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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选举制度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2-95739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13:08: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组织选举制度

瓯海区人民法院组织选举制度

1、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党总支、支部委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一般采用直接选举。

3、选举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召开群众会议、党员大会,按规定职数和选举办法,民主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上级党委审查。

5、召开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6、选举产生的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组成人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第二篇: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

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现代多数国家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权威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第二,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

第三,平等性原则。该原则是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没有平等性的普遍性,不是真正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包括三个问题:差别选举制问题;复数投票权问题;少数派的利益问题。

第四,透明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开以及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

第五,自由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民投票是出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强制投票问题;秘密投票问题;选举的物质保障问题;选举的自由度问题。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

第一,政治录用方式。选举制度最直接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公职人员。

第二,实现代议制的方式。现代西方民主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第三,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有世袭制、委任制、指定接班人制以至政变等,选举制是现代西方最基本的政府交替的方式。

第四,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方式。在现代西方社会,选举成为检验政府权力的有效性和是否获得人民同意的基本方式。

现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政治意义主要表现在稳定政局方面。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为政府权力的和平交接和转移提供了有效保证,从而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调动了公民的参与和积极性。现代西方选举制度是以真实的、普遍的选举为标志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项

重要的政治制度,而且作为社会制度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第三,教育意义主要表现在培养了公民的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公民教育方面,选举比政治说教更直接也更有效。

现西方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选举中的金钱控制问题。西方国家的选举经费主要来自大财团。

第二,选举迎合选民问题。候选人在选举中未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根据选民的眼下需要制定竞选纲领和做出政治承诺,而忽视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第三,选举地理问题。执政党通过对选区范围巧妙的划分使自己在选举中处于较有利的位置,这与选举的平等精神是相违背的。第四,选举的实际影响的减弱趋势问题。随着议会地位的降低和行政权力的膨胀,选举的作用在现代西方社会就显得夸大了。

第三篇:选举制度

(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

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

①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规定选举日期

③进行选民确认工作

④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

⑤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⑥派人主持选举工作

⑦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①秘书组、②联络组、③宣传组、④组织组、⑤选民登记

及选举事务组、⑥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一)选区划分

(1)农村

1)选县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

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

1)独立选区

2)联合选区

3)混合选区

(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20天以前)

四、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㈠ 提名、推荐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选民10人以上联合推荐(提名数量不多于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㈡ 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1)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差额),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2)介绍、宣传候选人(录象、宣传材料、展板、见面会等等)

五、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一)投票

(1)地点: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2)人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二)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节 间接选举的程序

一、提名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选举方式

(1)直接投票选举

(2)先预选再正式投票选举

三、介绍代表候选人

四、投票

(1)地点:本级人大会议

(2)人数: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方式:无记名投票

五、计票

(1)确认投票有效

(2)统计投票结果(本级人大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

(3)当选

(4)再投及另选

(5)确认选举结果有效

六、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节 特殊代表团选举

一、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间接选举

1、香港、澳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

(1)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港、澳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为36名和12名,有选举权的,分别是各自居民中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

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

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

(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确认后公布

(4)选举

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

2)提名代表候选人

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

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20人,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分配。

3.选举: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节完善选举制度

一、提高直选程度

二、候选人的确定

三、竞选与候选人介绍

四、代表名额

五、选区划分

六、提高对选举的认识

第四篇:浅谈选举制度

浅谈选举制度

姓名:曹明

学号:1149025

班级:11级公共管理一班

关键词:选举,十八大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组织政权的形式,选举作为组织国家政权的古老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一,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现代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民主因素是古雅典、古罗马国家某些民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选举活动从纯粹的社会性向阶级性转变,开始成为统治者组织与分配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选举活动被限制于非常有限的范围,只是少数人的民主,缺乏选举制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

选举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具有自身的价值体系与广泛的社会基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选举制度理念与社会显示相互脱离的现象,使选举制度成为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选举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基础。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顾各方利益。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这都反映了它着重实质上的平等。第二,兼顾城市特点。

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1:4)、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第三,重视军队地位。军队占9%(265名)仅代表几百万军队。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各地区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大的会议,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区的选民的意见。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它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在近期开的十八大代表大会上,就是在会场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让各代表秘密的投票。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四、选举制度在十八大上的体现

党的十八大代表大会应该是选举制度的最终体现,他拥有极为开阔的选民基础,由来全国40个选举单位总共2270名代表组成,庞大的选民基础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40个选举单位本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进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个地区都有选民。2270名代表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几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区很多人民的意见,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每位代表的选票都是不记名的,绝对的保护了选民的隐私,是选民能够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识。选举权利在人大代表大会上的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52条规定“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给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个人对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解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有的属性。中国的民主制度应该还不是纯粹的民主,应该说现在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达到纯粹的民主。中国的选举就没有达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区的代表还是不能够按人数均分,还存在这不平衡的比例。1:4这个数字什么时候变成1:1的时候就应该是纯粹的平等了。纯粹的平等,绝对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国农村的选举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习,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被彻底的轰塌,选民

毫无保密性可言,绝对的暗箱操作导致谁钱多谁当选的现象。金钱成为了农村选举的最大依靠,村民们手上的选票不再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印上了金钱的符号。就拿我所在的村子来说吧,上次村民代表选举大会上的一张选票最高的居然价值1000元,这还不算上其他的物质补助。不知道是该悲该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选举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选举知识选举的一方面,毕竟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城市的选举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

第五篇:选举制度专题

选举制度专题

如何完善选举制度: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针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①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也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②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选举当天,现场应设立秘密划票间和一米线;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幺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③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④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责任,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⑤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⑥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⑦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有权采访选举过程,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自由报道和评论,从而大大增强选举的透明度。发展完善:我国的地方选举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地方选举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我国的宪法以及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选举制度作出了规定。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53 年和1954年,我国分别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和第一部地方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选举的组织和具体程序,奠定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为适应新的形势,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1979年重新修订颁布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此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又对这两部法律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改,对我国地方选举制度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实行直接选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 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2_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24岁,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只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组织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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