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结合药家鑫案,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11.结合药家鑫案,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药家鑫,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一个大学学生竟然做出了这种事情,驾车将人撞了之后又下车将人连续又刺了八刀致其死亡,这是多么令人发指,一个受过祖国高等教育的人,居然可以做出这么丧尽天良的事情,这件事情值得我们社会反思,尤其是值得我们现在大学生好好思考一下,父母辛苦的将我们养大成人,并且省吃俭用的将我们送到学校,让我们接受教育,最后还供我们上大学,含辛茹苦的把我们培育成人,本来想让我们好好回报祖国的,但是,这件事情的发生使得很多人都反思孩子在学校到底学到了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子的事情发生呢?我们接受了这么多年的教育,在学校中每天积累知识,学习为人处事的道理,可以还是发生了这样子的事情,虽然药家鑫案是个别案件,但是却是值得我们思考了,一个大学生在学校不但没有学习到中华的传统文化,反而心里越发的有问题,想事情越发的偏激,使得他的心里有问题,最后让他在救人与不救人之间,选择了一个极端,将人捅死,我们不可以像他一样,我们需要理智的对待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因为我们并不是没有接受过教育的人,做事情不计后果,我们最起码也是国家培育的后备人才,我们不可以那么没有理智的处理有些事情,如果当我们对待和药家鑫一样的事情时,我们切记不可以和他一样,不理智的处理,最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我们身为21世纪的新一代大学生,或许没有经历过动荡的时代,但是这一点都不影响我们作为大学生的积极性,现在的我们在学校除了学习之外,还可以广泛的参加各种各样的社交活动,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丰富多彩,同样的,学校在这方面也正在努力探索中,不停的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学校为大家举办讲座,让我们从他们的经历中得到启示和人生的目标,让我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在和以前一样,只是注重我们的学习,开始全面地发展我们综合素质,并不是和大学以前只是喊口号,是付诸实践的让我们提高综合素质,让我们以后进入社会的时候可以有跟多的筹码,也可以很快的融入社会,同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也不可以只依靠学校的培养,我们也需要自己去努力提高自己综合素质,提高自己的能力,在学校的时候多参加一些社会性质的公益活动,让我们更好的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过程中让我们热爱我们的社会,爱自己,爱周围的人们,直至爱国家,作为大学生我们因该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为了以后可以跟好的建设国家而努力,因为我们是国家中的一员,我们有义务去提高自己的能力之后去投身建设国家的队伍之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二篇:论药家鑫案
论药家鑫案
摘要: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我省高校和大学生的声誉。药家鑫事件虽属偶发个案,但教训是深刻的,所反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关键词:教训,人性善,道德意识,法律平等
引言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案件评论
一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价值取向——积极救助伤者的生命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刑法里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交通肇事罪则定罪较轻,正因为是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是也最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事后,最为迫切的法定义务,必须积极履行救人生命的法定义务。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藏受害人,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足以见证刑法对肇事者不积极救助致伤者死亡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交通肇事后下车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反而挥刀刺向可怜的伤者,试想药家鑫当时他怎么就下的了毒手。伤者是自己的同类,是人命,不是物呀?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8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这种严重漠视他人生命,漠视自己的同类,缺乏起码的人性良知的心里,是怎么产生的?
就是一个没受过一点教育的普通民众,起码也知道助人为乐,救助有困难的他人的道理,“大学生”药家鑫却反人性的反常识性剥夺他们生命,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一点不含糊。
据被告人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害怕受害人难缠,听说农民难缠,害怕陷入无休止的赔偿纠纷中,一闪念就取出了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向伤者,认为刺死了伤者就不用无休止的赔偿了。
药家鑫此类驾车的侥幸者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伤者,救人性命,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直至走向黑暗的铁窗生活,若逃逸致人死亡,恶性的案件还会受到刑法处以死刑的制裁。
好好清醒清醒吧,药家鑫之类驾车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痛苦呻吟的人命的丧心病狂们,敬畏他人性命,就是敬畏自己的性命,漠视他人的性命,法律也会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性命。
二 刑法中的死刑难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有罪行的,可以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法没有规定的罪行,不得判处被告人刑法规定以外的刑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判死刑,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死伤者案件事实清楚,公诉人出示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
药家鑫=大学生=21岁的年轻人,根据刑法规定剥夺一个被告人生命的同时,我们惋惜,还是恐惧?毕竟我们也在也在根据刑法合法杀人。人们会说古往今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这是自作自受,活该。
那能不能我们给自己的同类这样一个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留下他的性命,让他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的几十年的赎罪生活,等到将来不惑之年,甚至花甲之年改造完全了,出狱了,重新做人。笔者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细节:被告人药家鑫在做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颤抖的声音的一再表示愿意替死者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愿意赔偿赎罪,这一刻药家鑫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是一个杀人犯面临的可能被判死刑的恐惧后怕中发出的忏悔声音。父母给予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仅有的一次,我们能不能善待自己的生命,善待同类的他人的性命?这不仅仅是问给我们自己,也问给药家鑫,假如当初挥刀那一刹那间转而善待自己同类的性命,将会是另一种境地。佛家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此得到印证。
然而,当我们想到死于非命的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死者同样是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而且是正在哺育两岁幼子的母亲,一位平凡的女子,死于非命怎能不痛心?一起普通交通肇事,受伤医治好了,继续生活也可以,但被告人药家鑫没有给这位不幸的女子一条活路。死者父母,丈夫,孩子,亲人,平凡的农民的家庭幸福被破灭,就在被告人的一转念之间狼性行为造成的终生悲剧,正如死者丈夫庭审所说,孩子永远的失去的母爱,这一生都无法弥补,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被告人杀了人,我们根据刑法规定合法杀掉杀人者,正义就实现了吗?我们是在实现正义?还是在延续杀人者悲剧——被告人被判死刑后的家庭悲剧?这样子,算一下,就会有两个家庭的悲剧。
三 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罪刑法定,杀人偿命,毫无疑问,我们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等待正义的到来。政府学校组织近400名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来旁听此案,此番的苦心不明自言,我们大学生年轻人一定要树立对生命的敬畏意识,从内心里敬畏生命,要像怀有在人间做了恶事就会下地狱受惩罚的一样恐惧心理,去敬畏生命,才能不至于再造成悲剧的重演,有了对爱他们生命,就像爱自己性命一样的意识,才会在发生了类似的交通肇事后,第一反应是救助人命,而不是产生草菅人命的禽兽恶念。
同样的国内几十家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通过对此案的全国性公开审理,该案绝对会对今后交通肇事后必须积极第一时间救助人命,做出警世的教育,所有驾车的人们有着对人命关天的朴素的敬畏生命的意识,悲剧才会不会重演。最后为死者默哀,生者要牢记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积极救助人命这一常识。
药家鑫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11-3-26 15:55:00 阅读次数:286 所属分类:未分类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药家鑫当庭下跪哭诉悔罪,辩护律师以自首和“激情杀人”为其辩护,要求从轻处罚。检察院则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一时间,社会各界对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笔者浏览了网上公众的发言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觉得大多数人认为药家鑫必须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难消民恨,难除后患。对此,我也做了一些思考,这起案件到底怎样定性判处怎样的刑罚才是合适的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验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认为该案以死缓结案是恰当的。在阐释我的理由之前,我想说几点:
国家制定刑法的功能是什么?刑法的两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外在表现。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又是什么?主要是预防犯罪,其次是惩罚犯罪。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内在属性。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彰显刑法对社会最后一道保护底线的作用。我们看待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带着一个单纯、原始的刑罚观点看待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想到一个刑罚的适用对社会、对受害者及对加害者产生的整体影响,否则,国家也没有必要设立检察公诉机关主动揭发打击犯罪,任由我们自己解决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真正武器不是从重处罚、杀一儆百,而是运用完善的法律,对每一个社会发展中发生的案件都公正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不能被媒体绑架,更不能被民间舆论所倾轧。
我认为药家鑫案判处死缓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一,通过对自首前后药家鑫的行为表现可知,大学生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动机来自于对先前过失行为后果的逃避,并非事先预谋,本想以不为人知的结果摆脱“农村人的纠缠”,他是在恐惧、恐慌之中选择了一个更错的方式解决已经犯下的错误,但比起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来说,主观故意突然了许多,这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来讲似乎可以考虑他的鲁莽,主观恶性没有到恶极的程度。
二,药家鑫的自首情节一般应当予以考虑。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表现并非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刑罚的目的根本在于预防犯罪,自首犯本身就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犯罪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真正愿意悔改的犯罪分子,如果我们轻易杀之,对个人对社会都没有好处,很容易滋生以暴制暴、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土壤,对生命敬畏与尊重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是一种阻力。
三,对药家鑫判处死缓符合刑法的制定目的。用死缓带来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药家鑫决意再犯罪的心灵。死刑立即执行确实具有威慑作用,可以让社会看到酣畅淋漓的隆重的集体谋杀行为带来的快感,但其作用又非常有限。我们可以轻易杀掉一个愿意悔过自新的药家鑫,但是,我们通过这个行为给药家鑫的家人朋友,给受害者的家人,给我们整个社会又带来了什么?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对象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大,指犯罪行为以及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非罪大,不杀;恶极,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它体现的是犯罪的主观过错程度,非恶极,不杀;只有同时具备罪大与恶极,才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能杀,否则就是错杀。我以为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即使达到“罪大”底线,尚未达到“恶极”的地步。适用死缓,2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死缓的适用终身剥夺了罪犯的政治权利。对药家鑫适用死缓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
四,彻底摒弃媒体定罪和舆论审判。现在的媒体常常充当无冕法院的角色,法官还没有说话,律师甚至还没有辩护,哪个人该定何罪判什么刑罚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似乎都一清二白,这是很可怕的一种现象。媒体报道只能针对事实本身,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论断,否则偏离了媒体报道尊重事实真相的本质。同时,民间充溢的“杀人偿命”思想依然深厚,中国国民普遍从众的心理,在面对与普通民众通常判断不一致的法院判决时,民众更多愿意相信感觉而不是权威的法律,这需要法律人秉持心中的法律正义之剑,无畏而立。
五,近年来一系列案件事实也可以看到药家鑫案判处死缓的影子。2009年付某在课堂上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当堂砍死,付某在庭审中仍然不悔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和先前良好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的精神以死缓结案。付某在课堂上用刀将老师砍死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可以想见。“我爸是李刚案”的凶手更是被法院以在校园内发生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危害性与药家鑫案相比孰轻孰重,大家很清楚,在高举保障人权和尊重生命旗帜的今天,恐怕不会也不应该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考虑到药家鑫是初犯、自首、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系列因素来看,对药家鑫处以死缓符合罪刑法定精神,但尚达不到对药家鑫动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马加爵、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二、从“药家鑫们”看人性教育缺失
“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据留言人的资料显示,如此的话语竟然来自一个大学生——药家鑫同门师妹李颖。这番冷血“雷语”,短时间内在网络疯传,并发酵为公共话题,引发社会深层次的思考。
作为一位受过十几年教育的女大学生,我们难以想象,为何会说出如此暴戾、冷血的话!药家鑫漠视生命,捅杀无辜受害者,本是十恶不赦的犯罪行径,但这位女大学生竟大放厥词,力挺药家鑫,不知深重地放言“我要是他,我也捅„„”李大学生的是非观念、人性美丑完全颠倒错乱了。
诚然,她是药家鑫的同门师妹,说话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而让价值判断扭曲。但是,纵览药家鑫杀人案件,不难发现,药家鑫的极端残暴行为,李颖的极端言论,并非仅仅是个案。一言以蔽之,他们并非是“一个人在战斗”。比如,除了李颖力挺外,他的同学片面地认为药一贯温良、品学兼优,是个“好人”;律师将其凶残辩护为“激情杀人”;更有某专家声称“药家鑫捅八刀是习惯性弹钢琴动作”等。一个药家鑫的背后站着更多的“药家鑫们”,事件所折射出的问题,就已经不是药家鑫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每一个药家鑫就会直接对应着一个甚至是多个张妙。
如果再外延一下,我们发现漠视生命的各种版本并不乏见:
2009年“杭州飙车案”发生时,“官二代”同伴围在死者身前嬉笑的场景灼痛了公众的眼睛; 2010年,广东河源数名中学生在校园外的一条小巷里将一名流浪汉活活打死;
2010年,李启铭在校园内将两名女生撞成一死一伤后,嚣张冷漠地喊出“我爸是李刚”; 2011年4月13日,湘乡市发生一起肇事司机有二次碾人行为交通事故造成一儿童被压死; 2011年5月8日,重庆市忠县交通肇事司机将一女乞丐撞伤后逃逸,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又返回原地将伤者压死;
2011年5月7日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东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车号为“闽A2F209”的司机将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后下车查看,上车之后倒车碾过小女孩的后背,造成小女孩死亡;
„„ 所有这些,无不折射出中国当下社会一部分人们对生命逝去的茫然与冷漠。
三、人性教育,势在必行
(一)人性教育的含义
人性的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原点。泰戈尔说:“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把生命、人性教育视为原点可谓正本清源。教育之“育”正是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使人性向善,使人胸襟开阔,使人唤起自身美好的“善”根。而“药家鑫们”,缺失的恰恰是对生命的敬畏。
(二)产生的原因
1、过分倚重知识传授
当今中国教育的全部与“真谛”,仍然是过分倚重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心理健康、人格健全、是非判断标准、价值观念的教育却是缺失的,当然也包括对敬畏生命教育的缺失等。
2、人性教育处于教育序列边缘状态
在当前中国社会,人格发展、道德发展在教育序列中,一直就处在边缘状态。教育行为完全绕着分数和就业率转。高等教育道德教育缺位已成不争的事实,过度的逐名夺利之心打破了本应有的校园宁静,学生争名夺利之风日盛。特别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渐出现了“功利下移”现象。以前还只是大
三、大四的面临就业的学生不能安心于书本、安心于课堂,而现在连刚进校的大学生,就在考虑如何就业、如何赚钱,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唯一目的仅仅是获得文凭,成为缺乏基本道德观的“就业机器”。而高校不遏制这一趋势反而自降门槛和职业教育学院“争生意”、比高下,于是乎就业率成为衡量高校办学质量的依据,这也导致学校顾不上进行德育甚至是人性教育!
3、长久以来对生命教育课的忽视
家长只要求孩子考重点、上名校;老师只要求学生考高分、出成绩;社会也只会追捧所谓的中考、高考状元,没有人真正在乎他们的人格教育,在乎他们的心理健康成长。最后,这种忽视的恶果终于显现出来,药家鑫撞人后杀人,他的师妹发表毫无人性的言论,不过都是这种教育缺失的具体体现而已。
4、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
长期的应试教育压抑人性,剥夺了学生的青春,学生不能从繁重的作业中解放出来,不能使学生得到在此年龄应该得到的人性教育。在“药家鑫案件”中,央视采访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家李玫瑾说“药家鑫杀人是弹钢琴的习惯动作”,虽说夸大其词,但是从一个角度也说明药家鑫受机械灌输式的应试教育迫害之重。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都是生命教育严重缺失的结果。而一个连对自己或者是他人生命都缺乏尊重的人,无论他钢琴弹得多好,学业多么优秀,都不可能成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
总之,人性教育,势在必行。唯有将缺失的人性教育重新补上,他们的人格才会健全,才能完善自我的同时也能有益于他人和社会,最起码不会像药家鑫一样危害他人和社会。那么,到底谁来给“药家鑫们”补上人性教育这一课呢?唯有家长、学校和社会。
与此同时,国家也应该倡导一种精神,引领人们正确的价值观。
四、人性教育,应该倡导“仁爱”“理性”“自然”的思想
人性教育,需要倡导“仁爱”“理性”“自然”的人性教育理念。
第一,倡导“仁爱”的教育理念。孔子曾说:“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他把“仁”概括为人的最根本的品德和衡量人是否有道德的最高标准,认为其他的一切具体的道德标准都是由“仁”衍生而来。这种仁爱的根本含义又可以理解为爱人,根据爱的对象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同,表现在爱父母亲人方面就是孝悌,而表现在爱朋友他人方面就是忠恕。当前,爱父母亲人的孝悌大多数还是可以做的,但是对他人的做到忠恕就难了。试想,假如这个接受高等教育的药家鑫能够尚且保留一丝的忠恕,主动承认错误,将被害人送到医院,那么还会有这场悲剧么?
第二,倡导“理性”的教育理念。汉徐干在《中论·治学》中说:“学也者,所以疏神达思,怡情理性,圣人之上务也。”人与一般生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会思考。可以说学会思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但是当前的学生有一个很大的毛病,就是不会思考,由着自己的性子,且不说“哈韩”“哈日”的追星一族,单就说网上迅速蹿红的“芙蓉姐姐”而论,如此一个极度自恋的女人竟然有成千上万的粉丝,实在是不可想象。
如何改变这种滑稽且尴尬的境遇,摆在高校面前。当前的学校要教会学生冷静思考,教会学生判断。要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真善美,什么事假恶丑,明白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不断矫正大学生价值观念的错位。
第三,倡导自然教育理念。辞海中,“自”有自己、己身和原始之貌之意;“然”有“是”和“如是”之说。“自然”就是事物原始的外在形式及其内在固有本质,具有原生型和发展性。高等教育应引领人性朝着自然的趋势发展,而不能违背人性发展的规律。
第三篇:药家鑫案分析
药家鑫案分析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头换光碟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下车后,发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我当时特别慌乱,想着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我一时鬼迷心窍,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想再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药家鑫自述
案件开审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许涛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什么是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案件评论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 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马加爵、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一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价值取向——积极救助伤者的生命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刑法里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交通肇事罪则定罪较轻,正因为是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是也最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事后,最为迫切的法定义务,必须积极履行救人生命的法定义务。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藏受害人,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足以见证刑法对肇事者不积极救助致伤者死亡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交通肇事后下车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反而挥刀刺向可怜的伤者,试想药家鑫当时他怎么就下的了毒手。伤者是自己的同类,是人命,不是物呀?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8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这种严重漠视他人生命,漠视自己的同类,缺乏起码的人性良知的心里,是怎么产生的?
就是一个没受过一点教育的普通民众,起码也知道助人为乐,救助有困难的他人的道理,“大学生”药家鑫却反人性的反常识性剥夺他们生命,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一点不含糊。
据被告人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害怕受害人难缠,听说农民难缠,害怕陷入无休止的赔偿纠纷中,一闪念就取出了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向伤者,认为刺死了伤者就不用无休止的赔偿了。
药家鑫此类驾车的侥幸者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伤者,救人性命,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直至走向黑暗的铁窗生活,若逃逸致人死亡,恶性的案件还会受到刑法处以死刑的制裁。
好好清醒清醒吧,药家鑫之类驾车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痛苦呻吟的人命的丧心病狂们,敬畏他人性命,就是敬畏自己的性命,漠视他人的性命,法律也会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性命。二 刑法中的死刑难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有罪行的,可以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法没有规定的罪行,不得判处被告人刑法规定以外的刑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判死刑,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死伤者案件事实清楚,公诉人出示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
药家鑫=大学生=21岁的年轻人,根据刑法规定剥夺一个被告人生命的同时,我们惋惜,还是恐惧?毕竟我们也在也在根据刑法合法杀人。人们会说古往今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这是自作自受,活该。
那能不能我们给自己的同类这样一个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留下他的性命,让他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的几十年的赎罪生活,等到将来不惑之年,甚至花甲之年改造完全了,出狱了,重新做人。笔者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细节:被告人药家鑫在做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颤抖的声音的一再表示愿意替死者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愿意赔偿赎罪,这一刻药家鑫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是一个杀人犯面临的可能被判死刑的恐惧后怕中发出的忏悔声音。父母给予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仅有的一次,我们能不能善待自己的生命,善待同类的他人的性命?这不仅仅是问给我们自己,也问给药家鑫,假如当初挥刀那一刹那间转而善待自己同类的性命,将会是另一种境地。佛家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此得到印证。
然而,当我们想到死于非命的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死者同样是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而且是正在哺育两岁幼子的母亲,一位平凡的女子,死于非命怎能不痛心?一起普通交通肇事,受伤医治好了,继续生活也可以,但被告人药家鑫没有给这位不幸的女子一条活路。死者父母,丈夫,孩子,亲人,平凡的农民的家庭幸福被破灭,就在被告人的一转念之间狼性行为造成的终生悲剧,正如死者丈夫庭审所说,孩子永远的失去的母爱,这一生都无法弥补,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被告人杀了人,我们根据刑法规定合法杀掉杀人者,正义就实现了吗?我们是在实现正义?还是在延续杀人者悲剧——被告人被判死刑后的家庭悲剧?这样子,算一下,就会有两个家庭的悲剧。
三 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罪刑法定,杀人偿命,毫无疑问,我们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等待正义的到来。政府学校组织近400名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来旁听此案,此番的苦心不明自言,我们大学生年轻人一定要树立对生命的敬畏意识,从内心里敬畏生命,要像怀有在人间做了恶事就会下地狱受惩罚的一样恐惧心理,去敬畏生命,才能不至于再造成悲剧的重演,有了对爱他们生命,就像爱自己性命一样的意识,才会在发生了类似的交通肇事后,第一反应是救助人命,而不是产生草菅人命的禽兽恶念。
同样的国内几十家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通过对此案的全国性公开审理,该案绝对会对今后交通肇事后必须积极第一时间救助人命,做出警世的教育,所有驾车的人们有着对人命关天的朴素的敬畏生命的意识,悲剧才会不会重演。最后为死者默哀,生者要牢记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积极救助人命这一常识。
药家鑫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11-3-26 15:55:00 阅读次数:286 所属分类:未分类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药家鑫当庭下跪哭诉悔罪,辩护律师以自首和“激情杀人”为其辩护,要求从轻处罚。检察院则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一时间,社会各界对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笔者浏览了网上公众的发言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觉得大多数人认为药家鑫必须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难消民恨,难除后患。对此,我也做了一些思考,这起案件到底怎样定性判处怎样的刑罚才是合适的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验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认为该案以死缓结案是恰当的。在阐释我的理由之前,我想说几点:
国家制定刑法的功能是什么?刑法的两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外在表现。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又是什么?主要是预防犯罪,其次是惩罚犯罪。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内在属性。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彰显刑法对社会最后一道保护底线的作用。我们看待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带着一个单纯、原始的刑罚观点看待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想到一个刑罚的适用对社会、对受害者及对加害者产生的整体影响,否则,国家也没有必要设立检察公诉机关主动揭发打击犯罪,任由我们自己解决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真正武器不是从重处罚、杀一儆百,而是运用完善的法律,对每一个社会发展中发生的案件都公正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不能被媒体绑架,更不能被民间舆论所倾轧。
我认为药家鑫案判处死缓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一,通过对自首前后药家鑫的行为表现可知,大学生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动机来自于对先前过失行为后果的逃避,并非事先预谋,本想以不为人知的结果摆脱“农村人的纠缠”,他是在恐惧、恐慌之中选择了一个更错的方式解决已经犯下的错误,但比起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来说,主观故意突然了许多,这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来讲似乎可以考虑他的鲁莽,主观恶性没有到恶极的程度。
二,药家鑫的自首情节一般应当予以考虑。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表现并非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刑罚的目的根本在于预防犯罪,自首犯本身就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犯罪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真正愿意悔改的犯罪分子,如果我们轻易杀之,对个人对社会都没有好处,很容易滋生以暴制暴、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土壤,对生命敬畏与尊重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是一种阻力。
三,对药家鑫判处死缓符合刑法的制定目的。用死缓带来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药家鑫决意再犯罪的心灵。死刑立即执行确实具有威慑作用,可以让社会看到酣畅淋漓的隆重的集体谋杀行为带来的快感,但其作用又非常有限。我们可以轻易杀掉一个愿意悔过自新的药家鑫,但是,我们通过这个行为给药家鑫的家人朋友,给受害者的家人,给我们整个社会又带来了什么?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对象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大,指犯罪行为以及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非罪大,不杀;恶极,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它体现的是犯罪的主观过错程度,非恶极,不杀;只有同时具备罪大与恶极,才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能杀,否则就是错杀。我以为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即使达到“罪大”底线,尚未达到“恶极”的地步。适用死缓,2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死缓的适用终身剥夺了罪犯的政治权利。对药家鑫适用死缓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
四,彻底摒弃媒体定罪和舆论审判。现在的媒体常常充当无冕法院的角色,法官还没有说话,律师甚至还没有辩护,哪个人该定何罪判什么刑罚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似乎都一清二白,这是很可怕的一种现象。媒体报道只能针对事实本身,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论断,否则偏离了媒体报道尊重事实真相的本质。同时,民间充溢的“杀人偿命”思想依然深厚,中国国民普遍从众的心理,在面对与普通民众通常判断不一致的法院判决时,民众更多愿意相信感觉而不是权威的法律,这需要法律人秉持心中的法律正义之剑,无畏而立。
五,近年来一系列案件事实也可以看到药家鑫案判处死缓的影子。2009年付某在课堂上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当堂砍死,付某在庭审中仍然不悔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和先前良好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的精神以死缓结案。付某在课堂上用刀将老师砍死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可以想见。“我爸是李刚案”的凶手更是被法院以在校园内发生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危害性与药家鑫案相比孰轻孰重,大家很清楚,在高举保障人权和尊重生命旗帜的今天,恐怕不会也不应该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考虑到药家鑫是初犯、自首、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系列因素来看,对药家鑫处以死缓符合罪刑法定精神,但尚达不到对药家鑫动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
第四篇:药家鑫案感想
对经济法的理解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个人觉得,经济法的目的 简单说就是为了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案例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①药家鑫是否属于“激情杀人”。②药家鑫自首情节是否应该被认定 ③药家鑫是否该被判处死刑 以上三点引发网友和媒体的热烈讨论
个人理解
司法可以拒绝舆论过分要求,药家鑫案体验司法公正!
必须承认中国司法公正的基础并不牢固,社会有着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影响司法判决的广泛猜测,尽管事实未必就是这样。舆论既极大限制了这样的操作空间,又容易以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民意骚扰”,法院面临的考验是,它要在舆论的监督下,拒绝舆论本身有时会“有些粗暴”的干涉。
但是舆论并不等于民意,即使是民意,它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也远不及法律,稳定的民意可以对法律的演进产生影响,但针对具体案例的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无论强与弱,穷与富,显与贵,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侵犯。可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药家鑫,却在开车撞伤妇女张妙后,错上加错,极其残忍地将张妙杀死。对这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绳之以法,才能伸张社会正义,彰显法律的威严。
从程序上来讲,本案的审判显示了司法公正。据了解,面对社会上的各种声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药家鑫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保护了药家鑫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诸多权利。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多媒体和社会公众代表到庭旁听了庭审,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本案的审理程序和过程。最后,又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严谨的死刑复核程序,为本案公正审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
第五篇:关于药家鑫案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药家鑫案社会调查报告
药家鑫已经伏法,但是舆论的声音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药家鑫案件已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像个社会事件: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民众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网民对权,富,势的抵触,被害人家属在司法与舆论之间,更倾向把希望寄托后者…药不死,舆论死;药不死,民意死;药不死,良知死。关注案件的同时我们认真思考了药加鑫案件背后的现实土壤。为了了解药杀人的背后原因、了解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以及由此案引发的社会舆论影响等一系列问题。2011年5月到6月底,我们就此案面向大学生做了一个社会调查。该调查以问卷形式邮件的方式发放给各大高校学生。
案件概括: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深夜驾车看望女友,撞倒女服务员后,看到对方抄车牌,便对其连捅8刀致死。药家鑫落网后称:“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杀人案。4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药家鑫被判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法维持死刑判决。6月8号,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调查分析:
1.关于大学生对药案的关注程度,有着区域的差异。据所调查的数据显示,陕西本省68%的大学生对此案很关注,32%的大学 1
生对此案只是听说过;外省的大学生有1/3是非常关注的,但一般关注的则属大多数。由此分析,大学生对于此案的关注程度还是很高的,此案在大学生中间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2.在为药家鑫辩护许多人都认为药家鑫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应该得到减刑。对此,我们做了一个社会调查。数据显示:三分之二的同学认为药的行为属于“自首”情结;但是,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同学认为,虽然其行为属于自首,但他仍然不能得到从轻处罚。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虽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诟病,但还是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其罪罚。法律还有规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自首行为不应从轻处罚。最终,药家鑫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
3.药家鑫案震动了广大市民,而这个青年才俊的杀人动机更值得深入探讨。对于药家鑫杀人背后的原因,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同学们普遍认为原因有家庭教育不当、高校教育的缺陷、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药本人的人性的缺失,而最重要的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和其人性的缺失。
心理学家分析说,药所受的家庭教育极为苛刻,性格扭曲;加上长期的弹钢琴习惯,造就了其心理压抑和思想极端。但是许多人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其杀人的借口。在其残忍杀人的背后是人性、道德的缺失,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4.网上有一个调查,是对于药案审理的关注点,调查后发
现大学生对于药案的审判之后有没有黑幕的关注程度最高,比例是46%,其次是宣判的结果,占32%,最后是司法程序,占到22%。由此看出,大学生开始对司法公正不信任,民众开始对法院公信力进行质疑。5.关于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数据显示:有90%的同学认为影响极大,有民意妨碍法律公正的嫌疑;10%有的认为影响不大。在经历了“我爸是李刚”案等“官二代”和“富二代”的类似案件之后,人们早就对法律的公正和政府的信任发出了质疑,药案是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可信度的质疑与叫板。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舆论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6.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理人情之间:有68%的人认为应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剩下的32%觉得应该在两者之间在一个折中点,理由是:药家鑫是精英知识分子,是可造之才,应该在给其一个机会。
一边是法律的尊严,一边是法理人情,中国大学生在这样的选择中,如何自处?一方面有人叫嚣着“不把药家鑫处以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一方面有人持“激情杀人论”,认为药加薪作为精英知识分子,法律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药家鑫该接受怎样的判决,不应该由舆论来决定,而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否则法将不不法。然而法院的宣判也不应该漠视公众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判不能超然于社会观感之外,它要通过判例引导社会价值和公众行为。
7.药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或者是残忍杀人?调查数据范围显示:有约三分之一的人认为药是激情杀人,在这个立场上有极少数人认为其同时也属于残忍杀人;同时有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不管是哪种“杀人论”,药都不值得从轻处理。
在网上诸多论坛和跟帖中,各种杀人论争论不断,但是不管是依据专家的发表的言论来说,还是依据法律的判定而言,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不过是杀人者的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药家鑫杀人不属“激情杀人”,因被害人无不当言行。所谓“激情杀人论”,不过是“药家鑫们”企图通过这样的谬论来达到减刑的目的罢了。
总结: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对药的惩处,早就不仅仅是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件普通杀人案这么简单了。它折射出社会上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①社会环境:社会的心理健康、社会道德、社会人际交往、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贫富差距、平民与“官二代或富二代“的较量;②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教育制度僵化)、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③人性与道德,④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建设、法律尊严、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对药家鑫案的调查,以及该结果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我们提出了一下几个建议:
① 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公众的法制观念,同时加强法律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保障司法公正;
② 改革教育制度,优化教育环境,尤其注重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③ 改善舆论环境,公共传媒优化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职责,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政府要重视舆论,同时公众也要慎用舆论;
④ 调整社会制度,重视社会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关注弱势群体;
⑤ 大学生应该以此为戒,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珍爱生命,关爱他人,增强法律意识。
结语
药家鑫案件反映的问题不是一个社会调查所能够讲清楚的,只希望我们的调查能给大家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