法考试中都会无一例外地考查到,每年都会占有一定的分值。
同时,对基础理论的考察开始深入。在现今的司法考试中,直来直去地对法条进行考查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了,而是需要考生对民法理论有透彻的理解。甚至有些题目,是不存在直接的法条依据,需要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二)越来越重视考查重点法条,特别是新增法规(202_年新增)。
从202_年《物权法》出台;202_年《专利法》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出台;202_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2_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202_年司考还要注意的法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等。出现如此多的新增法条,司法考试一定会考到,并且会着重去考。因为,司法考试喜欢考“重要的、新增的和例外的”。毋庸置疑,这些新增的法条的确给我们增加许多新的负担。一方面无疑增加了我们的复习内容,另一方面由于新旧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使得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并且,民法仅仅掌握法条是绝对不够的,即使考生能够将法条全盘背过,未必能应对司法考试。法条仅仅是一个基础,考生必须领悟其所蕴含的真意,法条所反映的理论,才能够答对题目。
四、本学科的复习策略和方法
(一)首先要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框架和逻辑体系。
民法学博大精深,这使民法看起来很杂,知识点非常凌乱。因此对付民法体系化的思路非常重要。民法的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具体来说: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
自治原则,他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诸多理论都源于这一原则,把握了它就是把握了民法的命脉,它涉及到民法方方面面的领域:比较经典的法律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工具,结合这一原则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非常有帮助。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更是该原则的集中体现,两外他还体现在婚姻法里的婚姻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构建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在复习民法时一定要有这个“自治”的理念,对这个原则要进行着重的掌握和理解。
在这个基本原则统领下,民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主体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有主物、从物等分类。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第二条主线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合法行为以是否一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单位行为、双方行为。双方行为主要是合同。
(二)不能简单记忆法条,还要知晓法条背后的原理
有些考生对法律条文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在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遇到试题却错的一塌糊涂,理不出问题的头绪来。经过历年的司考真题进行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一条规律:应用性题目越来越多,而每一应用题后面都有一条或者几条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是,要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还必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判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绝大多数考题考查的是考生对一个或者数个法条的掌握程度,但是绝非就法条考法条,而是注重考查应试者对法条含义的理解和运用。转自:九八考资(www.teniu.cc)所以,单靠对法条的简单记忆以及字面理解,已经难以回答多数的考题。
同时,注意相互概念和法条的区别。考生应该将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例如,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解除权。解除权是司法考试中比较喜欢考到的知识点。其出题方式往往是将不同合同的解除权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进行考查,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在哪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了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进行总结。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哪些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哪些主体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专利法中,在哪情况下行为人享有侵权的抗辩。对
于类似情况都要进行总结。
(三)不要轻言放弃
这一点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对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有畏难情绪,因此,就想到放弃。例如,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其过于抽象,并且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因此,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把这一部分省略过去。这是十分不可取的。民法的各个部分都会考到,我们复习的时候可以甚至我们也鼓励考生放弃一些,但是,放弃的内容都是小的知识点,对于放弃某一个方向,这种情形是要避免的。
九八考资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
第二篇:司考复习(范文模版)
思考复习
民法:李仁玉,众合刑法:柏浪涛《指南针刑法讲义》,乐毅 民诉:杨秀清、郭翔、韩友谊
刑诉:杨雄、陈少文
经济法:张海峡的票据法,史越 三国法:杨帆、杨秀清
理论法:何滨的讲义
行政法:魏建新
法治理念:学法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观题:杜洪波《最后三页纸》
第三篇:202_-202_民法司考真题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本题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导致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不等于银行的债权消灭。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后,银行的债权由有担保的债权变为了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张某依然负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张某尽管生活困难,依然坚持还贷的行为,是恪守法律、诚实信用的体现。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据此可知,社团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选项B正确。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都是公益法人。选项C错误。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选项D错误。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
【提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
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
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证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也不属于承诺,但是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提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要约说)。《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采纳了“要约说”,而本题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选项C错误。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
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选项B表述正确。《物权法》对于债权出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
选项D表述错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而依然占有。因此,甲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
选项B表述正确。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在乙拒绝追认之前,甲、丙之间仍然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可知,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乙可以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得行使该权利。甲侵占乙的占有,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将占有物出租后,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乙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提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和乙之间明确约定,乙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甲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乙。因此,在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甲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丙,因为甲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所以丙可以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不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1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选项C说法错误。如甲乙之间合同、乙丙之间合同均无效,则丙的受领失去法律依据,甲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选项D说法正确。如果甲依据甲乙之间合同无效而选择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当然亦可,同理,乙也可因乙丙之间合同无效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
选项C错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丁照顾小孩超出了丙丁之间约定的劳务范围,故丙不应该对丁照看小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甲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应由有过错的丁承担赔偿责任,乙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
1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1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15、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A错误。①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正确。②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选项C错误。③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项D错误。④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选项A正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17、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胁迫的构成。所谓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非法目的”。
选项A、B、C中的甲均有非法目的,从事甲所要求的行为并非乙的义务,都构成胁迫。选项D中,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甲并没有非法目的,不构成胁迫。
18、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_年3月25日起至202_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2_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2_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_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_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202_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选项B、C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_年3月25日起至202_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2_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2_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202_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02_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19、甲、乙和丙于202_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2_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2_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2_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2_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
选项A错误。202_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归丙所有。选项B错误。202_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对此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物权的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202_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选项D错误。202_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
20、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
选项A错误。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问题。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选项D正确。在债权质权的实现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第三债务人能否以自己与债务人(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张。
21、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22、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23、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选项C错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
选项D错误。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因此,若乙不履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
2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2_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2_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2_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2_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领取悬赏的相关规定。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可知,李某拾得方某遗失的行李,应当返还,方某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不能留置。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即便方某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2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6、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2_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上胜诉权消灭而已。另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错误。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选项D正确。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27、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选项A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C错误。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28、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9、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
(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0、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3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本题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导致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不等于银行的债权消灭。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后,银行的债权由有担保的债权变为了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张某依然负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张某尽管生活困难,依然坚持还贷的行为,是恪守法律、诚实信用的体现。
3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据此可知,社团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选项B正确。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都是公益法人。选项C错误。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选项D错误。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
【提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3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
3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证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也不属于承诺,但是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提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要约说)。《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采纳了“要约说”,而本题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
3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3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选项C错误。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
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
3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选项B表述正确。《物权法》对于债权出质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选项D表述错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3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而依然所为的占有。因此,甲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
选项B表述正确。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为效力待定。在乙拒绝追认之前,甲、丙之间仍然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可知,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乙可以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得行使该权利。甲侵占乙的占有,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将占有物出租后,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乙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提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
3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和乙之间明确约定,乙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甲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乙。因此,在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甲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丙,因为甲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所以丙可以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不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4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选项C说法错误。如甲乙之间合同、乙丙之间合同均无效,则丙的受领失去法律依据,甲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选项D说法正确。如果甲依据甲乙之间合同无效而选择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当然亦可,同理,乙也可因乙丙之间合同无效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无因管理、个人劳务致人损害
【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属于无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因丁的一般过失致甲的小孩受伤的,由被帮工人乙承担赔偿责任。
4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4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4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45、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46、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4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选项B错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选项C错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48、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甲公司组织员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体: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
选项A错误。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选项B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选项D正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款应用于何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49、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乙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构成要约。选项C错误。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同意清偿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50、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51、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2_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2_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另外,《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将主合同履行期限顺延了3个月,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因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仍为原来的保证期间。第一笔,应于202_年7月30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2_年1月底届满;第二笔,应于202_年8月30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2_年2月底届满;第三笔,应于202_年9月30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2_年3月底届满。甲公司于202_年3月15日才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对于前两笔债务来讲,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此时丙公司只需为最后一笔债务(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53、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双方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的,应当认为合法有效。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李某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只要保证人李某向乙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而不必非要等到乙支行收回20万元的全部借款本息之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54、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管理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选项B、C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甲有权依据无因管理向受益人主张医疗费赔偿,而本题中的受益人包括乙和丙。选项D正确。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要件要求管理人的管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本题中,甲并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一般人也不会想到该房投有保险,不能推定其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甲欠缺为A公司利益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
55、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乙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
56、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欢欢与欣欣美容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是实施隆鼻手术。美容院在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欢欢面部感染并留下疤痕,侵犯了欢欢的人身权,同时也构成之前美容合同的违约。因此,欣欣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欢欢已因美容院侵权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死亡,符合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的条件。因此,欢欢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美容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导致欢欢名誉权受损,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起侵权之诉。
57、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选项B、C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选项D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58、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2_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202_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59、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会章程中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若欲改变其宗旨和目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0、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可知,乙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撤销,且乙可以请求法院将合同的价款变更为市价16万元。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该种撤销权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
选项D说法正确。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1、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处的“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及一般的安全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国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乙企业不能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企业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2、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生效。本案中,陈某年仅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因此,本案中的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而无效。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63、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乙代甲购房”,且购房的首付款和月供都是甲出的。因此,甲才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选项B错误。甲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有权请求乙过户。
选项C错误。甲、乙签订的《协议》为代购关系,而非借款购房关系。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可知,若丙不知甲、乙之间的《协议》,乙将房屋过户给丙时,丙即构成善意取得,无须等丙支付合理房款后才构成善意取得。
64、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65、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生效。因此,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效。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乙与丙之间不存在质押关系,也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丙仅是依甲的委托代其占有质物而已。因此,丙未取得质权。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质物,属于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完成的现实交付。因此,甲已取得质权。
66、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乙委托甲代其购买彩票,且甲代乙购买彩票后并替乙保管。说明甲、乙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乙。另外,甲擅自更换乙指定的彩票号码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中越权代理,事后乙进行了追认。因此,彩票所中奖金应归乙所有。
67、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68、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
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仅因受胁迫结婚时,才可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胡某隐瞒同性恋的事实,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可知,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不属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选项C错误。《婚姻法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了陈某和胡某名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正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可知,胡某创作的小说虽然是在婚前发表的,但版税是在其婚后获得的。因此,该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9、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2_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2_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2_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是转继承。本案中,王冬与张霞的约定,住房属于王冬个人财产。因此,王冬去世后,住房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希、王楠、张霞继承。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据此可知,对于门面房来讲,虽然王冬立有公证遗嘱,但在其生前,王冬又将门面房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该公证遗嘱视为被撤销。王冬出卖门面房的价款属于其遗产,王希、王楠、张霞对出售门面房价款均有继承权。因王希在王冬去世不久也去世,因此,本属于王希的那部分遗产由其子王小力转继承。
70、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三家公司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据此可知,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据此可知,本案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非2年。
71、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是因洗浴中心的地面湿滑摔倒的,洗浴中心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洗浴中心的大堂中已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未将贵重物品交给前台保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因此,洗浴中心不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摔碎的玉镯为甲的定情信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保洁员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72、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可知,甲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非免除其侵权责任。另外,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再需要用甲的财产赔偿。
7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而非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7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埋,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选项A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代购名牌饮具,构成隐名代理。选项B正确。乙以甲的名义为甲代购茶叶,构成显名代理。
选项C正确。甲接受法院的指定为乙提供辩护,实际上构成诉讼代理。选项D错误。甲的角色是介绍和媒介服务,构成居间而非代理。
75、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中,甲委托乙采购的是电脑,乙买的却是手机,属于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情况,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甲享有追认权。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乙因受丙的欺诈而与丙订立手机买卖合同,因此,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该合同,而欺诈方丙无权撤销。
选项C正确。乙是甲的代理人,乙有权以甲的名义代甲行使撤销权。
7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选项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保证人戊、己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向连带共同保证人己追偿。
77、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的占有。乙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占有该房屋,因此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选项C正确。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丁,且为丁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因此,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78、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保全请求权,请求甲停止其不作为的行为,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可知,乙银行可以与甲签订合同,由乙银行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给甲。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享有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达成这个协议后,除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外,还需要交付房屋。而交付的方式可以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因此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是债权请求权,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另外,本题中,甲对丙不享有到期债权,相反丙对甲享有到期债权,因此,从此种角度讲,也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物的所有权人及合法占有人。本题中,抵押权人乙银行既不是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抵押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因此,其无权直接依据抵押权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79、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丙将乙的车错认为甲车,属于无权占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甲在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恶意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80、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可知,在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甲公司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公司可对甲公司主张。选项B正确。《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可知,在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享有抗辩,次债务人丙公司可对甲公司主张。选项C正确。如果债权人甲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具有程序上的瑕疵,则被告次债务人丙公司享有程序上的抗辩(如管辖权异议等),亦可对债权人甲公司主张。选项D错误。《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经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据此可知,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但是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8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但是甲公司仍然对其开发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选项B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正确。《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由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此情形构成情事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选项D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本题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丙行使解除权后,甲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丙,而不是仅仅返还本金20万。
82、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戊可以代位继承,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另外,《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死亡后,由丁接替乙赡养甲,丁属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据此可知,丙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丁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选项D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题中,乙先于甲死亡,虽然甲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乙,但是戊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其中包括丙。
83、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对于丙的损失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84、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民事责任。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甲购买了停车位,享有该停车位的所有权,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物权。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乙公司经批准花了200万元来建设观光电梯,符合业主的整体利益,而且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如果甲坚持要拆除电梯,则是滥用权利,有损公共利益。
选项D说法错误。乙公司给甲置换了更好的车位,已经弥补了甲的损失,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甲不能再要求额外的利益。
85、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法人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选项A正确。乙作为董事,订立保证合同构成无权代理,但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看,乙是甲公司董事,应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权限,而且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B正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甲公司照样应当承担。
选项C正确。甲公司的员工丙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丁订立合同,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选项D正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以甲公司名义入账,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86、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
选项A说法错误。甲因侵权给丙造成损失,丙对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两年期间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导致丙对甲的诉讼时效数次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2年。第三年甲同意赔款又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的诉讼时效未经过。
选项B说法错误。甲同意赔款时,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未过,保证人丁并不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保险法规定,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没有必然联系。选项D说法错误。《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保险属于责任险,是财产险的一种,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但对于责任险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何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保险事故发生”并非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之时,而是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因此,责任险的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之日甚至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此观点,在本案中从赔偿数额确定之日起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止并未超过两年。
87、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B正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是一个相邻关系的案件。而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物权遭受不法妨害时请求去除妨害的权利。本案中,赵某的邻居叶某房屋施工对赵某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妨害,赵某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叶某,因此赵某可以向叶某提出请求。同时,由于沈某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赵某可以向沈某提出请求。选项C正确。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施工导致了沈某失眠,但并没有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88、202_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2_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2_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2_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2_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
选项A正确。202_年2月,甲、乙公司通过约定,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的B地块上修路,甲公司获得地役权。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据此可知,202_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地役权作为从权利,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C错误。202_年4月,甲公司已经将其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因此,自202_年4月以后甲公司不再对B地块(无论该地块属于谁所有)享有地役权。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地役权并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故丙公司不得对善意的丁公司享有地役权。
【提示】部分老师认为此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有问题,认为对《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应这样理解:虽未登记,但地役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并不因供役地主体发生变化而直接消灭,只是丙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而已。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D。
89、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设立。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丙、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抵押权未设立。另外,《物权法》第184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后来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因此,不可能再办理抵押登记。又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该非金钱债务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对方不能再要求履行。据此可知,乙无权要求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既然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乙只能依据抵押合同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丙的责任范围不应当超过因自己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因此乙不能要求丙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只能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D正确。由于丙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给乙造成了损失,因此,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0、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动产抵押、动产质押。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案中,轿车可以用来质押。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甲可以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且该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91、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法定移转。选项A正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移转。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可知,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债权债务也是一种法定移转。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可知,继承人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债务移转。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的受让人应当承担承租人在租期内继续承租的义务,同时有权收取租金,这也是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
92、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只是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没有表明是有偿还是无偿委托,两种情况都有可能。
93、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保护。选项A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据此可知,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本案中,《法内情》已经在网站上进行了发表,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之后网站的删除行为不可能再侵害王琪琪的发表权。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网站并未擅自将王琪琪的作品放到网络上向他人提供,仅仅是删除该作品,该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者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案中,王琪琪选择在自己的作品署名“小玉儿”,网站擅自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选项D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网站并没有歪曲作品的主题与思想,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94、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亡时间的推定、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法》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乙、丁同辈,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选项A正确。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B错误。因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选项C正确。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选项D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是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另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据此可知,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95、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职务侵权。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原则上谁开车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甲赴宴饮酒,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违章应当由乙承担责任,甲并无过错。选项B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项中,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乙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C正确。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同样,乙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第三人并不知情,代驾仍然是在从事驾驶工作,对第三人而言出租车司机为人代驾是正常的工作范围,因而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96、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而非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97、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埋,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选项A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代购名牌饮具,构成隐名代理。选项B正确。乙以甲的名义为甲代购茶叶,构成显名代理。选项C正确。甲接受法院的指定为乙提供辩护,实际上构成诉讼代理。选项D错误。甲的角色是介绍和媒介服务,构成居间而非代理。
98、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中,甲委托乙采购的是电脑,乙买的却是手机,属于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的情况,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甲享有追认权。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乙因受丙的欺诈而与丙订立手机买卖合同,因此,受损害方甲有权撤销该合同,而欺诈方丙无权撤销。
选项C正确。乙是甲的代理人,乙有权以甲的名义代甲行使撤销权。
9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丙、丁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因此,乙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无份额和先后顺序的限制。选项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保证人戊、己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向连带共同保证人己追偿。
100、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的占有。乙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占有该房屋,因此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选项C正确。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卖给丁,且为丁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因此,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101、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保全请求权,请求甲停止其不作为的行为,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据此可知,乙银行可以与甲签订合同,由乙银行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给甲。乙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就享有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达成这个协议后,除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外,还需要交付房屋。而交付的方式可以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因此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是债权请求权,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不能代位行使。另外,本题中,甲对丙不享有到期债权,相反丙对甲享有到期债权,因此,从此种角度讲,也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物的所有权人及合法占有人。本题中,抵押权人乙银行既不是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抵押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因此,其无权直接依据抵押权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102、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丙将乙的车错认为甲车,属于无权占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甲在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可知,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10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可知,在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公司对债权人甲公司享有抗
第四篇:司考复习建议
听课看书做真题三者有效结合1、看书:适合于复习后印象还可以的学科,主要把握前期复习老师所讲的重点知识上,力求全面准确,知识的掌握要有层次感
2、做题:通过真题的练习来强化知识,比如说某个知识点共有五点,真题只是考了其中两点,这个时候必须把其他的三点掌握了,不清楚就看讲义;另一方面,通过真题查漏补缺,看对那些知识掌握的模糊;错题一定要注意是根本不会做还是做的时候知识点都想不起来或者想错了,之后再回到讲义把问题解决;真题要做按知识点分类的,就是按学科进行练习来熟悉司考的考点及考查方式,逐步积累应试经验。
3、具体学科:民法、刑法还需要重点加强,不懂得选择性听听老师的讲课;诉讼法的学习必须一步步地去把握,比如说每一个章节有哪些重要的点需要把握,行政法要学好首先把行政主体弄明白,三国法跟着杨帆老师的课走练习相应真题,商经法现在也需要加强;理论法学重在对法理的理解、法制史宪法该记忆的记忆,暂时不需要过分花力气。
4、具体的一天学习的知识点推进你自己可以把握,比如说上午看民法能复习多少,下午复习刑法有几个章节。几点到几点复习什么,一天复习哪几个章节交给你自己了。
第五篇:司考复习攻略
【attention!】
这篇文章楼主是转载滴啊,是其中学法网上看到一高人写的,觉得写得靠谱就转过来了。。嘻嘻~~
最新消息~~
楼主司考过了!
哈哈~~~
433~个人成绩 :卷一100,卷二114,卷三115,卷四104.总分433。
所以考过不是奇迹啊~不过应该这个是抛高了打~~因为楼主对答案的分是390左右~~~~看到成绩的时候~~吓死了~~
还有我们全寝室都过了~~~庆祝啊~
照着这篇文章做~~等楼主空了~会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再加点楼主的心得~~~诶~为考研祈福啊!
一直想写篇关于司考的文字,帮助更多的朋友通过司考。但202_年9月
考过司考之后因忙着考研给耽误了。快过年了,已经202_年,不能再往后拖了,现在总结一下司考的历程,希望能给大家以帮助。
个人成绩 :卷一121,卷二110,卷三116,卷四99.总分446。
个人介绍:法学本科,大四在校生,一次通过,没有报班。
第一,信心。
既然决定了就全力以赴,一句话,开始了就别再停下来,相信自己,过程或许是枯燥的,但为了以后,为了亲朋好友,为了自己,好好努力一次,不然大学真的就荒废了。第二,资料。
1、教材一个:众合7本,3月份出版,至少认认真真看一遍。(非常必要)(个人觉得民法可以看一遍然后很认真的看完和听完钟秀勇的完整讲义,真心会有质的变化.当然必须是有点基础的情况下,所以必须还是先看下60讲,但是这个后期没得用,不过前期很重要!)
2.、法条一个:指南针3本法条,最新的,13年法律又增删一些。三实体三诉讼,尤其是民诉、刑诉、刑法要浏览一到两次。
3、真题两个:①张能宝真题近五年题一套(按科目编),做两到三遍。②九州历年套题(10年按年编)最后没时间,只做了05—10年,做一遍。等于真题共做了4遍。(真题
需要重视)(张能宝的呢,楼主的建议的不要做,还有前期就是7月之前一定不要系统的做真题!!记住!太浪费了)
4、音频一套。现在4G的音频附讲义依然静静地躺在我的硬盘里,不舍得删。每一个科目选择一两个最优老师的即可。(讲义非常重要)
5、新浪微博:必须注册,加司考名师为好友,他们会提供建议与资料,注意甄别。提醒:我没有搞错题本,没有每天上网下载各类所谓押题资料,没有做大量练习模拟题。一直在做真题(先科目类后历年类),直到9月考前半月做了政法英杰版的最后2套押题卷,用来熟悉考试规律把握做题时间。(切莫信押题,但要适当信押考点)
第三,复习策略与时间安排。
个人的特殊情况(司考考研一步走):11年2月底—4月底,我一直准备考研专业课、英语、政治。这段时间,很多同学已经在看众合司考教材,而我却在看厚厚的研究生教材,还有每天早晨的英语政治。为了和司考生同一起跑线,就把各科司考讲义+音频作为考研专业课的辅助材料,每天坚持听坚持看,那段时间真的很辛苦。不过后来5月份正式准备司考后,由于是在研究生专业课基础上的缘故,比较简单,后来居上。(不考研的同学可以开始时间晚一些,在4月份开始,当然如果时间条件允许,可以在2—4月份将教材浏览一遍,基础一定更扎实啦)
司考正式开始4月25(多亏手机的日程安排功能,现在翻开手机,过去一年每天看了什么书都清清楚楚,希望大家也能把时间安排好,计划很重要!)
大致时间安排如下,根据个人基础能力可机动调整。有点遗忘,但具体些,应该对大家更有参考意义。
第一步(40天)
4、5月打基础阶段 教材
4.25—5.5众合民法教材600页10天完成5.5 —5.8众合民诉教材3天完成5.8 —5.13 众合刑法教材6天完成5.13—5.15众合刑诉教材3天完成5.15—5.20众合行政法教材7天完成5.21—5.27众合理论法(理、宪、史)6天完成5.27—5.31 众合三国法教材5天完成第二步(35天)6月份全面复习阶段。强化班讲义录音+①张能宝近5年真题
每天坚持对照讲义听音频,各科都要听,做好讲义笔记,用好一点的MP3。有电脑的用KMPlayer 可加速。我用同学花钱买的9天考资,每天更新。当然,也可去鲤鱼网、大家网下载录音附带讲义。
6.1—6.10 民法:钟秀勇强化班讲义音频(加速听)强化班讲义很厚,音频很多,细细听,真的不错。想简单快捷搞定民法,可听众合马特、李建伟的强化班。适当做真题
民诉:杨秀清强化班讲义音频很好很厚很强大。关键是每天坚持,民诉真题每天做。
6.11—6.18 刑法:韩友谊万国刑法强化班讲义不厚,讲的可以,不要斤斤计较学界理论争议,掌握通说,做真题。或者听刘凤科的,讲义很厚
刑诉:谢安平指南针强化班真的讲得非常好,认真听,认真记,认真做真题。
6.19—6.21 行政行诉 吴鹏三校强化班讲义精美,内容全面。众合林鸿潮虽然不错,但讲义太过简单,我都听了,可以将二人结合起来用。
6.22—6.25三国法女 杨帆强化班讲义虽简单,内容足够,做好真题。
6.26—6.28商经张海峡强化班商经这一学科,知识散而乱,先掌握张海峡的所谓重点。
6.29—7.2理论法男 杨帆 强化班宪法,法理,法史 内容多而杂。杨帆真的很厉害,掌握厚厚的讲义内容,认真做10年真题。
提示:本阶段是所谓先期强化阶段,承前启后,总结5月的书本知识,开启7月的冲刺阶段。但过程又枯燥,充满了迷惘,很正常。希望大家勇敢面对,够不够资格冲刺就靠这个月了。第三步:30天7月 总复习,抓重点阶段,查缺补漏。最新强化班讲义+①真题+法条
7.3—7.10民法:钟秀勇强化讲义音频、加速听。浏览法条。再次做真题,适当总结做题经验教训。
民诉:杨秀清强化班讲义音频、加速听。法条、真题、总结同上
7.11—7.18 刑法:韩友谊法条班讲义音频法条、真题、总结同上
刑诉:谢安平法条班讲义音频、加速听。法条、真题、总结同上
7.19—7.22 行政:吴鹏强化班讲义音频真题
AND林鸿潮强化班讲义音频
7.23—7.26 理论法:男杨帆强化班讲义音频、加速听10年真题 总结经验
陈璐琼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音频讲义(不要忽视这俩个学科)
7.27—7.29 三国法:女杨帆强化班讲义音频、真题、总结同上
7.30—8.2商经法张海峡法条班讲义音频加速听真题、总结同上
提示:本阶段是所谓后期强化阶段,要求既全面又突出重点,关键查缺补漏。其本质是重复6月份所做之事,本阶段应是增强信心的过程,毕竟录音第二遍,真题第二遍,讲义第二遍,法条又串了一遍,本阶段过后,自我感觉良好,重点内容/学科体系应该一目了然了。而音频呢,如果有更新的话,比如杨帆在5月份讲的强化和7月的强化班有些不同,最好用7月的。而且此时老师会适当预测本年的重点和考点,很不错。而且音频中有大量司考名师提示的复习策略,一定认真听呢。
第四步 20 天8月 冲刺阶段 重复7月,查缺补漏,记忆强化班讲义,突破卷四,做②按年编套题(05年以来的,理论法商经法除外)
8.3—8.5民法:重复钟秀勇讲义+李建伟冲刺讲义音频加速+套题
8.6—8.7民诉:重复杨秀清讲义+记忆向高甲讲义+套题
8.8—8.10 刑法:重复韩友谊讲义+指南针刑法法条+套题
8.11—8.12刑诉:重复谢安平讲义+指南针刑诉法条+套题+向高甲讲义
8.13—8.15行政法: 重复吴鹏讲义/林鸿潮讲义+套题
8.16—8.17理论法:重复男杨帆讲义(含法理宪法法史职业道德法治理念)+ 10年套题
8.18—8.19三国法:重复女杨帆讲义+向高甲讲义+套题
8.20—8.21商经法:重复张海峡讲义+向高甲讲义+10年套题
8.22卷四突破:陈璐琼卷四模板+王旭主观题OR邹建章主观题+所有卷四真题
提示:所谓的冲刺阶段,其实就是重复重复后再重复,内容枯燥,心情烦躁,既然选择了司考,加油吧↖(^ω^)↗。向高甲是众合的年轻的诉讼老师,202_年推出的各科讲义,真的不错,新浪微博一定要加他~
第5步8月底—考前9月××日保持状态,模拟测试,掌握考场感觉,坚持住!!最后半月,视前面复习情况而定,自主决定喽。
建议:
1、每天早晨读记理论法、三国、商经,坚持到考场~
2、历年套题继续做,总结08年以来的真题经验教训
3、民法刑法:最后不要放,看李建伟讲义、韩友谊讲义。做近5年真题。
4、民诉、刑诉 :向高甲讲义非常适合记忆背诵。做近5年真题。
5、行政法行政诉讼:吴鹏讲义、林鸿潮讲义。做近5年真题。
6、政法英杰最后两套模拟题附答题卡和纸。自我测试,要有信心,模拟题永远不是真题,只是用来模拟的。(我自测前三卷大概只得了得了90—100,结果呢照样考了446分)
7、新浪微博,加陈璐琼好友,有卷四论述模板和大量考前建议。(我卷四99分,不高,至今也不知原因)卷四案例题班一直来不及听(司考最大的遗憾),目前似乎只有杜洪波卷四案例班,有时间一定要听,弥补我的遗憾吧。
司考之后我迅速投入考研中,很疲惫。直到今天202_年的1月中旬,终于有时间写写感悟。我想说,无论你是否学过法律,无论基础如何,真的无所谓。或许你没有我考研专业课的基础,但可以把众合的教材多看一遍啊。或许你没有足够的时间听那么多录音重复那么多次讲义,但你可以提前开始些。而且我是以460以上的分数祝福大家,如果时间不够,少其中的一步,至少也可在380以上。希望大家,每个看过这篇日志的人,想一想,既然自己已经决定司考了,决定要付出了,那么就一定要有结果。而本文多多少少会给你以帮助,我相信,我做到了,你也一定做的到~!!
送一句特别喜欢的话给大家:
“你要尽全力保护你的梦想。那些嘲笑你梦想的人,他们必定会失败,他们想把你变成和他们一样的人。我坚信,只要我心中有梦想,我就会与众不同。你也
是。”——《当幸福来敲门》
大部分人最早是3月开始准备司考,相信现在分享本文应该恰是时候。
相信自己,你能成功
202_年1月16日
小豆条
楼主推荐老师:
第一:千万不要听陈璐琼的!绝对是!他真心是捧出来的,自认为听的老师很多,并且有一定的鉴别能力,法理听陈景辉的,教授还是不一样的,可以听12年的,法理一般不会改。宪法和法制史楼主听的是淳于闻的,宪法很给力,听了很有体系。
第二:商经就选张海峡,不要听其他的第三:三国法只能选杨帆,听了就知道她有多牛逼了,绝对要信仰她!
第四:民法个人偏爱钟秀勇,当然段波也很不错,他的侵权责任法对我的帮助很大,记忆犹新
第五:民诉一定要听郭翔的,他真心要比其他人牛逼得多,听了就知道了,最好听2次,民诉你听一次以为自己懂了,呵呵,还早的很,还有新法很重要!第六:刑诉楼主听的是汪海燕和杨雄的,杨雄的讲义做的特别好,可以前期杨雄,后期汪海燕。
第七:行政法,不要觉得他很难,尼玛这么高的分你敢放弃!楼主重点听的魏建新的,可以说行政法楼主花的心思很多!赵鹏啊,季红啊,林鸿潮都听了,还是觉得魏建新的最给力,可惜他只有强化班,不过及格够了。
第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最后一个月再说,随便选老师听,职业道德个人觉得听了也不一定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就是背,背了就能得分
第九:一定要在最后听邹建章的四卷,老邹真的很好,加他的微博,他经常鼓励同学,而且最后四卷的第一题和最后题都猜到了,关键他就说了3个点,全部命中,太牛了,一定要加他。
最后,祝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