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资料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资料:
一、综合资料
1.项目土地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文件、工程申报批建文件及计划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选址意见书。
3.工程招、投、定标书。
4.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批示等工程重要会议纪要和指导性文件。
5.用地和规划红线图。
6.设计审批文件。
7.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量放线图表记录。
8.单项工程质检监督委托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9.工程勘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控制点、永久性水准点的坐标位置图、水文、气象、地震等设计基础材料。
10.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及质量评审材料、竣工报告、竣工备案书。
11.工程决算完成证明文件。
12.规划和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二、土建资料
1.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图纸会审和设计修改变更及联系单。
3.事故处理记录。
4.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
5.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厂证明、试验报告、材料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三、给排水、消防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
2.图纸会审及设计修改变更通知。
3.事故处理及探伤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换审批单。
6.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7.试水、闭水试压试验记录。
8.设备调试记录。
9.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
四、电气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
2.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通知。
3.事故处理及探伤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防雷接地实测记录。
6.引下线焊接记录。
7.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替换审批单。
8.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
9.空调资料、动力、通讯、有线电视资料。
五、竣工图
1.总平面布置图。
2.建筑施(竣)工图。
3.结构施(竣)工图。
4.给排水(含化粪池)、消防施(竣)工图。
5.电气施(竣)工图。
6.暖通施(竣)工图。
7.智能化系统施(竣)工图。
8.通讯施(竣)工图。
9.(煤)气施(竣)工图。
六、声像资料
1.建筑前后的现状、侧、立面照片。
2.内外景观照片。
3.建筑小品。
4.工程奠基、开、竣工典礼、重要领导人或知名人士视察、剪彩、题词照片、录音、录像。
5.工程主要部位隐蔽和处理大事故原状及处理后的照片、录像。
第二篇: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资料
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资料
一、竣工验收资料(副本)
1.建筑执照。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书。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书。5.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书。
6.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登记目录。7.电梯安全运行许可证。
8.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证。9.租赁许可证。
10.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许可证。11.无线电使用许可证。12.停车场验收使用许可证。13.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14.排水许可证。15.绿化验收合格证书。16.人防竣工验收书(如有)文件(永久)。
18.建设许可证、工程建筑报建表(永久)
二、技术资料
1.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2.地质勘察报告。
3.工程技术合同及开、竣工报告。4.工程材料表。5.图纸会审记录。17.项目土地使用合同、红线图、立项文件、工程申报批建文件及计划批准 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8.沉降观察记录。9.竣工验收证明书。
10.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11.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12.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13.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14.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二、土建资料
1.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
2.图纸会审和设计修改变更及联系单(永久)。3.事故处理记录(永久)。
4.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长期)。5.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厂证明、试验报告、材料换审批单、试件试验报告(长期)。
三、给排水、消防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永久)。2.图纸会审及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永久)。3.事故处理及探伤记录(永久)。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
5.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换审批单(永久)。6.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永久)。7.试水、闭水试压试验记录(永久)。8.设备调试记录(永久)。
9.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短期)。
四、电气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永久)。2.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通知(永久)。3.事故处理及探伤记录(永久)。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5.防雷电阴接地实测记录(永久)。6.引下线焊接记录(永久)。
7.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替换审批单(长期)。8.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长期)。9.空调资料、动力、通讯、有线电视资料。
五、施工图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系统图)(永久)。2.建筑施(竣)工图(永久)。3.结构施(竣)工图(永久)。4.给排水、消防施(竣)工图(永久)。5.电气施(竣)工图(永久)。6.空调施(竣)工图(永久)。7.智能化系统施(竣)工图(永久)。8.通讯施(竣)工图(永久)。9.液化(煤)气施(竣)工图(永久)。物业接收工程项目验收依据
一、所有的已经发布的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较为完备的规范、标准)。
二、前期施工全同(协议)制定的标准,要求。
三、所有的各专业施工所用的施工图、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
四、所有的设备,材料等的技术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设备、设备制品和主要材料等的清单、合格证等。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七、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报表(包括政府部门和监理公司出具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八、设备试压、试运行合格报告等。
第三篇:物业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资料
物业接管验收应接收资料清单
一、综合资料
1.项目土地使用合同、红线图、立项文件、工程申报批建文件及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报建表(复印件)。3.征地批文、协议书(合同书)、红线图(复印件)。
4.单项工程质检监督委托书、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5.工程勘测资料:地质图勘测报告、地形、地貌、控制点、永久性水准点的坐标位置图、水文、气象、地震等设计基础材料(复印件)。6.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报建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批示等工程重要会议纪要和指导性文件(复印件)。8.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鉴定审批文件(复印件)。9.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 复印件)。
10.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执照(复印件);开工竣工报告复印件、施工量放线图表记录(复印件)。
1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复印件)。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 复印件久)。1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1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
15.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6.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原件)。17.公共配套综合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8.单项工程质检监督委托书、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19.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20.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原件)。
21.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复印件)。22.环评测试合格报告(原件)。
二、土建资料
1.主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扫描件件)。2.图纸会审和设计修改变更及联系单(复印件)。3.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及各种观测记录(复印件)。4.原材料产品及重要构件出厂证明、试验报告、材料换审计单、试件试验报告(复印件)。
5.沉降观察记录(复印件)。
6.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复印件)。7.人防工程平面图及人防工程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施工图纸
1.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系统图)(原件)。2.项目红线图(原件)。3.建筑施(竣)工图(原件)。4.结构施(竣)工图(原件)。
5.给排水、消防施(竣)工图(原件)。6.电气施(竣)工图(原件)。7.空调施(竣)工图(原件)。8.智能化系统施(竣)工图(原件)。9.通讯施(竣)工图(原件)。10.煤气施(竣)工图(原件)。
11.园林绿化图纸、清样、品种、数量、养护注意事项;(原件)。12.其它项目竣工图(如:二次装修等)(原件)。
四、给排水、消防水系统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2.图纸会审及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复印件)。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扫描件)。
4.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换审批单(复印件)。5.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复印件)。6.水箱清洗消毒检测报告和卫生合格许可证(原件)。7.给排水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8.给排水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9.给排水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复印件)。10.水泵等配套设备参数(型号、额定功率、扬程、编号等)(复印件)。11.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12.设备运行检验记录、管道水压及闭水试验记录、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复印件)。
13.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复印件)。
14.配套装置、仪表、水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等)(原件。
15.水、暖、卫生器具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6.消防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
17.消防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18.消防设备产权所有者的分界点(复印件)。
19.消防自动报警、消防广播、消防栓、消防喷淋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水泵额定功率、扬程等)(复印件)。
20.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复印件)。
21.设备、仪表调试运行检验记录、管道冲洗、水压及闭水试验检验记录(原件)。22.消防系统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原件)。2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
五、电气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2.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通知(复印件)。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扫描件)。4.防雷接地装置实测记录(复印件)。5.防雷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原件)6.引下线焊接记录(复印件)。
7.材料构件出厂证明及材料代替换审批单(复印件)。8.绝缘电阻测试、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原件)。9.供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10.配电系统系统图和模拟图。(复印件)
11.配电系统二次接线图及电气原理图,相关证件、随机文件(原件)。12.供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保养资料。(复印件)。
13.相关供电部门批准书、协议(合同)、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复印件)14.电器设计图、竣工图及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复印件)15.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资料和使用说明书(原件)16.高压供配电设备的检测调试报告(原件)。
17.配电箱(柜)、电缆、插接母线、电表等资料(原件)18.备用发电机购买合同、合格证、使用说明(复印件)19.发电机房噪音合格检测报告(原件)20.发电机排烟环保检测报告(原件)
21.备用发电机安装调试记录,随机工具、现场培训和技术交底记录(扫描件)。22.厂家及维保单位电话;
23.经相关单位检测合格的绝缘操作工器具(原件)。
七、电梯资料
1.电梯设备购买安装合同(扫描件)。
2.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3.电梯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复印件)。
4.电梯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额定载重、额定速度、乘客数、电梯行程、层站数、轿厢及对重的质量、机器编号等)(原件)。
5.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6.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原件)。
7.技术监督局的安全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准运证)(原件)。8.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移交档案(复印件)。
八、中央空调资料
1.开、竣工报告及中间交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复印件)。
3.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随机资料和清单(复印件)。
4.隐蔽工程查验收记录(扫描件)。
5.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与验收记录(复印件)。6.试水、闭水试压试验记录及管道清洗记录(复印件)。7.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复印件)。
8.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复印件)。9.安全、能耗、环保和功能检查资料的检查记录(复印件)。10.系统负荷综合能效的测定和调整报告的检查记录(复印件)。11.设备产权分界点。
11.设备供应商,安装单位,维保单位的联系方式。12.合同复印件资料(复印件)。
13.培训资料、培训及记录(生产厂家)(复印件)。
九、弱电资料
弱电系统包括: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广播;一卡通系统;道闸系统;监控系统、巡更系统、楼宇控制系统、音视频会议系统、综合布线系统。
1.弱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
2.弱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3.弱电系统设备参数(系统、型号、规格、数量)(原件)。
4.弱电系统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5.弱电系统设备调试运行检验记录、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智能化等设备国家许可使用证明(原件)。
6.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
十、其它相关移交的物品
1.设备操作钥匙,机房门使用钥匙。2.根据项目情况,移交部分设备的易损件。
3.设备质保期内整改对接人的联系方式、质保期限和质保范围的名册。4.各种设备运行软件备份数据包。
十一、业主资料移交:
1.与业主签订的规约、合同。
2.房屋使用手册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复印件)。3.业主产权面积、位置图等相关资料(复印件)。4.会所平面图、产权资料集相关资料(复印件)。5.地下室产权车位资料(复印件)。6.业主信息等相关资料(复印件)。7.楼层通道、业主房门钥匙或门卡。
////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
第四篇:物业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物业接管验收未提交的资料
一.产权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用地批准文件。
3.建筑执照。二.竣工验收资料
1.地质勘探报告。
2.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3.工程预决算。
4.图纸会审纪录。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纪录)。6.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7.沉降观察记录。8.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9.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0.竣工验收证明书。三.技术资料
1.建筑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2.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3.各项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水、电、暖、气附件材料的合格证
(1)供水:主管道、阀门、水表;排水:材料合格证。
(2)电:配电控制柜、开关、电表、室内开关、线材产品合格证。(3)暖气:管网管件、阀门、计量表、采暖材料产品合格证。(4)燃气:管网管件、阀门、计量表产品合格证。四.说明文件(质量保修文件、使用说明书)。
五.景观水系包括控制柜、开关、水泵、阀门产品合格证及竣工验收单。六.除电梯、供水高压泵房、太阳能照明系统、部分管网图纸、部分承包合同、发电机组资料齐全,其他均无。对部分施工中没有竣工的项目和烂尾活应在交接前处理完以便管理和使用。七: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维保责任人及电话。
保定市卓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5日
第五篇: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规定,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资料: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筑执照;拆迁安置资料。
(2)技术资料: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工程预决算;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沉降观察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规定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新建房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的验收合格条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房屋质量与使用功能进行检验时,各部分应符
合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中2.1.1条的有关规定;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2)外墙不得渗水。
(3)屋面。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屋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4)楼地面。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5)装修。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亮子均应装设铁栅栏;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6)电气。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铝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Ω/KV;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GBJ232的要求;电梯应能准确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动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quot;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7)水卫消防。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瓷管、塑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GBJ45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8)采暖工程的验收时间,必须在采暖期以前两个月进行;锅炉、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害。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炉排必须进行12h以上试运转,炉排之间、炉排与炉铁之间不得互相摩擦,且无杂音,不跑偏,不凸起,不受卡,返转应自如;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炉门、灰门、煤斗闸板、烟、风档板应安装平正、启闭灵活,闭合严密,风室隔墙不得透风漏气;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的要求,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架、吊架应牢固;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现象。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的规定;锅炉辅机应运转正常,无杂音。消烟除尘、消音减震设备应齐全,水质、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环保要求;经过48h连续试运行,锅炉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及采暖区室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附属工程及其它。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
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起过两个弯;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程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挂物钩、晒衣架应安装牢固。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静,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房屋验收合格条件
通常情况下,房屋验收的条件有:
1.房屋必须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必 须要经区级房屋质检站验收合格,才能允许住户居住。在查验此合格证件后,住户自己也要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2.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即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要做到煤气表、电表(单元表)、水表三表到户。室内清扫干净,水池、水盆、粪桶、垃圾道、门窗、玻璃、管道清理干净,无污物,达到窗明地净,地漏、雨水等处无堵塞杂物。
3.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地区的水质严重超标,有些小区生活用水全部是靠自己打井取水,为了保险起见,这样的小区在验收房屋时,最好自己采些水样带回去,送给有关部门检验,如果水质确实不符合生活用水标准,就应想办法及早解决。
4.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5.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6.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功能可靠,手续完备。
住宅各主要部位的设计要求
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住宅各主要部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双人卧室不宜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宜小于5平方米;兼起居室的卧室不宜小于12平方米。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
(2)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平方米;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龙)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平方米、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平方米。壁龙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安全防火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平方米。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3)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外开门的卫生间1.80平方米;内开门的卫生间2.00平方米;外开门的厕所1.10平方米;内开门的厕所1.30平方米。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供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