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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2-97224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02:0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武平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武平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我局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特指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教育行政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上杭县教育局对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过错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教育行政处罚

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教育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设立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室主任、人事股股长、秘书股股长、计财股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股),负责本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处理种类有: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降级、降职、撤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待岗待遇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处理可以并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受行政、党纪处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给以并处。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

次要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

第九条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书面检查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的处理;

(四)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武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篇:龙岩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龙岩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三、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四、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驻本局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以《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涉及刑事案件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内部处理种类: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降级、降职、撤职由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处理。

待岗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下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的处理;

(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九、本制度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所有人员应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运政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协同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凡涉及金额的责任事故,按其涉及金额作如下划分:

(1)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责任事故;

(2)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事故;

(3)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责任事故;

(4)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3、凡不涉及财产金额,或涉及财产金额不大,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综合考虑事件本身的大小、情节、动机、恶劣程度、对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对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等级进行认定后做出判定。

第四节责任范围及解释

1、过错追究责任是内部管理机制,最高追究层面至集团总经理。

2、过错追究分为直接损失责任追究和管理责任追究。

3、直接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者在具体过错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各个管理阶层。直接损失责任根据责任轻重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连带责任。

4、全部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100%的责任;

5、主要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对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的责任;

6、次要责任:对事故承担次要的、间接的责任,即30%的责任。

7、连带责任:指部门内部人员及关联部门岗位的协作责任,即10%的责任。比如监督责任、协调责任等,目的是强调团队的协作性和集体荣誉感。

8、管理责任:指管理者对下属出现工作失误,应承担的日常工作指导培养不足、管理不善的责任。该责任追究不涉及普通员工层面。

9、仲裁委员会负责根据各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对其在责任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第五节组织机构

1、集团设立事故仲裁小组,实施过错追究责任。

2、仲裁小组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组成,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具体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专员、集团首席法律顾问、相关部门领导。

3、事故仲裁小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予以回避。

第六节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1、出现轻微和一般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3、出现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外,原则上应追究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4、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公司),应追究部门(公

司)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5、处罚细则如下:

轻微责任事故:罚款500——1,000元;

一般责任事故:罚款1,000——5,000元;

重大责任事故:罚款5,000——10,000元;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视情况不同由听证会决定。

以上处罚金额是对一次责任事故的罚款总额,视责任轻重在各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

第七节对责任事故处理的管理

1、董事会办公室建立《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责任事故申诉表》。

2、凡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必须对责任人和有关情节进行核实,据实纪录在《责任事故登记处理表》,由仲裁小组审核后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重大和特别责任事故纪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发生责任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事故发生当天)向其部门负责人报告。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配合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者根据事故性质可以减轻处罚。对责任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者,还是间接责任者,都构成新的重大责任事故,将从重处罚。

4、一般责任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应召开听证会,目的是对责任事故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决定相应的处罚金额。

5、听证会应由仲裁小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员工列席,责任人及其责任领导应在听证会上就责任事故事实作陈述发言。

6、对事故的处理结果,仲裁小组应上报董事会审批。

7、当事人对听证会处理结果不满意,应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申诉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交仲裁小组,由仲裁小组做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即发文执行。

第八节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等八项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等八项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条

案件经办人待案件调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并经执法单位领导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局条法税政科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条

局条法税政科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对行使自由栽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第四条

案件经局条法税政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局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

条法税政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栽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一、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买、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四、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宴、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五、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的,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 00 O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由条法税政科组织进行;相关执法单位配合做好听证的有关事宜,参与听证工作。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五条

局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条法税政科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听证工作;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二)对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三)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正;(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局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中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六条 本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问、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听证案由、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资料; 听证通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 代理书交法制科。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间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的;(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听证的;(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一、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务网及本单位的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二、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臵,以便当事人查阅。

三、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使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公开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对财政执法,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执法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便民利民、层级公开、公开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公开必须依法接受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执法公开的制度是否合法、健全;

(二)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是否贯彻执行;(三)执法公开是否及时、便民、利民;

(四)执法公开的程序、范围、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规范、全面:

(五)执法公开监督、评议、考核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三)社会评议:

(四)执法公开专项检查;(五)新闻媒体的监督;(六)网络民意调查;(七)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九)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十)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全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制定、臵善、规范执法公开程序,加强对财政执法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全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本级执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评议,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将检查、评议结果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记入执法档案、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全局应当对执法公开采取各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注重发挥外部监督检查作用,增强执法公开监督检查效用。

第十条

本局发现执法公开的程序、内容、范围、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纠正。

第十一条

对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法人、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的监督发现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执法公开中的问题,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将查处结果报告监督机关或答复法人、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反映执法公开问题的人民群众。

第十三条

对执法公开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公开有错误、不适当,不依法及时纠正、答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第二条

本局辖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四条

条法税政科(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局党组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结合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条法税政科具体负责本局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的具体内容、考评细则;

(四)组织对本局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考核;

(五)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接受上级法制部门对本局或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的评议考核。第三条

条法税政科对本局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上级法制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考核: 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条法税政科根据自评意见、部门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局长会议讨论确定。

条法税政科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记实性。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内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责任的;

(二)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中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被执法监督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

(四)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效果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五)被投诉或被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对评议考核结论为优秀的部门、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责任过错追究的受理、审理和决定。成员由局领导、监察室、办公室、条法税政科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四条

本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施违法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核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有前臵条件规定的,在前臵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或查处后不予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作出处罚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依法辞退;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动并及时纠正锚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但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正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以招标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三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法律规定滥罚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子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子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投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科室主管领导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战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的许可和处罚,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本局内受聘从事管理活动的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参照本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武平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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