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芗城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芗城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促进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芗城区农业局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一般程序案件适用本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四个阶段实行职能分离,在各个阶段形成分工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我局各有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权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建议,负责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负责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条 罚款的收缴由我局委托的银行代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由我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负责当场收缴,并依法及时上缴入库。
第五条 局执法股负责我局农业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由局分管领导根据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局执法股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并决定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我局分
1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局纪检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各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活动进行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于经查实没有按照职能分离制度造成错案者,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芗城区农业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二篇: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迪庆州农牧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贵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行政许可、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1
(四)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被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以罚放假、以罚代刑、越权执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作出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泄露案情致使案件无法查处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上级农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条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案件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
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七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八条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重执法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错案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第十二条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五条对辖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追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过错追究处理决定和其它有关附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一、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上交专卖管理科统一保管。
第四篇: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五篇:农业行政执法廉洁自律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廉洁自律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执法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依法办事,树立良好的农业执法队伍形象,根据上级及局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素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准。
二、坚持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农业,农民服务,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体人员在做好本职的同时,经常调查研究,现场办公。
四、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来客确需招待的,经请示按标准就餐。下基层工作,不得接受公款清吃,不准接受礼品。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以职谋私,吃拿卡要,弄权勒索,权权交易和权物交易,切实履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罚没款等经费收支由局财务统一管理,不私设小金库。
七、八小时之外不得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吃请,不得参与赌博。
八、对廉政情况时刻关注,一发现违规情况即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
九、定期进行检查,由执法人员汇报廉政情况,一季度一次。
十、农业执法股室负责人为廉政责任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