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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2-59345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3 04:15: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附件1

检查重点内容

一、认定机构

1.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人员分工、会议制度、认定工作成效等;

2.是否超越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性认定标准和条件;

3.在把握认定权限、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4.在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如为提高评分而对同一申请材料进行重复评价等;

5.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是否已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

6.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的选取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对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及时按规定条件进行了审核;

8.是否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取消了相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9.是否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了有关举报。

二、中介机构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3.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4.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专家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档)打分的情况;

3.评价意见与分值是否相符,评价意见是否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4.有无违反专家纪律的情况。

四、高新技术企业

1.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2.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3.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5.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2 —

五、认定条件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发费用归集

1.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四)人员

1.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六、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1.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3.认定机构是否对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篇:201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201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文件要求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 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本次检查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自查如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计算依据是企业总收入,故不能以分支机构申报。

另外,申报高新首要基础须为企业法人,所以分支机构不能单独申报。

三、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各项指标要求如下:

1、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技术领域: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发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4、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研发费用归集:公司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需达到一定比例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人员要求:申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 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五、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本文发于未名明德相关站点,转载请标明出处;如有疑问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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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范围: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新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粮食深加工新技术;矿产资源及深加工技术;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2、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

4、有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5、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6%;新办企业高新技术领域投入占60%。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工贸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7、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专职科技人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规范、齐全,纸质材料要有目录,目录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按要求进行排序。

2、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纸质报送材料和各市科技局、高新区(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三者要一致。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有申报材料要按书籍式装订成册(A4纸格式),请勿采用塑封和塑料夹子装订,以防止申报材料在各个运送环节中散落和丢失,影响申报效果。

第四篇: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根据本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具体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或复审。

2、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承办组织召开认定会议的有关事宜。

3、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4、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报告。

第七条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经所在地市(地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认定机构。

第八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七)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环保合格证明。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专家组在听取企业汇报的基础上,向企业提出质询,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根据专家认定意见,对会议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起草,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并向企业颁发由四部门盖章、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当重点审查第九条第四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条第四项进行公示与备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当在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核发更名后的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2008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8月22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出台了《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从而使四川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了更详细的规定。[1]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鼓励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组成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认定管理小组”根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和本办法全面负责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和复审工作。

(四)其他需“认定管理小组”确定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一)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的组织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的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四川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四川站的管理;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五)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六)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另行制定);

(七)向“认定管理小组”提交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报告,经“认定管理小组”审定后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可指导本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工作,并按照“认定管理小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小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 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管理小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管理小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管理小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本办法第九条

(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小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管理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五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原《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川科高〔2001〕5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2008内根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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