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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2-110579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6 14:42: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继伟,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薛城区临山小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_年9月4日作出的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议请求: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交认字【202_】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依法认定李克景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在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警大队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李克景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直接原因。被申请人认定两车“相撞”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是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处已经左拐将要驶离非机动车道时,李克景驾驶电动车没有减速,直接撞到申请人驾驶的鲁D8L665号小轿车右后轮上。导致李克景摔倒在地受伤。在李克景摔倒的一刹那,电动车轮仍在飞速的旋转,足以看出当时电动车的时速远远超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规定。对于该点事实,被申请人在现场时却从未提及,即使在责任认定书中也没有体现,被申请人既然出警就应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但对于这点重要的事实被申请人却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并且 1

在现场,申请人如果回家必须经过该非机动车道进入小区,没有别的道路可走,该非机动车道并没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过。该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李克景也没有确保安全进行了通行,因为是在申请人的车辆已将要通过了非机动车道时李克景的电动车撞在了申请人的机动车的右后轮上。如果李克景能够精力集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现场核实申请人的车速很慢,已达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此时李克景就有足够的时间看到其前方有车辆转弯,完全可以减速甚至停下,也完全有可能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更甚至其车速稍慢一点也会避免该次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却对申请人说你要开快点就没事了,申请人认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指使老百姓违法是严重错误的。换个角度想,申请人为什么会在转弯时将车速减慢,就是为了保障安全,但却遇上了李克景的不安全驾驶导致了本事故的发生。既然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不清,那么被申请人又从何得以认定责任,显然被申请人得出的该责任认定书是无水之源,无法体现现场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被申请人没有实事求是的进行认定,而主观臆断地认为机动车辆经过非机动车道就要负全责。

其次,该责任认定书中认可有李克景的玉镯损坏没有事实依据。在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没有看到其戴有手镯,在进行这一认定时被申请人也没有询问申请人该情况,导致申请人无法接受不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或有或无在事发时无法体现,在事故发生后距交警部门处理人员来到之前长达30多分钟,期间李克景的家人已将现场包围,根本无法还原李克景受伤摔倒的具体状况。而被申请人却偏听偏信,仅凭李克景的口述就进行了认定,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显然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更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2_年8月22日,而被申请人制作该责任认定书的时间是202_年9月4日,通知申请人领取的时间是202_年9月10日,远远地超出了法定的“十日”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延长时间的行为也为李克景通融社会关系提供了机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来说都可以视而不见,所以最后的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也可想而知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做出薛公交认字【202_】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没有事实证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薛公交认字【202_】第201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失实,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故此,申请人请求对该认定书依法撤销,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此致

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杨继伟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此致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份。

2.原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证明文件__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申请人:XXX市运输管理处

住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强制扣押车辆及

车辆上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2、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本次行政执法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车辆及车里的1万元现金。

事实经过:

年月日上午,申请人驾驶自己的牌号为XXXX去XX

市谈收购废品的生意,在XX镇XX公路上,被两个人拦住车子,说要去XX市日新化工厂附近,问能不能带一下。因为当时下雨,就顺路带了这两个人,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两个人到了日新化工厂附近,就下车走了。申请人把车子停在日新化工厂附近一条向北的小路上,下车去办事。回来后,发现车子不见了,报警后,XX市XX镇XX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之后民警告诉申请人,车子被被申请人扣押。民警随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确认车子在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让申请人承认车子是黑车,接受罚款,因为事实上未进行询问,询问内容是被申请人自己填写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申请人拒签。被申请人私自把车门打开,将驾驶证拿出还给申请人。XXX年X月X日下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领取行驶证扣押单,由停车场的看管人陪同申请人到车上取自己的财物,仅取到导航仪一部,1万元现金却没有了,被申请人告知没有扣押1万元现金,后申请人报警,XX市XX派出所出警,直到现在,1万元现金仍然没有被查到。

复议理由:

1、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对于违法事实,记载为:因申请人驾驶牌号为XX涉嫌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顺路带他们,有他们的证言证明。

2、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63条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XX市日新化工厂附近的路上,而非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在申请人不在现场,车门被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车子拖走,并将车门打开,私自取走申请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时,造成申请人车里1万元现金丢失。被申请人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未进行告知,申请人也未进行申辩。被申请人出具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当事人签名栏:拒签。当事人根本就不在现场,怎么会拒签呢?

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申请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车辆进行强制暂扣,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符:、申请书副本一份;、原《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一份;

3、原《行政案件接受处理催告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乘车人证言复印件两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四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国税之家作者: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

XXX

XXX

被申请人:XXX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金税卡,发还发票,赔偿违法行政导致的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2_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202_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我公司认为: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XX元给予赔偿。

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书证五份

XXXX有限公司

二OOX年X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_年5月6日作出的景×罚字[202_]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壹拾万元之决定,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景×字[202_]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法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二、依据国家××总局《××××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省辖市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罚款高达10万元,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其已得到江西省××××厅的批准,显而易见,被申请

人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效力,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景德镇××有限公司

二○○九年×月×日

第五篇: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广场X1楼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县X街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 “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2_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XX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

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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