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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大全)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2-110870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8 19:25: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XX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和监督中心各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

二、政务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调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各服务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实地勘察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实地勘察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实地勘察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

四、服务窗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赔。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一)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决策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承办机构或者经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复核审查部门批准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追究承办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披露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

实、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可单处或者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取消当年度窗口和个人评优资格;

(五)行政处分;

(六)吊销《行政执法资格证》;

(七)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政务服务中心接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线索,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的意见。

第二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和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峡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的政策规定、程序、过程、结果等,凡不属党和国家秘密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政府健全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不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行为是指: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事项,使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又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在政务公开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第五条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

(二)情节较重的,依据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管理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各界对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实施民主评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民主评议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取得实效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着力解决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民主评议的内容和标准是是否做到领导重视、工作制度健全、公开内容全面、档案管理规范,做到群众满意。

第五条各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民主评议人员从本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限额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民营业户中确定,参评人员在内原则上不重复。

第七条评议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民主评议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采纳民主评议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对不组织评议活动或组织评议活动不认真,走过场,不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2_‟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街道政务公开定期审计制度。

第二条定期审计的范围。纳入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自身、政府所属的部门和基层单位及需要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定期审计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应酬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燃修费、办公费、医疗保险费、重大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及福利分配等。

第四条定期审计的方法。采取月审、季审和半年审的办法,年初由审计机关拟定审计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对领导人员调整的部门、单位,将定期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

第五条定期审计的结果,由审计机关汇总上报市政府。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按审计程序处理。

第六条纳入定期审计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在审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或审计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政务公开决策、预公开、咨询、通报制度

为适应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公开,应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如有紧急情况不能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分别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政务听证制度。对涉及物价、城建、环保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预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对涉及个人和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由决定部门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行决策;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大厅以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条定期通报制度。对政府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查,及时向社会通报。

第五条专家咨询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前必须邀请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论证,防止出现决策失误。

第六条群众列席制度。政府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领导成员办公会议以及各有关专业性会议,要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息公开制度。对应予公开的政府作出的决策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通过电子信息网站,将政府应公开的文件资料及时在网上公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为使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便于档案材料的保存和查阅,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有关材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条档案室库房实行专人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查阅档案内容由档案人员提供,与查阅人工作不对口或带保密内容的档案一般不予查阅。

第四条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档案原则上限在档案阅览室内,确因需要外借的,须征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办理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仍需借阅,应办理续借手续,阅后要及时归还。

第五条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凡需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及档案管理人员审阅确认无误后方可。

第六条爱护档案。查阅文件,不得涂改、污损或抽动。

第三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5、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也可按程序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诉。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四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江油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变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

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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