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2-96895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14:53: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

办法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积分制”的量化结果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及职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教师教龄一年积0.1分,校龄一年积0.1分。

第二条:本科学历积3分,专科学历积2分,专科以下积1分。

第三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每履职满一年(当年履职考核为称职或优秀)积5分;现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因岗位原因低聘,满一年积4分。

第四条:现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年度履职考核每获“优秀”一次积0.3分;教育管理及教学方面,受我校表彰一次积0.3分;受 镇中心学校表彰一次积0.5分;受 镇政府表彰一次积0.6分;受县教育局表彰一次积1分;受县政府表彰一次积1.2分;受州教育局表彰一次积1.3分;受州政府表彰一次积1.5分;受省教育厅表彰一次积1.8分;受省政府表彰一次积2分;受教育部表彰一次积2.5分;受国务院表彰一次积3分。

第五条:现专业技术职务自资格认定后,在我校担任班主任一年积0.2分,担任年级组长、党政工团负责人、教研组长一年积0.3分,担任学校行政领导一年积0.5分(不累加,取最高分)。

第六条:在达到条件的情况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及职

级的聘任优先聘任学校行政领导;其他教师以量化积分为依据。若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资格的人数多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中按量化积分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聘任。当最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出现量化积分相同时,由学校行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集体投票决定聘任。

第七条: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少而未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校实行高职低聘,接受高职低聘的教师,在达到岗位说明书聘用条件时,聘任岗位按低聘岗位最高级聘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_年12月14日

第二篇: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范围

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和性质,我校确定设置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档案等11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根据《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各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经批准后,在学校下达的可聘岗位数内开展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及出版系列中初级、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停止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系列的中初级职务、档案系列中级职务实行以考代评,即由学校根据岗位,在经社会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等系列高级职务由学校根据岗位在已通过评审(或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六、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聘任组织

七、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见《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规程》。各部门参照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聘,并负责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八、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察;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及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各部门组建由各学院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成立由院长或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小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并对申请聘任中初级岗位及同级聘任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察。

九、学校成立若干由本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评议答辩组(简称评议答辩组),负责对

应聘本学科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中级职务评议组由本校具有高、中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务评议组全部由正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副高级职务评议组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高级职务评议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加。

第五章职务聘任

十、聘任程序为:

1、学校(学院)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其中证明其学术、技

术能力的成果应是其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3、各部门对申请晋升聘任的人员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4、考察应聘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召开评议答辩会,对应聘者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6、各部门聘任小组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人员进行初聘,每个岗位推荐1名候选人;

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中初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7、聘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对高级职务岗位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8、校长确定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9、校长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公布聘任名单,发聘书

10、学校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聘任的中初级职务人员名

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十一、被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聘期内每年签订一次岗位任务书。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过评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其中,1955年1月1日前出生且考核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十三、非高校教学人员应聘高校教师职务岗位,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

十四、本办法公布后,凡校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学术、技

术能力必须按照晋升聘任的要求,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十五、对实行以考代评或经评审(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

资格后,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由学校根据岗位进行聘任。

十六、对于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纳入学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管理范畴。经考核合格,由部门直接办理聘任手续,起聘时间可参照以前关于职称认定的时间确定。具体为: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员级职务;任员级职务两年,可聘助理级职务;

2.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助理级职务;

3.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助理级职务;

4.获博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中级职务;

5.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必须在应聘者取得任职资格后进行聘任。

十七、经学校批准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教师,在国外期间可参加学术、技术能力

评议,如其学术、技术能力符合任职条件,校长同意聘任的,待其按期回国后,再履行聘任手续,兑现工资待遇,起聘时间一般从回校时起算。

十八、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

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拒不履行聘任合同;

3、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4、剽窃他人成果;

5、违纪违法受学校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辞聘:专业技术人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学

校作出明确的答复前,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章考核

二十、学校制订定性定量的考核指标,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二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着

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是继续聘任的依据,对考核优秀者可以优先聘任,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低聘。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受聘高级职

务,其任职年限可以根据规定适当放宽。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范围

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和性质,我校确定设置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档案等11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根据《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各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经批准后,在学校下达的可聘岗位数内开展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兼职高教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及出版系列中初级、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停止任职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等系列的中初级职务、档案系列中级职务实行以考代评,即由学校根据岗位,在经社会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等系列高级职务由学校根据岗位在已通过评审(或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六、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我校制定了《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聘任组织

七、我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见《上海水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规程》。各部门参照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聘,并负责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八、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进行考察;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及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各部门组建由各学院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思想品德考察小组,成立由院长或负责人为组长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小组,负责对申请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初步考察意见,并对申请聘任中初级岗位及同级聘任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察。

九、学校成立若干由本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技术评议答辩组(简称评议答辩组),负责对应聘本学科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中级职务评议组由本校具有高、中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务评议组全部由正高级职务专家组成,副高级职务评议组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高级职务评议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加。

第五章

职务聘任

十、聘任程序为:

1、学校(学院)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其中证明其学术、技术能力的成果应是其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3、各部门对申请晋升聘任的人员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4、考察应聘者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召开评议答辩会,对应聘者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6、各部门聘任小组对应聘本部门高级职务岗位的人员进行初聘,每个岗位推荐1名候选人;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推荐中初级职务岗位拟聘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中初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7、聘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对高级职务岗位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8、校长确定高级职务岗位聘任人选;

9、校长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公布聘任名单,发聘书

10、学校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聘任的中初级职务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十一、被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聘期内每年签订一次岗位任务书。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过评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其中,1955年1月1日前出生且考核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十三、非高校教学人员应聘高校教师职务岗位,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

十四、本办法公布后,凡校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学术、技术能力必须按照晋升聘任的要求,通过校内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十五、对实行以考代评或经评审(审定)取得任职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由学校根据岗位进行聘任。

十六、对于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纳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管理范畴。经考核合格,由部门直接办理聘任手续,起聘时间可参照以前关于职称认定的时间确定。具体为:

1.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员级职务;任员级职务两年,可聘助理级职务; 2.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助理级职务;

3.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助理级职务;

4.获博士学位者,考察3个月期满,可从其来校工作之日起聘中级职务; 5.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必须在应聘者取得任职资格后进行聘任。

十七、经学校批准在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进修的教师,在国外期间可参加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如其学术、技术能力符合任职条件,校长同意聘任的,待其按期回国后,再履行聘任手续,兑现工资待遇,起聘时间一般从回校时起算。

十八、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拒不履行聘任合同;

3、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4、剽窃他人成果;

5、违纪违法受学校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辞聘:专业技术人员辞聘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作出明确的答复前,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章

考核

二十、学校制订定性定量的考核指标,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二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着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是继续聘任的依据,对考核优秀者可以优先聘任,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低聘。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二、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受聘高级职务,其任职年限可以根据规定适当放宽。

二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950年至1966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上实行的是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完全停止。1978年至1983年,国家陆续批准了22个系列实行业技术职称评定。1985年国家批准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工作。1986年云南省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也就是首次职称改革。1922年,云南省职称评聘转入经常化。

一、职称考试

1990年4月28 日,人事部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2号),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专业进行资格考试;1991年增加了助理统计师、经济员、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2年增加了会计、审计、船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93年增加了房地产评估师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后逐年增加。到202_年底,共有8种职称资格考试和46 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加上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开考的专业领域达54个。

(一)职称资格考试

1.职称资格考试的种类:计算机遇软件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审计专业、卫生专业、翻译专业、经济专业、船舶专业等8 种。2.职称资格考试的考务主管部门。(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财政厅(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统计局(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省人事局(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省卫生厅

(5)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省信息办(6)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省人事厅(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省人事厅

(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

1.执业(职业)资格考试的种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珠宝宝石质量检验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产储量评估师、国际商务—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外销员、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地震—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地震—二级地震安全评价工程师等46 种。

2.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主管部门

除房地产评估价师由省建设厅负责外,其余均由省人事厅负责。

(三)职称专项考试

目前开展的专项考试有两种,即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其业务主管部门均是人事厅。

年满55周岁、博士学位、乡镇专业人员、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要求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年满50周岁的职业技术人员,或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中专以上学历,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级别资格证书,可不再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合格证书和省内有效合格证书,在申报、聘任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时,从202_年起不再规定有效期。

二、职称评聘

(一)评审组织

1992年7月27日,云南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分工的通知》,云南省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云南省原分工情况,确定了云南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系列的评审组织和评委会承办部门。

云南省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会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卫生技术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 云南省教授、副教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新闻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宣传部 云南省党校副教授和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播音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广播电视厅 云南省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档案局 云南省高级教练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体委 云南省高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外语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外办 云南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轻工业厅

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统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高级公证员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民族语文翻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云南省民委

(二)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从202_年采取委库的方式组建和进行管理。高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级评委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正高级职务档次的系列除外);中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委库成员任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组建。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严格按照各系列的《条列》、《实施意见》和《评审条件》规定进行。评定职称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升职称。

评审的基本条件:(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2)具备有关条例规定的本专业相应职务档次的学历和履职年限。(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层次,一律不再组织评审,须参加相关系列、专业、层次的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职务聘任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

聘任单位对受聘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继续聘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职务进行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称职)、不合格(不称职)三个档次,优秀率控制在15%以内。考核连续三年优秀者并符合有关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职称。连续三年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有序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称职者,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在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内进行。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

(四)破格评聘

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原则资格的限制,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破格评聘的范围对象: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年龄在40 岁以下破格破格评聘副高(含正高)级专业职务,45岁以下破格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破格评聘的推荐条件:破格评聘要本着突出水平、能力、贡献的原则,各系列符合各系列破格条件者,均可推荐。3.破格评聘的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任现职以来反映自己水平、有业绩成果的证明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外语合格证(博士学位获得者免试外语)、身份证(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但应有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盖章)及履职优秀考核表、答辩论文等。

(2)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民主公开、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报人的材料按照破格评聘的有关规定、标准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和选拔推荐;选拔推荐时须征询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议(学术)组织或领导对破格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征询人数、推荐人数须分别占实有人数、征询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推荐上报。

(3)推荐审聘材料,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属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教师人员管理处(省职改办)

(4)经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均应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工作在省职改办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委托省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答辩论文由申报人确定注明,按一式五份上报;答辩成绩按优秀(平均得分90分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4分~74分)和不合各(59分以下)掌握,答辩的成绩等次应明确写在评定表上;实行论文答辩后再另搞论文专家鉴定意见;

(5)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情况。组建优秀中青年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场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6)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单位聘用的原则,破格评审通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核定结构比例方范围内自主聘任;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人才密集、现有岗位数额已超出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少数单位,可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提出申请经备案后,不占结构比例聘任,但应在下一个自然减员中予以冲销或在结构比例内通过竞争予以解决。

4.破格评聘的纪律要求:破格评聘工作要严肃职改纪律,反对不正之风,申报者如实公开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提供的论文、外语合格证及学历证书等必须真实和准确无误,对于弄虚作假、抄袭、谎报论文和业绩成果及出生年月者,将坚决取消其申报或已获资格(职务)、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优秀技术人才选拔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98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84]3号、中宣发[84]5号、劳人科字[84]7号、[84]财文字第19号)文件,对那些贡献突出、国内有名望的中青年科技、技术、管理专家,采取特殊措施、优先地、破格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五篇:松江区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松江区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优化学校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教职工整体素质提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分为12个系列。中小学教师(幼教)、讲师、实验、图书、档案、会计、统计、经济、卫生、工程、计算机软件、教练等。

2、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实验、图书、档案、会计、统计、经济、卫生、工程、计算机软件等。

3、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设置高、中、初级教师职务岗位及实验、图书、档案、会计、经济、卫生等旁系列中、初级职务岗位;幼儿教育、镇级成人学校(包括中山成人学校、永丰成人学校),一般设置旁系列初级职务岗位,一级一类及以上幼儿园可设置1个卫生中级职务岗位;中小学一级图书室可以设置1—2个中级图书馆员岗位,其它中小学图书室最多设置1个中级图书馆员岗位;中学实验室可设置2—3个实验师岗位,小学一般设置1个实验师岗位;各类学校中的报账员岗位不设置会计师职务岗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坚持“政策公开、程序民主、科学管理”的原则。学校须向全体教职工公布设岗原则、岗位数额、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应聘及聘任程序等。学校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管理的长效机制,发挥聘任管理的积极效应,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可持续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平等竞争、公正评价、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的原则。按照教育局核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及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在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明确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主要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数额和聘任程序,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任。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民主监督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有教职工的广泛参与,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实行聘任公开、管理公开、评价公开,让应聘人员充分了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要求、条件和程序。

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聘任

1、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学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应依据岗位性质,按岗位职责、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合理设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学校应以教师职务系列为主体,设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学校中的重点学科与特殊岗位,可适当提高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结构比例。

3、校级正职领导、已办理内部退岗休养及三年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学校高、中级职数。

4、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经专业知识考试等考核通过的,学校可结合本校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情况予以聘任;从外省市引进具有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后,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经区学科组评议、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方可根据本校中级职务岗位情况续聘中级职务。

外省市引进的其它系列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岗位工作满一年后,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学校可根据本校高、2 中级职务岗位情况,聘任高级或转为相应的中级教师职务。

5、应届硕士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3—6个月,可转为正式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经学校考核合格,由教育局认定其具有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学校可聘任中学二级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应届大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转为正式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聘任小学或幼儿园一级教师。

6、学校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前,须将《松江区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报教育局职改办,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聘任工作。

四、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教师按职务晋升规定的学历,其它系列职务岗位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应聘岗位必须的相应上岗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履行职务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一般教师至少达到同类学科每周1/2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学校中层干部,中学每周不少于4节课时量,小学每周不少于6节课时量,幼儿园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学校校级领导,中学每周不少于2节课时量,小学每周不少于3节课时量,幼儿园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的有关规定

1、聘任程序。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由3—7人组成,校长任学校“聘任委员会”主任,书记任副主任,其他由工会主席、教师(教导主任、骨干教师)、人事干部等组成,其中教师人数不少于1/3。学校“聘任委员 3 会”具体负责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评议及聘任工作。学校聘任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

(1)公布聘任岗位及其职责要求、聘任条件、聘任期限等事项;(2)应聘教职工向聘任委员会提交书面应聘申请;

(3)“聘任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校校务委员会;

(4)“聘任委员会”对应聘对象经过充分评议后,根据岗位数额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校务委员会;

(5)校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决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并公示;(6)学校将拟聘任人员花名册报教育局职改办审核;(7)校长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签发聘任证书。

2、凡属下列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优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区级拔尖人才、特级教师、区首席教师与学科名师、区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

(2)获得区级教学观摩评比二等奖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区级以上先进集体;

(3)学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为1--3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凡到达法定退休时间的聘任合同自然终止。学校聘任工作一般在暑期中进行。

4、“聘任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执行回避制度。“聘任委员会”在讨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涉及到本人或亲属时,必须回避。

5、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教育局负责,聘任证书由局长签发。

六、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

1、学校应按照岗位要求与任职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的管理。被聘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经学校审批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其任职期间的学考核和聘任期届满考核的依据。

2、学校应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学校要根据教育局职改办考核要求和聘任岗位任职条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学校考核小组在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其进行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职务晋升、续聘、缓聘、待聘、解聘等主要依据。

3、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优秀或合格的,聘任继续有效,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受聘考核基本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个学期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解除受聘人员现有的职务,按降低一级职务聘任;受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原有聘任的职务,学校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按调整后岗位规定的条件与要求重新进行聘任、核定工资。

七、上级部门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本“实施办法”作相应的调整。

松江区教育局职改办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