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机关办公室:
现将《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202_年9月14日
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关系国家法制统一,事关政令畅通,体现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为切实保障我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实效性,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2_‟34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委办„202_‟139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广委办„202_‟144号)、《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旺委办„202_‟21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范围
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党委规范性文件(含党委规范性文件和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全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镇党委及各办公室。
(二)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
1、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
2、是否包含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3、是否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
4、是否违法创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5、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是否包含对广大党员权利、义务的不合理规定;
7、是否随着时间推移和国家政策调整已经过时;
8、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
(三)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主要文种:决议、决定、意见、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及政策性的通知等文种,均为有编号的正式文件。
(四)不在清理范围内的党委系统文件:
1、非政策性的事务性文件:请示、报告、通报、公报、批复、函、会议纪要,一般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及干部任免通知、会议通知等事务性的通知。
2、内部管理文件:机关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党务工作等。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此次清理工作自202_年9月开始至202_年6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初查(202_年9月至202_年11月)
202_年9月1日——202_年10月31日,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党委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筛选,并填写《党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1月1日——30日,按照“谁制定(起草)、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将纳入《党委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交由相关部门初查,相关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建议意见及理由报党政办公室。
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或牵头制发部门负责初步筛选、初查,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建议意见。
(二)集中审查(202_年12月至202_年3月)
202_年12月1日——202_年2月28日,由党政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查意见,对党委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审查,并研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意见。3月1日——3月31日,由党政办公室在经过集中审查结束后,牵头填写《党委规范性文件集中审查建议表》,并报镇党委审定。
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或牵头制发部门依照
前述要求组织审查。
(三)审核发布(202_年4月至202_年6月)
对符合要求、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认定继续有效;对存在问题、但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修订并按程序发布;对指导思想或主要政策、措施、规定等方面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党内法规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内容已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党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党委审核决定并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文件目录。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发或牵头制发部门审核决定并公布文件目录。
目录未经公布的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自202_年9月1日起一律废止。
三、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事宜。由党委书记叶枝繁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柳玉强任副组长,各副职领导、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毛碧舒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日常业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202_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党委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执行部门提出,经党政办公室组织审查或修订后按程序统一公布文件目录。确需继续执行的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或牵头制发部门组织审查或修订后,按程序统一公布目录。
(二)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办公室要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党政办公室将清理工作情况报上级党委。
(三)建立统一审查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办公室对新制发或牵头制发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一律要进行合法性和廉洁性审查。
(五)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党政办公室要定期牵头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开展统一清理。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2_〕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当对202_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订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这次市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2_年5月1日开始至202_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篇: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
根据中共X县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江委办函【202_】65号)文件精神,我党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分类梳理,公示反馈等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做好202_年政府党委系统规划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接到县委通知后,领导搞赌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我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全镇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有重点的认真排查我镇起草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化重点,措施有力。认真落实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任务。为了尽可能做到汇总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我镇由党政办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对我镇近几年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查漏补缺,然后进一步做好认真细致的分类排查,对明文规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清理废止,对确需保留、修改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做到了件件有落实、有反馈意见,使这项工作任务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深化完善、确保实效。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我镇以此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契机,着眼长远,努力在建立长效工作上下功夫。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评估清理,促进我镇党务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认真总结,积累经验。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进行了认真的总结,为以后党务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通过认真细致的清理,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我镇未出台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2_‟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
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公路做出应有贡献。
安阳县公路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五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昌州质技监法„202_‟27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主题词:法规 依法行政 制度 通知
县市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_年9月24日印发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监察等职能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具体清理工作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宣传科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负责清理工作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科室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清理的结果、清理责任人等情况报送法制宣传科,由法制宣传科对清理结果统一整理、汇总、上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和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局法制宣传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