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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计划管理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2-74341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1 15:4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企业的计划管理

转帖:房地产企业的计划管理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可见计划的重要性。有效的计划管理能帮助企业管理者合理分配资源、顺利达成目标,在崇尚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里莫不重视对计划的管理,而在房地产企业里,由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对各专业协同作业要求高等行业特点,应更强调计划的重要性。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众多中小型企业在计划管理方面存在不少误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计划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上需转变。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尚属一个年轻的行业,行业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无论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管,还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三边工程”较为普遍。由于房地产开发环节受外部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甚至自然的、气候的因素影响较大,使很多企业普遍产生“计划无用”、“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思想观念。然而,房地产开发环境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恰恰反映出计划的重要性,没有计划何谈变化?没有计划前提下的变化将无一例外的陷入自由主义的陷阱,结果可想而知:项目进度延期、成本严重超支、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导致客户投诉率居高不下,经营业绩和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2、计划管理体系性缺失。首先,对计划是什么认识不清,经营计划、工作计划、开发计划、进度计划、工程计划等等不同名称、不同类别的计划重叠、混淆在一起,计划管理部门疲于奔命,效果却很差;其次,计划管理缺少组织保障,没有专业的计划管理部门统筹公司的计划,有些企业将计划管理的职责放在行政管理部、总裁办、总经办等行政部门,由于缺少了对开发环节具体业务的了解,这些部门实际不能承担有关计划的编制、统筹和协调等职责,只能沦为计划的收集、汇总和考核期末按计划考核评分的部门,计划管理的效果不佳;

最后,缺乏计划管理相应的制度、流程、操作指引和工作标准支撑,表现为:计划制定合理性不强、计划变更随意性大、变更频繁、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收到很大挑战等等。

当然,在这里,我们不想讨论对于房地产企业计划的重要性,以及计划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组织保障和制度流程,因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持续的宏观调控、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客户的力量逐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对计划的观念和管理的规范性都在快速提升。然而,有一个问题是需要首先得到解决的,那就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计划是什么?我们认为,无论如何界定如何划分,房地产企业的计划无外乎两类:

1、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经营计划是整个公司在一个财务年度内全部工作的集合,年度经营计划以财年初为起点,以财年末为终点,管理范围包括一个财政年度。对于多个项目并行开发的企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是该年度内多个项目开发计划落实在该年度内全部开发工作的汇总和集合。年度经营计划只包括本年度内公司各部门的全部工作,不包括下一年度的工作内容。公司经营计划通常包括经营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行动和措施。为管理上的方便,年度经营计划可按时间划分为半年的、季度的甚至月度经营计划,也可以按照专业化的原则,将经营计划分解为各部门的半年的、季度的和月度的工作计划。经营计划的编制依据是该年度内的项目开发计划,同时,经营(工作)计划也是用于指导、约束公司和各部门日常工作的文件,对于以计划考核为重点考核内容的企业中,阶段内经营(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是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2、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开发计划面向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范畴从项目开发立项到项目后评估结束,涉及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不仅

仅包括项目工程建设阶段的计划)。项目开发计划以项目开发的关键时间节点(开工、开盘、竣工、交房、结算)为骨干,综合项目开发的各专项计划(设计研发计划、工程建设计划、营销推广计划、招投标计划等),经平衡、协调形成。项目开发计划通常跨多个财政年度,需要通过多个财政年度的持续开发才能完成全部开发内容,项目开发计划落实在某一财年内的工作构成了该年度经营(工作)计划的一部分。项目开发计划包括某一项目全部的开发工作,但不包括其他项目的任何内容。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两类计划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观点:

1、项目开发计划是公司经营计划编制的基础和依据。

2、公司经营计划是多个项目开发计划映射在某特定时间段内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3、对于以房地产开发为唯一业务的房地产企业,两类计划所描述的最本质的工作是一致的、谈的都是一回事;但需要补充的是,经营计划的内容应大于项目开发计划,因为经营计划中通常包含组织发展、人才梯队建设、品牌管理、行政计划等与项目开发计划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内容。

4、尽管如此,两类计划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都有必要编制,两类计划管理的角度是不同的:项目开发计划从项目开发的全局着眼,对跨多个年度开发的项目确保项目后期计划目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而公司经营计划则缩短了管理范畴,聚焦在某一财政年度,确保了多个项目开发计划的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在弄清了房地产企业的计划是什么这个问题后,计划体系的建设,包括组织保障、制度流程、工作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也就水

到渠成了,房地产企业通过计划的编制、计划的执行、反馈和考核实施等一系列管理“组合拳”,一定能开创出更大的发展空间,愿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能建立起科学、合理、适用的计划管理系统,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第二篇:房地产企业工程部管理计划

工作计划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熟悉项目大体情况,了解公司对于项目的要求(进度、质量、销售等)

2、组织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了解现场地质情况以及现场土方情况。

3、做好开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规划现场临时排水。

4、搭设现场临时设施(住宿、办公场地),规划现场临时用电、用水、排水线路。

5、在土地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办好的情况下办理单体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防雷审查、消防审查、招投标、施工报建、安全保监、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6、7、8、图纸设计完成后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申请规划局到现场进行放线,并在现场确认水准点。在工程达到预售要求时办理预售许可证。

二、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主要从质量、进度、安全、资料几个方面对工程进行控制。

质量:从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质量两方面管理,首先材料进场要有合格证,并且要求在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抽样送检。所有材料必须检验合格才能施工。施工工艺要求按照图纸图集规范施工,所有隐蔽工程都

要由监理和甲方代表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报请监理公司、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和监理公司共同制定处理方案。

进度:开工前由公司制定可行、合理的总体进度计划,然后制定各个单体的施工工期进行要求,再分化到各施工阶段的时间要求,施工开始后要求施工单位每月上报进度计划。

安全:施工过程中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对大型设备、临边防护、人员安全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督。

资料:施工资料要求与施工同步进行,一定要保证资料的齐全才能施工,特别是大型设备的安装、检验资料。工程部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对于一些后期验收需要使用的资料,在办理时考录到验收所需要的条件,对后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判,并提前解决。

三、施工各阶段注意事项

1、基槽开挖阶段:开挖时注意放坡系数,挖好后注意基坑的排水

和防护工作。基坑挖好后组织质监站、设计、勘探、监理等单位进行基槽验收。

2、基础施工阶段:褥垫层施工时注意料石颗粒大小,筏板施工时

注意对混凝土的养护,保证筏板不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

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在钢筋绑扎后必须由甲方和监理公司人员

验收。在混凝土浇筑时注意露筋、蜂窝、麻面、胀模等问题。二次结构的施工质量也要控制。

4、装饰装修阶段:对墙面的粉刷、保温工程、门窗工程、外墙涂

料工程、防水工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各施工工序之间交接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各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水电施工方面:

室外管网:考虑小区整体地下管网的埋设,上下水、消防、燃气、宽带、有线电视、监控、路灯等,要求管网埋设的合理,小区内的管道井布置美观,尽量沿路边,对埋设质量要求尽量不出现返工现象,对于穿马路的管网弱电,要求一定要在路面成熟前做好埋设,避免后期切割路面。

室内管网:对室内水电、防雷接地、消防管道口的预埋件要求准确牢固,在后期安装过程中要求开关插座等保证安装完成后美观。

6、室外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小区的道路、绿化、车位、大门、健

身器材等室外配套设施的施工。做好室外的规划

四、工程部管理方面: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好协调工作,提前做好下一施工阶段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准备。明确工程部管理人员的分工,分配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职能,由他们监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通过管理人员了解现场情况,对于管理人员提出的现场问题先进行了解,再分析处理。组织好各项验收(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节能验收、竣工验收、防雷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

第三篇:房地产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

(一)、销售计划

1.在每初或上一末,公司由销售部牵头,其它部门配合编制销售计划。

2.销售计划的内容:

1).总销售量、阶段性销售额及资金回笼计划;

2).各项目年销售量、阶段性销售额及资金回笼计划;

3).各项目宣传推广计划及营销费用计划;

3.编制销售计划的依据:

1).董事会批准的开发计划

2).公司资金情况及市场情况

3).技术、工程部门提供的项目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4.销售计划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若有重大调整需向董事会汇报经

批准后方可变更,一般性的调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实施。

5.末或项目售磬,做好统计总结工作,汇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二)、销售月度计划

1.在每月初或上个月末由销售部向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提交销售月度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2.销售月度计划包含的内容:

①月度售房计划;

②月度资金回笼计划;

③月度资金支出计划;

3.销售月度计划的编制依制:

①销售计划;

②宣传推广计划;

③上个月的销售情况及本月的销售推广调整办法;

④已签合同及付款状况统计;

附件1:年月度销售收入计划表

注:此表每月2日前交财务部一份。

(三)、营销费用计划

1.营销费用计划按项目的不同时期可分人项目总营销费用计划、项目阶段性营销费用计划,也可根据营销活动不同时间跨度统计出公司总的营销费用计划及公司月度营销费用计划。2.营销费用计划的编制依据:

①宣传推广计划;

②上个月的销售情况及本月的销售推广调整办法; 3.营销费用计划的内容:

1)销售现场计划

a.售楼处企划、设计、施工、布置;

b.小区内及工地围墙、看板、指标等P.O.P设计、制作; c.售楼处图表、模型、效果图、道旗等装饰物的设计、制作; d.多媒体影片(电视片)之企划、撰写、设计、拍摄、制作; e.2)广告计划

a.报纸广告企划、设计、文案、印刷、刊出; b.杂志广告企划、设计、文案、印刷、刊出; c.电视、网络广告企划、设计、文案、印刷、刊出; 3)宣传促销计划

a.楼书、套型图、会刊的企划、设计、文案、印刷;

b.DM、海报、请柬、慰问函、贺卡、信封、刻字等的企划、设计、文案、完稿、印刷;

c.促销活动(如推介会)的策划、设计、布置等; 4)其它项目

a.销售人员名片、名牌、制服、培训等; b.代理公司的酬金; c.其它。

4.销售月度费用计划需于当月三号前提交公司资金协调会批准通过后实

施。

附件2 :年月月度销售费用资金需求计划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并于每月2日前交财务部一份。

第四篇:浅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范文模版)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于提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质量,改善国民居住条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共识,而事实上当前房地产企业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从日常征管掌握和专项评估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6、财务核算欠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的较为随意,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未设立“开发产品”科目,对完工的确认从财务资料上无法判断。“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运用较为随意。预收房款时缴纳的地方税金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5年以

前税前扣除,未通过“递延税款”这一过渡科目核算。

7、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企业一般对这类行为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被税务部门检查或评估发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户的补偿、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等等,不作少记当期收入。

8、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一是成立仍属于

自已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转移利润少缴税。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开具施工发票、预收预付款只记借款费用,不记应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产企业没有把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开发销售进展当作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税务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现在:

1、国税发(2003)83号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结转的时点不明确,期间费用的扣除不统一,总局31号文下发前各地根据自行对政策的主观理解去执行,带来完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收入结转不一致。预售期间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应并入当期申报,执行口径也不统一,影响到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个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总成本和总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销售成本,以此作为结转已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这种方法显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确认的计税成本与不同售价产品所确认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铺开发的企业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实现的利润小,后期商铺卖得好实现的利润大,但如果商铺迟迟卖不出去将会出微利或亏损的现象。某城区以商贸经营为主,但商铺的价格定位较高,与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个别处于市中心商铺相对好卖、资金回笼快有较高的利润外,大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均出现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铺迟迟卖不出去的局面,多数是微利或亏损,因此采取这种计算方法显然违背了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实现。

3、2006年以前文件未规定企业向税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应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开发进展,管理不到位。

4、对账证不健全拟实行核定征收的,实际操作有难度。总局31号文明确新办房地产企业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对通过核查后拟核定征收的企业如何核定应缴税款。31号文只表述为“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那么实际征收时会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所指的:“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的还是房地产企业开工以来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明确;二是按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纳税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从开工以来计算则与38号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悖,如按当年预收收入、销售收入或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核定税款则又因房地产企业成本按整个项目累计滚动计算而无法核定,三是由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号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诉我们,按核定征收办法后要促进企业“逐步规范”,这说明核定后仍可再视企业建账的规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对企业改按查账征收,那同样存在再实行查账征收,如何计算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因此新的31号文在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对实行过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账征收的企业,如何进行税款清算,都需要一个适合房地产企业特点的更便于基层一线操作的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税务部门自身征管力量不足。当前税务部门具有一定房地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很少,专职管理更难以到位,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质量。

(三)管理难和沟通难不利于房地产管理。一是房地产企业管理难。房产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年以上,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企业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二是房地产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沟通不到位,国地税分设,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各自为政,使总局提倡的实行房地产企业一体化管理难以在短期内到位。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外围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和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三)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规范领、用、存。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支付结算、偷逃税款的企业严厉处罚。

(四)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和关联方等信息的监控。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头控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真实、准确,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强对亏损、微利和低价出售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检查。用房地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包括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抵付回租租金,换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抵付各种应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广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职工奖励支出等等)、以低价销售给内部职工等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实偷税的,严格按规定补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税款征收。

(六)建立房地产企业管理软件。全面反映企业开发项目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时间,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等;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制作开发产品备案台账,逐户记载每一套开发产品的建、销、存情况,在预售开始后企业必须在申报时向税务部门报送,从房源上控管。

(七)强化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税务管理人员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率、所得税税负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监控,季度申报特别是汇算清缴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加大评估和稽查力度,明显存在偷税情节的,依法严肃处理,问题特别严重案件重大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征管力量,提高业务技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为国税新办企业所得税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迅速,税收管理工作量大,业务要求高,需要既精通房地产业务,又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的高素质的专职税务人员来管理,加强一线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其业务水平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篇:浅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于提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质量,改善国民居住条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共识,而事实上当前房地产企业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从日常征管掌握和专项评估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6、财务核算欠规范。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的较为随意,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未设立“开发产品”科目,对完工的确认从财务资料上无法判断。“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运用较为随意。预收房款时缴纳的地方税金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5年

房地产企业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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