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公司各级规章制度体系建立,促进公司各项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调整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等。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
2、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的拟定、修改完善和评审、考核。
3、公司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
四、工作程序
1、申报、立项、起草
(1)申报
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的需求调查,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本部门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科学预测本部门当年的规章制度建设需求。
(2)立项
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结合当前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评估、立项。
(3)起草
办公室根据管理需要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2、论证、审定和发布
(1)论证
办公室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专题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修改和发布规章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本部门的职能,是否超越权限;
2)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
3)规章制度合理性、现实性与公司内部其它规定是否统一、协调;
4)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的管理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2)审定
经论证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发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再次论证通过后,提交领导班子进行最终审定。
(3)发布
总经理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发文程序正式办文,及时下发。
3、评估、修改
(1)评估
总经理办公室在评价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在适用范围、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并确定规章制度在实施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修改
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修改,进一步理顺各项工作程序,确保实施效果。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XX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XX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分类、审批、废除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辖范围内要求员工和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章程、办法、禁令、守则等的总称。
第三条XX公司以下各部门,应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要与XX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XX公司规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范围进行制订,并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结构模式统一规定如下:
1、规章制度按内容分篇命题下设章、条、款。
2、分章以汉字书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x x x”„„(禁令、守则、规定等无法按章撰写,可用一、二、三„„次序编写)。
3、章内设条,以汉字“第一条、第二条„„”表示-
4、条内设款,用阿拉伯数字“1、2、3„„”排列。
5、款内设目,在内容较多的情况下,款内细目以“⑴、⑵、⑶„„”排列。
6、规章制度各章、条、款、目应按次序连续排列,各条中的款序只在条内连续。
7、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为总则,主要阐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以后各章为本制度内的具体内容;最后一章为附则,说明本制度解释权的归属,制度开始执行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XX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2、文字表达应严谨、简明、准确、通俗,标点使用应准确,量词要求精确,避免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发生。
3、各种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有统一国标的应符合国标。
4、规章制度起草、修订一律用A4纸打印,并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门负责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5、字号及字体要求:规章制度的篇名应使用二号黑体加粗、制度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加粗、制度编号使用小四号宋体、章节使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号宋体。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分类和编号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类和统一编号。
第八条规章制度分类、编号后,原则上不作变动;规章制度废除或机构调整,编号保留待查。修订制度时改动年份说明替代关系;并对原编号作部分调整。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各项规章制度,由负责制订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总结实施情况。
第十条为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各部门要做到有章可循,执章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对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应按制度规定或相应考核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如发现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或实际情况有变化无法执行时,应及时与具有解释权的部门联系,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
第十三条各项规章制度由制订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除,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于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应主动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变化,了解、掌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免执行上的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二),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附件三)。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附表五),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人力资源部
6月31日
第四篇: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篇二: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 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 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 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 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 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 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 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 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 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 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 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篇三: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1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六、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全面,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具体化。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季节变化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从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具体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七、编制安全技术和方案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等作为编制内容。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周
围外部环境不利等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时,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资设备、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入使用日期。
九、对于特殊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制度》。
十、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班组全体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培训,使员工熟悉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懂得各自的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十三、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留存相关检查整改记录。
十四、对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1.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区应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应会同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队长(班组长)进
行书面交底。
3、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作业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技术措施。
4、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如起重吊装、基坑开挖、大型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工程等,要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5、根据不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预防措施,在交底中应该详细说明。
6、现场作业环境要求的操作注意事项,个人防护措施等。
7、冬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及特殊施工中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危险作业岗位违章作业的危害性等。
8、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落实。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经复核审批签认。各级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以备查用。
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是操作者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全面、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法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施工作业队长(工班长)
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4、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向施工作业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5、作业队长(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每天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针对性的班前作业书面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
6、对特殊工种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7、对安全技术交底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8、出现以下情况时,工区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队(班组)长应及时对作业队(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9、对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或交底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
(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
(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第五篇:国有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修订、废止和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等而制定规定、标准、办法等的总称。
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四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由股东决定的根本管理制度。
二级规章制度是指规范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管理、施工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由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为实施以上两级制度而制定的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由经理层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四级规章制度是指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由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估和更新;
(三)
适用性原则:符合企业实际,实务操作性强,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
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或遗漏,下级规章制度要服从上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
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发展部,其中一级规章制度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二、三级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四级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企业发展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并综合审查规章制度草案;负责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调研,对规章制度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评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组织规章制度汇编和发布。
公司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的印发和归档。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部门分管业务所需规章制度系统策划,起草、组织会签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保持分管业务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七条 子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按照与公司对口关系,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策划和起草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调研、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主题,草拟提纲,并提供制定该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初步拟制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撰写草案。
第九条 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具体规范或标准、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类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实施程序,并附流程图。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力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避免空洞地宣传说教。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
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
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
撰写草案;
(五)
根据草案涉及的业务范围,将草案发至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
(或)有关子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征求意见;
(六)
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七)
组织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相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征求意见时,应附书面通知,写明要求反馈书面意见的期限。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组织研究,在征求意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或加盖公章后送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将各部门(单位)的书面答复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汇总所征求意见后,应该组织范围更加广泛的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并由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履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定稿后,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部门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不同意见及未采纳不同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及备案
第十七条
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部完成后,由负责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企业发展部。
第十八条
企业发展部对于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对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协调,如有业务交叉、与公司功能定位不符、与部门职能不符、与管理流程不符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再次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规章制度起草部门。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完成草案的修改工作后,形成审议稿报批。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程序如下:
一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组织拟订;
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报请股份公司审议批准后,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签署发布施行。
二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定稿,再由总经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签署发布施行。
三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总经理签发,必要时需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由总经理签署颁发。
四级规章制度:业务部门起草讨论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以部门名义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回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经签署颁发后,由司办印发并抄送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司办在规章制度发布后一周内,按照信息披露保密性的有关要求,选择性地将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格式、编号、发放、归档、管理按《*
上海工程局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效力、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用专门条款明确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必须衔接、协调。一级规章制度管辖效力最高,并统领其下各级规章制度,二、三、四级规章制度管辖效力依次递减。下一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相冲突,否则冲突的规章制度或者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展部于每年 7 月份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公司
管理体系要求,对各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评审。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对“试行”和“暂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和更新,并适时公布修订和废止情况。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调整或废止: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原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不一致时;
(二)
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情况发生时;
(三)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四)
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或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及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试行”和“暂行”超过一年或新的制度生效,相关原制度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时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汇编每年更新一次,于 3 月底前发布新版。企业发展部于每年元月开始收集并汇编规章制度,各部门须于上年 12 月底前将当年新发布的规章制度电子版和此前发布但目前仍在执行的规章制度目录送交企业发展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归口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送企业发展部
进行合法性审核
后形成审核意见
审核形成意见
送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工程指挥
部(项目经理部)
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汇总意
见形成送审稿并
撰写起草说明
根据审议结果修
改形成终稿颁布
实施
职能部门撰写
规章制度草案
起草部门根据审
核意见修改后形
成审议稿
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议或董事会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