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务局程序文件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策划控制程序
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策划控制程序目的1.1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的运作过程进行策划,充分满足上级机关的各项要求,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权益。
1.2 编制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确保其有效执行和实施。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局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控。职责
3.1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编制,采取措施确保得以实施,并实行有效监控。
3.2管理者代表收集并确定开展策划的事项。
3.3局长负责策划事项的审批。
3.4各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工作程序
4.1策划事项的确定
4.1.1由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根据市局的要求以及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结合各自的职责,提出开展策划的初步意见或课题,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同时报局领导和管理者代表。
4.1.2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发动本部门全员参加讨论,对策划提出建议报送相关科室。
4.1.3管理者代表根据各部门的意见以及税收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确定开展筹划的事项,报局领导批准。
4.2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编制
4.2.1相关部门应根据分管局长确定的筹划事项,落实计划的编制。
4.2.2编制的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上级机关的要求,计划内容应便于理解和实施; b)计划的编制要及时,并确保传达到相关部门;
c)计划中应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限,监控和考核办法等。
4.2.3对涉及面广、重要性强的事项,由分管局长牵头组织论证。
4.2.4相关部门根据论证的意见组织开展计划的修订。
4.2.5相关部门将各自的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并根据分管局长的意见进行修订。
4.3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计划的实施
4.3.1分管局长批准计划的实施。
4.3.2分局各部门根据计划具体落实,组织实施。
4.3.3相关部门对各自的计划进行检查、监督、协调。
4.4实施情况的验证
4.4.1相关部门对各自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验证,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报分管局长审阅。
4.4.2相关部门对实施效果不佳的,应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重新进行验证,直至符合规定。
4.4.3相关部门对实施应及时进行监控,收集数据、分析原因,当发现有不能完成计划要求的趋势时,应报告分管局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策划要求的实现。
4.4.4经验证效果显著的,必要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质量记录
无
第二篇:税务局程序文件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控制程序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控制程序
1.目的
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管理。3.定义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是指对本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情况的税收评估和税收检查、审计工作。4.职责
4.1 税收评估科负责对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的过程及管理方法进行策划,并对业务运作过程实施监督。
4.2 相关部门负责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过程的实施。
4.3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实施过程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详见《国税××分局税收评估办法》、《国税××分局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 管理办法》和《国税××分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工作程序 5.1过程策划
本局对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运作过程进行策划的核心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情况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评估和检查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素质,创造并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5.2税收综合评估 5.2.1评估对象来源
5.2.2评估对象来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a)内部信息包括内部征管信息、上级交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传来的信息以及分局预告式检查、非预告式检查、案件复查、发票协查信息等。
b)外部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地税等部门反馈信息。5.2.3 税收评估科根据信息资料的来源,进行审核、分析、筛选,分“轻重缓急”制定评估计划,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2.4 税收评估科应对已确定的评估对象,赋予评估编号。5.3 评估的实施 5.3.1 评估前的准备
a)相关部门采取微机与人工结合办法调阅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等,确定相应的审核、分析和评估方案。
b)税收评估的形式:采用相关信息、数据对比分析和约谈评估对象两种形式。
5.3.2 税收评估执行人员权限
a)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数据对比分析工作可由一人完成,约谈评估对象调查须两人以上。
b)评估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采取调取资料、实地调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辖区域调查的,可采取协查或函查两种方法进行。5.3.3 执行人员对评估对象在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收检查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应制作“税收综合评估报告”,详见《国税××分局税收评估办法》。
5.3.4 对执行人员初步判明评估对象有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制作“税收综合评估报告”外,还应出具“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5.4 评估审议
5.4.1 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将“综合评估报告”和“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连同相关评估资料提交税收评估科组织审议,审议结果形成“税收评估结论”。
5.4.2“税收评估结论”报分管局长批准后, 形成对评估对象的最终结果和处理方法。5.5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
5.5.1稽核评税对象来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a)内部信息包括内部征管信息、上级交办,征收管理局转办的信息。
b)外部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地税等部门反馈信息。5.5.2 税收评估科根据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筛选,分“轻重缓急”制定“稽核评税计划”,报市征收管理局统一下达稽核评税编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5.6 稽核评税的实施。5.6.1稽核评税前的准备
a)相关部门采取微机与人工结合办法调阅稽核评税对象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等,确定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案。
b)稽核评税的形式以相关信息对比分析和质询相结合。5.6.2稽核评税执行人员的权限
a)稽核评税对象的相关信息对比分析可一人独立完成,质询调查须两人以上。
b)稽核评税工作限于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
c)除申报资料外,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调取稽核评税对象的其他相关税收、会计财务资料,具体详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稽核管理规程》。
5.6.3执行人员认定稽核评税对象纳税申报异常的,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能说明申报异常原因,执行人员可建议认定为纳税申报正常户,并制作“稽核评税报告”。
b)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但通过自查补报能够消除异常的,执行人员可建议认定为纳税申报正常户,并制作“稽核评税报告”。c)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又未自查补报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不按期接受质询,致使无法正常实施稽核评税的,执行人员可建议认定为纳税申报异常户,除制作“稽核评税报告”外,同时出具“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5.7评税复审
稽核评税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将 “稽核评税报告”和“税收评估/稽核评税建议书”,连同相关稽核评税资料提交税收评估科组织审议并形成复审结果。5.8 稽核评税结果执行
税收评估科将复审结果确定为纳税申报异常户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制作“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书”或“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报市征收管理局。5.9 税务检查
5.9.1税务检查案源的管理
5.9.2 税务检查案源分为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a)内部信息包括上级交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等转办的案件、专项检查对象、稽查局自查或复查对象、发票协查信息等。b)外部信息包括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地税等部门反馈的信息和举报案源。
5.9.3 税收评估科根据案源信息,制定检查选案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9.4 税收评估科对已确定的税务检查对象,按部门和顺序赋予案件编号。
5.10 税务检查的实施 5.10.1 税务检查前的准备
相关部门采取微机与人工结合办法调阅检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等,确定相应的税务检查形式和方法。5.10.2税务检查人员的权限
a)实施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b)实施税务检查时,可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和实施检查等手段,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采取函查或异地调查。
c)经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内容。5.10.3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进行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5.10.4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检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注明出处。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情况向检查对象说明,并核对事实,听取意见。5.10.5 税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底稿”及其他检查资料,提交税收评估科组织案件审理。对查无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5.11 税务案件审理
5.11.1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检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案件审理,并将初步审理结果报税收评估科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讨论后形成“税务审理报告”。案件的审理应在十日内完成,但下列情况除外: a)经审理后需检查人员增补证据和资料的; b)审理过程中就有关政策问题需请示等待答复的; c)超过审理权限的重大案件需报请税务审理委员会审理的; 5.11.2案件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检查人员在三日内增补。
5.11.3对重大案件,按规定应报送分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对达到市局审理标准的案件,还应报送市局大案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定案。
5.11.4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根据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一并交相关部门执行。
5.11.5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报市局备案。5.12 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5.12.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负责送达检查对象,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文书送达分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5.12.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监督执行。a)监督检查对象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b)检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按程序向其发出 “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c)对催缴无效的检查对象,税务执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12.3 税务执行人员对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应制作“税务执行报告”报部门领导审核。
5.13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 5.13.1 举报案件的受理:
a)范围: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b)形式: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来访记录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5.13.2举报案件处理: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登记“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制作“来信、来访处理单”,经分管局长审批后,送选案人员处理。
5.13.3举报案件挡案管理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5.13.4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回复,并有责任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给予保护和保密,5.13.5 举报中心负责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6 资料的收集与装订
6.1在税收评估和检查过程中,对查有问题户实行“一案一卷”,对查无问题户实行“多案一卷”,统一编号。6.2 相关部门对已查结案件应按规定进行装订。
6.3 税收评估科对案卷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分局办公室归档。6.4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相关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管理。7 相关文件
《国税××分局税收评估管理办法》
《国税××分局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管理办法》 《国税××分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稽核评税管理规程》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 8 记录
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涉及的所有表单(见“业务用质量记录清单”)
第三篇:税务局程序文件持续改进控制程序
持续改进控制程序目的对本局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与活动加以确定并实施管理,确保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的工作质量的不断改善,以使我局税收执法水平及服务社会的能力得以全面提高。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持续改进过程的管理。职责
3.1 局长负责监督和管理持续改进的全过程,并为改进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资源。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的持续改进活动。
3.3 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本部门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工作。
3.4 全体工作人员应本着高度的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投身到本局的质量管理活动中,并有责任和义务提出质量改进的意见和建议。4 工作程序
4.1 质量体系改进的信息来源
4.1.1 来自外部的信息包括:
a)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b)上级机关的要求;
c)纳税人的要求、意见及投诉;
d)其它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4.1.2 来自内部的信息包括:
a)各部门自我评价结果; b)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运行质量状况及运行记录; c)不合格报告及过程测量结果; d)数据分析的输出; f)内审报告和管理评审输出; g)有关质量体系记录; h)工作人员的建议等。
4.2 质量改进信息的收集:
4.2.1 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综合业务科、税收评估科负责收集、整理来自上级机关、纳税人及相关部门的信息。
4.2.2 人事监察科负责收集、整理服务质量信息。
4.2.3 管理者代表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信息。
4.2.4 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质量信息。
4.3 改进建议的提出与评价
4.3.1 全体工作人员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和质量活动状况,积极参与改进活动,为实现持续改进做出努力。
4.3.2 在相关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过程中,寻找改进的机会,并把改进活动作为一项日常管理工作。
4.3.3 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都应对业务过程的改善或过程的优化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包括采取改进措施建议,在没有书面建议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提出的口头建议进行记录,填写“持续改进建议表”,经提出人确认后提交管理者代表。
4.3.4 管理者代表根据提出的建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报局长批准后决定:
a)采用、立即实施;
b)采用、暂缓实施;
c)未采用、待调查。
4.4 改进措施的编制与实施
4.4.1 经研究决定,“采用、立即实施”的改进建议,由管理者代表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改进措施计划,内容包括;
a)改进项目名称;
b)改进措施及活动顺序的安排;
c)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d)完成期限及验证方法和验证人员等。
4.4.2 改进措施计划涉及到重大税务管理、税收评估和检查业务的流程、资00源配置或组织结构、人员的调整时,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4.4.3 改进措施计划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4.4.4 改进计划的实施由该项目负责人组织按改进计划的要求实施。
4.4.5 改进计划完成后,由该项目负责人通知部门领导与管理者代表(或其委托人)进行效果验证。
4.4.6 验证人员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评价,并报管理者代表确认后由综合业务科负责归档保存相关记录。
4.4.7 对成功的改进措施,需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4.8 对决定“采用、暂缓实施”的改进建议,由管理者代表汇总后,输入管理评审。
4.4.9 对“未采用、待调查”的建议由综合业务科汇总复评后保存。
4.5 持续改进的管理
4.5.1 局领导要积极营造一个全员参与持续质量改进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4.5.2 局领导根据工作人员提出的改进建议和采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能力和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4.5.3 持续改进的日常工作由综合业务科负责,并做好收集相关记录的工作。
4.6 经局长确认为:“采用、暂缓实施”的改进项目,作为新的改进目标建议,输入管理评审,可确定为下一个PDCA循环的预定改进项目。
4.7 管理评审对已实现的改进项目,通过对所产生的效益和效率的数据分析,评价改进效果。
4.8 本程序涉及的质量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实施管理。5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6质量记录
持续改进建议表
第四篇:4、管理策划控制程序
管理策划控制程序
1目的确定并配备必要的控制手段、资源、文件和措施,确保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满足管理体系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策划,包括项目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实施和控制。
3术语和定义
3.1管理策划:制定质量目标、环境和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规定必要地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所策划的目标。
3.2管理计划:针对特定的项目、产品、过程或合同,规定应由谁及何时、在哪里使用哪些程序和相关资源计划要求的文件。
4职责
4.1工程管理部:
4.1.1收集项目管理计划实施效果的信息。
4.1.2进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策划,对公司管理目标进行分解并监督实施。
4.1.3按照《项目管理计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项目管理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4.1.4督促指导项目部实施《项目管理计划》。
4.2其他职能部门
4.2.1.协助作好工程项目管理策划工作,并按相应要求组织实施。
4.2.2.进行本业务管理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
4.3项目部
4.3.1具体实施《项目管理计划》。
4.3.2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管理计划不适宜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上报工程管理部,经批准后执行。
5工作程序
5.1项目管理计划制定时机及原则
5.1.1工程开工前,根据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件的要求,按照《项目管理计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项目管理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5.1.2项目管理计划要以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为依据,针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具体要求进行。
5.1.3策划应对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对资源、文件、控制手段、控制方法进行量化描述,以项目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形式加以体现。
5.1.4项目管理计划要确保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对顾客承诺的条件。
5.1.5当实际条件(如图纸、施工条件等)不具备时,可以暂时不编制整个项目的管理计划,可分段编制管理计划,禁止无计划施工。
5.2项目管理策划现任部门/人员的确定
5.2.1公司总工程师依据合同项目要求,负责项目策划工作的总体组织与协调。
5.2.2.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负责的工作。
5.3项目策划内容的确定
5.3.1策划应包括的内容要覆盖《管理手册》及各程序文件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5.3.1.1.管理策划:建立组织机构,明确管理结构和层次、各岗位职责。
5.3.1.2.产品策划:为保证向业主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对质量特性及产品实现的具体过程进行识别,明确产品质量目标及与之适应的规范、规程、标准。识别产品形成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危害源,对重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要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进行控制。
5.3.1.3.确定项目的资源需求,包括:人员、设备、监视与测量装置、物资。
5.3.1.4.依据国有关规范和项目的管理目标,明确全过程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要求。
5.3.1.5.明确项目所需和各种记录。
5.3.1.6.施工策划: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确定工艺流程,编制项目管理计划。
5.3.2项目管理计划编制参照以下内容:
5.3.2.1工程概况
1、功能;
2、结构形式;
3、主要技术;
4、影响功能和结构的主要材料;
5、新工艺新方法;
6、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7、监视和测量计划。
5.3.2.2管理目标:每个项目的管理目标,以下列形式体现:
1、明确合同规定的项目质量等级,每个项目可以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同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2、将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到和分项、分部及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等级。
3、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确定运行控制和目标控制和方法。
5.3.2.3管理职责
确定项目部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资源配置计划。
5.3.2.4合同管理
通过适当的途径,明确与顾客、监理及政府部门的联系方式和方法。(包括人员、地址、电话、电传等)
5.3.2.5文件和资料控制
明确文件和资料的责任人员,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要求,编制文件和资料清单,包括管理制度、图纸、规范和验收标准等。
5.3.2.6过程控制
项目部在项目质量计划中明确施工工序,工序控制计划,并明确施工
方法和措施;包括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要求,制订施工设备配备计划、劳动力配备计划、进度计划、生产计划,合理调配、精心组织、加强管理,达到控制的目标和要求,各项措施和办法均符合《施工过程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要求。
5.4项目管理计划的审批
5.4.1项目管理计划按照《项目管理计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后经有关部门、人员审核批准后执行。
5.4.2《项目管理计划》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件、记录要执行《文件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5.5实施
5.5.1合同一经签订,项目部负责对该项目管理计划的策划。
5.5.2项目部在项目经理主持下,以施工技术组为管理活动的策划中心,围绕项目管理计划内容及合同要求,配置合理的资源,明确、落实职责,以确保管理计划的实施及目标的完成。
5.5.3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负责管理计划实施中各项活动记录登记、归档,提高管理计划的系统化、标准化程度。
5.5.4工程管理部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指导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计划的实施。
5.6项目管理计划的修订
5.6.1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特征及合同条件下的客观环境,对项目管理计划中不适宜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
5.6.2项目管理计划的修订由项目部负责,修订的内容形成记录,报主管部门审批。
5.7业务管理工作策划
5.7.1业务管理工作质量策划由各部、室在年初进行,以岗位计划的形式体现。
5.7.2各部、室依据公司管理方针、管理目标进行量化分解、确定合理的工作目标,并在年未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以利质量改进。
6、相关文件
6.1 Q/HSJ3—04—01 《项目管理计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6.2 Q/HSJ2—B—01《文件控制程序》
6.3 Q/HSJ2—B—05《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7、记录
《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有关记录
第五篇:税务文件(发票检查、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文号:稽便函[2011]31号 发文日期:2011-0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经研究,现就9户重点企业总机构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地检查企业的户数、发票数量及行业不同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具体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对填开金额较小的发票,各地可视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业检查范围。
四、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实施。需要对跨地区企业进行协查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协查要求,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落实,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反馈核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五、部署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的地区,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抽查、重点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1]32号 发文日期:2011-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