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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书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2-84538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3 18:54: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合同书

计划生育合同书

为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公司计划生育指标任务(计划生育率100%;综合节育率100%;流动人口持证验证率100%;广州市独生子女办证率100%;晚婚率95%以上)全面完成。现由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员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认真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

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4、检查乙方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情况。对不按此合同履行职责者实行“一

票否决”,公司给予辞退处理。

二、乙方责任

1、自觉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推行晚婚、实行晚育。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实行计划生

育是违法行为。流动人口受公司聘用期间按广州市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严禁未婚先孕、非婚生育和计划外怀孕。已婚员工结婚后怀孕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就地落实补救措施。已生

育一孩员工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孩以上(包括二孩)的员工在产后三天内结扎。

4、户籍迁移到本市,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应当到迁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迁入时尚未怀孕,且不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的,迁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其外省生育证明。

5、坚持每季进行查环查孕活动。

6、不得虚报瞒报本人的计划生育情况,不使用伪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

三、此计划生育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如本合同条款与新计划生育政

策不符合,双方按新政策执行。

四、凡经发现持假计生证等证件者依违纪并予以无偿辞退处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合同书

新兴·都市森林工程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合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知识。

二、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政策生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长沙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计划生服务中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 3 个月内首选上环;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在产后 3 个月内一首选结扎。

三、乙方(女方)每年两次(即按计生年报统计口径的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包括结扎未满一年者)自觉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和每年一次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 [ 在孕情检查(查环查孕)时一并进行 ] ;结扎满一年以上的,乙方(女方)要每年一次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妇女常见并普查普照治。

四、本合同中乙方括号内女方指本单位的劳务人员。

五、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女方)满 49 周岁止。

六、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并终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或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甲方除责令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外,并按照《安全协议》对乙方进行退场。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甲方(印章):经办人签名:

第三篇:计划生育合同书(最新)

泗店镇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户主:育龄人员: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之国策而制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组织本辖区居民自治,保障乙方享有生育、节育、保健的权利。

(2)组织和协调落实省《条例》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优惠、扶助、救助政策,落实好晚婚晚育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指导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及有关证明、手续。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和健康查体,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禁止乙方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避免出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现象。

(7)按照上级管理规范,及时告知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

(8)及时向群众公开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9)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乙方履行合同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提供事实依据,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或按规定做出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上级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及时如实向村计生专职干部报告自己的婚、孕、育、节育的变更和外出务工等情况。

(2)有权依法按程序和要求向甲方提出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办《生育证》。

(3)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各级规定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有权得到甲方的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救助。

(4)乙方持《手册》、《生育证》后,要按规定进行孕情监测,怀孕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新生儿和收养子女死亡的,应在2小时内报甲方。违法怀孕的要及时终止妊娠。

(5)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有关证明、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业证、查体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节育证明等)。

(6)乙方在依法生育子女后,应按规定(顺产的:生育一孩后42—5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后60—70天到县站男、女扎;生育一孩剖宫产的180—19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剖宫产的同时施行女扎手术,否则必须在180—190天内到县站落实男、女扎)落实节育措施。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它原因离开现居住地30天以上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流出后一个月内邮寄回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并在当地计生部门每180天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寄回证明。凡因流出地变更,应到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审验,并寄回《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8)凡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必须按照甲方安排到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监测查体(一年不少于二次)。

(9)乙方必须依法生育,不得出现违法生育。

(10)甲方以户为单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户主和所有育龄人员共同协助甲方管理,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2)甲方因过失失职、渎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镇人口与计生部门裁定予以乙方赔偿。

(3)甲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属实的,予以1—3倍的退赔,并予以甲方责任人500—1000元违约金处罚。

(4)甲方因服务不到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2、乙方责任

(1)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乙方拖延上报新婚、生育、离婚、收报养子女、婴儿死亡、怀孕情况(二个月内)、外出务工经商等信息、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环情监测、流动人口应查体未查,每出现一次,交纳违约金100元,并在规定时间时上报或补查,否则每拖一天交纳30元违约金。

(2)乙方拒绝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禁忌症除外),交纳违约金5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否则,每拖一天交纳50元违约金。

(3)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违法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1000—3000元,情况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缴纳违约金3000—5000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镇政府计生办进行调解并执行,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并落实管理交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监证方一份。

甲方:村委会(章)

乙方:户主:(签字、摁手印)

育龄人员姓名:

泗店镇政府计生办

计生办主任姓名苑 举 奎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计划生育合同书

明德华兴中学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甲方进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甲方有权利督促落实。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时间

第五篇:计划生育合同书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单位)

乙方:姓名:(女)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乙方:姓名:(男)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组织实施本村(居)民自治。

2、负责具体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乙方应该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优惠、扶助政策。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讲清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按时为乙方上报新婚情况,指导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时申请办理《生育证》。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每年为乙方提供(城区两次、农村三次)免费环、孕情检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7、乙方申请办理“四证”时,不得向乙方违规收费。

8、当发现乙方违法怀孕时,及时督促其终止妊娠;当发现乙方违法生育,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在村(居)务、政务公开中向村(居)民公开上级部门规定应该公开的计划生育各种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保健等服务活动。

2、有权向甲方提出有关申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的申请,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有关证件、证明的,有权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诉。

3、乙方登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

4、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有权享受避孕节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确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或出生后死亡的,应在三日内报告甲方。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信,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应尽义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2、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内怀孕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流引产的,由甲方和上级部门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除按省《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交纳违约金1000—202_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签订合同地点:

乙方:女方(签字)

甲方 :(盖章)男方(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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