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获证组织检查工作要点
获证组织现场检查工作要点
一、企业提供材料:
(1)认证咨询合同;(2)认证合同;
(3)认证咨询合同收费发票;(4)认证合同收费发票;
(5)认证审核计划;(6)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7)认证审核时的不符合报告;(8)认证审核报告;
(9)监督审核报告;(10)认证监督复评报告;
(11)企业认证前的内审资料;(12)企业认证前的管理评审资料;
(13)认证机构的公开文件;(14)认证证书;
(15)体系文件;(16)生产记录。
二、重点关注事项:
1、认证机构涉及问题
认证机构的资质;
认证计划与审核人员的确认;
认证咨询一条龙的确认;
认证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对企业实施监督审核,是否办理暂停和撤销及公示情况;
判定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审核人员可能涉及问题
审核人员是否参与该企业的咨询活动。核对审核人员和咨询人员名单等;
审核人员是否持有CCAA(有效)注册证书。
按规范两次审核之间的间隔期不得超出12个月(前次的末次会议至后次首次会议)。当两次审核时间快到12个月,一般认证机构会及时通 1
知企业安排监督审核,有一种情况是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拒绝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审核,这时认证机构应做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如放出暂停、撤销证书等处理决定,同时将决定按规定公示或通知企业。
2、获证组织涉及问题
企业内部审核和管理体系评审实施情况;
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计量检定等合规合法性文件);
企业名称、地址与企业法人变动 ;
企业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获证企业对证书的宣传是否有误。
三、对获证组织的检查重点和方法
1、检查获证组织的资质合法性
通过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文件等:
如获证组织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查必要的环境管理行政许可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比如:
--危险废物处理运行资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意见;
“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2、检查获证组织的体系管理文件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各种记录(包括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监测记录、培训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作业指导书是否受控并易于查阅。
3、关注获证组织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内审和管理评审计划;
内审和管理评审输入输出信息(检查两个以上周期的输入信息是否是同样的内容)。
管理评审输入:是有效实施管理评审的基础,也是最高管理者评价质量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依据。组织的相关部门在管理评审前应分头准备输入材料。
4、观察获证组织的生产现场情况
厂区环境组织应确定并管理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如墙壁、屋顶、通风、防虫及卫生等设施)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和相关法规要求;
成品、半成品存放和标识情况;
现场生产、检验记录情况;
与工人、主管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是否知晓管理体系的情况及他们的职责等。
5、关注认证审核时间
手册颁布实施时间、申请认证时间、现场审核时间、认证批准发证时间是否合理(核对时间先后顺序);
审核人日数是否与企业规模适应;
是否进行了两个阶段的审核,如是一次完成是否有合理的理由; 是否对多场所或临时场所进行了抽样;
6、认证实施的组织
开出的不符合报告是否进行了验证,验证是否有效。(重点核对有无严重不符合未关闭而发证);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证书表达是否与识别的认证范围相一致; 认证证书覆盖场所、覆盖产品范围与企业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认证证书覆盖场所、覆盖范围与企业应具有的法律规定要求是否满足。如:工业、食品等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等。
如认证机构没有及时办理暂停和撤销、也没有公示,也没有将暂停通知寄给企业,则认证机构就存在问题。
检查方法:了解最近一次的审核时间,如超过12月,要企业提供暂停通知书,也可以查看认监委网站。
7、企业名称、地址与企业法人变动
按照认可准则要求,证书上应该有企业住所(工商登记的地址)和认证地址(具体的生产地址)。获证企业名称、地址、产品范围等出现变化,企业需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的变更,如发现企业名称、地址、产品范围有变,但相应的认证证书没有变更就有问题。
执法人员可以现场核对证书的认证地址是否和实际一致,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且不在证书范围内,但都在使用同一证书,是企业违规。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变化住所和认证地址,是应该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确认后对证书进行更改,若认证地址变化,应现场审核后才重新发证。
检查方法:将认证证书的信息和企业实际进行核对。
8、检查获证企业对证书的宣传情况
按规定,获证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广告、媒体等宣传公司通过了管理体系的认证。如公司用于宣传通过认证,以此证明公司产品为合格产品是不允许的,或混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误导消费者也是不允许的。
检查方法:可以通过查看网站、广告、媒体或获证组织自己的相关报纸,或直接去获证组织的成品仓库查看包装上标识等方式验证对证书宣传的准确性。
第二篇: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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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实现党的*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为主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要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和纪检干部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党的*所做的报告和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学习党章和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围绕主题,把握灵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精神上来。
(二)认真开展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按照省纪委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省直机关集中开展权力观教育。教育的对象是广大党员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教育的目的是立党为公、勤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教育的内容要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要把权力观教育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针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堤防。二要把权力观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党员干部牢牢铭记“两个务必”,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制止奢侈浪费,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三要把权力观教育和示范、警示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张荣锁、杨正超等先进典型,尤其是通过树立和学习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党员干部,弘扬正气;通过剖析大案要案、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参观职务犯罪展览等多种形式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四要把权力观教育和党纪条规教育、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继续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和省直纪工委编印的《党纪知识150题》等为内容,抓好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省直各机关党委、纪委要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把这次主题教育抓出实效。省直纪工委要对主题教育的开展进行督促检查。
(三)努力增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按照省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机关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教育要贴近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充分运用本部门的行业报刊、闭路电视、宣传橱窗、电教设施、局域网络等手段和灵活多样的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二、以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为重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一)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严厉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的违纪行为;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禁止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一般的行为规范转到治本上来。凡是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都要逐步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各部门可本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积极试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部门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
(三)要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纪检信访工作结合起来,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问题的信访件,要求其如实说明情况,主动纠正问题,否则一旦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
(一)要着重查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及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司法领域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和庇护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发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在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也要重视查处在基层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二)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要继续落实省直纪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信访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不断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从大量的信访件中归纳出倾向性、规律性的情况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保证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对移送、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及时督办,对上级纪委要结果的信访件,要认真办理,按时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维护部门和社会稳定。
(三)机关纪委要加大办案力度,努力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要积极协助省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办案协作区制度,捆绑使用力量,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切实解决省直机关办案总量偏少、不平衡问题。要认真执行条例法规,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坚决执行处分决定,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违纪违法资金的追缴力度,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到查办案件的各个环节。
四、以行风评议为契机,认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机关纪委要配合有关部门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恶性竞争、药品价格虚高、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药品广告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全面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切实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确保实现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工作目标;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着重对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垄断性经营行业开展行风评议,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
五、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根本,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找准着力点,推动各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关纪委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主动配合行政领导,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机关纪委要不断探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努力做到四个结合:与党组(党委)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与广大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努力使纪检
工作深入到各项改革中去,切实为部门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强化监督,抓好制度建设。各部门机关纪委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体制的变化,逐步建立健全一套便于操作、有较强约束力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使用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继续贯彻落实省直工委《关于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坚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党内监督的成效。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协助部门党组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到职责分解,责任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克服责任追究力度小、追究不到位的倾向。
六、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
(一)增强党性,严明纪律。广大纪检干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坚定性,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经受住腐蚀与反腐蚀斗争的严峻考验。要把严格遵守纪检工作纪律尤其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对纪检干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努力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纪律上当模范,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健全机构,增强合力。要继续落实省直工委《关于在已设立机关党委的省直各部门相应建立机关纪委的通知》,凡设立机关党委的单位,都要设立机关纪委,选好配好纪检干部。机关党委要投入一定的领导精力和工作力量,加强对机关纪委工作的领导,支持机关纪委全面履行职责。机关纪委要加强同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协调与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合力,协同搞好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本领。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对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各机关党委、纪委要抓好纪委委员和支部纪检委员的培训。省直纪工委将继续举办机关纪委书记培训班,继续实行纪检业务知识学习测试制度,从机制和导向上激励纪检干部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改进方法,开拓创新。要不断改进纪检工作手段,逐步提高机关纪检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拓宽纪检工作领域。要根据纪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加强、改进机关纪检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新举措,针对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机关纪检干部以兼职为主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纪检工作的特殊规律,提高机关党的纪检工作的整体水平。省直纪工委要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机关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调研,通过分片召开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针对问题,研究对策,推动省直机关纪检工作深入开展。省直工委“七一”前夕将召开争创“五好党组织”、“五好机关纪委”表彰大会,各机关纪委要认真做好总结和考核工作,省直纪工委将于上半年配合省直工委对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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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财务检查工作要点
财务检查工作要点
为更好的配合202_的年终决算工作,根据《财务工作管理程序》的要求,公司拟对所属各单位1-11月份的财务核算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时间安排为本月17日前为各单位自查整改阶段,18日(含18日)至25日为公司组织检查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按规定设立稽核岗位并对业务认真审核
是否印鉴分管
银行存款、现金账是否日清月结
费用报销是否按规定经领导审批
报表是否经有关领导审核或审批
五项费用管理情况: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科目核算列支,费用是否控制在规定的额度内
银行存款、现金是否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余额调节表是否由非出纳人员编制
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保存完整
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驻矿(厂)领导及财务人员是否不经公司批准领取厂矿奖金 工资发放是否执行公司的工资管理规定,审批是否符合超越权限、工资领取签章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顶替代签和虚报冒领现象 银行代发工资中间业务入帐凭据与财务入帐凭证是否一致
工资结算是否及时
物资采购、工程招议标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无招议标采购物资、工程施工等违反招议标管理制度的现象
福利费、安全生产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维简费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提、解交、列支
二、成本费用情况
成本费用完成情况
是否按规定对承包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报送考核报表
是否按规定据实核算成本费用
五项费用列支明细
待摊、预提是否合理
三、资金管理
资金收付是否有计划,计划外资金是否经领导审批。
四、会计核算
各种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
记账凭证经办人、填制、审核等是否签字或盖章
记账、结帐是否及时
库存物资财务账面数与仓库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
应上交及内部往来清偿情况
财务报表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出
五、电算化管理
数据是否双备份
电脑操作有无记录
帐务处理电脑上是否运行游戏等其他无关软件 有无病毒防护软件,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升级、杀毒
六、档案管理
各种档案是否及时登记归档,建立台账 档案查询是否经领导批准、建立查询登记
七、评价现行财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
第四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工作要点
充分利用生产许可手段,加强后续监管,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对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加强生产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作出部署,本文摘取部分工作要点以飨读者。
意义
生产许可工作包括七个环节:受理申请、企业审查、产品检验、材料汇总、材料审核、审批发证、证后监管。这七个环节形成生产许可工作的闭环。生产许可工作有效性的体现,七个工作环节缺一不可,尤其是证后监管。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切忌重发证、轻监管,后续监管对提高生产许可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强化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所在。作为质量监督部门,保证产品质量是我们的职责所在,而强化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有效手段。一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不是企业的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而是企业获证后不按规定组织生产,偷工减料,制假售假。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加强后续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各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是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这项重大决策,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抓得很紧。这既体现了中央对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我们推动经济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不可多得的契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的部署,把“质量和安全年”作为重大机遇、重大平台、重要抓手,从宏观着眼,从微观入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总局上半年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项重大部署。措施之一就是突出重点,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3类产品中的14类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列为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重点整治产品,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产品质量检验,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是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对广大消费者和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体现。当前,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相比,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很突出。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企业不诚信,有的企业取证后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为减低成本违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片面追求利润,偷工减料,违法生产,甚至制假售假,坑害百姓。
措施
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也是生产许可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有证不合格、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是困扰生产许可工作的一个难题。认真做好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既是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能否到位,还关系到生产许可制度能否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作用。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作为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有效性。
一要底数清,情况明。我们要做好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就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今年第二季度国家质检总局与各省局共同开展了化肥的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在抽查中,多数省局全面掌握了辖区内化肥企业情况,很好地完成了联动抽查工作,但也有个别省份对化肥企业的底数不是很清,情况不是很明。要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情况,包括获证企业的数量、生产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等。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监管制度。要严格实施获证企业的自查申报制度,督促获证企业主动提交自查报告,按规定比例对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要严格执行巡查、回访制度,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和巡查频次,巡查要有重点和针对性,要做好巡查记录。
二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要突出重点地区,如获证企业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生产企业较多并且取证率较低的地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地区;要突出重点行业,如复混肥、农药、电热毯、助力车、人造板、电线电缆等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要突出对获证后恶意造假坑害广大消费者等生产行为的监督。对于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检查的频次,必要时要组织召开行业整顿会议,加强对企业帮扶培训,严格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各省局要结合本省生产许可工作实际,加强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规划。要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办法,指导本地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在做好建章立制、完善机制等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整治,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本地区的突出质量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三要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条件不能持续保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撤销生产许可证;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无证生产的,要督促企业积极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达不到取证条件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依法予以取缔。对制假售假、恶意坑害广大消费者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这些企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要建立健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确保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到位。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上级部门要检查下级部门证后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失察、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监管不力,造成质量问题严重,假冒伪劣泛滥的,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篇:HSE获证方须知
获证方须知
HSE/OHS/E/QMS获证方须知
一、认证注册资格的审批
1.申请认证组织通过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不符合项的整改资料报送中心进行验证。
2.中心对认证审核资料组织评定,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报中心经理批准后,颁发认证证书。
二、监督审核与再认证
1.对于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监督审核。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根据获证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监督频次,通常情况下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三年内覆盖获证方所有的场所和部门。对初次通过认证的获证方首次监督审核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2.在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中心可进行不定期监督审核:
a)获证方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
b)获证方发生了影响到认证基础的更改;
c)发生了较大及以上健康、安全、环境事故,或受到上级政府部门的处罚;
d)相关方的严重投诉、抱怨,或其它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方不再满足本中心的要求。
3.获证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向中心填报《认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守法性证明资料,中心将安排再认证。
4.再认证一般只进行一个阶段的审核,当获证方管理体系、获证方组织结构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可能需要进行两个阶段的现场审核。
5.如EMS获证方经历了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可向中心提出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申请。
三、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和换证
1.符合下列情况时,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b)针对审核开据的不符合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c)监督审核过程满足认可文件和中心有关规定要求;
d)按期接受监督审核;
e)获证方履行应尽义务,同时没有其它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f)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保持认证注册资格。2.符合下列情况时,扩大认证范围:
a)获证方的管理体系已覆盖扩大的业务范围,并通过文审;
b)扩大的业务范围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标准要求;
c)对扩大的认证范围进行了有效审核并经审核组作出同意推荐扩大业务范围的结论;
d)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扩大认证范围。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缩小认证范围:
a)缩小的业务范围未回避其主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对缩小的认证范围经审核组确认且认证决定的结论为同意缩小认证范围;
b)获证方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c)获证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
d)相关不符合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a)获证方不按期接受中心监督审核;
b)对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中心规定期限采取纠正措施的;
c)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d)获证方被相关方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e)审核中发现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
f)获证方未向中心及时通报重大变更等相关信息,并影响到认证资格;
g)发生较大及以上健康、安全或环境事故;
h)未按认证合同要求交纳管理费和监督审核费,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i)获证方由于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向中心书面提出暂停认证证书和认证资格。
5.在下列情况下,可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对于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获证方,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经验证整改措施有效,认证决定通过后,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a)认证标准或认证机构的要求变更,获证方认为达不到新的认证要求的;
b)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获证方确认不再继续延续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c)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短时期内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
d)获证方在暂停期满后,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e)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f)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经指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g)在获证期间体系运行达不到认证应具备的条件的;
h)严重不符合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7.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重新更换认证证书:
a)认证标准变更经复审合格;
b)获证方名称、地址变更;
c)获证方申请变更认证证书覆盖的范围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d)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认证注册资格并经再认证符合要求的。
四、获证方的权利
1.获证方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方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暂停或注销认证资格的要求。
3.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投诉或争议。
4.对认为不适宜参加审核、增加或变更审核人员提出异议。
五、获证方的义务
1.获证方应在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填报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报表。
2.当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按照新的认证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3.在获证客户发生以下变更时,获证方应即时将变更事宜通知中心: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 c)联系地址和场所;
d)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管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f)其它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
4.一旦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消,获证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5.认证范围被缩小时,获证方应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6.获证方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7.在需要时,应及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8.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审核组提出的要求予以完成。
9.当国家认监委(CNCA)、国家认可委(CNAS)因稽查、专项评审、确认审核等活动需要到获证方现场验证时,获证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0.当获证方没有履行上述有关义务时,在随后进行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时,中心可能会暂停或撤销获证方认证资格或缩小其认证范围,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效日期:202_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