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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2-60985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22:04: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性别比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性别比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义:

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利于逐步改变群众对男孩的性别偏好,消除性别不平等,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实现人口性别的数量平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危害性:

一方面破坏人类固有的自然生物属性,造成婚姻年龄阶段男女两性比例失调和未来婚姻的失衡;另一方面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其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不仅会直接造成婚姻挤压,危害女性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还会引发性暴力等高频犯罪,冲击家庭稳定,影响社会和谐。预计20年后,我国将出现3000万个“光棍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刻不容缓。因此,我们要充分认清形势,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的新型生育观念,切实增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

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四、打击“两非”的法律依据:

1、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它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其户籍所在地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如发现属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妇女怀孕而要求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应到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必须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药品经营者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5、禁止个体诊所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二条)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查实后,由当地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规定》第十三条)

7、违反本规定,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8、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由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9、个体诊所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10、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规定》第十七条)

1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篇:性别比综合治理

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

及溺弃女婴”合同

甲方:醒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江远

乙方:丈夫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住村(居)组妻子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住村(居)组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我夫妻已持孩生育(服务)证,为保证实现优生优育,不歧视女孩,尊重夫妻的生育权利,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符合自然规律,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免费为乙方提供叶酸;义务向乙方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非法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的相关规定、出生人口性别失衡的社会危害和远离不安全的人流引产等知识;免费按孕产妇管理系统要求提供孕产期保健随访服务;积极为乙方提供和援助分娩服务和开展新法新生服务。

二、乙方每年定期于3、6、9、12月份1至5日到醒民镇计生妇幼保健站参加环情孕情监测管理服务;如确实外出的,必须到流入地计生部门参加环情孕情监测管理服务并及时寄回真实有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三、乙方在怀孕期间严禁违法到相关医疗单位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

四、乙方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或特殊情况需要引产的,必须经醒民镇计生办审核上报习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并到指定的正规医疗机构实行。

五、乙方引非人为因素意外导致流产的,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核实。

六、乙方在婴儿出生后12小时内报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严禁出生婴儿性别瞒报、相关信息迟报、错报。

七、严禁溺弃女婴,如乙方出生生育死亡或死胎死产的,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委员会,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核实。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醒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男方女方:

二O一年月日

第三篇: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资料

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资料

1、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2、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妇女生育时活产婴儿的性别比,即100个活产女婴对应活产男婴的数量。正常值是102-107,即生100个女婴就要对应出生102-107个男婴。

3、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及危害是什么?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复杂。就目前来讲,受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利用现代医学科技检测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然后选择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性犯罪增加。如果人在性发育成熟后始终得不到婚配,一些自控能力差的男性,在受到不良性刺激和诱惑之后,就可能出现强奸、轮奸等性犯罪行为。二是恶性事件频发。男女婚配年龄段的性别失衡,会使人们情绪烦躁、社会暴力行为多,争吵、斗殴、伤害事件也随之发生。若这种情况长期不能得到改变,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影响社会精神文明程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导致青年男女比例失衡,是社会上很多丑恶现象滋生的温床,如同性恋、卖淫、非法姘居等。如果这些社会毒瘤不得到铲除将会阻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4)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1)(2)(3)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还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三名以上医生签字,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终止妊娠。

第四篇:综合治理性别比实施方案

外政发[2011]35号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施方案

各支部、村委、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国办发〔2005〕59号)的精神,为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目标

在全乡范围广泛开展以“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大力推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落到实处,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严厉查除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势头,到2010年基本实现省委、省政府《决定》中提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的目标,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和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部门联动格局。

加强领导,部门联动,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保证。

1、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事关民族兴旺昌盛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将之列为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督查的重大事项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2、建立机构。乡设立以党政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协调和领导当地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3、建立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通过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真正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其中,要协调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积极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规范对使用B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协调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组织集中严查和打击“两非”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二)做好宣传倡导工作,大力弘扬男女平等的新型婚育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舆论环境。

宣传倡导,舆论先行,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本之策。

1、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中“治本之策”的重要作用,以“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等为载体,更新宣传理念,营造舆论氛围,构建宣传环境,制发宣传精品,引导人们改变陈旧的生育习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突出宣传关爱女孩、保护女童,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女儿能成才、女儿能创业、女儿能立户、女儿能养老,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夫妻共建幸福家庭、男女共建和谐社会等宣传主题。

3、宣传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宣传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提高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政治地位,营造消除性别歧视的社会舆论氛围,从根本上扭转人们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禁止从事“两非”活动的各项规定,宣传严厉查处“两非”、溺弃、残害女婴和虐待、拐卖、绑架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4、宣传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先进个人模范事迹。及时发现和宣传各地女儿户脱贫致富,女儿户享受优惠政策、培养女儿成才、女儿创业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宣传男到女家落户成为致富能手、致富带头人的典型事例。

5、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宣传环境。要动员大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科普教育的作用,动员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7、组织开展咨询、培训、知识竞赛、演讲、座谈、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通过多种方式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8、将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作为日常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三)做好利益导向工作,制定和实行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提高其经济社会地位。

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长效措施。

1、社会经济政策要体现男女平等、同等优先的原则。要有社会性别意识,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性别公正的原则,消除歧视和边缘化女性的潜在的政策因素,在男女个体背景条件基本相同的下,做到女性优先,为女孩成长、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建立长效利益导向机制。在全面落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全面推广“节育奖”、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优惠卡制度等“三个全面”的基础上,要长期坚持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经常检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利益导向机制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做好孕产服务工作,提供孕前和孕期的全程管理、优质服务。

孕产随访,优质服务,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关键环节。

1、认真落实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科学指导育龄夫妇选择所需要的避孕措施,及时提供各种避孕服务。要特别关心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群众,积极为其提供有关的生殖保健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非意愿怀孕。

2、定期开展查环查孕服务。对近期落实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要加强查环查孕服务;对在预约时间内不能来孕检的妇女,要上门随访;发现避孕失效者,应及时更换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对已经意外怀孕者,要早发现,早补救。

3、切实做好孕期监护工作。对正常怀孕的妇女,尤其是怀孕第二胎的妇女,要做好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观察孕妇孕情和胎儿的成长情况,向孕妇宣传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道理,确保胎儿健康成长,防止出现选择性别引产。

4、全面做好产后随访工作。要积极推行住院分娩,对分娩后产妇及时随访,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母婴健康,随访时向产妇讲解产褥期保健知识、婴儿喂养知识等,对生育女孩的家庭宣传关爱女孩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防止溺弃女婴事件发生。

(五)做好查处“两非”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查处和打击“两非”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施治,查处“两非”,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有效方法。

1、积极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加强对B超等检查、米非司酮等流产药品和引产手术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杜绝“两非”事件发生。

2、严肃查处“两非”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上级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两非”等案件,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对稻畦、外纳、透防的私人诊所违法者从严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对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对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予以打击;对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要对肇事者进行严肃教育,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群众监督,建立举报制度。“两非”和溺弃女婴等行为都十分隐蔽,必须依靠群众发现线索、提供证据才可能实施有效治理。要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形成一个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制度保证、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六)做好统计监测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统计监测,准确分析,是做出正确决策的科学依据。

1、对出生人口性别比进行专项统计。为了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出生性别、引产监测网络和登记报告制度,以县为单位进行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统计登记工作。

2、从统计专项调查中获取出生人口性别比资料。凡是含有分性别、分年龄登记项目的统计调查资料,都可用于近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分析。根据资料的准确程度和样本规模大小,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进行统计评估。

3、从出生记录和人口普查资料中获取有用信息。积极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保健单位接生记录的规范管理,定期汇总有关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对接生记录和人口普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分析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势,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注重落实。

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机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根据本乡实际,尽快制定配套方案,突出抓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机制建设工作。

(二)加强考核,求真务实。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指导,不断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考核评估体系。要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考核中要避免单纯考核统计数据和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的幅度,而应注重对工作过程、工作绩效的评估,严禁数字游戏,坚持求真务实。

外纳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号

第五篇:85698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综合治理宣传资料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知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普遍有安全感。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2)属地管理;(3)谁经营谁负责;(4)依法进行;

(5)依靠群众;(6)激励制约。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1)领导责任制;(2)目标管理责任制;(3)“一票否决权”制。

二、“平安团场”建设相关知识

师市于2005年9月正式启动“平安团场”建设。

1、“平安团场”建设的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平安团场”,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稳定的“三好”团场。力争二至三年内,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等各项平安创建达标率均达到90%以上。

2、“平安团场”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二是坚持不懈开展“严打”整治;三是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四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五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基层平安建设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创建平安团场、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平安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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