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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2-102213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12:57: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修订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

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

必须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

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一年,也可短于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五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

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

需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一年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投保极短

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及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三、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

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足75%投保,或投保人数低于8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四、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更换被保险人(已发生给付的保险单不能申请换人)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出具书面申请送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保险费收据;

4、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

亡日期给付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身还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

险人身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保险费×25%×(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第二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202_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红利

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红利公布等待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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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险

合同期满、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

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

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

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龄

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每份1000元。

二、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确定。

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

定的限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等比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保险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的有效保险金额与根据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所确定的有效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有效保险金额。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申领人应于被保险人生还三十日内将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释义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等情形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本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第三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还本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重大疾病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章 重大疾病还本的范围及定义••••••• 第四条 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还本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罹患下列各种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五条 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还本,其定义如下: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典型的胸痛症状;(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七)脊髓疾病:指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八)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事故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疾病。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而且未曾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已缴保险费(不计息)作为满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身故;

(二)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的自杀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乱及其他类似的武装**;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烧或辐射导致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因此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还本;

(七)其它未在本保险中列明的疾病。

••发生以上第(二)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其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第六章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第七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条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的每年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八章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时止。

第十二条 本保险属定期保险,其缴费期分为趸缴、十年限缴、十五年限缴、二十年限缴四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档,但缴费期满时,以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第九章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每期保险费可按年、半年、季、月分期缴付(具体标准见附表)。按年缴付,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缴付,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半年缴、季缴方法同上。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缴费方式。••••••• •••••••第十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及载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三)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医师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报;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第十五条 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三)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及载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第十八条 自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给付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一章 效力终止、效力恢复•••••••

第二十一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未缴付保险费的,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的前一日仍未缴付,而保险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垫款的利息,按当时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当垫缴保险费的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方可申请复效。

••申请复效经本公司同意,并且自投保人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方可于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第十二章 告 知•••••••

第二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缴付保险费满两年,并且保险期限已满两周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规定退保金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如果到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借款利息,按当时人民银行的五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身故者,本公司可按该项裁决视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退还本公司。同时,如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承保条件,在投保人补缴了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自次日起恢复效力,其他情况可按退保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年龄者,则合同无效,所缴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二)真实年龄未到保险合同规定的最小年龄者,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到达最低承保年龄当日起生效;

(三)错误的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致多缴部分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部分;

(四)错误的年龄小于真实年龄的,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觉,则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确定保险金额。

第三十条 缴付保险费满两周年,并且保险期限也已满两周年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愿继续参加保险的,可提出退保申请。本公司接到申请后,将及时按规定给付退保金。其逐年退保金额见附表。••申请退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提供如下证件:

(一)保险单;

(二)退保申请书;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

(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保险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则按退保处理。减额后的续期保费按新标准缴纳。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亦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在投保人补缴了增加部分的保险费后,保额即可增加。增额后的续期保费按新标准缴纳。••••••••••••••第十四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的住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按所知投保人的最后住址发送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发生争议而又协商无效时,双方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第四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家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企业性质为全国性、股份制寿险公司。作为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可经营一切人身险险种(含各种法定保险)。合众人寿率行业之先提出了“合众保险,理赔不难”的服务举措,为其在行业内外赢得了广泛赞誉。

合众人寿以中国传统思想的精髓“和合”文化为企业理念的基石,以“和合各方利益,实现多赢共好”为核心价值理念,倡导一种简单和谐、共同分享的企业文化。“和合”文化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化解人世间的风险,用今天的积善求和应对明天的变化,通过合众人寿数万员工的共同努力,最终达到和睦共生、和谐共事、和美共荣、“司和万事兴”的完美境界。

合众人寿股东由中发实业集团、意大利欧利盛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太阳生命保险株式会社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组成。

中发实业集团创建于1993年,是集房地产、金融、医药、物业管理等为一体的大型股份制民营企业。集团现有成员企业13家,其中控股企业5家,参股企业8家,资产总额近百亿元人民币。

意大利欧利盛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为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寿险公司。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意大利联合银行和意大利圣保罗银行合并组成,目前是意大利最大的银行集团,总资产达612亿欧元。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经营领域都居于意大利领先地位。日本太阳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成立于1893年,是日本第四家人寿保险公司,隶属于T&D保险集团。截至202_年3月末,集团总资产在日本国内寿险界居第五位。

202_年11月,意大利欧利盛人寿股份有限公司(Eurizon Vita S.p.A)购入合众人寿19.9%股份,成为合众人寿第二大股东,也是合众人寿历史上的第一家外资股东。202_年5月,日本太阳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入合众人寿5.09%的股份,成为合众人寿第二家外资股东。与此前意大利欧利盛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每股6.5元的价格相比,太阳生命入股价格再创新高。

合众人寿自从成立之日起,就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有效实现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公司高速发展,高效成长、科学民主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合众人寿分别成立了合规、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管理等各项专业委员会,建立了系统的经营会议制度和沟通体系。通过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公司逐渐形成了“民主、和谐、通畅、平等、开放、包容”的良好局面。

合众人寿致力于为社会大众提供人文关怀的寿险产品和服务。公司开发了一整套完备的产品体系,覆盖传统的长期寿险、分红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短期险产品等种类。合众人寿拥有业内领先的集中后援运营系统,公司每一份保单可以在24小时内经总部核保,充分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在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中,合众人寿提出“理赔不难”口号,推出了“延滞付利息”等全国首创理赔六大特色服务,在产品和服务上创造了多项业内纪录。

合众人寿秉承“投资于人”的理念,将员工视为公司最重要的资源和最宝贵的财富,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薪酬福利待遇与学习培训机会,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使合众人寿成为引才、纳

才、聚才、留才之地。公司通过明晰的企业战略、明确的发展目标、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奖惩分明的工作制度,全面激发员工的最大潜能,实现个人与公司事业的双重成功。

作为企业公民,合众人寿秉承“和合各方利益,实现多赢共好”的企业价值理念,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奉献爱心。合众人寿先后向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科学家等赠送了累计保额近10亿元的保险产品。此外,合众人寿还积极参与“春蕾计划”、国际戒烟大赛、“保护母亲河”植树活动以及启动保护黑龙江扎龙、兴凯湖、三江、洪河等四处国际湿地志愿者计划。

202_年8月,合众人寿启动了“合众助学行”大型公益活动,先后在合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北京、湖北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寻访高考贫困生作为资助对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该项活动将每年举办一次。随着合众人寿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设机构的不断增多,“合众助学行”活动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更多的贫寒学子将从该项活动中受益。

202_年初南方雪灾,合众人寿快速反应,捐赠了湖南三位烈士子女从现在到大学毕业的学费,紧急派出4支慰问组到雪灾一线看望受灾群众,共筹集捐赠善款近200万元,同时合众人寿还向全社会承诺:向所有在202_年抗击雪灾中的烈士子女捐赠学费,直至大学毕业。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合众人寿及员工向灾区捐赠427万元资金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紧急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药品、棉被等物资运往灾区支援灾区人民。同时,合众人寿宣布优先录用地震灾区在外就读的大学生,以保证灾区子弟能够尽快解决工作之忧,参与建设家乡的工作;并将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牺牲的烈士子女纳入“合众助学行”,捐助他们从现在起至大学毕业的学费。

合众人寿自成立以来,努力践行企业公民职责,获得了广泛的公众认同和社会荣誉。202_年/202_年,合众人寿连续两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服务满意单位”荣誉称号;202_年9月,首届亚洲品牌盛典在香港举行,合众人寿由于在产品、服务以及营销模式上的不断创新,被授予“亚洲品牌创新奖”,董事长戴皓获得亚洲品牌创新人物奖。202_年1月31日,合众人寿在“第三届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论坛中荣获202_“中国保险服务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称号,董事长戴皓被评选为”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202_年10月,合众人寿获得“中国最佳雇主企业奖”,董事长戴皓荣获“中国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称号;202_年10月,合众助学行入围“中国最佳品牌建设案例”;202_年12月,合众人寿获评“寿险理赔最迅速的保险公司”;202_年1月,合众人寿获评“202_保险业最具创新营销奖”;202_年6月,合众人寿被授予“202_中国最佳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奖”。

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拼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金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合众人寿也必将达成自己的愿景:202_年发展成为国内前七大人寿保险集团,202_年成为国内十大金融企业集团,最终发展成为一流的综合金融企业集团。

第五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不动产事业部是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不动产投资机构,以不动产投资和国内高端养老产业综合体运营为主要经营模式,拟在全国省会级城市投资建设以“合众健康谷”为主题的大型地产运营类项目。合众健康产业项目聘请国际知名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建成后将引入国内外知名的酒店运营商、商业运营商、健康养生运营服务商、度假村运营商,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的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南宁合众人寿健康谷项目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龙岗片区江湾路西侧,占地约1000亩。项目计划总投资60亿元,规划功能分区主要有养老城、养生城、医疗卫生城、旅游度假休闲区等,建设目的是为生活在南宁及周边区域的老年人提供基础医疗保障、休闲运动养生等全套养老服务。项目定位为全力打造华南地区高端健康养生服务基地,发展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健康养生、养老为核心业务,以临床医疗为技术支撑,以欧美养老服务商的运营模式为发展平台,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南宁城市发展的新地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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