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
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
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停、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实施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
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处
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权,应当坚持合法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坚持行政效率的原则,遵守法定时限,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
经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与依法应当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期限相同,或者超过应当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期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
[202_]121号)规定的时间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2_]51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业务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经法规司审核会签。
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规司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基准》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进行评估,提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部门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
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大队:
为准确界定和行驶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2_]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_年9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一条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筑,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
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处罚机关按照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荆杰
本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 城市节水的水价竹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竹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同时,强化节能减排日标责任评价考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卞竹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日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第四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
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
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
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
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
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对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逐个制定基准。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如地区差异较大,下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区域实际,制定本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由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决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就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违法的,应当予以纠错或者撤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撤销案件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责令备案,拒不备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2_]3号)和杭州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杭府法[202_]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深化全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对杭州市科技系统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市科技局组织机关各责任处室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开展了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
市科技局局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自查情况作了明确分工,要求机关各责任处室安排人员落实到人。重点就各处室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完成情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体会;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建议等内容开展自查。
通过自查工作,在已经制定并落实《杭州市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杭州市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杭州市科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处罚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以期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在权限上,在确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基础上,更加明确执法人员权限,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结构。在程序上,探索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在阳光运行、公开政务中,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行政执法回避、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实执行,强化内部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虽然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依据上级要求顺利开展,但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科技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还需加强各项科技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完善各项措施,使市科技局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着力打造法治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