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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2-70928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2 22:04: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XXX

按照本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提出议案、质询案截止时间,到2月2日18时,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0件,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38件,共计48件。其中,劳动人事方面3件,内务司法方面3件,财政经济方面13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4件,农业方面12件,城建环保方面12件,旅游方面1件。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某市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扣发展和改革主题,立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奋力推进“三个转变”,加快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某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提出议案。这些议案内容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体现了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认真研究和处理好这些议案,必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48件议案有的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某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的属于上级职权范围需要向上级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拟转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亓华中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议案》(第1号)、夹江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的议案》(第5号)、陈志良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市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力度的议案》(第19号)、汪精华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出台新的征地农转非安置办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议案》(第27号)、汪精华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切实解决村(居)民大面积内涝、危房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议案》(第28号)、胡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市绿心、大佛景区森林保护管理问题的议案》(第33号),虽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但由于涉及的问题意义重大,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重点汇报。

本次会议代表没有提出质询案。

截止2月2日18时,会议议案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69件,连同以上拟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共计117件,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从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2006年8月底前)答复代表。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拟转作建议、批评、意见的48件议案附件:

拟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48件议案

一、劳动人事方面3件

二、内务司法方面3件

三、财政经济方面13件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4件

五、农业方面12件

六、城建环保方面12件

七、旅游方面1件

第二篇: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长江

按照本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提出议案、质询案截止时间,到2月2日18时,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0件,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38件,共计48件。其中,劳动人事方面3件,内务司法方面3件,财政经济方面13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亓华中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议案》(第1号)、夹江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的议案》(第5号)、陈志良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市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力度的议案》(第19号)、汪精华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出台新的征地农转非安置办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议案》(第27号)、汪精华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切实解决村(居)民大面积内涝、危房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议案》(第28号)、胡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市绿心、大佛景区森林保护管理问题的议案》(第33号),虽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但由于涉及的问题意义重大,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重点汇报。

本次会议代表没有提出质询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拟转作建议、批评、意见的48件议案附件:

拟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48件议案

一、劳动人事方面3件

二、内务司法方面3件

三、财政经济方面13件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4件

五、农业方面12件

六、城建环保方面12件

七、旅游方面1件

第三篇: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长江

按照本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提出议案、质询案截止时间,到2月2日18时,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0件,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38件,共计48件。其中,劳动人事方面3件,内务司法方面3件,财政经济方面13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方面4件,农业方面12件,城建环保方面12件,旅游方面1件。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某市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扣发展和改革主题,立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奋力推进“三个转变”,加快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某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提出议案。这些议案内容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体现了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认真研究和处理好这些议案,必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这些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48件议案有的属于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某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的属于上级职权范围需要向上级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拟转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亓华中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议案》(第1号)、夹江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的议案》(第5号)、陈志良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市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管理力度的议案》(第19号)、汪精华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抓紧出台新的征地农转非安置办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议案》(第27号)、汪精华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切实解决村(居)民大面积内涝、危房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议案》(第28号)、胡伟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市绿心、大佛景区森林保护管理问题的议案》(第33号),虽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但由于涉及的问题意义重大,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重点汇报。

本次会议代表没有提出质询案。

截止2月2日18时,会议议案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69件,连同以上拟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共计117件,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从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2006年8月底前)答复代表。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拟转作建议、批评、意见的48件议案附件:

拟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48件议案

一、劳动人事方面3件

二、内务司法方面3件

三、财政经济方面13件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4件

五、农业方面12件

六、城建环保方面12件

七、旅游方面1件

第四篇:提议案,质询案

(1)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

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

检察院,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2)质询。1个代表团或

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

院及其各部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1)提出议案。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质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

(1)提出议案。主席团、常委会、各专

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

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

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

质询。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的质

询案。

(1)提出议案。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质询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篇: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3月11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491件,比去年增长51%。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87件,有关监督方面的4件。代表团提出的14件,代表联名提出的477件。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反映人民意愿,汇聚人民智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渠道。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涉及制定法律的231件,修改法律的247件,解释法律的4件,就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的5件。这些议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发展战略的落实,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破产法,制定社会信用法、商业秘密法等,依法平等保护产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修改反洗钱法、信托法,研究推动金融风险防控处置、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立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研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方面的立法,以法治方式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业态。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改城乡规划法等,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加强改革先行先试地区相关立法和授权决定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学前教育、校园安全、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一些代表就民法典编纂、修改民事诉讼法提出议案,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资源综合利用法、湿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四是维护国家安全,创新社会治理。提出制定海洋基本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五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革命文物保护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法,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一些代表还就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提出了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173件,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24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78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9件,外事委员会审议1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3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5件,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57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应新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需要,完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机制,提高代表议案审议质量,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将审议代表议案与研究制定立法、监督工作计划,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结合起来,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对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

对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研究提出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或专题调研的建议。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将审议代表议案与加强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方式邀请相关代表参加法律案起草、论证、调研、审议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相关立法、监督等工作进展,反馈议案审议结果和代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

2019年3月14日

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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