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年见习简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年见习”简介
增强职业竞争能力、传播优秀企业文化、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源水平
“青年见习”,是政府就业援助行动之一,目的在于 解决本市部分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青年因缺乏工作经历和专业技能而造成的就业难问题。
“青年见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在深圳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选择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提供一批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岗位,安排参加见习计划的本市青年进入基地企业进行3-6个月的见习,在短期内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学习优秀企业管理方式和技术,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也无须发放工资补贴,见习单位可以根据见习人员工作表现来决定是否在见习结束后录用其为正式员工。
补贴政策
政府每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800元/月,并为其购买特定的综合保险。
深圳市“青年见习”主办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青年见习”申请受理机构
深圳市鹏程人力资源配置有限公司
企业申办见习基地的条件和程序
深圳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管理规范、技术领先,具有相应的实训条件。
企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评估审核合格后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企业挂牌,确认为“深圳市青年见习基地”。
本市青年报名参加“青年见习”的条件和程序
16-30岁,本市户籍,各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其他未就业青年。
符合条件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或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到受理机构申请报名。
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青年报名!
报名地址: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一楼17、18号窗口 联 系 人:潘小姐张小姐
联系电话:82***895
传真:82132897
Nana2719@126.com
第二篇:2.《》(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依据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_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2_〕3号)精神,国家决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省已明确按不低于国家 18元标准在目前120元基础上提高。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_〕340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函〔202_〕340号文)规定,各地要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为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要求:
1、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代缴 部分或全额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2_〕49号,以下简称深府〔202_〕49号文)规定,我市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 已明确:
1、政府在补贴基础上,再按最低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2、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3、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按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是指农村户籍,我市于202_年已实现城镇化。所以,我市无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目前,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也不多,且多为户籍随迁老人。截至202_年5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7810人,其中,已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人员6610人,缴费人员1200人(其中,低保对象3人),每年新增待遇领取人约为300人。鉴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多,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占比较少。故建议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 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根据(深府〔202_〕49号)文,市政府已授权人力资源保障局和财政委可根据广东省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后续政策,制定丧葬补助费、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标准等细节内容的具体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_〕37号)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二、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从202_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按此次国家调整后每人每月 88元标准的50%计,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月44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理由:广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续3年进行了调整,202_年由100元提高至110元,202_年提高至120元,今年拟按不低于国家18元的标准提高。我市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已达到并超过广东省标准。为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近年来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建议我市此次提高40元/60元。据悉,目前,广州标准为202元,东莞标准为350元,均计划在此基础上按不低于国家和省18元标准调整;珠海已经在380元基础上提高20元,调整至400元(其中在领取养老金时具有珠海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即240元发放)。
(二)将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理由: 根据国家社保扶贫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约为调整后的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为标准计420×12)。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理由: 关于丧葬补助费,国家无明确规定。省于202_年颁布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地区已建立该待遇制度,如广州为3000元,珠海为4560元,东莞为6810元。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三、其他
经测算,因调整基础养老金,市区财政需增支382.12万元。建议追加202_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382.12万元,由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准备金列支。
第三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香蜜湖街道 信息提供日期:202_-11-05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
件 法规级别:市级 生效日
期:
发文日
期:202_-09-01深劳社发文号: [202_]144
号
关键字:青年、见习202_-09-01
劳社〔202_〕144号
为深入开展我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加大“阳光计划”推进力度,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培训工作,提高失业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2_〕7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年见习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的青年见习活动;指导 协调发展青年见习基地;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年审;定期公布见习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规范统一操作程序;引进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参与见习活动;对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执行青年见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失业青年人员状况,发展青年见习基地;受理本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的申请并做好指导和推荐工作;对青年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见习统计分析;及时办理有关见习费用的申报、审核及支
付。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青年见习活动的相关事务。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助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辖区失业青年宣传青年见习培训的相关事项,推介见习岗位,受理辖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报名并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见习基地认定及见习岗位要求
(一)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条件。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
(二)青年职业见习岗位范围。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具有通用性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工种)。
(三)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青年见习基地申报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简介。受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
2.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初评合格企业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深圳市青年见习活动基地协议书》,并做好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三、见习学员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身体健康,应届毕业生或已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
四、见习程序
(一)见习申请。
申请者持失业证或应届毕业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资料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见习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失业青年可以跨区申请见习。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向见习基地出具《推荐书》。
(三)见习基地对申请者进行面试确认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三方签订《青年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3个月或6个月);2.见习职业(工种);3.见习补贴标准;4.见习安排计划;5.代理机构与见习基地各自的职责;6.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7.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见习基地、见习学员按协议实施见习。
(四)见习结束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当根据每个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出具《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学员根据见习基地安排
落实见习带教的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
五、见习补贴费用支付标准及程序
(一)发展基地费用。
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代理机构每发展一家见习基地、提供3个(含本数)以下职位的一次性支付补贴3000元,提供4个(含本数)以上职位的一次性支付补贴5000元。
(二)见习学员管理费用。
见习学员管理费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学员管理机构。
(三)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2.见习基地每月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学员考勤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考勤表支付学员生活补贴,不满勤者按相应缺勤天数扣除生活补贴;
3.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将费用转入见习学员预留帐号;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13元,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学员上岗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四)见习基地实训费发放。
1.见习基地岗位实训费按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布的标准执行;
2.见习基地在每批学员见习期满后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基地实训费补贴申报表》;
3.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将实训费支付给见习基地。
(五)跨区学员费用支付程序。
各区各自承担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相关费用。学员跨区见习所产生的费用由接收见习的基地所在辖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年底由区与区之间进行核算、支付。
六、青年见习活动经费支出
青年见习活动经费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或学员骗取实训费及生活补贴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一切费用,取消该学员享有相关就业服务的资格并记入档案,取消该企业见习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负责落实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核、备案和来我市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和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管理以市政府名义从国内聘请政府顾问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_年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人社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着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部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考核采取分级逐一方式进行。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考核领导小组逐一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进行考核。
全局所有考核对象采取统一的考核量分标准(考勤50分,考绩150分,总分200分)。各科室、所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二、计分方法
(一)基本分
考勤50分。班子成员、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应向局主要领导告之去向。否则发现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考绩150分(具体分值见责任状指标)。考核按半年或年终采取自我申报、公开述绩、逐一过堂、集中考评、结果公示方式进行考核打分;对不宜直接计分的考核指标,由考核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分好、中、差三个格次进行考评定格。每个格次按好1—0.8、中0.7—0.5、差0.4—0系数折算计分。
(二)加分
1、荣获先进:获部省级: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级:省厅或市委、市政府;县级:市局、县委、县政府(不含县直部门)综合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条线业务部门(部、省厅、市局内部业务处室、中心等)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其中:表彰个人的加相应分值;表彰集体的,按相应层级分别给予分管条线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2、典型推介:在上述层级会议上作先进典型发言的,按 10分、8分、6分;作为书面材料交流或以文件(简报)转发推介的,按8分、6分、4分,分管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以上加分项目,同一项内容获多层级表彰或推介的,取最高得分,不累加计分。
3、召开现场会:提供上述层级现场的,按相应层级加分,分管领导、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加50%分。
4、创新成果:局考核领导小组视项目申报(书面)创新项目效果的影响程度,在省内、市内、县内、局内有影响的,按20分、10分、5分、2分。
5、合理化建议:考核对象提出对全局工作有建设性、指导性的建议(书面),被局领导班子集体认可采纳,并取得实效的,每条加2分。
6、指标超额加分:对基金征收类、预外收入类(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指标超额按上升百分比加分,上不封顶,对其它类指标超额按不超过20%比例封顶加分。
招商引资等县重点指标,参照县委、县政府文件精神,由局另行制定办法重奖。
7、信息或宣传调研文章:按信息、宣传调研的专项考核办法加分。(同一文字材料被多次采用的,按最高分一次加分给发表文章的署名者,不重复加分。未署名的宣传集体材料,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各加50%分。所有网上刊登稿件或有偿稿件不予加分)。
8、鼓励帮带:鼓励上级帮带指点下级提升工作绩效水平。若分管领导考核得分低于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得
分的,可加分至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得分。(帮带加分只适用于一、二级目标责任状范围)
以上加分项目,因时间原因,未能列入本考核评比,可接转到下一加分。
(三)减分
1、对承担市县考核指标未完成或分管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2、被县委、县政府或市局工作督查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
3、凡廉政行风建设或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且查核属实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第三次扣20分(累计算分)。三次以上取消考核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4、凡未按时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完成目标责任状任务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享受县绩效考核奖金标准,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局绩效考核奖金标准。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享受局绩效奖金,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对局科室、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绩效考核奖金标准,但绩效考核奖励必须拉开档次(原则上不少于3个档次),各科室、所属单位内部每个考核对象的得分、档次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奖励、外出考察和学习深造的依据。
4、本考核办法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