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聘任护士的考核管理办法
新聘任护士的考核管理办法
一、组织结构:
组长:赵春山
副组长:张弘历
成员:张红艳于香连郭红梅高胜达田华姜冠微
刘雨竹张丽英张继红王杨梁艳辉
二、考核内容:
护理人员考评采用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原则,坚持标准和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1、毕业学历:大本5分,大专3分、中专1分。
2、技术职称:主管护师5分,护师3分。护士1分。
3、工作年限:在本院工作年限每年加1分。(10分为限)。
4、业务学习:
1)护理“三基三严”理论及技术培训,无故不参加0分,请假(除值班外)未参加培训降5分,2)“三基三严”理论考试,按照百分制平均成绩2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未能参加考试,本项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5分计入,无故缺席0分。
3)实践操作考试按照3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未能参加考试,本次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5分计入,无故缺席0分。
5、工作实绩:
由所在科室全体医护人员根据实际工作能力、表现、实绩进行客
观评价、量化打分,按照50%计入总分。
6、奖惩分:因本人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病人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每件每次加5分,矿工每天扣1分,请事假累计满一周扣5分,请病假累计每2周扣1分,出现中度护理缺陷一次扣10分,重度缺陷每次扣20分,出现患者投诉一次扣20分。
三、薪酬:
1、基础工资:聘用的护理人员初待遇为1200元。
2、考核工资:
综合考试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给与奖励。
护理部
202_年3月12日
第二篇: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上岗后履行岗位责任制,为续聘、解聘、低聘、晋升和续签劳动合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1.聘任的条件
(1)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2)现正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3)身体状况良好并能胜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2.聘任的程序、年限
(1)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本部门领导加具聘任意见,送人事部审核并提出聘任意见,最后由主管人事部的公司领导同意签名聘任;
(2)聘任年限
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两年,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三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五年。
3.聘任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
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人员,从聘任的当月开始享受同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最低起档线工资等相关的待遇。
4.聘任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做到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主动积极,考虑问题细致周到,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勤于思考,积极上进,刻苦钻研,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效率;有团队协作意识,注意沟通协调;积极为发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聘期考核
1.考核对象
已被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考核内容与标准
以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际业绩并结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任职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身体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对不同的档次、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不同的考核重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出成果,出人才,出实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适应能力。
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基本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标准的内容:
优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好,工作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显著,同时,考核业绩评价结果必须达到A或以上等级。
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好,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同时,考核业绩评价结果必须达到B或以上等级。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一般,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同时,考核业绩评价结果必须达到B-或以上等级。
不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差,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较低,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差,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为C及以下等级。
3.考核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在次年第一季度内进行;任职期满考核每一任期限进行一次,在任职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当年如已进行任职期满考核,考核可不必进行。
4.考核办法与程序
考核,个人需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并由本部门进行认真考核,并提出客观的考核意见,评定等级,送人事部进行审核。考核材料由人事科存入各人专业技术档案,作为任职期满考核的依据。
任职期满考核,个人需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并按个人书面述职、所在部门考核、考核小组综合考评、结果反馈等四个程序进行。考核小组对任职期满人员的考核,应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考核的结论,评定等次,提出下一任期的聘任意见,期满考核材料由人事部存入各人专业技术档案。
5.成立考核小组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考核的日常工作,以人事科为主。
6.要求和其他
(1)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2)任职期满考核的结果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使用,对期满考核为优秀和称职者,可以续聘;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正;对考核为不称职者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者,其专业技术职务聘约即自行终止;
(4)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人事部负责。
第三篇:护士聘任合同
医院招聘护理人员合同书
甲方:站前社区卫生服务站
乙方:
毕业学校:
学历:
甲方因业务拓展及工作需要,招聘医务技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参照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明确有关事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1.从
****年**月**日起为试用期,试用期
月。
2.试用期满后,从
****年**月**日起,为合同开始期,期限为
年,期满后续聘。
二、被聘条件
1.乙方必须有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证及护士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将复印件交医务科。
2.乙方必须在签署合同日之前到财务科缴纳信誉承诺金
元。
三、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从事具有相应资格的临床工作。甲方有权在对口专业上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四、报酬与待遇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者试用期内工资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发放学历工资,即:本科
元,大专
元,中专
元,未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者按学历工资发放。
2.试用期满,乙方工资待遇月工资为
元。甲方再支付乙方工资总额20%的社保金,共计
元,由乙方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3.加班费、福利待遇等与甲方正式职工一同享受。
五、合同解除条件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3.2年内未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有损甲方形象,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5.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信誉承诺金退还条件
1.乙方在甲方未按照招聘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退还信誉承诺金。
2.试用期内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信誉承诺金退还。
3.乙方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不退还信誉承诺金。4.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进修培训而非甲方责任解除劳动合同,信誉承诺金不退还,并由乙方赔偿进修培训的一切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
5.招聘后2年内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者信誉承诺金不退还。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站前社区卫生服务站
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河南省执业护士考核管理办法
河南省执业护士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护士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护士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执业护士考核应在被考核的下一年2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执业护士考核工作。
第五条负责护士考核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经同级护士执业机关审核认定后,具体负责护士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负责执业护士考核的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护士的考核结果报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
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本办法对执业护士做出是否继续执业的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组织)
第八条护士人数在20人以上的医疗、预防(疾病控制)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机构的护士考核工作。经批准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应当设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受注册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机构的执业护士考核工作。护士人数在2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的考核工作,由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申请承担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同级执业护士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已设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3)已制订的执业护士考核工作制度;
(4)其他相关材料。
注册机关应于15个工作曰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执业护士考核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当对该机构的护士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注册和注册),其业务水平考核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护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接受培训情况、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执业护士业务水平实行分层次考核,基本内容为: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护理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正确执行医嘱;具有熟练的基础护理技术操作、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能力;具有对本专业常见病、危重病人的观察判断能力和配合抢救的能力;按规定规范书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医师并协助医师进行处理和抢救护理;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执业护士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各班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能积极参加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
第十四条执业护士应定期接受培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为: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执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医疗救护和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执业护士考核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理论和技术操作的考试考核,作为业务水平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执业护士考核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护士评议和群众评议,其结果作为护士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每两年(双)对注册护士进行一次业务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情况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的考核成绩。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护士执业期满后应当填写《执业护士考核表》并上报相应的考核机构。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执业护士进行考核,并做出结论。考核结果报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并存入医疗机构护士技术档案。
考核结果做为护士执业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护士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应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结果的;
(4)在考核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5)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6)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在考核机构或注册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中成绩不合格;
(8)有执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报告,由注册机关核定、批准,暂停其执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承担考核不合格护士的培训任务,负责对考核不合格护士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护士培训计划,对护士进行广范围、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确保本机构护士接受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和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二十八条护士暂停执业期满,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注册机关指定机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考核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机关、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护士,以及考核工作组织好的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范文)
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202_-202_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落实措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执业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情况和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的工作态度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护士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应用“三基”和本专业的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水平测试和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附件2)并签署评定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业务水平考核中的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护士“三基”水平测试包括卫生法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综合笔试成绩和护理技术操作考核。每年分别开展1-2次。
第十四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依据分层次管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护士、护师:
⑴ 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由国家卫生部发给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⑵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⑶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4份,表明其熟练掌握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50个。
⑸ 提交综述报告1篇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
主管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40学时(5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常见疾病的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提交本专业领域的论文1篇(CN级);
⑶ 提供临床带教计划、完成情况记录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30个;
⑸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工作报告及证明;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者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执业者,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
副主任护师: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80学时(10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主持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病例讨论,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疾病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
⑶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或临床教学主管工作报告和证明;
⑷ 提交本专业领域发展动向的论文或综述报告2篇(CN级);
⑸ 提供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同主管护师要求。
第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考核组织发给证明文本。
第四章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及时记录并填报《护士执业记录表》(附件3),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护士执业记录表》一般情况下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每年汇总、填报一次,并签署评价结果意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发生不良记录者,应立即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
第十八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亦需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收录护士执业情况记录等,作为护士考核的必备资料之一。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护士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者即为不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考核不合格:
1、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2、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超过3个月(法定节假日、公休假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4、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5、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异地执业活动的;
6、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9、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10、违反《护士条例》被行政处罚者。
第二十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
第二十一条 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第二十二条 经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延长培训期一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可授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做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记入《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切实履行对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
(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
(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护士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护士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提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后,由所在执业机构按其业务状态、实际能力,安排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