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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改进工作措施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2-97517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5 15:13: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务员医疗补助改进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进行。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支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上年度在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4%筹集,其中3%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个人账户(3%部分),主要用于门诊就医、零星购药及住院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统筹金(1%部分),主要用于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不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2%的比例给予补助。

2.超过大病补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不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的比例给予补助。

3.按上述办法补助后,个人全年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再补助70%。

4.门诊抢救医疗费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按住院补助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与《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二)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和离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运行结余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若遇今后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州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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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2_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振有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确认后为其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单位上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的6%筹集。

医疗补助的筹集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由财政负担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参保单位;应由参保单位负担的,从本单位“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参保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给予医疗补助的人员,从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从未缴纳的第二个月起,中止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补助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保障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标准对其个人帐户给予补助:

(一)未满35周岁的按2.5%;

(二)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

(三)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3.5%;

(四)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4%;

(五)年满70周岁的按4.3%。

第十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对其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7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60%;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9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80%;

(三)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上至20万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0%,超过20万元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5%。

第十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工伤、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待遇,纳入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参保单位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福利经费和其他资金,为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医疗补助经费,解决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困难。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医疗补助的预算和决算,按向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中央及部省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足额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及夷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l 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务员医疗补助核销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核销流程

202_公务员本地门诊医疗补助和工伤、生育等其他医疗补助核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核销流程及所需材料介绍如下。

一、领取核销材料

各单位经办人员到结算处拷贝、领取以下核销材料:

1、拷贝《202_公务员补助门诊费用核对表》(简称表1);

2、拷贝《202_公务员补助核销明细表》(简称表2);

3、拷贝《委托承诺书》(简称表3);

4、《公务员医疗补助申请表》(简称表4)

二、核销材料用途

1、表1含有贵单位公务员202_在本地定点医院持卡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助数据(含每人每笔费用明细),经与本人核对后,在《202_公务员补助门诊费用核对表》单位名称处加盖贵单位公章。

2、表2由各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填写内容为除表1以外的补助项目,包含公务员工伤费用、生育费用、在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含长期异地居住、异地急诊、异地转院)以及其他费用(含超限额补充险、本地120急救费用)。

在填表前各单位经办人应收齐下述相应材料,核准收据张数及费用,材料装订整齐并编号,编号顺序与表2 中序号一致(其中各种门诊收据与费用清单要一一对应)。

(1)公务员生育费用:需要携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志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

(2)公务员工伤费用:住院需要携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志复印件、工伤证明复印件;门诊需携带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工伤证明复印件。

(3)异地就医门诊费用:需要携带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4)异地急诊门诊费用:需要携带急诊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急诊病志原件以及单位外出证明(根据病志记载发病情况,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5)转诊门诊费用:需要携带门诊收据原件(仅核销转诊当次费用)、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转诊单复印件。

(6)超限额补充险费用:需要携带超限额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行业专用发票以及未核销费用单据。

(7)本地120急救费用:需要携带120收据原件、120费用清单或处方、120急救病志。

注:除工伤外,门诊挂号费不予核销,建议收取收据时将门诊挂号费收据剔除。

3、表3按要求填写,粘贴被委托人本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两处单位公章。

4、表4填写表2核销后的汇总结果。

三、核销流程

1、材料递交:各单位将表

1、表2(含电子版)、表3及其它核销材料递交医疗保险结算处。

2、审核结算:结算处对核销材料及每笔费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后打印结算单,其中表1费用由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表2费用由人工审核。

3、返回核销明细:结算后,将表2返给各单位便于发放补助费用,同时各单位将表2的结果填入表4中加盖公章后返回结算处。

4、复核:结算后材料移交至结算审核中心复核。

5、费用支付:通过复核后,费用由基金财务处通过鞍山银行卡支付。

四、其他事项

1、核销工作由各单位一次性集中办理,不受理个人单独核销。

2、由于审核结算工作量较大,结算后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核,所以需要较长时间,请经办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结算处联系电话:5535962 基金财务处联系电话:5560024。

医疗保险结算处

二0一四年四月

第四篇:1-12公务员医疗补助2

关于尽快实行县、镇(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建议

案由:202_年,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发文,并迅速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至今已经十年。202_年1月生效的《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全国公务员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可是至今,我省的绝大部分县、镇(乡)公务员却没有享受到这个基本而重要的福利。这是十分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众所周知,县、镇(乡)党政机关和公务员身处“改革、发展、稳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沿。他们是一个无私奉献的群体,在任务重、条件差、工资低、福利少的情况下,默默地战斗在基层第一线,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他们也是一个困难的群体,许多疾病无法及时治疗,许多费用无法报销,许多家庭负担沉重,热切渴望与上级公务员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共享“阳光雨露”。

因此建议: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积极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早日实行县、镇(乡)公务员医保补助政策,以稳定公务员队伍,稳定人心,为建设海西作出新贡献。

第五篇:改进党建工作措施

1、强化党的领导。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每年初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学习计划,读原文,学原著,通过集中点题学、专题辅导学、研讨交流学等多种形式,认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用党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及时全面坚决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决定部署,不打折扣、不变样。二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认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和分工报备制度,切实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落到实处。三是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本职工作作为一种崇高的事业去追求,认真履职,强化服务能力,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反映情况,每年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不少于5篇。四是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在新常态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

2、持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一是深化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加强党建工作的各项措施。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日常学习计划、“28日党员活动日”计划,并严格落实计划安排。三是尽快进行支部委员补选,补齐配强支部班子。四是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加强与所有党员的沟通联系,合理安排离退

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继续做好党费收缴等基本工作,用好谈心谈话机制,党组书记同其他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每人不少于6次,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人员经常谈心谈话。

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一是完善党建交流学习、效能管理、考评督查通报机制,以规范严格的制度管党治党、管人管事,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二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到敢于批评、敢于管理、敢于负责,完善廉政约谈制度,及时传导压力,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三是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通报反面典型案例,持续增强警示教育。

4、进一步整治“四风”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加强与改进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带着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潜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踏踏实实干工作。完善上下班签到、请销假制度,建立考勤情况月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纪律管理。结合扶贫帮包工作,切实联系困难群众,做到经常入村到户,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工作过程细节的关注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提高,有计划地抓好教育培训和多岗锻炼,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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