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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小编整理]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2-79302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2 00:51: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广大村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促进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经全体村

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网文章找文章到网]

一、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三、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要先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禁未婚先孕。已达法定婚龄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怀孕的,14周内预征社会抚养费2500元,及时补办证件,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好范文版权所有

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

六、实行定点分娩。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

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

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以内(剖宫产6个月风)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或皮埋手术,脱环、环位下移、政策外引流产要在60天内落实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在60天内要自觉落实女扎手术,女方有禁忌症的要落实男扎手术。凡“四项手术”不及时到位,按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征收合同违约金。

九、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措施、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已婚育妇每年必须接受村专干四次孕检,属上环对象应接受乡服务所技术人员两次环检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缺一次或逾期不到位,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予以处罚,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

十、流出人口必须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未婚男女青年,批生待育育妇,49周岁以下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育妇,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新婚、无孩、双农独女育妇须每半年回乡进行一次孕检,并与村包保责任人见一次面。逾期未参检或未按规定返乡参检的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予以兑现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连续两次以上未参检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十一、每个村民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服从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与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村包组村干(村包保责任人),村民组长,亲属负责帮助落实,所需费用由对象户承担。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不享受农村奖扶、扶贫贷款、保险、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

举报电话:

xx村民委员会

二oo五年月日

第二篇: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

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4年4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台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村委会和计生协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对早婚的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早孕的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对早婚并已造成早育事实的处罚“一百斤米酒、一百斤大米、一百斤猪肉”。并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2个月内须及时向村委会或村计生协会报告孕情,并定期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健康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要作好陪护分娩工作,作好《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外,并以“三个一百”处罚。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生育资格。

五、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无特殊原因42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

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落实绝育措施;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除立即落实绝育外,并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后42天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不按时间规定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按“三个一百二”处罚。

六、49周岁以下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无故不参加的且造成政策外怀孕及生育的,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强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七、流出人口流出前必须凭与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签订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子女流出后有生育事件的,父母有义务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若子女未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前,父母暂缓享受低保、危房改造、村一事一议等相关惠民政策。

八、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违法收养孩子,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孩子的家庭,暂缓落实各项特惠政策。

九、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的人和事。

十、违反《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夫妇,暂缓享受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贷款、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

十一、自身违法生育或子女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自愿放弃低保、扶贫等惠民政策的权利。

第三篇:x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在

Xx镇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2年3月1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我村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人员,均应遵守本村村规民约。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村委会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向辖区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第六条负责贯彻落实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及时采取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每年定期 组织计生技术人员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环情孕情检查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等。

第八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孕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件。如《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

第九条经常为育龄妇女做好上门访视服务,了解其生产、生育、生活等情况。为其提供致富息货技术,帮助排忧解难。

第十条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兑现《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执行村级政务公开制度,对村民的结婚、生育、节育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村民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7、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求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村民的义务:

1、自觉遵守《条例》和《村规民约》规定,不早婚早育、多生育

和非婚生育。

2、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要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并按时

参加孕情管理。持《生育服务证》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确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需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

3、若发生意外或疾病致胎儿流产或婴儿死亡,应在24小时内报告

村委会,并接受镇计生部门派人检查。因不及时报告,无法查清事实的,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做孕情消失处理,缴纳罚款,属一孩子的五年内不安排生育,属二孩子的不再生育并自愿落实绝育手术。不谎报婴儿死亡、不溺弃婴儿、不非法抱(送)养孩子,不买卖儿童,违反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村委会报告,并根据镇计生部门的指

导,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育妇若政策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属于查环查孕的孕妇,每年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三次。若需外

出30天以上的,要向村委会报告,并到镇计生协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后方可外出。外出后不能返乡的,应主动到所在地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检查证明,若有伪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按《条例》规定缴纳罚款。

6、本村村民在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将租房人情况告知村委会,并

与镇计生部门鉴定流动人口出租房合同书。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主动接受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政府奖励

1、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奖励费(2012年1

月1日出生并领证),二女结扎户可享受一次性发给3000元(此规定为2012年1月1日后出生并结扎的对象)闽人口【2012】12号,年满六十周岁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奖励扶助金。

2、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夫妻一次性可领取1000元的奖励费,每人每月领取30元奖励金,直到年满六十周岁后装入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奖励补助金。

3、二女结扎户和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女儿参加中考的在本市范围内给予5分奖励优惠。

4、县低保对象中计生户(独男户、独女户、二女户、一女男户)

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以及县、镇各部门制度的其他奖励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村委会奖励

1、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考入大学专科,村委会一次性发给奖励

500元;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考入大学本科给予奖励1000元。独生子女、二女户儿女录取为本科行政、公安等专业重点学院,村委会一次性追加500-12000元的助学金。

2、自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夫妻,除领取政府奖励外,村

委会再一次性奖励500元

3、对独女户和二女户的夫妇及女儿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金,由村委会负责支付。

4、在村集体分红时,二女户及独女家庭每户在给与100元奖励。

5、对按时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夫妇,术后村委会给予误工和营养

补贴200元;属二女对象的给予奖励1000元,带环怀孕者按时采取补救措施后,村委会也会给予误工和营养补贴100元。

6、(1)、(2)、(3)、(4)项村级奖励条款只适用于本村农业人口,非本村户口寄户对象,不享受以上四项奖励条款。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措施

1、育龄妇女逾期不落实节育或补救措施的,除按计生条例规定,接受镇计生办处罚外,村委会再收取违约金100元。

2、查环查孕的孕妇逾期不参加孕环情检查的,除按计生条规定,接受镇计生处罚外,村委会再收取违约金100元。

3、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出现政策外生育,房主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愿再缴纳违约金200元罚款。

4、自动放弃生育二孩的独女户夫妻,如再生育二孩,除退回已领

取的奖励费外,村委会将取消他们所有的福利待遇。

5、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

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不得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6、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不享受当年村

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八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自行终止。

第四篇:珠藏镇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珠藏镇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及在本村居住30日以上的除走亲访友以外的流动人口。从外地流入本村,在村逃避计划生育责任以及尚未履行应该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的,不受居住时限限制,均适用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公民享有婚育权利也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三条 按照诚信受益,失信受制,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原则,推行“双诚信”、“双承诺”新型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新型村民自治计生管理模式。

第四条 诚信计生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权利的享受必须以计划生育义务的履行为基础,不履行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

(二)诚信受益,失信受制,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原则。

(三)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共治原则。

(五)便民、利民、合法和合理原则。

第五条 按照诚信计生管理要求,家庭户户代表代表家庭成员,村民委员会代表镇党委政府,双方签订“双诚信”、“双承诺”计生管理合同书。

家庭户户代表代表家庭成员向党委、政府承诺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六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村规民约规定或不履行诚信计生承诺的计生家庭户,家庭成员在向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请求办理相关事项时,按照“双诚信”、“双承诺“失信受制规则,政府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同时自愿放弃国家惠农政策优惠,并对家庭成员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委员会代表镇党委政府承诺,及时落实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措施,为诚信计生户提供便民服务,帮助诚信计生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七条 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八条 村民有权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了解掌握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村干部公正依法办事,享有《计划生育诚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第十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妇新生婴儿出生或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子女的,应在婴儿出生或收养子女五天内,向村民代表议事会相关人员报告婴儿出生日期、性别情况。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必须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收养子女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否则视为违法收养子女。逾期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收养手续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须向村民代表议事会交纳违约金100元,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办理收养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向上级计生部门报告申请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早婚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未落实补救措施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协助上级计生部门强制落实,造成政策外一孩出生育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须向村民代表议事会交纳500元违约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同时提请村委会暂缓为其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不符合政策生育二孩躲避生育政策外二孩的夫妇,村民代表议事会立即申请并协助上级计生执法部门一次性征收该户的社会抚养费和强制执行绝育手术,同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交纳1000元违约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同时提请村委会暂缓为其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不接受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的夫妇造成政策外生育多孩的,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村所有家庭应教育和约束好自己的未婚子女,未婚子女在达到法定婚龄和符合生育条件时方能结婚生育,违规造成早婚早育、政策外生育的,视其子女生育情况,除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处理其子女外,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

保等资金,同时提请村委会暂缓为其子女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为其子女在外躲生提供庇护,帮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和其他人“代养孩子、代种耕地、代管房屋”的家庭,村民代表议事会除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处理外,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同时提请村委暂缓为其子女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关于约定“三代”关系人的职责

(一)土地代耕人的职责

1.土地代耕人必须管好自己代耕的土地,合理利用代耕的土地资源,严禁私自改变代耕耕地用途。

2.土地代耕人必须掌握土地承包人的生育情况,如土地承包人外流的,必须掌握其准确流向和联系方式,负责督促土地承包人定期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会报告土地承包人的相关生育信息和督促其落实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

3.土地代耕人不履行以上(1)(2)条规定义务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同时责令其将代耕的土地交村委会暂为土地承包人代管,土地承包人履行相关计生义务后,方可给将土地发回给承包人。

(二)小孩代养人的义务与职责

1.小孩代养人必须自觉承担小孩的临时监护责任,对小孩的生活起居、人生安全、入学入托等负全部监护责任。

2.小孩代养人必须对小孩父母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定期督促其父母按时寄回有效的妇检证明和督促小孩父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

3.小孩代养人不履行以上(1)(2)条规定义务与职责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

(三)房屋代管人职责

1.负责管理好委托人的房屋,涉及在公路沿线需按黔西北民居改建的房屋,代管人有责任通知房屋主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建,属危房改造的,代管人有责任通知房屋主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造。

2.房屋代管人必须掌握房屋主人的生育情况,房屋主人属外流的,必须掌握其准确流向和联系方式,负责督促房屋主人定期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会报告其相关的生育信息和督促其落实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

3.房屋代管人不履行以上(1)(2)条规定义务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

第十七条 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到乡计生站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手术,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申请并协助上级计生执法部门强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和强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该户列入黑名单,且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村

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会暂缓为其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长期外流不回来履行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今后回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必须一次性交清所有的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暂缓为其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点管理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妇检,无故不参加一次的,须向村民代表议事会交纳200元违约金,连续两次不参加妇检的,须向村民代表议事会交纳500元违约金,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从结婚生育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过程中,没有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商议决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违反村规民约非诚性计生户缴纳的违约金中列支,具体数额根据当年收缴违约金数量,经村民议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一孩重管对象连续五年按规定时间参加妇检且未漏检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商议决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违反村规民约非诚性计生户缴纳的违约金中列支,具体数额根据收缴违约金结余数量,经村民议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二女户结扎对象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报上级部门将该户全户纳入低保,优先享受涉农惠农补助、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和优先办理相关优先优惠及利益导向政策规定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主动放弃生育二孩且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报上级部门将该户全户纳入低保,优先享受涉农惠农补助、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和优先办理相关优先优惠及利益导向政策规定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查验其婚育情况并造册登记。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人员,违者,立即停发该户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外出前必须与村民代表议事会签订《社会事务诚信管理合同书》,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反馈计划生育情况。属妇检对象的,必须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外出期间不寄回有效妇检证明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相关处罚外,须向村民代表议事会交纳500元违约金,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将该户列入非诚信户名单,并暂缓发放其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委会暂缓为其出具和办理小孩落户、入学、参加新农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法终止妊娠,婴儿死亡应立即向村民代表议事会报告,并及时提交有效的婴儿死亡证明,弃婴、溺婴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生育证。

第二十六条 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对象,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报告,知情不报,按照“诚信受益”、“失信受制”诚信计生管理精神,立即停发该户当年的涉农惠农、危改、建房、信贷,黔西北民居改造补助,扶贫救助、合作医疗、低保等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对照约定条款研究处理;对村民代表议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申请上级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执行,并进入诚信计生管理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村民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交纳的违约金全部用于本村诚信计生户奖励扶助,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经2011年 月 日组织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归 村民代表议事会。

第五篇:“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广大村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促进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大秘书网文章-d找文章到大秘书网]

一、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

六、实行定点分娩。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

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

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以内剖宫产6个月风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或皮埋手术,脱环、环位下移、政策外引流产要在60天内落实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在60天内要自觉落实女扎手术,女方有禁忌症的要落实男扎手术。凡“四项手术”不及时到位,按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征收合同违约金。

九、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措施、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已婚育妇每年必须接受村专干四次孕检,属上环对象应接受乡服务所技术人员两次环检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缺一次或逾期不到位,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予以处罚,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

十、流出人口必须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未婚男女青年,批生待育育妇,49周岁以下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育妇,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新婚、无孩、双农独女育妇须每半年回乡进行一次孕检,并与村包保责任人见一次面。逾期未参检或未按规定返乡参检的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予以兑现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连续两次以上未参检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十一、每个村民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服从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与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村包组村干村包保责任人,村民组长,亲属负责帮助落实,所需费用由对象户承担。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不享受农村奖扶、扶贫贷款、保险、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举报电话:xx村民委员会二OO五年月日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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