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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2-81281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6 18:2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致全县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致全县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延津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致全县外出务工就业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全县外出务工就业的已婚育龄妇女们:

您们好!

您们常年在外艰辛创业,换来了累累硕果,为家乡的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丰港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全乡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向您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为了您们外出务工就业的便利,为了解决您们的后顾之忧和往返奔波之苦,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信阳市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现将计划生育有关事宜敬告您们,望您们能够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

一、外出就业育龄人员(18-49周岁)应注意事项

1、外出之前,要向乡级计生部门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村(街)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原已申请办理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从办证之日起,现已满三周年或接近三年者,要向乡级计生部门申请换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外出务工、就业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注意事项

1、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市人口计生委驻固始分站(设在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院内)进行一次康检。凡本次康检者在三个月内可不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寄回康检证明,但以后每三个月仍要寄回一份合格康检证明。

2、康检对象外出后,每三个月寄回一次信阳市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作单位(流入地与信阳市建立的人口计生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格康检证明,常年可不再返乡参加康检;凡从业地未与信阳市建立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单位的,康检对象可到当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技术部门进行B超康检,康检单位所出具的康检证明必须是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的格式,由各省统一印制的康检证明。凡寄回的假康检证明或不合格康检证明,均视为未康检。

3、免检对象外出,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不再寄回康检证明,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双女结扎户,每年寄回两次康检证明(每半年一次),其他免检对象每年只寄回一次康检证明。

4、凡到信阳市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作单位康检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2张方可。

各位外出务工就业、经商的同志们,您们在干事创业、发财的同时,要时刻牢记计划生育,要视计划生育为已任,预祝您们在外的日子里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中原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篇: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修改)

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同胞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首先,感谢您们过去一年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和配合。为了使您们进一步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摘录了部分条款,希望您们能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育政策规定:如果您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您应当持结婚证在小孩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妊娠登记,乡(镇)计生办会免费为您发放生育证。如果您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请您在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再生育申请表到乡(镇)计生办提出办证申请,由乡(镇)计生办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免费发放。如果您已经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请您及时告知乡镇计生办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的将按总收入的5-6倍进行征收。

节育措施规定:如果您只生育了一孩,请您主动采取上环或避孕套等药具避孕措施;如果您已经生育了二孩或多孩,请您主动采取结扎措施。如果您已经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请您及时终止妊娠,如未及时终止妊娠,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您收取2000-10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果您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总收入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殖健康普查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上环、药具、男扎不满三年女扎不满一年、扎后有复孕史、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每年普查三次,其他对象每年普查一次,我县的普查时间是每年的3月、7月、11月,如果您在家,请于月日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村计生服务室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服务。如果您已外出经商务工,请在规定的时间回乡或到当地计生服务站、医院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寄回户籍地计生办。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如果您要外出务工经商,请在外出前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以免因计划生育手续不全而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方便大家咨询和联系,我们开通了咨询热线电话:0746-4712438,敬请大家在工作中多多支持配合。

最后,祝您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

第三篇: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保本村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㈠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㈢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㈣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术后随访,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㈤帮助育龄妇女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验证。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㈠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㈡准备生育第一个小孩时,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生育后应在90天内上环,生育男孩的应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待镇人口计生办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夫妻中的一方应当在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㈢政策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㈣及时、如实向村人口计生办申报生育、节育情况,自觉配合有关调查。

㈤经批准二孩生育,无医学需要的,不得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终止妊娠的,要持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中止妊娠手术。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

㈥外出务工前应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告知务工地的详细通讯地址。按所办证件规定年审时间回来年审。

㈦在外出务工地暂住15天内,应主动持《服务证》或《婚育证》到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交验证件。

㈧外出务工期间每季度应自觉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查环查孕一次,并把查环查孕证明原件寄回本村委会,外出每半年回家探亲时要与本村计生办主任见面谈心一次。

第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违反第一条第㈠、㈡、㈢项的,乙方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㈡违反第一条第㈣、㈤项的,乙方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第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㈠违反第二条第㈠、㈡项的属超生、不够间隔期生育、非婚生育或重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从婴儿出生之日起 年内不能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

㈡违反第二条㈢、㈣、㈤、㈦、㈧项之一的生二孩罚违约金

元。

㈢违反第二条第㈤项规定,擅自引产终止妊娠的,取消原生育审批,不再安排二孩生育。

㈣违反第二条第㈥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办之日不得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村民委员会

乙方(夫妻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致育龄妇女一封信

致全街道育龄妇女一封信

广大育龄妇女同志们(姐妹们):

你们好,真诚地感谢你们近年来对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近几年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以来,由于广大育龄妇女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片面认识和理解,使一些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及时采取长期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造成个别育龄妇女姐妹们意外妊娠和违反政策怀孕,既影响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夫妻和谐,也影响了国家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应首选上环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区委、区政府决定:

5、6月份在我地区开展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清查整顿活动,即生育一胎:上环;生育二胎:结扎。因身体情况不能采取上环、结扎的,需经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确认后,方可选择其他避孕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一定要及时终止妊娠。

为切实落实清查整顿活动,鼓励已婚育龄妇女及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凡在6月20日前,采取结扎术的,街道每例奖励元,采取上环(或皮埋)术的,街道每例奖励元,活动结束后,由村计生专干将上环、结扎手术证明复印交计生科统一办理兑现手续;6月20日以后无故不采取措施的,除不享受本次活动的优惠奖励外,将停止其家庭应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切奖励优惠以及停止在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分配中所有奖励。

最后,祝地区育龄妇女姐妹们家庭幸福,身心健康。

第五篇:致外出务工家长的一封信

致返乡农民工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你们辛苦了!

我们知道,你们外出务工是想让家庭经济宽裕,吃住条件更好,孩子的将来发展得更好。于是,你们风尘仆仆地外出务工。在那里,渴了,就地喝点自来水;饿了,随便吃点方便面;累了,和衣躺一躺;你们苦啊!

尊敬的家长,你们都有孩子,为了生活,忍心把孩子寄养在父母、亲朋好友、甚至学校里,使他们成了留守儿童;你们知道,老人照顾自己都不及,监护人也有自己的事要忙,哪有过多时间看护你们的孩子。孩子衣服脏了,无力洗净;孩子随便饮食,无人指点;孩子睡姿不雅,无人矫正;孩子需作业辅导,无人可求;孩子做错事,无人开导;许多老人和临时监护人担心孩子讨厌他们,多半顺着孩子的心意行事,溺爱至极;由于长期得不到你们的亲养,许多孩子出现了心理封闭、为人冷漠、处事极端、性情急躁、行为怪异等现象。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你们只努力挣钱而忽视孩子的教育,一旦孩子误入歧途,你们的金山银山也会毁于一旦啊!到时能责怪老人或者监护人吗? 我县部分学校为了教育好你们的孩子,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可行的留守儿童教育模式,其终极目标就是让你的孩子体验“家”的温暖;此经验模式正在全市乃至全国推广,但是,绝对无法代替你们之爱,你们之育啊。

尊敬的家长,为了你们的孩子能健康成长,许多学校有艰辛地付出;政府也为你们创造既能在家乡挣钱又能看护孩子和老人的条件。在南宾镇城南建设了方圆12平方公里的工业园区,已有54家规模性企业入驻,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7家,35家企业已建成投产;有制鞋、纺织、制衣、针织、电子装配等行业工种。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园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廉租房解决住宿问题,安排子女在城区校入学;提供公交车方便上下班;在园区修建医院、学校、商店、食堂和派出所等,全力保障入园就业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

尊敬的家长:在石柱工业园区工作有五大好处:

1、可就近赡养老人,让父母老有所依;教育孩子,增厚亲情,享受天伦之乐。

2、能按时拿到工资,无讨薪之累;不乘长途车,无颠簸之苦:减少许多烦恼。

3、无需到处找房租住,更不会出现家人分居之状;

4、在园区工作,最高月薪达到五千多元;最低一千二左右,没有长途往来车船费的支出,没有孩子来往的费用,最大限度节省开支。

5、在这里,你可以取得与城镇居民在住房、保险、医疗等方面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权利。县委、县政府在制度上明确了园区务工“有工可干,有房可住,提高待遇;城乡统筹,服务配套。”

尊敬的家长:石柱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已成历史。我们热切期盼你们充分利用带回的资金和在外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手段,积极投身家乡工业建设,参与孩子的教育,使石柱经济快速发展,使你的孩子健康成长。

我们坚信:家乡的发展离开了你们,将举步维艰,石柱的建设有了你们,将如虎添翼。为了我们的下一代,为了石柱的发展,为了家乡的明天,让我们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赴园区,共同富裕,共创辉煌。

最后,祝你们新年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石柱县教育委员会

2012年1月8日

致全县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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