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202_年青海省西宁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2-110725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3:47: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青海省西宁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202_年青海省西宁市经济适用房规定

[, ,]

及低保住房特困户解决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逐步建立了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和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制度。而坐落在西宁市昆仑东路289号(南环路与湟中路交叉十字东南)的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目前主体全部完工,正在进行紧张地进行管网铺设,即将竣工交付使用,开盘销售。这也是西宁市政府自己开发建设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

在今年首批经济适用房竣工交付使用之际,记者就如何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等问题走访了市房产管理局。销售价格:每平方米1690元

据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住房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微予介绍,西宁市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无偿划拨。价格实行政府指定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成本费用,核定销售价格。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确定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690元。户型有多种,面积均在65平方米以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据介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西宁市安置条件的复转人员);

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据记者从西宁市统计局得到的数据,西宁市202_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636元,因此可计算出,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应低于6381.6元;每户限购一套。

另外,凡已参加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以及已购公有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如何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西宁市经济适用房将实行现房销售,申购程序具体为:

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辖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

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初审——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终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分配方式:困难家庭优先

据张主任介绍,由于这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只有10万平方米,不能完全满足西宁市全部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烈军属等住房困难家庭。其余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以摇号方式取得购房权,并按照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摇号选房。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不同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篇:经济适用房政策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椒政发【202_】264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60份)

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与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它包括政府解困房、安居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委办等部门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联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和建设投资计划,报国家、省、市审批,由区房委办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和审定程序

(一)申购对象

1、凡在本区内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离休干部、教师、部队军转干部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过去从未享受过房改购房、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单位内部各种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

住房困难户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在椒江区建成区范围内拥有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包括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后以各种方式将私房产权转移给他人的私房户。

2、年满28周岁以上未婚青年,要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可在先交纳婚前购房保证金的前提下,允许购房,暂不发房屋产权证。婚后发生一户二套,必须退出其中一套,不退的其中一套应按当年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房款,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区房委会另行下文。

上述人员中凡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必须办妥退出租住房手续后,方可申购。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的口径为依据,每年公布一次,除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应出示年收入证明。

凡在过去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未达标的家庭,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可以按规定享受面积差住房补贴。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的建筑面积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或按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控制。

离休干部、教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计算房价时,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

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当年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计算房款,差价款由区房委办收取,纳入区住房基金。

(三)审定程序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由单位统一负责职工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工作。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参加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个人申请,单位(居委会)审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初定购房对象领取《台州市椒江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单位(居委会)将个人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区房委办审核,报区住房委员会审批。

3、根据各单位(居委会)申报的申购对象构成和人数等实际情况,结合房源,统筹安排,成套切块分配给单位(居委会),然后由单位(居委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分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房委办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其价格由以下成本因素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6、利润按照以上1至4费用之和的3%计算。

7、贷款利息;

8、税金;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并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因户型等原因,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它

1、为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降低成本,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开发要从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计划部门在指导性专项计划中,要给予优先安排,按规定减免有关税金;建设规划部门在选址定点时要给予优先安排,按规定减免城市大配套费等;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减免收取土地管理费等;金融部门应在贷款上给予优惠和扶持。

2、职工、居民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满五年后方可依法上市交易,如要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则由房委办按照原价收购;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则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3、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凭房委办发给的批文和审定表以及有关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规定减免缴契税及有关规费。

五、本实施细则由椒江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1.《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2_]225号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保[202_]59号

【颁布时间】202_-4-22

三、强化使用监督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四篇: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 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 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 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 额。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 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 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 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 续即可。

经济适用房买卖提醒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篇: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_〕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_〕3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2_〕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2_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202_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91.2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2_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且在1986年12月31日(含)之前出生。

二、公示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自4月1日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

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的确定

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

《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选择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特别提醒

202_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试点申请。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试点。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7896377

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5287558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88156319

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6975064

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5378259;85379801

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江南办事大厅一楼建设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87795755

下沙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都商厦裙房一楼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6877955

西湖风景名胜区:龙井路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办事中心

咨询电话:87179603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_年3月31日

杭州经济适用房202_年受理公告

202_-03-31 09:07:37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_〕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_〕3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2_〕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2_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202_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91.2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2_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且在1986年12月31日(含)之前出生。

二、公示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自4月1日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

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的确定

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

《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选择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特别提醒

202_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试点申请。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试点。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城区:郭东园路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7896377

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5287558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88156319

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6975064

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5378259;85379801

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江南办事大厅一楼建设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87795755

下沙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都商厦裙房一楼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6877955

西湖风景名胜区:龙井路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办事中心

咨询电话:87179603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_年青海省西宁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