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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最终定稿)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2-97762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7 12:34: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2_]1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2_]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2_]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2_]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2_]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二篇: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2_年8月1日 穗地税发[202_]201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2_]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2_]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2_]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2_]49号)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

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_年12月24日 粤纪发[202_]31号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省垂直管理机构驻穗以外的单位通讯费补贴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正副省(部)级每月发放650元;正副厅(局)长、巡视员580元,助理巡视员(副厅级)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正处级)380元,副处长350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报省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务费中

列支。

四、实施时间

通讯费补贴从202_年1月起实施。实施通讯费补贴后,原公费配备的公用移动电话一律取消。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合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退休和离岗退养人民的通信费补贴标准,仍按粤办发[1998]17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地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纪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

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_年6月29日 穗财行[202_]28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监察局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2_]3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通讯费补贴月发放标准: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元,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并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备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休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的通讯费补贴标准,仍按穗办[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纪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_〕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屑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_-03-06发文字号:国税函[202_]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2_-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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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今年我单位要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费用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吉地税发[202_]69号文件规定: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2_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省局已经针对公务用车制度后,给予个人的补贴收入已经有了明确的标准,纳税人要严格根据当的标准掌握。对于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在规定范围内也是允许扣除的。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2_]30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12366地税8号座席员解答

202_年4月3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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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 回 企业公车改革备案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2_-07-28

我企业按规定实行公车改革,对改革方案是否需要审批?要报什么手续?

【字体:大 中 小】 【

答:吉地税发[202_]69号文件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

提示:对公车改革方案采取审核备案制度,方案备案后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务用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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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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