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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策划方案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2-102300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5 01:14: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贸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策划方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机关效能办关于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2_]25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服务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成立领导小组

由于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难度大、专业性强、任务艰巨,为保证我委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吴振华主任任组长,许阿平副书记、赖水梅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三、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在此前我委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职权分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我委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行政许可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确定我委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

1、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自由裁量幅度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把法定自由裁量的处罚划分为不同等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对应的罚款标准。

⑴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⑵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⑶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⑷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⑸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⑹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在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度、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增进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

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自由裁量的程序。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要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公开、说明理由、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行政执法回避、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实执行,强化内部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的执行。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并编印成册,规范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布署(202_年6月中旬)。起草下发《**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委有关科室(含市屠宰办、市煤管局)动员会,贯彻市里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部署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细化梳理(202_年6月中旬-202_年6月底)。各科室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机关效能办关于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本方案,在法定范围内,树立行政自由裁量权项目、细化和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形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报送备案(202_年7月1日)。各科室应将梳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条款及职权流程图,以纸质材料、电子文档的形式,于7月1日前报送本委综合与法规科汇总备案。

(四)公布实施(202_年7月20日)。委综合与法规科组织各科室在7月20日前完成修改定稿工作,上报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正式向社会公布施行,同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科室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是序进度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完善。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3、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政府绩效评估和机关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

第二篇:鲤城区粮食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泉鲤粮„202_‟5号

鲤城区粮食局关于印发鲤城区粮食局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粮食流通环境,现将《泉州市鲤城区粮食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元月七日

主题词:法制 粮食 自由裁量权 实施方案 通知 泉州市鲤城区粮食局人秘股 202_年1 月 7日印发

泉州市鲤城区粮食局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粮食流通环境,确保我区粮食系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我区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办„202_‟123号)要求,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2_‟17号),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上 防治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

目标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人大、政府、政协、上级主管部门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具体要求是:

(一)梳理具有裁量幅度的法律法规条款,并予以细化、量化、形成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以及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二、实施范围与任务分工

本方案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

成立泉州市鲤城区粮食局规范行为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秘股,工作人员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本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向本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完成本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局人秘股和行业管理股为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进度要求和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完成所承办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 工作原则:

1、人秘股和行业管理股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所制定裁量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科学性负责。

2、省、市粮食局如已确定细化标准的,原则上可按省、市细化标准执行;如省、市细化标准比较原则,应在省、市细化标准框架内进一步细化。

3、要建立横向和纵向沟通机制,既要防止细化标准差异过大,也要防止经济状况相似的区域细化标准不一致。

4、要在法定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权,设立自由裁量的定性与定量标准以及其他构成要素,均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5、细化标准工作应从粗到细,逐步深入,根据具体执法实践来确定细化程度。细化标准正式实施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不断深化,确保科学性。

工作要求:

1、依法运作,重在实效。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法定范围内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保证这项改革创新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运行。要更加注重实效,细化裁量标准和操作程序,做到科学简便、务实管用,避免更加繁琐,降低工作效率。

2、加强协调,做好衔接。要严格按照时序进度开展工作,及时向市粮食局和鲤城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同时,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留有一定幅度,具体执行股要结合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进一步细化、量化。

3、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机关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

4、建章立制,总结经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 度和监督制约制度建立后,要根据工作实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正式实施后,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具体执法实际及时调整。

四、具体工作要点

(一)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

制作职权目录。我局已在202_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制作了本单位职权目录,经区法制办、区编办审核确认并公布。要对本单位职权目录重新进行审查,如发现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新颁布需要调整的,要报区法制办、区编办备案。

(二)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1、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总结具体行政执法实践,分析行政执法案例,归纳行政执法情形,对行政职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具有裁量空间的内容进行细化,形成执行标准。标准可以分为若干个裁量等级,在同一个等级范围内可再细化为若干个裁量档次。每个裁量等级与裁量档次规定具体裁量行为,并对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2、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可予以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细化行使标准的同时要进一步予以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细化量化工作要求见附件)。

3、形成规范性文件。细化、量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过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泉鲤委办„202_‟123号文要求,报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4、健全配套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项目自由裁量意见、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促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要从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特点出发,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规范执法运行过程,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流程图应列明:

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法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

2、承办岗位,即行使职权及各个环节的股室。

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

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的时间限制。

5、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和 联系方式。

6、相对人的权力,即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7、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管理相对人表述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

(四)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过程

要实行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种类、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在公布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基础上,及时主动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全过程。执法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公开政策法律依据、现实状况、程序、救济方式等法律规定应公开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法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法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执法事项,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

为确保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对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某一类别 的行政职权,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2、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交由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要综合运用内部评议和管理相对人评议的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质量的考核。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着重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状况进行考核。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建立不按照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工作进度安排

1、建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202_年12月底前制定《泉州市鲤城区粮食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泉州市鲤城区粮食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意识和水平。

2、细化标准,建立制度。按照本方案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项目,细化和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此项工作要在202_年3月底前完成。

3、报送备案。将本方案“具体工作要点”中的5项内容制作成光盘,并将纸质材料、光盘、电子文档于202_年3 月30日之前分别报送区法制办、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备案。

4、组织实施。于202_年5月15日前完成修改定稿工作,汇编成册,并将本方案“具体工作要点”中的5项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进行执法人员培训。做好与区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测试工作,202_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迎接检查评估。202_年12月份,做好迎接区效能办、区法制办组织的阶段性检查评估和区效能办组织的社会公众评估工作。

6、日常监督。规范后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式实施后,必须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要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对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要采取暂扣或提请吊销执法证的处理措施;对群众举报的效能、廉政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 细化量化工作要求

附件:

细化量化工作要求

一、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编制目录。

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

(一)行政处罚: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 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度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二)行政许可:在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应当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第三篇: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市)县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第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市)县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案例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第七条(标准公开)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标准制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分类分项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需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标准制定。

第九条(制定主体)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区(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自行制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执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适用本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条(标准备案)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区(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一)裁量标准应当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罚款数额标准应当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列出具体适用情形。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征收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征收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行政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行政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作出减免行政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免征收的具体条件;

(四)行政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五条(行政确认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三)行政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行政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六条(行政给付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给付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

(二)行政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方式;

(三)行政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四)行政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行政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行政裁决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行政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行政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行政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根据行为类型分别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

(三)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五)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1.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2.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3.实施听证的;

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对是否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有关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电子化管理,对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具体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行政征收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明确规定或者授权的,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二)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行政确认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确认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并在兼顾行政效率的情况下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实施确认;

(二)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给付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给付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给付对象相关信息;

(三)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四)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实施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自行纠正)

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不自行纠正的;

(二)不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

(三)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202_年6月24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推进审批服务提速增效,营造规范、简单、便捷、高效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权力运行和办事流程,对审批授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等环节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类规范、健全机制等内容,形成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推进项目落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梳理裁量权限。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鼓励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3个类别分别梳理自由裁量权。1.对鼓励允许类事项,部门应充分授权窗口审批股办理。对涉及复杂及投资体量较大的需上报局领导审批的,应细化具体标准幅度,且不得超过办件总数的10%。

2.对限制类事项,特别是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等重要资源配置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事项,各部门应细化审查条件及标准,规范领导签批的时限及流程。

3.对禁止类事项,如碰触禁止性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或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坚决令行禁止。

(二)细化技术审查标准。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明确技术审查环节并细化规范。1.对需由政府部门下属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的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应分类梳理技术评审规范标准,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2.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3.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明确上述环节的负责机构和时限,特别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应明确技术合格标准,制订审查规范。

(三)规范现场踏勘环节。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各部门应对现场踏勘审核的条件、要求细化为具体标准,分档细化形成清单,不允许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兜底性条款,实行“清单打勾式”踏勘,对需整改的出具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同时,建立由窗口审批股牵头、相关股室参与的现场踏勘运行机制,防止踏勘权力体外循环。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审批服务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对可研、环评、审图、图纸设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质量、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服务质量定期通报和黑名单制度。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推进、分批实施”办法,政府各部门分两批推进:

(一)首批实施部门。县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8个部门先行推进,共分3个阶段进行。

1.自查梳理阶段。首批实施部门对照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梳理的要求全面自查,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限分类梳理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现场踏勘梳理情况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技术审查梳理情况表》,于*月*日前将相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纸质材料报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效能办进行审核。

2.汇总审核阶段。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组织对各部门上报的规范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审核。

3.实施公布阶段。首批实施部门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批实施部门。首批8个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列入第二批推进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部署。

四、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是本轮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重点之一,具体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县效能办联合牵头推进。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抓住关键。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审批提速增效为出发点,认真全面梳理审批服务环节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抓住关键环节、关键节点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改革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三)要强化监督问责。县效能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畅通投诉渠道,监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予以察访核验扣分;对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中不配合、落实不力,甚至相互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进度的人和事要及时查处并予以效能问责,确保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推进。

第五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今年7月份,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在自行对外公示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送县法制办上网公示。

首先,要完善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案件集体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仅以价格行政处罚为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只有通过集体依法审理,才能够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确当,公正合法。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我们一直坚持主办责任制、查审分离制、集体定案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在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即使实体方面是正确的,因为某一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坚持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不断地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我们感到,由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界定弹性太大,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政治思想素质不高,那么绝对的权力就会滋生出绝对的腐败,很容易利用行政处罚职权,以权谋私,违纪违法。为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首先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县物价局)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经贸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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