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办理代理记帐许可证指南
办理代理记帐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许可证的范围:
佛山市所属单位除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外,凡欲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应报三水区财政局批准并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后,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二、申请单位的条件:
1、工商登记:申请单位须先经区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
2、经营业务范围:营业执照所列经营业务范围应包括财会咨询等相关内容。
3、专职人员: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均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专职人员。
4、业务负责人: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5、其他: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帐业务或所需的场地、资金等基本条件。
三、提供资料:
1、《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该表应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加具意见;
2、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如属新办企业需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其他管理部门核准文件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3、所有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身份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4、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养老金缴费清单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兼职人员的聘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如属新办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补交上述资料;
5、机构设立的章程以及代理记帐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各一份;
6、机构所在地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7、其他有关资料;
8、申请机构提交资料时应按上述资料顺序编制目录,注明页码,装订成册(其中《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不用装订)。
四、审批发证程序:
1、填表:申请单位可直接到财政局会计股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供上述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上报:把已装订成册的申请资料连同资料原件上报财政局会计股审核;
3、审批:申请单位在申请资料上报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等候审批结果; 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对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退还一份给申请人。
4、领证:经审核批准申请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受理机构及地点:三水区财政局会计股三水区西南镇康乐路2号
七、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三水区财政局会计股(0757)877362451
第二篇:代理记账许可证如何办理
代理记账许可证如何办理
如今,很多公司不再独立进行会计的核算、报账等相对繁琐的会计事务,而是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正规的代理机构必须有代理记账许可证,那代理记账许可证是怎样才能办理呢?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审批条件:
①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注:所有材料请用A4纸准备并请用拉杆夹装订成册)(1)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
(2)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含2009)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
(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每年报备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篇: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单位按照分类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试生产、试营业期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本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未达标排放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本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污染治理方案。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经验收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4、本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6、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转《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4、原申领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六)《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内容变更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审核
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现场查看核实是否符合发证要求。
三、审批发证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注解原因等);
2、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四篇:代理记帐合同
代理记帐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 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
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7)如委托方需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变更国税和地税登记内容的,按市场价格的70%收费。
四、代理记帐收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月支付。
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150元帐簿费。
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终止: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五篇: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怎么办理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资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每年报备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