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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2-71821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7 16:0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现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软件高新技术企业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及其应用技术产品;

(三)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高新精细化工及新医药产品;

(七)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海洋工程及其产品;

(九)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十)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l、必须是从事上述范围内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性经营企业除外。

2、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负责人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的引进、培养,是熟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确保“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

l、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

2、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3、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4、有良好的企业经营效益,企业销售额在6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在15%以上。

(二)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

1、已通过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

3、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8%以上。

5、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在150万元以上。

6、有良好的企业经营效益,企业销售利税率在20%以上。

(三)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预认定)

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相关产品经营的企业,符合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3、4条,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含预认定)(简称高新企业)认定办法

(一)市高新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市高新企业的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一般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认定一次。

(三)建立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高新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员单位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委等组成。

(四)市高新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嘉兴市高新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财税和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

2、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由二分之一以上参加会议的成员投票同意,通过认定审查。

3、通过认定审查的高新企业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在嘉兴科技网上),公示期限为10天。

4、公示期满,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市科技局、市经贸委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颁发铜牌和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市高新企业

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铜牌和证书。

(二)市高新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将其生产、经营情况的半年度和年度报表报送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报表核实汇总后转报市科技局。

(三)已认定的市高新企业涉及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市高新企业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保留或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企业称号的,由市科技局取消高新企业称号,收回铜牌和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报。

六、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高新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市科技局市经贸委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teniu.cc)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封面应标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字样,包括申请日期、公司注册地、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

26、3-58,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正文内容:

(一)目录。

(二)企业声明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三)—

(九)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指引》。申请企业应严格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 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三个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的中介机构可从事有关鉴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适时实行中介机构推荐制度。省认定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鉴证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身违规造成委托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五、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六、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

第三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teniu.cc)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封面应标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字样,包括申请日期、公司注册地、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

26、3-58,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正文内容:

(一)目录。

(二)企业声明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第(三)—

(九)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指引》。

申请企业应严格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三个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的中介机构可从事有关鉴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适时实行中介机构推荐制度。省认定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鉴证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身违规造成委托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五、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六、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

附件3:

企业声明书

本公司声明如下:

我公司承诺于

****年**月**日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一领先”。根据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 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各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评估、科技资金、工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提供便捷贴身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往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办法。当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调整时,本实施意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2.负责建立并管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建立和维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向市领导小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5.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应加强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企业,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申请登记。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申请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见 工作指引),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

(三)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国家管理工作网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并附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

(四)初审。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认定办公室(市行政许可大厅)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上传至时认定办公室,同时将初审结果通知企业,初审合格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

(五)组织审查与认定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反馈给市认定办公室。

市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评审会,出具专家组综合评价意见。

市认定办公室汇总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在收到企业合格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市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6]1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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