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和生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努力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近日,贵阳市人口计生局、遵义市人口计生局共同商议,制定《贵阳市、遵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两地协作管理制度》, 标志着筑遵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作进入了新阶段。
一是建立两地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 议,研究和通报涉及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分别对户籍地的流出重点追踪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环情监测对象和现居住地的出生婴儿对象、手术对象、妇检对象、登记验证对象、重点追踪个案核实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紧急情况通报对象等的通报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婚育状况。
三是建立流出地阶段性派驻流入地联络员制度。由遵义市人口计生局派1-2名联络员于3-8月驻贵阳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提供源头婚育信息、协调流入贵阳市的遵义市人员涉及人口计生的相关事宜及个案核对等工作,加强两地协作的紧密性和个案处理的及时性。
四是建立定期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为方便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于每年的3、5、7月12至18日为集中办证时间,为户籍地流入到居住地的人口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五是建立联合打击制贩假证制度。在流动人员中严格查对生育、节育、妇检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证件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联合进行打击,确保两地流动人口所持证件的真实有效。
六是建立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制度。流入地对流入人口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入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应术对象就地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七是建立对两地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集中清理制度。由两地市级人口计生局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带队,每年集中清理三次,具体清理时间、内容和区域由两地共同商定,也可根据户籍地市级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情况或区域进行重点清理。
八是建立督查制度。两地每半年对所属区(市、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进行单项奖励和表彰,并互相通报表彰奖励结果。
磁县建立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协作制度
2008-09-0
3最近,磁县制订建立了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五项协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加强联系,各司其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二、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出地乡镇计生站收到信息后,应在5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
三、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即:生育、节育或非法生育处罚等相关情况,每年不少于4次,并由本人向户籍地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两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工作,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育服务卡》、《生育证》的发放等工作。
五、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再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我乡特制定了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制定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尖草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目标考核办法》、《尖草坪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责任追究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时在任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
乡党委委书记、政府乡长、人大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领导,副科级以上工作部门干部,村党委书记、村主任;计生办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受责任追究的参照执行。
四、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家庭成员或单位职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介绍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非法或不按规定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假
计划生育证明的;
4、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5、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6、在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8、未认真落实或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9、在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处罚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单位或职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索取、收受贿赂的;
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
6、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7、其他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
8、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保护不当,致使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9、在提供服务、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理、处分,不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为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实施单位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2、撤销并收回奖励,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3、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4、追究纪律、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篇:流动人口两地双向联系通报制度
计生站流动人口现居地和 户籍地双向联系通报制度
一、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责,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服务管理工作。
二、以全国PADIS系统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现居住地对流入人口登记建档和查验婚育证明等证件后,应由乡镇(街道)或者村居(社区)及时向其户籍地发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婚育证明查询等协查,户籍地乡镇(街道)收到协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回复反馈。
三、现居住地应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对于未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并将检查结果按户籍地的要求及时反馈给户籍地。
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及时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通报,做好生育信息的协查通知,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 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不定时查询,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回复。
五、建立流出地人员台帐,及时掌握流出人员的动态信息,对流出育龄群众的去向掌握准确无误,与其现居住地及时取得联系,并督促流出本人积极配合现居住地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六、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发生婚育变化和出现非意愿妊娠及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在地应及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者电话,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
七、户籍地接到通知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多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篇:流动人口制度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发放制度
一、离开户籍所在地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18周岁至49周岁之内),到村(居)委会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已婚者须持《结婚证》)、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两张免冠照片(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到所在乡(镇)场、社区,级计生部门申领婚育证明。
二、乡(镇)场、社区,级计生部门自接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三、对于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已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站环情、孕情检查的;已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暂不予办理和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处理办法。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届满需重新办理新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及乱收费、乱罚款。
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认真填写所列项目,基本内容不得漏项、错填。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六、乡(镇)场、级计生部门做好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将办理发放结果通报给村级,由村级负责汇总上报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和上报
制度
一、县(市)、乡(镇)场、社区、村(居)级使用统一样式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
县(市)级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县(市)级所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的乡(镇)场、社区和有关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以半年、全年汇总表汇总为主。
乡(镇)场、社区,级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乡(镇)级所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的村(居)和有关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以半年、全年汇总表汇总为主。
村(居)级使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的信息登记和建卡要求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统计口径执行。乡(镇)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度。
二、村(居)级宣传员坚持一月一入户,要求对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明、底数清,及时收集信息,及时建立 3 信息卡和变更信息,每月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乡(镇)场农林牧区计生办。
三、县(市)、乡(镇)场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做好所辖单位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采取复查、抽查、互查等手段,确认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合理性、一致性、及时性。杜绝自行修改或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拒报、瞒报、迟报现象的出现,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对填写不规范、项目不全、数据错误的统计资料一律拒收。
四、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
一、村(居)级使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要求村(居)级宣传员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入户收集信息,及时建卡,及时变更信息。对每月新增人员情况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乡(镇)场农林牧场计生办。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使用范围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一般以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流动为起点,对于同一县(市)或者同一乡(镇)场之内流动不在统计范围。
三、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1个月(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旅游等除外)就为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
四、登记流动人口个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对象涵盖所有流动人口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为管理重点。
五、对以家庭关系存在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登记;对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单位登记。
六、在登记家庭子女数时,以流入本地时家庭子女数为准。如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信息。
七、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房产的,且具有常住趋势的人员可按常住人口在《育龄妇女信息卡》上为其建卡。
八、流动人口在本内(计划生育统计期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出生当月发现当月必须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上登记;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情况,要从流动人口信息采卡过录到《村级月出生信息变更报告单》上填写出生信息,上报乡(镇)场计生办,由乡(镇)场计生办汇总,并在全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统计出生;在全年计划生育统计时点(当年9月30日24时)上仍在本地居住的,不论流入现居住地时间长短都必须上《村级月出生信息变更报告单》,上报乡(镇)场,计生办,由乡(镇)场计生办汇总,并在全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统计出生。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成人流动人口(18周岁至49周岁之内)到达现居住地30日之内,向居住地村(居、社区)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由村(居、社区)级负责流入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乡(镇)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情况。
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三、村(居)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必须每月对辖区流入人口进行入户登记;乡(镇)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每季度对所辖村(居、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四、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 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五、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七、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平台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严格执行村收集信息、乡录入上报、县监管指导、市监控检查的工作程序。
二、村(居、社区)级每月对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卡,并将所有新增已婚育龄妇女的原始信息采集卡上报乡(镇)场计生办。乡(镇)级每个月21日到下个月20日前根据原始信息采集卡信息上报录入、反馈本辖区流入人口、流出人口上个月计划生育信息。
三、现居住地及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怀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孕检、生殖健康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持证和其它情况,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流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级计划生育部门接收现居住地查询信息后,必须按照查询信息提示内容对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及时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所核实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反馈内容包括查无此人(地址有误、姓名有误、身份证号码有误、其它见备注等)、出生日期、户口性质、丈夫姓名、丈夫现居住地代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本次妊娠政策属性、家庭子女数(包括儿子数、女儿数,最小子女出生日期)、外出日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号码、备注等。
五、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反馈的信息,凡是反馈的内容标明“查无此人”情况的,依据村(居、社区)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并补充、完善查询信息内容后重新录入上报。
六、流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计划生育部门接受现居住地查询信息后,确实查找不到此人的,也须进行信息反馈。对此种情况要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字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同一个信息连续三次收到同一 个现居住地发送的个案查询信息,却查找不到该流出人员的,视为该乡(镇、社区)对流出人员的漏管。
七、每个季度为一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通报工作周期,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查询和反馈信息截止日。
八 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代码标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
九 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内容,使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
十 坚持信息交换平台数据安全制度,防止网络病毒感染,防止数据窃密。
十一 户籍所在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依据是,流动人口数据库——育龄妇女信息卡——公安户籍管理档案。
十二 户籍所在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此种情况要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字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同一个信息连续三次收到同一个现居住地发送的个案查询信息,却查找不到该流出人员的,视为该乡(镇)街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漏管。
十三 每个信息交换周期,作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生站,向现居住地反馈、告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变动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100%。
计划生育相关兼职委员单位通报制度
1、公安部门在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的同时,做到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证或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2、工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及年审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坚持“一证否办制”,每月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核查情况。
3、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审批流动人口用工,每月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务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核查情况
4、卫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生育对象住院分娩时,做到核查《生育服务证》,对无证要求生育的,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
今年以来,温宿县对流动人口按照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制度如下:
(一)常规工作绩效累计评估
流动人口常规工作包括:流动人口政务信息、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信息交换平台、临时交办任务、流动人口上访案件等。
(二)“计生线”考核结果评估
“计生线”考核包括:村、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情况,入户核对婚育证明发放、查验情况。
(三)“党政线”考核结果评估
“党政线”考核包括: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相关部门 协调、联动、配合情况,婚育证明核查通报情况。
(四)专项检查考核结果评估
专项检查考核结果评估包括:县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办法、相关文件、工作记实;乡(镇)街、村(社区)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等。
(五)创新工作考核评估 创新工作考核评估包括:工作经验、成果、典型在国家、省、市采用、推广、召开现场会等情况。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今年以来,温宿县对流动人口按照同管理、同服务、同 考核的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县政府协调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人员由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的任务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讨论、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会商、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督促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四)是全面推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
(五)是实行齐抓共管,资源共享,畅通信息渠道,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城区四个区的职责:
(一)是管理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是建立已婚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生育节育信息;
(三)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
(五)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建立信息通报制 度;
(六)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社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奖惩
联席会议实行每半年听取一次成员部门和县区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情况抽查,并定期交办或会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加强部门和计生委之间的经常性联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制度
县计生委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新思路、新对策,创新机制,深化服务,使流动人口管理逐步走向了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
落实合同管理制,与流出流入已婚育龄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简化公示、办事程序,是计生委管理流动人口采取的首要措施。他们本着“为民便民”的原则,对张掖、武威等周边地区的流入人口上门收照片,集中到流出地办证服务,使流动人口验证率、持证率大幅度提高;将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经常性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建立了育龄妇女信息卡,并免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县计生部门将流动育龄人口的基本情况、生育节育史等信息,全部录入全国计划生育信息平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通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县计生委还建立了考核促进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流动人口集中整治活动与目标责任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有力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通报流动人口中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所记载不相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地、州、市计生委间应建立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定期商定有关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
流动人口审批生育
证明制度
流动人口审批生育证明之前,有如下有关证明提供:
(一)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县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本县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县且女方户籍在县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县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规范访查服务制度
1、村(居)委会,基层单位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并为其提供避孕、节育、药具、孕情跟踪、经期查访服务。
2、乡镇计生部门按常住人口的查体规定,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查体服务,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持常住户口所在地《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的,为其提供优质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优教、妇幼保健服务。
3、查访服务规范包括:(1)凡服用药具、放环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查体一次,男女扎的半年查体一次。(2)持生育证,未孕的每月汇报一次经情,已婚的每月汇报一次孕情。(3)跨县市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一次查体证明。(4)提供优生、生产、生活等项服务。规范统计台帐及档簿表管理制度
其内容包括档簿表的形式、内容、操作、程序、变更、管理等,这是强化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项指标完成的基础,实用好档簿表也是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实行科学管理和系列化服务的根本依据。乡镇、村(居)务必要把档案登记簿统计报表的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达到流出、流入时间清、生育状况、节育措施等情况登记详细、变更及时,要一月变更一次,及时调整,准确上报数字,为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1、村(居)委会,使用流动人口基础基础信息报告,并按填表说明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每月按时将流动人口基础基础信息报告单报乡镇流动人口管理站。
2、乡、镇流动人口管理站,要建立流出流入育龄妇女档案。
3、乡镇流动人口管理站做好村(居)委会上报的基础信息汇总工作,并每月上报县流动人口管理科。
4、各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确保报表数字真实可靠,严禁随意编造,瞒报、漏报和错报。
5、村(居)委会建立并立卷保存的流出、流入育龄妇 女基础信息:(1)流出、流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报告单;(2)流入地寄回的委托管理回执;(3)流入地寄回的妇查证明;(4)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6)流入地发回的纳入管理信息报告单;(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6、乡镇流动人口管理站建立并立卷保存流出、流入育龄妇女档簿表包括:(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村(居)每月上报的流出育龄妇女信息报告单;(3)流出育龄妇女委托管理书存根和流入地纳入管理回执;(4)流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流出育龄妇女办证登记表;(6)流入地反馈其他纸质信息;(7)流入育龄妇女档案;(8)流出地寄来的委托管理书;(9)向流出地寄发的节育情况查体证明存根;(10)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1)流入育龄妇女验证登记表。
7、档簿表的管理要求
填写时要做到认真、工整、清楚,不能涂改,严禁缺项、空项、错项、变动不及时现象,要指定专人整理、立卷归档、便于查找。
规范清理清查制度
村(居)委会,对居民小区、开发区、家属院、街巷店面摊位、机关企事业、私营、联营、独资单位和其他行业招聘或雇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清理清查,乡镇组织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清查。县对乡镇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
1、认真搞好流出育龄妇女的清理清查,重点是对农村、企业下岗、停薪留职、停产、半停产企业流出育龄妇女清理清查,要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
2、认真搞好流入育龄妇女的清理清查,重点是城区乡镇驻地,要逐店面、逐摊位、逐个开发区、逐个住宅小区、城乡结合部村(居)清理清查,在对流入育龄妇女的清理清查基础上,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清查力度,提高已婚育龄妇女的持证率、验证率,要抓住流入育龄妇女流入后一般都在居民区、单位宿舍,开发区、住宅小区这一规律和特点,要彻底的清查,从根本上把住流入关,这是减少流入育龄妇女漏管的治本措施。
规范信息互馈制度
1、流出地向流出育龄妇女的流入地发委托管理书,流入地要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入育龄妇女管理情况信息,是否纳入管理,是否怀孕,是否生育,是否持证,是否无节育措施等一系列情况。
2、流入地向流出地寄发流动人口信息报告单,流出地要及时将信息报告单回执及时向流入地寄回,不得缓寄或不寄。这也是防止漏管根本措施。
3、计生、公安、工商、劳动要每月一次进行相互反馈情况,防止漏验证明,漏管现象发生。
第四篇:计生办流动人口相关制度范文
安溪县外来人员享有十项待遇
在我县务工、经商、创业的流动人口持有泉州市《暂住证》、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我县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有关证照;
(2)子女享有免费义务教育服务;
(3)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4)依照我县户口政策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5)享有劳动就业,租房信息、联系家政咨询服务;
(6)享有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7)享有我县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服务;
(8)享有我县组织劳动就业培训服务;
(9)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10)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工作制度
1、首问责任人制度。流动人口到管理服务窗口办事,询问到该窗口办事,询问到该窗口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本职服务项目的内容,必须有问必答,认真解决。不属本职服务事项的,要主动帮助引导。
2、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村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讲求效率,依法办事。
3、上门服务制度。为规模企业,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上门办证等服务。
4、宣传教育制度。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过程中,要把宣传教育寓于服务之中,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引导其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检查指导制度。管理服务所的工作所的工作人员要定期下乡检查指导各管理服务站工作,帮助管理服务站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管理服务站工作的有序开展。
6、勤政廉政制度。秉公办事,勤政廉政,严禁收受流动人口“红包”和接受请吃送礼。
7、学习培训制度。管理服务所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各管理服务站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8、请示报告制度。对不属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所(站)工作职责
(一)简化办事手续,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及时登记、审验婚育证明,开展计生政策宣传、咨询。
(三)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及租住信息。
(四)及时受理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工作。
(五)认真、准确地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相关数据,确保数据资料的鲜活性、准确性。
(六)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协助税务、房管等部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工作。
(七)指导、督促、组织流动人口协管员认真履行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检查工作。
(八)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各种合法权益,以及协助做好困难救助及其他服务。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全面熟悉、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开展基本信息采集并录入,受理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查验工作,了解、掌握承租人的数量、基本情况、变动情况,督促房东及时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协助社区(责任区)民警开展入户访查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动态,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六)协助计生部门、劳动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和劳动就业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再就业、就医、参加社保、入学等提供服务、咨询。
第五篇:流动人口管理相关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