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6项
天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6项 202_-3-24 6:36:56来源:《 人民日报 》(202_年03月24日 04 版)人民日报天津3月23日电(记者陈杰)记者22日从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部署,新一轮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于4月1日实施。天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6项,其中直接取消和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取消55项,合并同类事项减少31项,将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县市本级减少10项。目前市级审批事项减少至423项,在四个直辖市中最少。
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办的负责人介绍,本次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新特点:一是实际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侧重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如:“名片印刷企业审批”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审批;二是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侧重简化行政审批;三是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侧重经济活动管理类、社会管理类和民生管理类,方便企业基层群众办事。
另外,天津市政府要求,除涉枪涉密的以外,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篇: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
按照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2_]8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就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自纠。从总的情况看,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7号文)、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措施的实施意见》(德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政务服务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
我“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及从事审批服务的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选派“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审批服务科科长刘克学同志为首席代表。“中心”与刘克学同志签订了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我“中心”按市行审办要求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开“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 的“七公开”原则,集中到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立了咨询台,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缴存户解疑答难,收效良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相关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如相关资料不齐,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尽量少跑路,限时办完,审批服务流程与设定流程完全相符。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认真制定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方案》,确定了各个审批环节的职责和相应的审批权和办事权,将市、区两级审批服务职能归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管理制度》(德公积金发32号文),对“实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心窗口领导值班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反窗口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理范围、处理责任和处理形式。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各个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情况良好。
四、依法审批情况
我“中心”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任成员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无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更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超时办理,不依照法定事项和标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五、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情况
我“中心”为加强审批服务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分子,其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都在三年以上。为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时,特指派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分管窗口服务工作,“中心”另一名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刘克学同志兼任审批服务科科长,主抓窗口服务日常事务。同时,我“中心”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才进行轮换,为激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激励机制。
六
第三篇:减少行政审批与转变政府职能
减少行政审批与转变政府职能
作者:张霁星时间:202_-04-03浏览次数:352 次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改革问题提出“五个理顺”,其中之一就包括“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在3月20日闭会的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又进一步强调说,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政府工作报告》和温总理的讲话,为未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改革,尤其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6次大的行政管理改革,分别是1982、1988、1993、1998、202_和202_年。尤其是202_年开始的“大部制”改革,应当意味着围绕机构、人员的改革将进入到一个相对稳定阶段。下一步的改革,中、上层将着眼于结构、职能的科学调整和制度安排;基层的改革,还会从技术角度进行深度创新。那么,审批制度,也即行政许可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无疑是下一步基层政府改革的着力点。因为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与转变政府职能、与“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政府要“瘦身”,撤并机构、精简人员当然是必要的,但只有真减事,才能真减人。怎样才能做到减事,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大力减少行政审批,把政府不必管、管不好、管不了、可管可不管的事情转移出去,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政府专注精力去管那些必须管的事情,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做“引导者”与“裁判者”。如此,才能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也即,用“转移”促“转变”。
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践探索
从《行政许可法》颁布至今,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是全国建立最早、环境最好、功能最完善,一直保证正常运行的省(市)级中心之一。而我市基本普遍建立的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大多数都运行良好,并且取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
南开区在全国首创“超时默许”新机制,202_年荣获第三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原塘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被中组部、中宣部、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国家公务员局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率先进行“ISO2000”认证;静海县“整合审批权”集中进入行政许可中心,力度之大,成为全国同级中心的一大亮点;尤其是和平区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行政审批服务,在转变政府职能、培育中介组织方面意义重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做了重点宣传。
三年来,天津市市级审批事项由1033项减少到495项,减少了52.1%;申请材料总量由8325件减少到3945件。市级行政审批事项3年减少五成以上。区县级审批事项平均由344项减至236项。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置行政审批或利用“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限制性规定。对现行的上述行政审批和限制性规定要研究退出的办法,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深入清理,逐一审查评议,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同时继续扩大滨海新区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事项,试点后逐步推开。
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理论探讨
暨202_年6月6日“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召开以后,202_年5月26日,“全国迎接行政许可法实施与转变政府职能研讨会”在天津召开;202_年10月11日,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届全国行政服务创新论坛”在天津举行;202_年7月22日,以“多元参与、全程代办、阳光政府、公共服务”为主题的“第三届全国行政服务创新论坛”在天津开幕。这些重要研讨会议的召开,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展示我市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培育中介组织参与承担公共事务,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然,撤并机构和减人是很难的,因为他直接涉及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但减事更难,因为把一些公共事物交给社会,取消一些审批项目,意味着政府或部门失去了部分利益,因此社会改革必须辅之以政府改革,将不合理的、不必要的利益坚决剥离出去,把这部分空间让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这对于激发社会活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大力度减少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改革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当然也是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壮大的基础。政府把一些事放出去了,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把这些事接过来;政府在微观领域退出来了,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才能进得去;也只有如此,政府的职能才有转变的可能,而基层技术层面的行政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才有更大的空间。
《政府工作报告》和温总理最近的讲话,给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了方向,同时,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契机。天津在此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行政管理的科学研究也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相信,天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会越来越大,政府职能转变的程度会越来越深,各类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发展壮
大空间会越来越宽阔,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会更加和谐,天津的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会更加科学、平稳、健康。
第四篇: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办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办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的报告;
③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的身份证明;
④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2、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检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必须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检查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认定。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聘请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检验、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进行全面评审,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终审结论,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30日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申报和产地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其产地周围没有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③申报的养殖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④申报的养殖区域底质土壤环境符合养殖生物特性,未受工业“三废”及农业、生活、医疗等废弃物的污染。
4、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①《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说明,并附养殖区域平面示意图;
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包括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④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养殖开始日期,生产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⑤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⑦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品成本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⑧其他材料及要求: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主要投入品使用清单一览表、饲料厂家提供的无公害饲料保证声明、《产地环境现状调查表》等。
5、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
五、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书、证明的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鲨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国家一级保护、《公约》附录Ⅰ中的鲨野生动物 或者产品利用和进出口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②申请办理国家二级保护、《公约》附录ⅡⅢ、省级重点保护的鲨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利用的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时限和年审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他证件按审验,未经年审,证书无效。
4、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捕捉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期限、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因科研、调查、检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复印件;因驯养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养殖目的、项目介绍、申请养殖种类、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④省级水产科研部门编制的驯养繁殖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苗种或亲体来源、养殖场所、水质条件、必要设施、资金、技术、人员、饮料来源等说明和证明材料);
⑤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3)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经营利用目的、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者其产品的证明。
(4)申请办理《运输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理由、数量、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⑤出口的,提供同意出口批件;进口的,提供同意进口批件;;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的,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的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的,提供展览、表演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提供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
(5)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利用证》、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6)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单位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第五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潍坊市财政局
(保留行政许可2项,非许可审批7项,核准事项4项,备案事项1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3类10项;取消审批3项,冻结审批4项。)
按照潍行改发[202_]1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涉及财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此次清理跳出以前三次清理的框架,按照尊重事实、明晰职权的原则,仔细查阅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对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点比对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查阅了其依据条款并参照确定设区的市的权限。以下为清理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
与202_年清理结果相同,已下放到县市区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_)27号
二、非许可审批
202_年清理的9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中,有5项属于国资委的权限,此5项将单独在国资委清理表中列示。其余4项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不是审批,调整到核准事项。
1、出国用汇限额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
4、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政府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3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57条)
6、国家赔偿费用拨付申请的审批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2_)26号
8、契税减免审批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9、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核准事项
本部分从202_年方案中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为核准,另外增加4项核准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2_)11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财资(202_)4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
3、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同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2款)
4、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
《关于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中介服务和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指导意见》(潍改发[202_]1号)
四、备案事项
202_年方案中的备案事项拟取消,新增1项。
1、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年394号
五、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
1、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开支的审批;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的审查事项原属非许可审批。
原因: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上述项目均通过提报部门预算渠道解决,不再单独审批。部门预算汇总审核是一般性管理工作,预算方案审批权在同级人大。
2、预算单位支出科目和数额调整的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财务关系划转审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超过开支标准,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审批。
原因:上述审批实际工作中均作为一般的财政业务管理处理。
3、财政贴息项目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原因: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作为一般业务管理处理。
六、应取消的事项
1、企业坏账处理方法、待摊及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迁移、合并、分立、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文件备案。
理由:前者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后者是工商部门的职能。原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92】547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被《企业财务通则》202_年取代。
2、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备案;国有企业经营重大事项的审批;国有企业财务处理、财务报告的审批。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
取消的理由同上。
七、冻结事项
1、交纳收费和基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审批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的批准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此类业务
3、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8条第2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2_)26号
该项目自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业务停止,建议冻结。
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近年来该范围没有变动。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