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承诺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承诺书
甲方:乡(镇)计生办
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长:
小组成员:
开展“诚信计生”活动,其目的是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
1.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2.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并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非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3.农村依法生育一个男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政府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6.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从该夫妇年满55周岁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接轨(含“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
7.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免除新型农村医疗参合金。
8.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9.农村自愿参加诚信计生,依法生育一个或二个以上子女,产后三个月(剖腹产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手术的,一次性奖励 100元。
10.依法生育后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因避孕失败自觉落实人流、引产手术的,手术费全免,并一次性奖励元。
11.诚信计生家庭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的困难家庭,有关部门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积极帮助申请桂林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救)助,符合桂林市计生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优先安排享受贴息贷款。
12.优先免费参加人事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
1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当年没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承诺事项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诚信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对诚信小组长则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的报酬。
(二)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三)免费为乙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每年为乙方免费提供四次妇检,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五)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不孕不育、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六)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七)指导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妇女视情节采取结扎或放环长效措施。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三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新生儿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
3.按要求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90天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或结扎其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得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觉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和陪训,宣传新型婚育风尚。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7.当诚信小组个别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时,其他成员要积极主动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动员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履行以上承诺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未履行以上承诺违法生育的,取消违约人及其所在小组有关奖励待遇.,主动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由诚信计生监督小组审议后除名。
四、承诺时限
本承诺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重新签订。在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计生办(盖章)乙方:第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村委会(盖章)小组成员: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计划生育村民诚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村委员会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村民自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支持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创造诚信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自觉接受每年四次的“三查”服务和健康检查。
(五)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按要求寄回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存档一份。
甲方: 村委员会(盖章)
乙方: 丈夫妻子
年月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村(社区)委员会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不断
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镇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争当计划生育的模范。
(二)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的“三查一治”服务。管理好本家庭的未婚青年,及时向村上报告暂住人员的孕情。
(五)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半年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外来人员应自觉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居民自治议事会,对甲方的违约的行为作出处理,甲方承担违约金50元。
(二)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50元。未参与一年2次“三查一治”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妇检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30元。
(三)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四)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7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五)附款
(一)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社区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修订。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村(社区)委员会 乙方: 丈夫(签名)
(盖章)妻子
2009年 月 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进程,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三)介绍避孕节育方法,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四)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与保健及随访服务;
(六)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开展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享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权利和严格履行《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享有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主动接
受宣传,了解避孕节育方法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五)在雇用外来人员或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督促外来人员
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民自治议事会和向相关部门
反映,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
行义务,根据违约相应条款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云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妇必须按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2、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不到生育二孩的夫妇按《云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妇双方分别接受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若间隔费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
卵管结扎措施;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已到生育二孩,但未办理《生
育服务证》的,应在30日内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夫妻双方分别
处2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3、有下列行为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收取教育费50元—100元。
⑴生育二孩后三个月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以长效为主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⑶外出务工人员生育二孩后不按时回寄《生殖健康检查报告单》的;
4、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须交押诚信履约金,若无力交押或拒绝交押的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四、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名(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计划生育自治诚信承诺书
甲方:村委会乙方:夫妇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村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㈡宣传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关爱女孩。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男孩才能会传宗接代的陋习。
㈢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㈣为符合条件生育的发放《生育证》;免费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㈤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早私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㈥依据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家庭落实奖励与优惠措施:村民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手术的,给予一次经济补助:上环补助50元,结扎补助100元,人流补助100元。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的夫妻,村委会出资为夫妻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在配宅基地时可按二个子女的人口数量分配。并在招工、医疗、购买农资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㈠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㈡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二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㈢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
㈣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㈤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㈥收养子女必须按照《收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收养手续,不得非法收养、拾婴、弃婴。
三、违约责任
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未参加一年4次季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200—500元。
㈡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享受村里有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奖励优待。
㈢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二孩的除接受《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㈣已办理二孩手续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否则二孩手续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四、另注
⑴本协议经甲、已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有效期3年,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签)。
⑵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员会乙方:丈夫(签名)
(盖章)妻子(签名)二〇一一年七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