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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示例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2-70974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3 03:59: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示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X公司8.3张XX死亡事故行政处罚案讨论时间2006年 8 月28日 9 时 00分至 2006年 8 月 28日9 时30

地点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主持人田XX副局长汇报人李XX记录人姚XX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1.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的基本情况;

2.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是否未尽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3.张XX死亡原因;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的事实和取得证据及法律适用是否得当的事宜。讨论记录: 2006年8月3日下午,在中国XX建设总公司四公司负责承建

XX

结论性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许XX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王XX局长、田XX副局长、刘XX副局长

第二篇: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引发的思考

近日,一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物品,经查实后,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执法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该企业以执法人员在下达告知书之前没有进行集体讨论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安监局的处罚决定。后该企业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该企业向安监局缴纳了罚款并申请撤诉,至此该案了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究竟应在何时进行?存在一定的分岐。2010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中,第19页4.5文书范例“卷内目录”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而在111页26.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行告知书前,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两者前后矛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中,第108页25.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处理呈批表,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或者无陈述申辩,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呈报分管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法律文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下达处罚告知书,亦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所以更谈不上集体讨论了。

二、如果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进行集体讨论,则无论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还是不进行陈述申辩,在下达告知书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还要进行一次集体讨论,是接受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还是不接受,都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所以从提高执法效率来说第一次集体讨论就显得多余了。

三、在案件调查终结,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案件承办人员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无陈述申辩、或听证之后,一般处罚由机关负责人审批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属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达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案件时才有必要进行.否则没有必要进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或无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后,如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所进行内部法律文书。

第三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案由: 当事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 记录人:

主管副职 做案情汇报:

年 月 日上午在检查时,发现

未如实记录,经办案人员 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并对当事人

调查询问,认定

厂违反了《

》第条之规定“

”的规定,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

元整。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视同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已于 月 日调查终结,按照

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经法规科审核后,法规科建议将本案报请 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讨论记录

:通过办案人员对

案情的汇报,现在请大家就本案展开讨论。下面我先发表一下意见,违反了《

》第条之规定“

”的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为严重,根据《

》第 条的规定,应当对该

厂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我同意办案人员意见。应予三源肉类加工厂:

1、责令改正;

2、罚款。

:该案自立案以来,程序合法,的行为违反了《

》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我同意

同志对本案提出的处理意见。

:我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讨论决定: 违反了《

》第条之规定,对 肉 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

元整()

主持人签字: 参加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第四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五篇: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

案 由:龙里县北极龙洗涤中心对其因污染环境受到的行政处罚提出减免申请 时 间:2010年8月25日

地 点: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张琦惠 记录人:吴邦艳

参加人:刘海、莫若、刘炎昊、杨磊

一、承办人陈述案情:

贵州黔之宝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我县谷脚工业园区,生产产品为没食子酸和单宁酸,现处于试生产期间。2010年5月11、12日,县环境监察大队查实,该公司3月份以来,利用罐车将PH值2至3的生产废水运至谷脚工业园区垃圾堆场排放,地坪冲洗水排放至无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原料渣和活性炭渣等固体废物排放至不具备防渗漏、防流失工业园区垃圾。

二、案件讨论情况记录 刘 海:责令停产,罚款应适度

刘炎昊:根据法律法规,1.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议处2万元;2.废水排放行为,建议处至少3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排放行为,限期治理;3.废渣未处理直接排放行为,建议处3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倾倒行为,限期治理;4.未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行为,建议处3万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环保手续。以上4项共计处以罚款38万元。

杨 磊: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七十条处以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罚款1万元,共计3万元。

张琦惠:立即停产,并下发停产通知书,对残留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进行适度罚款。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2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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