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二篇: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 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 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第九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条 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正确;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7.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10.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
7.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
(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 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第十三条 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
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
第三篇: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交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撤销药品、医疗器械等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赔偿案件;
(八)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
(九)案件合议后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十)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且报经局负责人同意的其他案件。
(十一)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二)局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负责人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规股负责人、稽查大队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责任人参加,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可列席会议。
稽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在案件合议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法规股并书面提出拟处理意见,法规股负责人初审后报局负责人批准并决定召开集体讨论时间。由法规股通知参会人员,并介绍简要案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
内法制科将案卷退回稽查大队,由原案件承办部门执法人员,按决定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局负责人主持,宣布集体讨论议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报告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有关情况并答疑;
(三)稽查大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四)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五)参会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参会成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 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能形成表决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由法规股负责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将该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稽查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由局领导批准、签发,稽查大队负责完善后续处罚程序。
第十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五年 月 日
第四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查办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二、涉案的执法处(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五篇:铜山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铜山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县环保局罚款五千(含五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法制科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本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实事、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莆田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
成 员:监察室、督察队、办公室、法制科、治安、刑侦、经侦、交警、消防、边防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法制科。第三条 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或新闻媒体关注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跨区县需协调的案件;
(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第四条 审批、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批、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批、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批、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 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领导小组所形成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批、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批、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体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市体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陆旭光(市体育局局长)副组长:林敬武(市体育局副局长)郑 敏(市体育局副局长)
成 员:陈维端(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王建麟(市体育局总支副书记)王安伟(市体育局竞训科科长)黄义勤(市体育局群体科科长)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第四条 行政许可集体讨论事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
(一)对行政许可所有事项;
(二)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罚案件;
(四)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办理和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规范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和案件,须提前向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理、审核、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核,办理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六条 集体讨论事项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核、办案人汇报。第七条 办理或 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事项或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同意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事项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 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规范行政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办理或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平市体育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昆明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采取设臵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夜间建筑施工登记备案由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由污染控制处直接受理。蕲春县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的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对行政相对人应依法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在《蕲春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行政处罚的级别。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
(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法制股审查。
(二)法制局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召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会议。
(三)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会议议程:
1、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报告案情;
2、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
3、集体讨论研究;
4、形成会议决议纪要。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级别。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
蕲春县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构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
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
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四条 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经办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科室相关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环保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及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问题处理决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程序原则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及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案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体中制原则。
集体讨论的过程,应当建立档案,记入笔录,以备查考。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有关专家共同讨论。
集体讨论的结果,经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七日内将备案报告报送九台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范围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3、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二)重大违法行为案件:
1、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2、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较重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吊销环保许可证的;
3、没收违法所得;
4、较大额罚款的(行政罚款1万元以上的);
5、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备案报告
报送的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送机关
(二)备案内容及说明
1、备案问题的调查情况;
2、依据的法律、法规;
3、违法事实及证据;
4、相关的执法文书;
(三)备案时间及机关
四、承担责任
对不服从集体讨论意见的决定私自作为、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制度或者未及时报送备案报告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组
长:李秉信
副组长:伊
鹏
赵海波 武春雨
成员:高守成李洪军
刘忠孝
徐忠臣
张晓东
丛军日
九台市环境保护局 202_年3月21日
崇安区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1997]第11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 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区环保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负责主持。
第六条 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作出讨论决定,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 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乌当区环境保护局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事关我局全局性的问题以及全区环境保护政策性问题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一些问题:
1.事关本区环境保护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2.本单位的权力配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3.本局工作人员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等人事管理问题;
4.涉及金额较大的财务问题;
5.环境保护业务工作中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建设项目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问题;
6.其它重大问题。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班子成员 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比较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局长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因素,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局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区分管领导。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对违法本规则的情况,干部职工可向区委组织部、区纪委投诉反映。
第七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八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作为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