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必须由有经验和细心的人员进行。提取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检查包装(封皮、印章)是否完好,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认真核对数量、品种、型号及有效期。
2、装卸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装卸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或其它有效装置。
4、装卸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操作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抛掷、脚踩、翻滚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爆炸物品。
5、运输装车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必须堆码整齐,总装车高度不得超过1.5m,并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或吊钩;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上一层。
6、来源不清或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禁止装车和入库,如果包装物破损,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
7、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9、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第二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模版]
新大地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特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1、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配齐配足专职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民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坚持对涉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复训,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
3、对爆炸物品要坚持轻拿轻放,严禁对爆炸物品进行拖拉、抛掷及撞击。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民爆物品收发时必须对数量做细致清点。
6。火药库的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6.4”的相关规定。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防雨淋系统应时刻保持处于有效状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
7、火药库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8、库管员必须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外来办事、检查人员要坚持出入人员登记制度,查验有效证件、办理来客登记手续。进入库区检查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事先通知保卫部门,入库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有相关人员随同方可进入。进入库区的外来送货人员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9、进入库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通讯工具进入库区。
10、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11、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管理、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12、爆破工须持本单位审批盖章的“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和《爆破作业证》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13、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炸药不超过100kg,雷管不超过500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非法流失现象,必须立即汇报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15、爆炸物品的地面储存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16、火药库管理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火药库的各项安全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7、入库产品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隔离存放。
18、火药库大门处应设规定的警示牌。每座库房明显位置应有规定的警示牌。
19、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火药库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20、火药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不同规格的炸药、雷管应分开堆放;
b)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堆放炸药类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6层,堆放雷管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21、火药库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和库内无禁物、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水沟无阻塞,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并每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2、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库房大修应将库房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23、库区应根据要求配齐各种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库存物品做到帐、卡、物相符,库房保持通风良好,定期对库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24、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电焊、氧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必须停止库房使用,将库内爆破材料全部搬离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5、每月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查堵不安全隐患。
26、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运输炸药、雷管,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a)车辆应按时接受检查;
b)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c)车身外应有符合规定的标志; d)严禁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
27、装运炸药和雷管的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装件应码放整齐。
28、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尽量避免出入库作业。
29、爆炸物品的井下运输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0、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运,行速不得超过2m/秒。
31、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必须避开上下班时间。
32、爆炸物品所用的专用车内必须铺有绝缘胶皮板,绝缘胶皮板必须完好,电雷管每车只能装一层,炸药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3、禁止用顶车方法运送炸药、雷管。
34、运送炸药、雷管前要同调度取得联系,由运输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机车头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35、装卸炸药、雷管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装卸规定的人员进行,决不允许乱扔和摔打,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穿抗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工作服。
36、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37、要严格执行“五不入库”和“六不发放”管理制度。
38、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里进行。雷管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突起边缘的桌上发放,严禁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
39、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供应系统等)必须完好、有效。消防器材、通讯装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0、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库。41库房内必须下铺木板、绝缘胶皮。
42、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后将脚线拧成短路,全电阻检查应在专用房间或峒室内进行。
43、爆物品的发放应按其出厂时间有效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44、爆炸物品使用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4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6、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民爆物品。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库。
47、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炸药。
48、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51、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裸露爆破。
5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民用爆炸物品库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峒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5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4、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且必须字迹清楚,必须是木制、有机玻璃或铁制成,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5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6、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
57、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
58、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59、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
(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
(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
(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
(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
(9)、无水或无水炮泥。
(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
60、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6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6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暴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63、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室,其要求必须放在顶板完好、不燃性支护、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发爆器和放炮母线必须存放在放炸药的专用箱内。
64、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65、引药数量以当时工作面需要的数量为准。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地点制作引药。
66、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67、掘开工作面装药前,盲巷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回采工作面每次装药前,必须切断机组和运输溜电源,距机组不小于20m。
68、工作面装药或连线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工作。
69、一个炮眼只允许装一个雷管,严禁多装或私自销管;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
70、本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XXXXXX煤矿
民 爆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 《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3 安全检查制度................................................................4 防灭火规定....................................................................5 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8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12 炸药库管理制度..........................................................13 民爆炸药库管理制度..................................................15 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制度..........................................16 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17 爆破器材库应急处理制度..........................................2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职责......................................21 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2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24 涉爆单位爆破员岗位职责..........................................25 爆破器材库保管员职责..............................................27 爆破器材库看守员职责、值班制度...........................29 民爆物品押送员职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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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保管、使用、押运等涉爆人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懂得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
二、使用爆破器材必须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三、使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证件。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爆破作业属于核发的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具有相应自制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建立有关领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等。
五、使用爆炸物品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层层落实责任,专人、专管、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爆破器材。
六、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购买 运输 储存 使用。并在公安机关建立民爆档案,落实《三对账》、《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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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使用民爆物品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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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
不准》
三对帐:仓库物资进与出要对帐;装药与响炮要对帐;装药(响炮)、退料与领料要对帐。
四勤:勤宣传教育;勤过安全口;勤检查督促;勤总结经验教训。
五有:安全有措施;操作有规程;领用有帐目;发放有手续;消耗有定额。
六定: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
七禁:严禁在仓库(储存室)吸烟和用火;严禁在仓库住宿;严禁承包户和个人在自己家中保存爆炸物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私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自由买卖和企业自销以及用爆炸物品换物;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装载爆炸物品车辆在市区和城镇停留。
八不准: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伙储存室;不准超量储存;不准违规作业;不准拉关系协作;不准虚报冒领;不准与其它物资混存;不准用其炸鱼、炸兽;不准随身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市区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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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
10日、20日、30日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科室对民爆物品的储存出入使用及其他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性全面检查。
二、参加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查找各类不安全隐患。
三、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到位。
四、对民爆物品的出入,登记不实、帐目不清、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出现丢失并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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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规定
一、井下防灭火供水系统要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二、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少、采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及时清理浮煤。
三、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每周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份、气温、水温工作面情况等预测预报一次。
五、工作面回采时,不留坑木、机油、油布、棉纱、废旧皮带等物品,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需要通风的地点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温度升高,不通风的地方要及时封闭以减少氧化。工作面在回采完毕后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所有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及时填堵地面裂缝。
七、消除采空区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0℃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除外),保证无CO超限作业,杜绝自然发火事故。
八、矿井设有消防材料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井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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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地点。
九、井下电气焊接地点10m范围内必须有灭火器材,采用气焊的工作地点,气瓶必须方至焊接地点的上风侧。
十、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灭火器材料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十一、在矿井和新水平的设计中,必须采用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系统)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二、任何人员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生产办报告,生产办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
十三、任何人员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并及时通知矿生产办。生产办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得人员撤离危险区。
十四、矿领导接到火警报告赢立即按宽景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领导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劫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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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十五、扑灭电气火灾必须向切断电源,电源切断钱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再灭火源中心,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十六、当井下火灾无法用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如下封闭措施:
1、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应采取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的条件时,可采取“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封火源回风侧后封火源进风侧”的封闭顺序。
2、封闭有火灾气体个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米检查一次进、回风流种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含量,鉴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节和注入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4、无有效防保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十七、火灾的管理及火灾的后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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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安全保卫制度
1、严禁饮酒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逻员要佩戴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情况记录。
7、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工作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领导班子将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逻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予下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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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安全设备、设施包括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库房、消防器材和管网、避雷针和避雷网线、防静电设施、防盗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通讯设备等。
2、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或失效应报告领导,及时进行修理、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
3、必须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台帐和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管理。
4、相关设备、设施管理标准:(1)防雷设施:
①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设置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施,其地极网应单独设置。库内门窗等所有金属构件应与防感应雷地极网连接。
②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的工频电阻应小于10Ω(欧姆)。③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备及其接地网线不得生锈、断裂,否则应及时维修。
④防直击雷建置避雷针斜拉线时,从地面往上的2.5m应用绝缘管将其斜拉线套护,并设置防雷设施的警示标志。
⑤气象部门每年检测2次,并保存检测报告。(2)防静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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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雷管仓库门口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导除静电设施,其地极应与防感应雷地极网连接或单独设置。
②防静电设施的工频电阻应小于10Ω(欧姆)。其接地网线不得生锈、断裂,否则应及时维修。
③防静电设施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进入库房人员必须将人体静电导除后方可进入。
(3)消防器材与设施:
①消防器材(灭火器、水带等)应有明显的“三定”标识,明确换药时间有效期、责任人等内容,检查频次为每周一次。
②泡沫灭火器超过1年、干粉灭火器超过2年或指针到红线上,必须进行换药。消防水带应保持干燥,使用后应及时凉干。
③消防泵应每周检查一次,启动运行2分钟。④消防水池每天检查一次,确保水池处于高位,水量满足要求。
(4)库房:
①库房无漏雨、渗水、积水。②通风良好,门窗便于开启。
③门窗有防小动物措施,金属构件接地良好。(5)防盗报警系统:每天测试一次系统有效性。(6)安全监控系统:每天检查,监控点无空缺,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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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
(7)库区通讯设施:便于对外联系,有水灾报警电话,信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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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
一、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民爆专营公司购买。
二、购买民爆物品要有指定的银行账号,不准现金实物交易。不准自行运输必须由民爆专营公司按规定标准统一组织货源,统一配送。
三、购买单位接收购买的爆炸物品是要认真核对数量、品名、标准,数量、品名标准不符的购买单位有权拒收,往返运输费用由承运单位负责。购买单位收到被购买的爆炸物品后应在配送单上签名确认,被购买爆炸物品未送到指定地点,接收单位应拒绝签字收货。
四、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购买,严禁自采自购,自由买卖爆炸物品,严禁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购买使用。五、一个购买员只准给一个涉爆单位购买爆炸物品,(除一个法人有几个涉爆单位经公安机关同意外)。
六、购买人员要遵守有关制度,不准私自购买,不准随意进入有关涉爆管制区域,严格按照自己职责做好自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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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经理部制定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烧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信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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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爆破器材应按基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式党和国家对企业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在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参照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特制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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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炸药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库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库房修建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小型涉爆仓库标准”。必须牢固、安全、安装防盗铁门,设有通风口,安装防护网等,修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安全地带。
二、造建库房必须远离市区、城镇、人烟稠密区、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以及其它公共场所。
三、库房要有防火、防雷、防破坏、防自然事故等设施。
四、库房必须“四防”(人防、物防、犬防、技防)全部到位,各种危险标志齐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严禁在库区使用明火,除值班人员外不准在库区居住他人,更不准在库房居住人员、堆放杂物及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县境内一般涉爆单位库存量炸药不准超三千公斤,雷管不超一万发,按存储证核量执行。特殊涉爆单位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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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装卸、运输制度
一、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二、遇暴风、雨、雪、雷电等特殊气候天气,不应进行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三、同一场所不准同时装卸两种爆炸物品,也不能与其他货物同时装卸,装卸车辆应熄火,不准带火具,火种。
四、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包装破损严重,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及入库。
五、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专车专用,不准人货混载,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混载,装卸运输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必须限速行驶,装卸爆炸器材的车辆禁止在城区和人烟稠密区域停留。
六、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途中必须限速行驶,严防爆破器材挤压、撞碰发生事故。
七、配送运输的爆炸物品必须按品种数量准确无误的送给购买单位,不准交叉配送。运输车辆具备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爆破器材运输中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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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强化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切实实现在储、运、使用方面的安全目标,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守库员对库区范围全面负责,库区范围内保持清洁,院墙外15米内严禁私搭乱建临时房、圈舍等,严禁堆放杂物,违规者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清理干净。
二、如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守库员应及时向安全矿长报告,安全矿长在48小时内安排恢复功能,在维修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若不报告一次罚守护值班人员100元,安全矿长未采取有效措施一次罚200元。
三、严禁库房外露天堆放火工品,若发现一次处罚库管员,守库员各200元。
四、严禁守库员擅自离开库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若发现一次处罚守库员100元。
五、严禁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装卸爆炸物品,严禁野蛮装卸(拖拉、翻滚、脚踏),如违反一项,处罚守库员200元。
六、严禁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手机及其它放电物品带入库区内,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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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库房存放爆破器材要严格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发现超库存容量,码垛超标准,火工品不入柜,保险柜不上密码锁,每一项罚库管员100元。
八、保管员账务不清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重新清理账务,保管员如不按分管火工品负责人批准的数量发放火工品,发现一次处罚500元(但保管有权拒付领导超规定数量审批的火工品)。
九、严禁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中途逗留或处理其它事物,严禁押送车辆混装其它物品或杂物,严禁车辆装载爆炸物品时做处理工作,一旦押运车中途出现故障,首先做好防范措施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如违规每一项将处罚押运员100元。
十、严禁将爆破后剩余爆破材料存放井下或带回宿舍区,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罚款500元。
十一、严禁携带火工品进入宿舍区,人员密集区及公共场所等,一经发现未造成后果的,按每发(棒)200元罚款。
十二、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领退制度,认真填写现场爆破记录,严禁代领退,代签字,如有违反者,给予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每人各200元罚款。
十三、爆破员对所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责任自负,并根据情节处以202_元至5000元罚款,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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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爆破员严禁将所领爆破材料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否则根据情节处罚责任人500元至202_元罚款。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爆破作业结束后,各爆破班组必须检查工作面是否存在瞎、残炮现象,如果发现不处理,一次罚款200元。被埋在煤渣里的瞎炮眼中的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瞎炮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方法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准私自将雷管抽出炮眼,如发现违规者处罚1000元。
十六、安全员负责火工品领退、使用、临时存放及各项记录的填写和确认如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安全员100-500元罚款。
十七、井口检身员要对涉爆人员领取的火工品入井数量的领取数量进行核对,对退库的火工品数量要进行登记,漏检一人处罚检身员100元,整班漏检的一次处罚500元。
十八、对于严重违规、违章、违法的涉爆人员,其后果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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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应急处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库守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及敏锐的观察能力,善于发现不安全因素,一旦发现意外情况立即报告领导或报警求助。
二、涉爆单位要成立有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及救援人员(除固定人员外一般以当时值班在岗人员为主),如发生抢劫、盗窃等消防事件,能按预先安排立即调动抢险应急。
三、涉爆单位应在涉爆库房值班室安装电话、电铃或其他报警设备,库房与单位值班室随时保持畅通,若发生事故能立即报警。
四、应急人员要有严密的组织分工、职责,以防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无所适从、推诿扯皮,而能快速处置各司其职,达到处置安全有效。
五、管理人员、守卫人员、救援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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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专门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有效。
3、认真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4、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定员、定量工作。
6、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7、做好每天巡查、登记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8、做好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等工作。
9、按照煤矿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10、完成煤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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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4、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审定、表彰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科室与个人,审定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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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煤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仓库的工作管理。
2、监督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3、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
4、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督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检查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组织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6、协助完善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7、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
8、完成煤矿的其他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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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
一、安全员思想进步,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能够自觉执行民爆有关条例及矿山管理有关规定。
二、安全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懂得所接触爆炸物品性能,以及在发生爆炸等事故时能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三、熟悉本单位要害部位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四、监督各部门工作人员及涉爆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规范专业标准以及岗位职责制度,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和存放等执行情况。
五、检查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有权责令停用。有权对不按规定使用爆炸物品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停工责令整改并汇报领导。
六、做好安全管理记录,认真履行安全员各项职责。对保管员、押运员、守卫员、爆破员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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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单位爆破员岗位职责
一、爆破员必须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工作责任心强,能自觉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记录。
二、爆破员必须是身体健康,主要是视力、听力、体力、心脏、血压能方面正常,凡是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癔病、或有上述病史的人员,都不能担任爆破员。
三、爆破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且要通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熟记本单位使用爆破器材的名称及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在井下爆破作业者必须学习掌握有关井下作业的安全规定。
四、必须按规定领退,临时保管爆破器材,当班末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如数退库保管,不准乱存、乱放、带回工棚、宿舍更不准有买卖、转借、转让等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五、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排除哑炮,在作业现场及作业时严禁使用明火、抽烟、打手机等,严防爆破器材碰击,摩擦引发事故,起爆时先向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准允后方可起爆。
六、在爆破过程中用心计听爆数,以判断是否有哑炮、拒爆、爆破前布好岗哨,当清理现场爆破结束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岗哨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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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有关领导不正确的指挥,及强令违章作业,爆破员要拒绝执行,爆破作业必须是合法的生产活动及遵守操作规程,爆破人员要抵制和禁止使用私制爆破器材,并做好爆破记录,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严防反生各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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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保管员职责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分管库存爆破器材,负责落实库区安全防范设施,防盗抢、爆炸及各类事故发生。
三、认真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专人专管。认真登记雷管编码、爆破器材数量等内容。出入库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输入计算机,按照计算机操作规则在网上运行,按时上报数据,出入库登记保存二年以上。
四、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由涉爆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凭条据发放,账目不准任意涂改、漏登,必须由领导用人签字,不准他人签字,更不准转借,倒卖爆破器材。
五、保险柜存放爆破器材要按规定存放整齐、平稳。即:炸药存放高度不超1.6米,靠墙要保留0.2米的通道,炸药存垛之间要留有0.6米便于搬运的通道,雷管要全部放入保险柜。
六、雷管、炸药专库存放,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决不可混放、混存、不准超量储存,不准作假账。
七、与保卫人员密切配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发现爆炸物品被盗等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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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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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看守员职责、值班制度
一、守卫、执勤班人员必须思想进步,政治可靠,爱岗敬业,坚守岗位。
二、负责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守库制度,坚持夜间在库区巡逻,不得脱岗、漏岗、及时发现可疑人员。
三、每天巡视客房报警设备、门锁、防护网等,如有异常及损坏及时修复,如发生火灾,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四、严防发生被盗、被抢爆破器材事件,如发生要立即报告,并在公安民警到来之前保护好现场。
五、出单位负责人、保管人员及领退、押运爆破器材的工作人员外,其余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库区,更不准夹带火种进入库区,对来往库区人员认真进行检查登记。
六、与保管员密切配合搞好爆破器材库一切工作,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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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押送员职责
一、押送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经涉爆培训持证上岗。
二、熟悉运输爆炸物品的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的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三、押运员是民爆物品提取、运输、入库过程中的全权安全负责人。监督装载的民爆物品不超高、不超载、放置牢固,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一车辆运输。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配送给购买单位,不准交叉配送,不准相互转借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监督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日期、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域停放,不准超速行驶。
五、监督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达到安全技术标准,专车专用,证件齐全,不准使用拖拉机、三轮车、出租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
六、确保押运员配送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无任何差错,严防途中跌势被盗及其他事故发生,做好交接记录,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七、单人不准运输爆炸物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准乘坐其他人员及同时运输其他物品。司乘人员不准吸烟,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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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员不准代司机驾驶车辆,确保安全。
第四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一、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二、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三、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四、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五、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须由市民爆科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六、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七、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六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1、看库人中央政治局定要坚审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
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座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设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六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看守员、驾驶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全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矿务会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分管副矿长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4、临时、少量地购买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供应点购定。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十一、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民爆科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绝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
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单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6、放炮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爆晒、地势较高面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
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9、利用班前班后和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十二、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
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五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
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
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
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第五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矿民爆器材管理制度
年
月
**矿民爆物品管理领导机构
矿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民爆物品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
成立民爆物品管理的工作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工作。
组
长: 成员:
**矿民爆物品管理监督机构
矿为加强民爆物品按法律、法规从事购买、储存和使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民爆物品进行监督。
组
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保卫科科长
供应科书记矿成立使用现场监督小组
组
长:各头面的班(队)长 成员:安监员
瓦检员
业务副科长
药库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药库队长是本队安全、火工品入库、运输、保管、发放、清退工作的管理责任者。
二、带头并督促本队人员执行国发(1984)5号和公安部发(1984)24号,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三、认真检查、核实火工品的入库、储存、发放及清退工作,做到手续齐全,帐、卡、物相符。
四、火工品的发放,核实专人专号的规定情况,核实是否按生产单位的计划单发放和清退手续的齐全。
五、搞好平峒药库到斜井药库的炸药、雷管运输工作,做到沿途有跟踪,到位及时入库,按措施操作。
六、做好药库各项帐务和各项记录工作,对过时帐务及记录,整理及时入帐保管。
七、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民爆物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按区出具的当日有效支领单和本人爆破员(IC卡)到指定药库领取民爆物品,领取时认真核对其数量和编号,发现有误和未编号的雷管,拒绝使用。
三、严格执行雷管、炸药分装分运的人力运输规定,且在途中互相监督和照看,严防携带的火工品丢失和被抢。
四、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和连线,严格执行“四人”(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
五、放炮结束要清理放炮现场,发现有未爆的雷管和炸药要收集在专用箱中,退回药库。
六、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药库,其数量要有班长和安检员的签字认可。
七、发现本人领用火工品有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班队长及区管理人员,且积极参予追查火工品的下落。
药库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上不交、下不接。上岗人员须携带上岗证和要害证。
二、严格执行进出库人员的检查和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跟随进库人员巡视库区。
三、火工品的发放,严格按生产单位支领单发放,并检查核实支领单的两章两证。
四、雷管的发放必须做到专人专号发放,雷管的编号不许少编、漏编,不编号的雷管禁止发放。
五、在库内搬运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轻拿轻放。
六、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做到当班需要多少,从库中取多少,当班未发出的炸药、雷管不许存放在发放点,要放回取放处保存。
七、当班发放的火工品,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记录,使用手持机要操作准确,及时操作。
八、当班的发放及清退原始单据当班整理,并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清退的雷管必须及时放入炮工的专人柜中。
九、积极参加火工品的相关知识学习,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矿、科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及时清扫库中责任区的卫生,保持库内清洁。
十一、当班库工对进、出库的通道至少检查三次,查看锁及设备是否完好。
药库交接班制度
一、药库工必须在库内交接班,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二、交接班时,应将本班药、管支领、退还情况向下一班详细交待清楚。
三、认真清理帐、卡、物,做到三对口。帐、卡、物不符时,必须及时向队、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四、交接班前,应将库内的管、药和所用工具清点一遍,并码放整洁。
五、交接班前必须把库内卫生清扫一次,做到整洁卫生。
六、若当班存在的工作问题,应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留有文字记录。
七、凡交接班人员未按上述六条规定执行,接班人有权不予接班,并视情况对交接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爆破器材物品库出入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一、药库值班员是本班库出入人员安全检查登记的直接责任者。
二、凡需进入药库的非本库人员,首先检查其“要害证”,检查内容有:像片相符、内容齐全无涂改、有公安或保卫部门的公章。无“要害证”者,一律不许进入库内。
三、非本库人员进库后,在临时发放点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进、出库时间、姓名、职务、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进库的原因、登记日期、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四、非本库人员进库后,值班人员在临时发放点要检查来者的着装是否符合要求(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检查是否带有烟火等。
五、来者随身携带的物件(如矿灯、自救器及其它物品)要取下,存放在临时发放点,不许带入炸药、雷管存放区。
六、入库人员巡视时,值班人员要派一人跟随,提醒来者不得随意翻动药库的物品。
七、严禁在库内进行参观、拍照和录像等活动。
电雷管的导通、搓码编号
一、电雷管的导通、搓码编号工作必须由责任心强,经过政审合格和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否则不能从事上述工作。
二、导通和编号工作要分开,不得在同室进行;发放的雷管必须搓码编号,编号必须清楚,并做好记录,(雷管编号必须与每个炮工的放炮证编号相符)。否则不准发放。
三、使用搓码机搓码编号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工作原理,掌握调试要求及日常维护,并持证上岗。
2、搓码机工作前应调试、验证码平面是否低于滑块平面0.02——0.03MM,否则必须进行字码平面的修整。
3、采用同批号或同厂家的空雷管调试,首先应将压力调节器上的螺杆旋进顶至死点,然后均匀地将螺杆向外旋松,三次即可。
4、工作室应设有防静电设施,搓码机及防护板应安装在导静电胶板上。
5、操作人员应穿戴棉制工作服和手套操作。工作室内不允许贮存无关物品,并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工作室内最多定员为两人;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7、一个工作台配备存放50发雷管的安全箱一个。操作前应将雷管抽成单发,并将脚线末端短接。
8、操作前必须调节好防爆定位器,以便使字码搓在要求位置;字码位置必须控制在雷管塑料塞裸露端8——30MM处,严禁搓在其它部位。
9、在搓码过程中,严禁雷管未取出,就进行复位操作。
10、不按上述要求操作,罚款100元。
四、雷管导通与编号工作地点,要远离炸药贮存地点。雷管脚线不能与四周墙或其它电气设备相接触,导通雷管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被导通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安全箱内。
五、导通雷管数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技术要求,发现不合格产品,不能乱丢乱扔,要交药库值班人员造册登记,统一集中管理,以便销毁。违者罚款100元。
六、导通仪器要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定,仪器发现故障要停止使用,仪器检修工作必须送国家计量部门,严禁私自修理,更换电池必须到地面值班室进行。否则罚款50元。
七、非导通人员严禁进行导通工作,队长要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导通雷管计划,并保证库存有全矿三天以上需用量的合格产品备用。否则罚队长50元。
八、导通工作要作好原始记录,标明出厂时间、编号、厂家、导通时间、导通数量、导通人员姓名备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登记,要经常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搓码编号工作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并按生产单位计划单进行编号。
爆破材料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凡新进炸药、雷管,只准存放在药库内,并清点、入帐,其它地点严禁储存;否则对分管科研部长、药库队长各罚款100元。
二、药库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炸药、雷管储存、保管过程中要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检查,防止受潮、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并应按爆破器材生产日期及进库秩序先后发放,坚持先入后出的原则。若发生自燃、自爆时,必须立即向公安科汇报,并协助调查。
三、各库房储存的炸药,雷管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在指定地点,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箱与墙、箱与箱之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码放整齐。
四、药库要严格门卫制度,严格进门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周围吸烟,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违者罚款50元;库内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五、药库必须建立完善的领、退手续,建立入库验收检查和登记制度,进库储存量与发放量要做到手续齐全,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追究药库队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药库必须备足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库内要注意防潮、防水工作,水沟要经常清理,确保畅通,雨季加强平峒药库的防洪工作,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水情,发现洪水危及药库安全时,要及时上挡水墙板,并及时向科里边汇报情况。
七、库内要严防鼠类活动,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进行灭鼠。
八、爆破器材进出库,要严格手续,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验收,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否则,有关人员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按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私拿私分,擅自处理,违者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爆破材料的发放、清退制度
一、放炮员支领和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采区盖章审批的计划单办理领退手续,并按放炮员雷管编号进行雷管发放,严禁未编号雷管出库。未按上述要求领、退爆破器材的,一经查出,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爆破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临时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三、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亲自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若使用单位领导安排其他人员代领,则该单位正职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药库工作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否则该工作人员开除矿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的数量,必须按采区审批的计划量进行领取,药库不得超发审批数量。放炮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计划单,一经查出,开除矿籍。
五、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运送、存放),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以查出,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开除矿籍。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退交手续,若有做成引药的雷管,必须在远离药库或没有人员的安全地点拆除方能退交。超过规定退交时间(一般为16小时)的,罚款100——500元。
六、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以当班班(队)长严格审核签字,否则药库值班人员不予办理手续,严禁其它人员代签,否则,罚款100元。
七、药库工作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对清楚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并做好记录,签字备查。
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制度
一、派往提运爆破器材的采购员、武装押运员、驾驶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物品,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由分管矿长负责安排;必须是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车箱底必须垫橡胶板,对排气管要进行改造,杜绝火星进入车箱内;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否则严禁装运爆破器材,违者开除矿籍。
三、炸药、雷管严禁同车装载,炸药包箱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小于四层;雷管箱不得侧放、倒放和堆码二层以上,并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装车完毕后,应用帆布覆盖并捆紧后方准行车。
四、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拖车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载运输。
五、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公路上运输,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通过集镇村寨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运输雷管、炸药的车辆与其它车辆不能尾随而行,至少要有30米以上的距离。
六、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得装载其它任何货物,严禁乘坐其它人员,严禁在车箱内吸烟;违者开除矿籍。
七、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在远离集市、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违者罚款100——500元。
八、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持枪坐在车箱内,随时注意周围的情况,严禁在车箱内抽烟、睡觉,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200元。
九、爆破器材到达矿药库后,必须立即组织卸车,卸车工作必须在白天进行,卸车只能由药库工作人员进行,押运人员负责警戒,严禁其它人员进行卸车现场。雷管、炸药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当天运送的雷管、炸药必须当天装卸完毕。
十、炸药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猛烈碰撞、抛掷、翻倒或坠落,必须做到轻拿轻放。
十一、由平峒药库向斜井药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向斜井药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由平峒药库向矿调度汇报,否
则,有关单位有权拒绝运送爆破材料。
2、由矿调度负责与井运和机电调度联系往下运送爆破材料的时间,然后通知供应科什么时间内在平峒装爆破材料,供应科装好后汇报矿调度;再由矿调度通知平峒药库爆破材料出库时间。
3、必须由药库装卸工将爆破材料搬到专用矿车内(矿车内垫有木板、胶皮,上加盖),运到工业广场的指定位置,押运人员要负责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现场。炸药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2/3;电雷管只准堆放一层。爆破威特材料箱必须用纸壳等固定住,运送时不得滑动、挤压、碰撞;否则不准运送爆破材料。
4、药库人员装好爆破材料后向平峒药库汇报情况——装多少药、多少管及装卸人员姓名,之后待命。若出现爆破材料运到工业广场30分钟后,仍不能往井下运送的情况时,必须由平峒药库向矿调度汇报,由矿调度通知公安科派人员看守,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5、运到斜井药库后,由斜井药库的接收人员向队长汇报接收情况。若数目不符时,必须及时将装卸人员留住,并向矿调度汇报,仔细检查;查出责任者后,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6、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写有“危险”字样的标记,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
7、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另外还要有一名押运人员提前下到斜井车场的安全地点等候;放车时,运送炸药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运送电雷管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车辆发生震动。
8、装有爆破材料的矿车到达下车场后,再由机车运往斜井炸药库。机车运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威特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送;如果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装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大于2M/S。③、除跟车、护送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或运送其它物品、工具等。跟车、护送、装卸人员都必须坐在尾车内。违者罚款100元。
9、机车将装有爆破材料的矿车运送到炸药库外的指定位置后,由装卸工将炸药运进炸药库放好,交炸药库管理人员管理。
10、在运送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由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药库队长巡回检查制度
一、药库队长必须严格管理,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二、对所属药库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回检查,重点药库相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并认真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
三、认真检查日、旬、月报表,帐、卡、物对口情况,管、药分装情况,交接班情况。
四、巡回检查时间,班次应合理搭配,灵活掌握,三班巡回检查,次数尽可能相等,切实加强四点班、零点班的检查工作。
五、重点加强节日巡回检查,也可以同公安部门一起进行,凡发现有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队长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带领全队职工搞好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矿井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火工品管理责任状
我对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到位和不遵守火工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愿意承担下列责任。
一、因自身审查两章两证(爆破作业证、炮工上岗证、单位公章、行政正职的行政章)不严、不细,造成火工品未按规定发放,承担经济处罚责任,如有流失到社会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因自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自己当班的时间,因自己疏于巡查和看守,造成火工品被盗或丢失,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自身业务不熟悉,审核不细,造成当班帐、卡、物不符,记录不齐、不完整、有涂改现象,造成科管理混乱的,自愿承担经济处罚责任。
五、对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我愿承担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
六、涉爆单位的区科长、采掘队长及药库队长,因管理不善,出现履职不到位或不遵守火工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我愿承担自此带来的经济处罚责任和法律责任。
爆破器材库防火制度
一、库内不设置电器设备,库内的照明设施要有防爆性能,照明线路出现老化要及时更换。
二、库管员严格遵循药库内禁烟、禁火规定。
三、库管员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的《出入安全检查登记制度》,凡不符合进库标准的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四、库内按要求配备齐全灭火器、砂箱、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检验。
五、库内的爆破器材按《储存保管制度》要求进行放置。
六、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要求,消除防火隐患。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销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二、销毁前要编写销毁报告,报告中要说明被销毁器材的名称,数量和销毁原因。
三、销毁爆破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销毁爆破器材要送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盘县公安局备案,得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五、销毁工作必须在有经验的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员)亲自指挥和组织下,有懂爆破器材性能的工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六、销毁的爆破 要做到手续齐全,逐一清点,建立台帐,做好出库的帐务处理。
药库工、放炮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一、当班库工未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的责任者,每次处罚100元。
二、对进出药库人员,库工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登记的当班责任者,每次处罚100元。
三、当班的库工,若班中脱岗视为一级“三违”,处罚1000元。
四、对火工品的领用、发放,未认真核实支领单和炮工证件,造成未对号领用、发放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五、雷管领用、发放:出现雷管漏编号或未编号的放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六、当班领用、发放的帐、卡、物不相符、记录不齐、不完整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七、当班的发放单据,清退单据不整理,有丢失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八、班前喝酒入井,班中睡觉的责任者,处罚50元。
九、因操作手持机不当,因自身原因造成手持机损坏的责任者,罚50元。
十、矿安排的工作,有能力、时间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50元。
十一、无故不参加班前会和职工培训的责任者,处罚50元。
使用手持机入库发放清退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暂行)
一、库管员必须使用本人的库管员卡进行操作,不得使用他人的卡进行操作(科、队管理人员另有安排除外),违者负激励50元。
二、库管员卡密码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卡密码,必须由科统一安排进行,违者负激励50元。
三、手持机在不进行入库、发放、清退等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将手持机电源关闭。
四、平峒值班库管员负责对备用电池进行充电和管理,并实行备用电池交接班手续;当班电池未充电,影响下班手持机正常使用的,当班值班保管员各负激励100元;造成备用电池丢失,照价赔偿,由当班值班库管员共同承担责任。
五、严禁在手持机上进行“设置”操作,若因在手持机上进行“设置”操作而造成手持机无法使用或影响生产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负激励500元。
六、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库管员不得在手持机上进行“出库”操作,若进行“出库”操作,将追究责任的责任,并负激励100元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科、队管理人员安排除外)。
七、使用手持机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图进行操作。
八、在手持机操作过程中。若操作人员发现操作错误,不能正确纠正错误,不得再进行操作,必须及时向平峒药库汇报,在科、队管理人员安排有关人员后,再做处理。为不影响正常发放、清退爆破物品,值班库管员应立即采用手工记录的方式进行发放、清退,记录时必须将爆破物品的数量、编号、爆破员姓名、爆破员卡号等记录清楚,保存好所发爆破物品的条码。同时将支领爆破物品的爆破员卡留下,并保管好,待手持机处理好后,再将已发放的清退的爆破物品信息输入手持机,将爆破员卡发还给爆破员。
九、本班使用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时,当班库管员必须向下一班库管员交待清楚,因操作错误造成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的,在手持机未处理好前或没有得到科、队管理人员同意,当班库管员不得下班,必须协助相关人员,待手持机处理好后方可下班,违者负激励100元。
十、当班库管员随时注意手持机电池电量,并将电池容量告之下一班库管员;当电池容量不足需要更换电池时,必须向平峒药库汇报,由平峒值班库管员准备好电池,由斜井库管员带到斜井进行交接班手续,交班库管员负责将容量不足的电池带到平峒药库交与平峒库管员进行充电。因没有汇报、没有告之、没有询问电池容量或没有携带电池等原因,影响手持机正常使用的,负激励责任者50元。
十一、手持机和电池实行现场交接班管理,接班库管员在接班时要对手持机完好和电池容量进行检查,发现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或电池容量不足,应及时向平峒药库汇报;交班库管员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没有得到科、队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下班。倒换手持机使用也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十二、值班库管员发现爆破员使用的爆破卡不是本人的卡,不得发放和清退,同时将该卡扣留,并及时向科和平峒药库汇报,违者负激励500元。
十三、使用手持机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号在记录本上记录清楚,违者负激励50元。
火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特编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一、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的各种原始记录,按时填写、更换各种报表,数字要准确、整齐,做好统计工作。
二、按规定设置双岗,确保药库每班都是两人同时上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三、矿、科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调查实际、熟悉掌握现场情况,搞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次上岗检查后,要在“进出登记管理记录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并签名。
四、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管理的支领、清退、运送、导通、储存、保管及销毁等各项管理。
五、对报废的火工品加强管理,无乱扔乱放,做到统一收存,按规定报销毁措施。
六、加强对火工品的支领、使用及清退工作,严格把关,对于生产单位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支领人员要当班进行清退。所有药、管的帐、卡、物都必须做到“三对口”和有记录可查,无遗漏。
七、对“进出登记管理记录本”、药库警铃、电话随时与公安科保持联络完好,遇有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对无“要害证”的人员,坚决不让进入库区。
八、对生产单位的支领人员凭本单位用料计划支领火工品,支领计划单要“两证两章”(炮工合格证、上岗证、单位公章、区长章)齐全,否则不予发放。严格监督把关,杜绝多发、错发火工品。
九、加强对雷管的搓码编号管理工作,做到“发发有号、对号发放”,对于无号不导通的或报废的药、管严禁发放。
十、加强对药库内电缆吊挂、电气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失爆。
十一、药库工作人员必须每班对上述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贯彻执行,对安全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的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十二、为防止火工品的流失,对出现火工品的丢失或帐目不清的责任者,实行重罚300—500元。
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特编制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如下:
一、矿成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小组 组长:矿行政正职负责人
成员:矿党委书记、安全副矿长、火工品分管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公安科、通风区、各采煤区、开拓区、机电科、井运区、供应科、安检科、救护队、生产技术科、矿调度室、矿医院等各单位行政正职及支部书记,药库队队长等人员。
二、火工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矿调度室主任担任。
三、火工品事故的监控措施
1、公安科、供应科对报废的火工品加强管理,无乱扔乱放,做到统一收存,按规定报销毁措施。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管理的支领、清退、运送、导通、储存、保管及销毁等各项管理。严禁烟草、汽油、沾油绵纱、明火等进入药库内。
2、矿、科、队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调查实际、熟悉掌握现场情况,搞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次上岗检查后,要在“进出登记管理记录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并签名。
3、药库警铃、电话随时保持完好,做到随时保持与公安科保持联络完好,遇有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对无“要害证”的人员,坚决不让进入库区。
4、按规定设置双岗,确保药库每班都是两人同时上岗,严格交接班制度。加强对药库内电缆吊挂、电气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失爆。
5、药库内消防设备、装置必须齐备、完好,发现火灾隐患等问题要及时整改。
6、加强对火工品的支领、清退工作,严格把关,所有药、管的帐、卡、物都必须做到“三对口”和有记录可查,无遗漏。一但核实火工品丢失不在,公安科必须迅速展开追查工作,直到火工品有明显下落为止,防止火工品流失
到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四、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
1、一但出现火灾时,若火势较小,工作人员必须一人负责灭火,另一人负责立即汇报科、矿调度及公安科;若火势较大,工作人员必须分别从药库的两边撤出,将防火门关闭,立即汇报科、矿调度及公安科。
2、矿调度接到药库着火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和其他火工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同时立即通知井下可能受到影响的采区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相关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药库周围环境的所有人员及物质。此外,公安科负责警戒工作,防备坏人趁此机会偷盗火工品。
3、由救护队、公安科组织抢救人员的同时,由火工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熟悉掌握火工品性能、特点知识的救护队人员抢救药库内的火工品,以防止灾害范围扩大和减轻损失。
预防爆破材料丢失管理办法
为预防矿爆破材料丢失,给社会造成危害,切实加强爆破员及库管员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预防措施
一、涉及民爆物品的保管、使用单位要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成立民爆物品管理监督人员,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民爆物品的不丢失。
二、库管员接收购进的民爆物品,严格按送货单组织验收,发现不符应立即汇报。
三、库管员严格执行进、出库检查登记制度,按岗位责任制要求自己和卜先知同事。
四、从平峒药库往斜井药库送民爆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五、民爆物品的发放和清退必须符合发放、清退制度的要求。
六、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放炮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同时加强对现场民爆物品的使用量清查,禁止私拿和流失。
第二部分
发现丢失的处理程序
一、经核实,确认有民爆物品丢失,库管员应立即向矿保卫科或地方派出所、公安局汇报,同时向科和矿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
二、汇报时要说清民爆物品丢失的名称、数量和大致经过原因。
三、矿保卫科或地方派出所得到民爆物品丢失的汇报后,应立即组织对丢失物品的追查,至追查到该丢失的民爆物品为止。
四、民爆物品丢失单位要积极组织自查和协同安全部门的追查。
第三部分
对责任者的处理
一、因药库工和放炮员履行岗位责任制不到位,未造成丢失的结果,按其岗位追究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造成民爆物品丢失,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安机关或上级部门的处理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