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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计划通知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2-68997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2 15:30: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上报201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计划通知

关于上报201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监察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1-02-14 17:12:50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部管三〔2010〕18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等系列文件(以下简称系列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分级监察和企业聘请专家两项制度,通过加强和改善政府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2011年度制定和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察(检查)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豫安监管三〔2009〕433号)(以下简称433号文)的要求,按照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重点检查、分级检查的原则,制定2011年度分级监察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监察计划要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要目的。重点监察企业落实系列文件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根据433号文安全标准化分级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豫安监管三〔2010〕4号)要求聘请专家,制定专家年度检查计划。企业自身的检查计划要与企业聘请专家的检查计划相结合,以落实系列文件为主要内容,检查计划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在2月2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的形式报送省局监管三处下列情况:

1.本部门201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察计划;

2.辖区内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察计划制定情况汇报材料;

3.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聘请专家检查计划和自查计划的制定情况汇报材料。

联系人:丁庆树联系电话:0371-65866827

电子信箱:hnajwhc@126.com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证上报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换证上报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业务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式工商核准通知书

说明: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参照《安全评价报告》

二、经营单位应注意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业务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提前三个月办理换证相关手续

三、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须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须知

2005年8月1日

一、检查对象: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程序

(一)简要介绍本次检查目的,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二)听取企业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重点了解:

1.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最大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施)。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4.企业是否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进行设计;

5.企业易燃易爆操作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要求尽可能不超过3人);

6.企业安全生产记录,历史上是否发生过一人死亡或多人受伤以上的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

7.企业安全投入和隐患整改情况;

8.企业目前是否在开发新产品、建设新项目;

9.同行业其他单位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及原因; 10.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三)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1.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安全检查记录;

7.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8.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等安全作业台帐;

9.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10.特种设备台帐和法定机构检测报告; 11.生产装臵、储存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2.生产装臵、储存设施消防验收意见;

13.危险化学品运输品种、数量和车辆、押运员资质登记记录台帐。

(四)现场检查

要求必须对企业危险生产装臵、储存设施进行逐项检查,重点检查:

1.检查危险化学品建筑物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2.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整洁,禁火区域警告标志是否明显; 3.车间防爆设计落实是否全面; 4.现场操作人员是否按规范作业; 5.危险岗位现场人员数量和逃生通道;

6.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设施、气体报警仪、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措施设施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配备齐全,符合标准;

7.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是否分类堆放,有明显标识,留足垛距、墙距、顶距、柱距,禁忌物摆放是否隔离;

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是否有防护堤。

(五)反馈检查意见

1.反馈检查意见,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当场填写《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

2.由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签字。

三、检查要求

1.我局检查人员应携带《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场检查表》,《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填写检查表各项内容。

2.对每个被检查企业必须作出危险等级和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证条件评估。

3.为提高检查效率,对企业基本情况了解和安全管理软件检查建议采用问答形式。对企业反馈意见要简明扼要,避免提出重复问题。

4.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场检查表》,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

5.各检查小组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安排检查工作,与当地安监部门落实检查企业,落实检查人员(专家参加检查每次安排一名),整理汇总检查资料,记录专家检查次数(以便统计支付专家津贴)。

6.要求当地安监部门携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回收企业承诺。通知企业准备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检查资料。

四、名词解释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类是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28℃至<60℃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类是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2.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10米,一、二级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安全间距12米,甲类生产车间、储存设施应在此基础上增加2米;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相距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相距5m,厂外道路(路边)15m,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相距30米;

甲、乙类生产车间、储存设施与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相距25米; 甲、乙类厂房、仓库与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相距25米;

甲、乙类厂房、仓库应与高压电线保持1.5倍杆高的距离。3.物质危险性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分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3项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肩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4项 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1项 易燃气体 第2项 不燃气体 第3项 有毒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1项 低闪点液体 第2项 中闪点液体 第3项 高闪点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1项 易燃固体 第2项 自燃物品 第3项 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1项 氧化剂 第2项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1项 毒害品

第8类 腐蚀品

第1项 酸性腐蚀品 第2项 碱性腐蚀品 第3项 其他腐蚀品

剧毒品是列入国家安监局《剧毒化学品名录》(品名录》(2002版补充)的347种危险化学品。

2002版)及《《剧毒化学

第四篇:贵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负责贵州省境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装卸作业连接确认制度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结论);

(十二)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持申请资料,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提交资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并经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七、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作业场所的定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黔安监管危化字[201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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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合法生产,服从行业领导。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一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并及时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开展必要的演练。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重要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内显著位置设有“严禁烟火、119火灾报警”等安全警示标志。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库内危险化学品要堆垛有序,摆放布局要合理,禁忌物料不得混放,保持通道畅通,剧毒品必须专库存放。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灭火器、消防水泵、泡沫灭火泵等消防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每月应进行定期检查,并认真记录在安全检查台帐内,做到有据可查。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各岗位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周知卡等上墙,并告知职工了解和严格遵守执行。

特具此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负责人(签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名)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上报2011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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