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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选用公文文种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2-101694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1 12:44: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正确选用公文文种

要拟写一篇公文,我们首先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文种来行文?

对于公文文种的正确选用,国务院于XX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确定。

然而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少数拟文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还是会出现选用公文文种不恰当甚至错误的现象。为此,笔者结合一些比较典型的例子,作一下探讨。

一、所选文种应当在法定文种之列

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行政机关的公文共有13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而“计划”、“总结”、“规划”、“方案”等则不在13种法定文种之列。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某机关一拟文人员就某一项工作起草了一份总结,并拟行文上报给上级机关,标题为“(省略发文机关)关于XX年×××情况的总结”。显然,将“总结”直接上报是不正确的。那么,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选用一个恰当的“载体”来行文。在上述例子中,因行文对象为上级机关,故该文可改为《关于报送XX年×××情况总结的报告》(该稿还可直接改为《关于XX年×××情况的报告》)。而当行文对象为不相隶属机关时,则可选用“函”来做“载体”。以下如《×××(发文机关)关于报送×××试点工作阶段总结材料的报告》、《(省略发文机关)关于报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发文机关)关于报送×××总结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XX年度×××需求计划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בxxx’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的函》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由于牵涉到“报送”字样,这里需要提一下另外一个细节,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办发〔1996〕3号)第十一条中的规定:“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其他省市是否也有类似规定暂不详。)

二、文种选用应当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关于这一点,笔者可为大家举一个例子:XX年上半年,本市某区因申请建立某产业园区,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某部门行文,在行文时选用了“请示”文种。根据《办法》的规定,“请示”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但根据一般常识,区政府与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由此不难判断,该区选用“请示”文种行文是不合适的。那么,作为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收到这样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来文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将错就错选用“批复”来回复“请示”呢?对此,《办法》中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而“批复”则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故类似上述例子可选用“函”来回复。在实际工作中,当发文机关需要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一般都选用“函”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正确选用“意见”文种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意见”是《办法》中新增加的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对于“意见”文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XX〕1号)中有详细说明。其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对实际工作极为有用,在此作了一个简单整理:1.“意见”既可用于上行文,也可用于下行文和平行文;2.“意见”作为上行文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3.“意见”作为平行文时,所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4.“意见”作为下行文时,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

在公文拟写过程中,如《关于报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完全可改为《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还有如《关于报送对×××办法(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函》、《关于报送对×××项目建议书审核意见的函》等,也完全可直接选用“意见”来行文。

第二篇: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

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

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常用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条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法规文件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事明确长期施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

规定。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内规章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实践中常用于: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褒扬先进模范事迹;总结并要求借鉴吸取具有较普遍借鉴意义的各种教训;批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错误做法、错误行为;告知性质重要、涉及面较宽的事物的动态、动向。通知。适用于批转有关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公告。用于地位较高、影响较大的机关向国内处公开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其具体适用范围与公告基本相同。通告。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须以政府而非政府部门名义)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与议定事项。....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简析几种常用公文文种的区别

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经常有同志文种混用,在这里,结合新颁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要谈谈常见且易混淆的几种文种如何区别,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同时也希望文秘工作者来共同探讨,以便提高我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对某事宜给予批准或明确答复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向领导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需要批准答复。

2、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报告则不受行文时限,事前、事中、事后皆可行文。

3、请示内容单一,要求一文一事,以便上级及时处理;报告则一文一事,一文数事皆可。

4、请示中可以反映有关情况,要有请示事项;报告中决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5、本机关难以解决或难以回答的问题用请示;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解决或已解决的问题用报告。

二、请示与申请的区别

1、申请是因业务或事务需要,按规定完成法律程序向上级或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社团说明理由,提出请求,希望得到批准的一种事务文书,也叫申请书或申请表。请示和申请都有请求原由、请求事项,但请示是法定公文,申请为专用书信,属于不同文种。

2、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录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

3、请示的行文对象固定,而申请的行文对象不定,请示的内容限于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公务或政策问题,写法规范。申请的内容不以系统、部门为限,写法不强求一律,且常以填写有关部门印制的各种表格代替。

4、请示的作者是法定的机关、团体,而申请的作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机关、团体或个人向有关方面递交申请,有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具或提交有关证明、证件、文件等,而请示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5、请示可以带附件,附件是请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

三、批复与批示的区别

批复和批示都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来文所作出的指导性意见,若分不清“请示”与“报告”,必造成批复与批示的混用。

1、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请示作出的同意与否、批准与否的答复;批示是上级机关或领导者有选择地、主动地就下级来文中的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的指示。

2、批复是法定公文,而批示不属此列;批示多以批转、转发下级来文的通知的形式下发。

3、批复对应的文种只能是请示;批示的对象则有报告、总结、调查报告等。

4、批复的结尾往往用“此复”、“特此批复”等词语;批示则用“望参照执行”、“望依此办理”等。

四、报告与汇报的区别

汇报又称“综合反映”,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或在本部门、本系统内交流情况的一种事务文书,报告与汇报都是陈述性文件,都可以用作向上级反映情况,但它们有如下区别:

1、报告是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成,以机关,团体的名义发出;而汇报一般不作正式文件,汇报的作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具有法定公文的权威和效力。

2、报告按公文处理程序制作,签发、上报,具有汇报性;而汇报一般作为内部文件刊登在“简报”等内部刊物上,用以推动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除具有汇报性外,还具有交流性。

3、报告的标题有固定写法;汇报的标题写法灵活,可以是文件标题,也可以是文章标题,无其他固定格式。

4、报告的内容可以是专题性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而汇报的内容则必须是综合性的,以综述经验、动态、情况为主。

5、报告用第一人称;汇报可以用第一人称,也可以用第三人称。

常用公文文种的特点辨析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佚名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2_-8-12 文种是内容性质、具体功用相同的同类公文的规范化名称,在公文上标注文种可以为撰写者和阅读者双双带来便利:有了文种,撰写者会有所遵循,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去创制能最有效解决特定问题的公文,并将其迅速准确地投入生效过程;有了文种,可以帮助阅读处理公文的人们一目了然地了解和把握具体公文的性质、公文对自己行为的影响,从而迅速确定办理这一公文的基本方法、程序与需采取的有关措施。但是,要真正获得这样的效果,其前提就是文种的标注本身必须准确,不能出现错用、误用。实事求是地说,要在目前我国常用公文文种的数量较多、文种之间的差别比较精细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非常需要我们努力研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若干在性质、用途相近相似的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他一系列特点认真进行辨析,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几组文种尤其有此需要。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发布)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十五、“会议纪要”与“协议”“合同”的区别

“会议纪要”可以用于记载会议的议定事项,有与“协议”“合同”相同的确定有关各方在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备忘待查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协议”“合同”奉行对等的原则,即文中有关当事各方在实现同一目标过程中的责、权、利的规定必须对等,不允许出现其中某方面只享受权利、利益而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的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的“霸王合同”。在“会议纪要”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则,作为一种处理内部事务的“备忘录”,它允许出现这种不对等。

第三篇: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导语】在了解了公文的基本概念以后,我们接下来学习如何正确选择文种,并对一些易混淆的文种进行区分。

一、文种的涵义

在公文写作和处理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并为同一种,对每一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就是文种的名称,即公文种类,简称文种。文种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须在标题中标明文种。

二、正确标明文种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

2.为公文的撰写提供方便。《条例》和《办法》都对每一类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法规、规章也对有些公文例如法规、规章、经济合同、法律文书、外交文书等等文种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一些文种例如总结、调查报告、启事等等,它们的用途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约定俗成的。而每一种公文的写法,也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共识逐步规范,有些文种的写法例如事故调查报告等等,还由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写作公文时,正确选择、标示文种,就能了解该文种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有利于提高写作效率和质量。

3.为公文处理提供方便。根据有关规定和惯例,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收发文机关处理公文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根据文种名称就可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请示属办件,要及时交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而报告属阅件,一般就无须答复,只需交有关人员传阅。

撰写公文时,务必正确选用文种。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都会损害公文的效用。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 1.选择文种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领导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规范的文种。绝不能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随意另选文种。

2.要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只有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上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用具有规定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种。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下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取呈报性的上行文种。当作者与主要受文者是同级或不相隶属关系时则只能选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种。

3.要看作者权限。有一些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如作者不具备规定的法定权限,则不能使用这些文种。如命令、决议、议案、公告等等文种的使用。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每一种文种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只在实现某一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有效。因此,应选取最有利于表达和实现具体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种。

四、正确区分一些易混淆的文种

公文中有的文种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使用时容易混淆。能否正确选用文种,直接关系到公文质量的高低、表达效果的好坏和公文处理的方便与否。强调公文文种规范,尤其要注意正确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种。

(一)决定与决议

他们都是带有制约,规范、指挥或指导作用的指挥性公文,在性质、写法上都有许多相似之处。

从写法上看,他们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写主送机关,而可在文尾抄送栏标明“主送”或者“分送”单位。正文都由行文依据、行文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都可视内容多少写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总分条文式和分部式结构。但是他们又有以下显著区别。

1.成文过程不同。决定可经会议议论通过,也可由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领导审定签发。而决议成文程序严格,须经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例如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才生效。

2.发文机关(组织)不同。各级领导机关及机关、单位领导机构都可以制发决定;而决议只能由圣手关会议发布,不能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制发决议。正因为如此,决议己不再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常用公文。

3.涉及内容不同。决定内容多为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因此它可分为部署指挥重要工作的决定(简称部署性决定)、处理具体事项的决定(事项决定)和表彰处分决定。决议内容多是某系统、某单位、某组织带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决策事项。它可分为部署指挥性决议、批准性决议和专门问题决议。

4.作用不同。决定都带指令性。起领导、指导作用。决议则有多种作用:有的带指令性,如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农业的决议》;有的带说理性,对有关人和事做出评价,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千历史问题的决议》;有的带号召性,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有的带批准性,如党代会、人代会对各种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

5.写作格式上签注和落款不同。决议都在标题下加括号签注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正文后就不另标落款了。凡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同决议一样签注;由领导人签发的决定,则在正文后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二)公告与通告

公告和通告都是周知性公文,内容都不涉密,都要公开发布,登报、张贴、通过电视播出或广播,其写法也相似。但他们也有明显区别。

1.内容适用范围不同这是两个文种最主要的区别。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某些法定专门事项,通告用于向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2.制发单位不同公告由较高级别的国家机关、人大机关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定机关制发。规定胜通告多由政府机关或者机关单位领导机构发布,周知性通告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发布。但党的机关正式常用公文一般不用这两个文种。

3.发送对象不同公告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法定有关方面发布。通告向一定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布。

4.作用不同公告强调法定权威性,其周知事项常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除法定机关或者较高级别行政机关外,基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用公告行文。规定性通告有一定的规定性,涉及的事项往往要求一定范围的机关、单位、群众遵守或办理,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力。而周知性通告只具有告知性、知晓性作用。

特别要注意不滥用公告。(三)请示与报告

它们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重在呈请。报告重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2.呈报时间不同。请示要事前行文,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

3.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且一般必须逐级上报。报告有时可有多个主送机关,如情况紧急需要上几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4.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均属阅件,收文机关对其不作答复。

5.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解决、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6.写作侧重点不同。它们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正因为有上述区别,绝不能把向上级请求批准、指示的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四)请示与函(请求批准函)这里的函专指用于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请示和请求批准函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请示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机关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请示既可用于请求批准,又可用于请求指示。函主要用于请求批准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受文机关复文方式不同。请示的受文机关以批复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指示。函的受文机关只能用函(审批函)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答复。

(五)批复与函(审批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审批函。批复和审批函都可用于审批有关事项,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批复是下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批复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单位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批复既可用于作出批准,又可用于作出指示。函主要用于审批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规划与计划

规划、计划都属计划类文种,但在使用上有区别。

规划是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内容比较概括的长远计划,常常是对工作方向、目标提出提纲式、原则性的计划。

计划则可用于各种情况、各种场合。但从时间角度来区分,内常用计划;从机关单位的层级来区分,基层单位常用计划。其内容更为具体,通常包括目标任务(做什么)、工作措施(怎么做)、步骤时间(什么时候谁做)、督促检查(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七)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的区别

尽管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在写作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但它们毕竟是外部结构相似而性质极不相同的两类公文。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效用不同。法规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而管理规章是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组织效力或纪律效力,违反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就是违政违纪行为。

2.作者的限定范围不同。法规不是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都可制发的,它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中的部门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专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般为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的作者也有限定性,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而管理规章的作者范围十分宽泛。所有的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制定。

第四篇:公文文种

公 告

一、公告的概念及用途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属于公开宣布的告晓性公文,它与其它告晓一般事件的“通知”和用于表扬、批评和传达重要情况的“通报”不同,它具有高度的庄严性和权威性。

有些人不了解公告的用途和特点,以为在公共场所告知某项事情或向公众告明某项事情就得用“公告”,出现了一个地区内的事情用“公告”,一个单位内的事情也用“公告”。这种滥用公告的现象,必须纠正。

二、公告的特征

针对性和周知性。公告宣布的重要事项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周知、遵守和执行的事项,是面向社会的。

严肃性和庄重性。公告的制定和发布机关一般是地位较高、影响较大的国家机关,涉及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国家领导人行动等大事,由此决定了公告的严肃性和庄重性。

慎重性和单一性。公告宣布的事项一般都是重要事项,且发布的方式不是张帖,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发布,接受的对象是全世界、全社会。宣告者与被告者不一定具有隶属关系,由此而决定了公告内容的单一性。

三、公告的种类

发布性公告。依法颁布重要法律;宣布重要决定。如实施重要决策、召开重要会议等。告知性公告。告知出现重大人事变动,发生为世人瞩目的重要事件等。如告知领导人出访、重要领导人病危逝世。

关涉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公告。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发布需国内外周知或遵守的事项。如要求有关方面在境外公海海域、空域于特殊情况下实行规避等。

四、公告的写作格式

公告包括标题、正文、签署和日期等。

标题(1)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宁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2)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3)事

由加文种,前加“关于”;(4)只写“公告”。

正文直述公告缘由,宣布事项。内容必须是真正的要事,要高度概括;大多是消息性,一般不提出执行要求。

签署写明公告发布机关全称。公告标题系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的,也可不写公告发布机关名称。

日期公告的年月日一般标在签署下一行。

一、通告的概念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通告的特征

(一)用于宣布一般性事项,有别于公告宣布重大事项。

(二)通告只在国内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别于公告向国内也向国外公布。

(三)通告可以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布,有别于公告只能由地位较高机关发布。

(四)通告不写抬头,无主送单位

三、通告的种类

周知类通告。主要是使受文者了解重要情况、重要消息。因此文中不提直接的执行要求。执行类通告。主要向受文者交待需要遵守、执行的政策、措施以及其他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四、通告的写作格式

通告由标题、正文、发文机关和日期等部分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加文种、事由加文种或只写“通告”二字。

正文由缘由和通告事项两部分组成。缘由为发布通告的原因和根据,事项为须知和遵守的内容。用“特通告如下”转承连接。通告事项是面对大众的,应简洁明了,叙述清楚,通俗易懂,便于掌握。结尾部分可提出要求、希望,并用“特此通告”作结。有时也可不写,形式比较灵活。

署名和日期 正文后签署发布通告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通知的概念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或聘用干部。通知大多属下行公文。

通知的种类

印发、批转、转发性通知。用于印发本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以及发布某些行政法规等。

指示性通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某一项工作作出指示和安排,而根据公文内容又不必用“命令”或“指示”时,可使用这类通知。

知照性通知。用于告之各有关方面周知的事项等。这种通知发送对象广泛,对下级、对平级均可发送。

事务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就某一具体事项布置工作,交待任务;同级机关及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就某一项具体工作的进行或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求对方配合、协助办理等。

任免、聘用通知。用于任免或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等。

通知的写作格式

通知的写作形式多样、方法灵活,不同类型的通知使用不同的写作方法。

(一)印发、批转、转发性通知的写法。标题由发文机关、被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和文种组成,也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正文须把握三点:对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提出意见,表明态度,如“同意”、“原则同意”、“要认真贯彻执行”、“望遵照执行”、“参照执行”等;写明所印发、批转、转发文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希望和要求。最后写明发文发文日期。

(二)批示性通知的写法。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也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正文由缘由、内容包括要求等部分组成。缘由要简洁明了,说理充分。内容要具体明确、条理清楚、详略得当,充分体现指示性通知的政策性、权威性、原则性。要求要切实可行,便于受文单位具体操作。

(三)知照性通知的写法。这种通知使用广泛,体式多样,主要是根据通知的内容,交代清楚知照事项。

(四)事务性通知的写法。通常由发文缘由、具体任务、执行要求等组成。会议通知也属事务性通知的一种,但写法又与一般事务性通知有所不同。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写明召开会议的原因、目的、名称,通知对象,会议的时间、地点,需准确的材料等。

(五)任免、聘用通知的写法。一般只写决定任免、聘用的机关、依据,以及任免、聘用

人员的具体职务即可。

一、通报的概念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通报属下行公文。

二、通报的种类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来表彰先进,介绍单位或个人成功的经验、做法,以学习先进,见贤思齐,改进与推动工作。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后进,纠正错误,打击歪风,指出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错误事实,提出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

情况性通报。用于传达上级重要精神;沟通信息,互通情况,以推动本单位或全局工作。

三、通报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通报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机关和日期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事由、文种构成。如《国务院关于一份国务院文件周转情况的通报》、《关于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等。

正文表彰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一般分为三部分:

(一)主要事实。表彰性通报阿突出主要的先进事迹,批评性通报要抓住主要错误事实。

(二)分析指出事例的教育意义。表彰性通报,有在阐述先进事迹的基础上,提炼出主要经验、意义和值得学习与发扬的精神。批评性通报要分析错误的性质、危害,产生的根源和责任,指出应吸取的主要教训等。

(三)提出要求。

情况通报有两种形式:一种只对有关事实作客观叙述;另一种还对有关情况加以分析说明,有时还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应采取何种对策的指导性意见。

一、报告的概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属上行文,一般产生于事后和事情过程中。

二、报告的种类

综合性报告。是将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综合起来写成的报告。它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写作难度较大,要求较高。

专题性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某一事件或某一活动写成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

回复报告。是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查询、提问作出的报告。

三、报告的写作格式

(一)综合性报告的写法

标题事由加文种,如《关于199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事由加文种,如《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工作情况的报告》。

正文把握三点:(1)开头,概括说明全文主旨,开门见山,起名立意。将一定时间内各方面工作的总情况,如依据、目的,对整个工作的估计、评价等作概述,以点明主旨。(2)主体,内容要丰富充实。作为正文的核心,将工作的主要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效果等,分段加以表述,要以数据和材料说话,内容力求既翔实又概括。(3)结尾,要具体切实。写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具体意见。最后可写“请审阅”或“特此报告”等语作结。

(二)专题报告的写法

标题由事由、文种组成,如《关于招商工作有关政策的报告》。有的报告标题也可标明发文机关。标题要明显反映报告专题事由,突出其专一性。

正文可采用“三段式”结构法。以反映情况为主的专题工作报告主要写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和意见;以总结经验为主的专题工作报告主要写情况、经验,有的还可略写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因工作失误向上级写的检查报告主要写错误的事实、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造成错误的责任、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等。结尾通常以“请审核”、“请审示”等语作结。

(三)回复报告的写法

标题与前两种报告大体相同

正文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查询、提问,有针对性作出报告,要突出专一性、时效性。

四、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写综合报告应注意抓住重点,突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此基础上列出若干观点,分层次阐述。说明观点的材料要详略得当,以观点统领材料。

(二)专题报告,要一事一报,体现其专一性,切忌在同一专题报告中反映几件各不相干的事项和问题。

(三)切忌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当作请示,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

第五篇:第二章 公文文种

本章教学目的:

1·了解公文文种的功用,理解正确标注文种的必要性。

2·掌握我国行政系统通用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能结合实际需要正确选用。学时分配:3小时

教学环节:讲授习题

主要内容:

第一节文种及其作用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就这种。

正确选择并在公文上标明文种,将会给公文的形成和办理带来便利,并有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常用公文文种

我国行政系统通用公文文种体系中包括有: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公告、通告、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总结报告、函、会议纪要等,它们性质不同,各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文种的选择

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二是看作者的法定权限;三是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和表现公文主题的需要。

思考题:

1·什么是公文文种,在公文上标注文种的意义何在?

2·怎样才能正确选择公文文种?

如何正确选用公文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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