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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2-98066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9 18:30: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居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对涉及居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为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居集体发生的一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均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居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街道经管部门建立“居三资代理中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居级所有收入及时缴入“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居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保管。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居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一)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年度列支预算,严禁居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居民大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居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居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处理。

(四)居“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未经批准,不及时入账的,一律视为账外账处理。

(五)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居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居首先要向街道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街道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居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街道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六)居级开支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实行居书记、居主任“双签字”限额审批制度,预算内的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主理财小组、居书记、居主任审批。大额开支,除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拒绝审批。

(七)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八)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九)居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居领导或街道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财务预决算管理

(一)居年初编制居级财务预算,并经居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代理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二)预算编制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

支平衡”的原则,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五保户”支出,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及其它支出。

(四)预决算编制程序是:居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制度,居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2日内交街道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居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街道按居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 财务账户管理制度。街道应以“代理中心”为单位设立银行存款专户,统一结算所辖居银行收支业务,并在“代理中心”以居为单位设立代管资金专户,居级一律不再设其他银行的存款账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制度

(一)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二)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集体资源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资产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4)代理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四)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台账管理

(一)街道代理中心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二)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四)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五)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六)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四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

(一)居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居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三)居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四)居集体资产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居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五)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居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

(一)居内的集体企业、铺位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居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须到街道司法所进行鉴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三)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

(一)居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街道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三)合同签订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街道经管站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居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

(五)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居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七)未经居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资源台账管理

(一)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管理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二)有土地补偿费的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三)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资源经营管理

(一)土地及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集体资源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源备查簿。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对集体资源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居级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委托代理制

第二十条 推行居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街道代理中心按每一万人配备一名代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为居级代理记账核算、代管资金、资产、资源、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居级保留一名会计,负责报账。

第二十一条 街道代理中心按居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资源登记簿等。居级会计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

第二十二条 每月的1—8日为街道统一居级会计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一)居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二)居会计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原始凭证交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由居会计退还经办人;

(三)居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街道委托代理中心;

(四)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每月15日前街道代理中心会计整理账簿、凭证、报表存档。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农村“三资”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权限。街道只有经管部门有权利代管“三资”,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代管居“三资”。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程序。居会计审核支出原始单据的合法、完整性的基础上,交居书记、主任“双签字”审查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理。月底,居会计把本月发生的原始单据交居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集中逐单审理,对审理通过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章,并同时做好审理情况的原始记录。居会计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街道代理中心,代理会计依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同时,进行网络记账,形成电子版财务公开榜。月初,对上月所有的财务明细在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居级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居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民主理财小组行使好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向街道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居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四)有权参与和监督村级财务预算、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等。

第二十七条 居级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街道民主理财日,由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对不真实、不合法单据是否予以退回。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居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居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各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居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居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四)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居委主任、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居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月8日为街道公开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居和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居,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要求:

(一)居级财务公开表,街道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和居分别公开;

(二)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

(三)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

(四)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五)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

(六)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七)居级必须将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逐笔张榜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居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街道“三资”代理中心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将财务公开榜拍照留存,妥善保管居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三十四条 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居土地流转情况、涉及居级集体利益的合同等重大事项也要在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七章 重要事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

(一)居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在街道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街道代理中心监督下进行。

(二)居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三)招标范围主要是指: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居两委研究经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

(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五)居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六)居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街道代理中心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七)居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街道代理中心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2)居两委和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4)招投标委托书;

(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代理中心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居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居集体经济组织改正。

(八)街道代理中心收到居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

(九)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居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十)居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居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一)居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第三十六条 民主决策

(一)民主决策的范围: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居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二)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2)居务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

(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居“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街道居“三资”代理中心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债权债务管理

(一)街道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二)对拖欠的居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街道经管站审查,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三)对已形成的居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四)坚决制止居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居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居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居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审计监管

第三十八条 街道经管站负责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居集体财务,有权责成居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居党支部和居委会换届,居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都要由街道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具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将居级财务管理情况纳入街道对居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是因理财不及时,造成报账和公开不及时的,责任由居书记、居主任负责;凡是居已经理财,但没有按时记账和公开的,责任由居会计负责。

第四十一条 居集体“三资”管理的居民监督和审计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街道经管站要在党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居集体审计监督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要进行定期审计,对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一)账据混乱的;

(二)私设“小金库”,收支体外循环的;

(三)居收入不按时纳入街道代理中心管理的;

(四)坐收坐支现金的;

(五)“白条”记账的;

(六)居主要负责人兼任会计的;

(七)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四)因财务、资产、资源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二)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上访的;

(三)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四)责任人把关失职的;

(五)有其他违规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居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二)居干部、会计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三)借民主理财之机拨弄事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四)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居书记、主任、会计的责任。

(一)连续两个月不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假公开的;

(三)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四)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五)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第九章 责任奖惩

第四十七条 居书记、居主任责任奖惩

(一)居书记、居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街道对财务管理好的居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居级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居级收入一周以上不交街道委托代理中心的,除给予居书记、居主任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不按时报账的居,每拖报一个月扣发居书记、居主任当月工资,连续两个月以上未报账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追究居书记、居主任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居会计责任奖惩

(一)居会计为居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街道对财务管理好的居会计应给予奖励;

(二)居会计必须参加市经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会计资格证,参加年度审验,由街道办事处聘任后,持证上岗;

(三)居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街道委托代理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居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居会计停职检查;

(四)居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居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居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责任奖惩

街道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负责居级账务处理和监督,街道对委托代理中心会计工作突出的应给予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二)受理居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三)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五十条 街道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连带责任:

(一)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玩忽职守,给居集体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委、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第二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第八条 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 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 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聘任程序是: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 帐簿设置

(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即: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第十五条 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 的增减因素,编制下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

(一)村级收入的来源。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

(一)村级支出的范围。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 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2_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2_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 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 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表上报镇政府(街办)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集体资金审计外,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 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各种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

镇(街)、村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镇(街)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品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镇(街)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市级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于村级集体资源。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道)集体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和各项工程采取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报阶段:

1、镇(街道)或村委会提出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标投标方案。

2、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大、重点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3、形成决议后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

5、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阶段:

1、招标投标前利用镇(街)、村政务、村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等渠道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有关重要事项。

2、组织招投标人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工作日。

4、制作招投标标书。

5、公开竞标。招标投标会必须在镇(街)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现场全程监督之下进行;同时,可邀请有关群众代表和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开标时,应当选派有关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同时,当众宣 读投标书中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报价等主要内容。评标活动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招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前推荐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真实完整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由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请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要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 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一般每村3—5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镇(街)经管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各项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和处置、集体资源的对外承包、租赁、开发等拥有审议权、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第五十八条 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加强自身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与村两委、财会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担当起监督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重任。

第五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镇(街)经管站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开展活动,对村集体资金预决算、集体资金收支、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开发及效益情况,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第六十一条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公开以张榜公开为主,并要做到四定:

(一)定时间。各村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张榜公开,每月15日为全市统一的张榜公开日。各村的资产、资源经营状况要每年底公布一次,遇到集体资产处置或集体资源招投标,要随时公开。

(二)定地点。各村要在群众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栏要做到主题醒目、便于查看。

(三)定人员。各镇(街)经管站记帐员负责对分管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定期到村张榜公布。

(四)定内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内容要做到全面公开、逐笔公开、连续公开,力求让群众看明白。集体资金收支事项要按月逐笔公开;承包费的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资”管理中,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农村“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纪(工)委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村级交通费和通迅费等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各镇(街道)纪(工)委和委托代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对“三资”管理有 关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镇(街)经管站和各村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使用全市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夹、专橱存档。

第六十七条 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际,各村的“三资”资料在镇(街)经管站保存两年后移交各村存档。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经管站要遵循保管安全、查阅方便的原则,搞好“三资”资料的备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十九条 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履行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24 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一、“三资”中心职责

珍溪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实代理会计、财务稽核会计、资金管理会计,专职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等业务,村(社区)设报帐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经营管理;

(二)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定期开展“三资”管理人员及村(社区)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将财会、招投标、集体资产监管等制度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代理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和技能。

(三)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管理纠纷调解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按时向上级部门提供“三资”管理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

(五)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等“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统一制度建设、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资料归档”的“六统一”理权服务。分类设置“三资”台帐,详实记录“三资”总量、增减变化、资金利用收益等情况。资金日清日结,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款相符;资产月清月结,每季度至少清查1次,做到帐实相符;资源年清年结,年底清查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收益等情况,做到帐据相符。

二、会计核算

代理会计按会计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帐簿,收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二)按时记帐、结帐,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查,配合财务审计;

(四)编写财务公开底稿,督促财务公开,接受财务查询;

(五)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决策或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监督财务计划或预算执行,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财务管理意见或建设。

(六)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会计核算主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建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事务都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会计核算内容及范围包括:

1、“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资金以及财政奖补资金收支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租、拍卖、处置或对外投资等集体承包经营情况;

3、集体办企业上交利润,统一经营项目收支等情况;

4、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资金收入、支出及分配情况;

5、国家扶贫救济及补助扶持资金、上级有关部门拨款、项目资金、有关组织捐赠资金、资产到位及使用落实情况;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付的有关款项收支情况;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发生、清偿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经济活动情况。

(九)按月报帐、记帐和结帐

1、报帐:村(社区)报帐员按季将按程序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交代理中心财务稽核会计审核,交代理会计做帐。手续不齐、不合规或未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财务稽核会计不予审核,代理会计拒绝接收。

2、代理会计依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手续及时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

3、结帐。代理会计按规定逐月结帐。

(十)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代理会计按月编制《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结束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及时送镇经发办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汇总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月报表、年报表,并分别于每月、每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农委。

三、资金管理

(一)实行集体资金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以镇经发办的名义在信用社开设集体资金专户,统一存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原有资金帐户,不再单独设立资金帐户。

(三)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都必须及时全额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小额开支在核定的备用金(3000元)中支付,大额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支取,项目资金由“三资”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个人。

四、集体资金专户存款支取程序

(一)基层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存款支取审批单》,详细说明资金用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驻村领导及干部签字后,交报帐员办理。若取款金额较大,必须出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讨论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

(二)“三资”中心审核。报帐员将《存款支取审批单》及必要手续交财务代理中心财务稽核会计审核并签注意见。支取金额较大的应报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审查。

(三)银行结算。

五、报帐员职责

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文书兼任报帐员,承担村(社区)所属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管理职责:

(一)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二)登记现金日记帐,存款备查账和有价证券登记薄,固定资产和物资台帐;

(三)及时将收取的资金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办理银行结算;

(四)按时将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交财务代理中心审核、记帐;

(五)组织财务公开,解答村(居)民质疑,记录反馈意见

(六)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交报帐员办理。报帐员收到资金后必须在当天全部存入集体资金专户,离开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的必须在第二天存入集体资金专户。报帐员向专户存入资金时要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登记存款备查账簿,将资金收据连同进帐单交资金会计和代理会计登记、记帐。禁止超限额保存或坐支现金。

六、收支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三)村内结算为12月31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四)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五)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不超过80元/月。其他村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不超过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村(居)民小组长电话费不超过30元/月。

(2)办理公事的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但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3)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根据考勤计算加班费、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驻村领导、干部批准才能发放,发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才能报销。

(4)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5)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调查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6)凡是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7)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8)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七、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内收款收据一律使用由区农委统一印发的票据,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二)购买物资要开具正式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接待费、住宿费要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若接待在社员家里,可以使用付款单,必须注明使用材料的明细及两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工程结算必须有预算、合同、决算及正式建安发票。

(三)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往来结算收据,否则拒付。

(四)村内上级拨款收入由村报账员和主管财务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到“三资”中心开具收款收据。

(五)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镇“三资”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八、审批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先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然后村主任审核、签字,再由驻村组长、领导审核签字。

(2)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驻村领导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三资”中心拒绝审批报销。

九、现金管理制度

(一)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二)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1000元。

(三)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四)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五)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十、民主理财制度

(一)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四)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资源台帐或清册,详细记录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状态(包括性能、完好情况)、分布及使用、增减变化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帐。

(三)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专人保管制度。有关人员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一定使用费用(卫生等集体公益性事业资产除外)。

(四)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管理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债权管理、清收的责任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管并督促、协助清收。

(五)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经营制度。确定或变更资产和资源经营方式及方案,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讨论通过。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转让资产、资源,或以资产、资源投资,必须按规定对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确认,报镇财务代理中心备案。资产、资源出租、转让或对外投资的价格,以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确认的评估价为基础协商确定,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签定书面的出租,转让或对外投资协议。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等资源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八)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承包经营,或采取股份合作方式经营。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承包或投资经营合同应交一份到镇财务代理中心备案保存。镇财务代理中心要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二、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程序

1、代理会计按规定格式按时编制财务公开底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公开底稿并签注审核意见,若有异议交代理会计核对校正后重新编制;

3、报帐员按规定方式组织财务公开,解答群众质疑;

4、财务中理中心接待群众查询,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必须逐项、逐笔按时公开。

(三)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开榜》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设置意见箱、举报或查询电话。

(四)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情况1季度公布一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1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债务及偿还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应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十三、财务审计制度

财务收支审计由镇“三资”中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考核、任免依据。

十四、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篇: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收支预决算工作。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5.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农业、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帐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帐时间,各村每季至少应报账1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

(三)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

(四)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地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农村集体报刊费按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当地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谈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农业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篇: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以下简称“三资”),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02_年8月,由省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联合制定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正式下发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对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了系统的、全面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能够更好地学习掌握、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现就《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作个全面解读,就有关问题作个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近些年来,在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牵头领导下,各级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积极支持,互相协作配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一是“三资”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基本摸清。截止202_年底,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729.759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09.075亿元,固定资产620.684亿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17608万亩,其中:集体所有农用 地总面积15399.3万亩,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总面积2208.7万亩。

二是村级财务全面实行了委托代理,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有了明显的好转。全省涉农乡镇全部建立了“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并规范运行,覆盖率达100%;26411个村签署了“三资”委托代理协议,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覆盖面达99.8%。同时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量配齐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实行专业化管理,基本实现了机构、场所、人员、经费“四到位”。

三是普遍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资源的处置更加规范。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开始逐步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拍、挂的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有了制度保障。

四是统一“三资”管理软件,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针对各地“三资”管理软件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的现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三资”管理的需要,初步统一了县市区“三资”管理软件。目前,全省县乡两级联网的县数达到99个,占县市区总数的90%以上。

尽管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对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小视。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不统一、不按要求办事、监管不力等问题在各地都有存在,在有些地方表现的还十分突出。由于管 理不规范、不严格、不统一、不按要求办事、监管不力,造成一些地方贪污腐化问题严重,集体资产被侵占,群众利益受损害,严重地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_年4月23日,湖北日报报道,鄂州市纪检监察机关透露,202_年该市围绕民生问题,勤拍“苍蝇”,查处村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60件,占全市纪检部门查处案件总数的53.1%,收缴、清退违纪资金74.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202_年9月4日,湖北日报报道,武汉市纪委近日通报,今年上半年,针对农村土地征用、各项惠农强农政策落实问题,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办村级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65起,同比上升30%。报道说,近年来,武汉发生多起村干部贪腐案。这些村干部看似没有多大的权力,但动辄侵占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堪称“肥苍蝇”。202_年9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阳新县三溪镇金三湖宾馆“谁的白条谁的债”,反映村干部吃喝签单打白条。202_年10月17日,省纪委又公开曝光了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问题17个,涉及问题的50名基层党员干部分别受到严肃查处。其中郧县城关镇、阳新兴国镇、石首市大垸镇、浠水巴河镇等四个镇的财政所有关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这只是通过媒体公开暴光的几起案例,各地已经发现处理没有暴光的案件更多。这充分说明了 我们在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管理办法,比较分散,互相之间不成系统,不成体系,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地方创新的办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行其事,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也要认真总结后加以推行。为此,202_年10月10日,在省纪委组织召开的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汇报会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听取汇报后提出了要求,根据目前农村“三资”管理较乱的情况,由省财政厅牵头拟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省财政厅组织专班,起草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代拟稿》上报省监察厅,省监察厅对我们上报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代拟稿》提出了正式的书面修改意见。

根据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和《关于对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代拟稿)修改建议的函》的意见,7月初,我们又开了部分基层农村财政工作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再次以代拟稿的形式上报省监察厅。此时,省纪委省监察厅经过认真研究,正式确定对农 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再履行牵头责任,只履行监督责任,要求《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印发。根据省监察厅的最终决定,我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迅速征求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8月25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三家联合正式印发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二、起草《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历来受到管理者和农民群众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形势的发展,条件的变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也应当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总结我省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吸取各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探索出来的经验,对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要充分体现五性,即:继承性、创新性、系统性、权威性、可操作性。

一是继承性。所谓继承性,就是说我们目前制定出台的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不是突然凭空想像出来的,它是以现有的农村“三资”管理办法为基础,通过对已不适应现在形势要求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的新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共52条,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对过去已有的,而且目前仍然行之有效的内容的继承,包括一些管理规定和具体做法。比如第三章的民主管理、第四章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六章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七章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中的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与过去规定基本相衔接的。只是针对过去一些已脱离了现在实际的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和表述。比如:在资金、资产和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程序,根据乡镇设立“一委员会”和“两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备用金的额度和小额支出的额度重新作了规定;比如:对票据的使用重新作了明确,规定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等等。

二是创新性。制定一个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肯定要突出一个“新”字,如果没有新的要求、新的内容、新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了。创新性是我们制定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创新,就是把老的规定办法实施以 来,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吸收到新的管理办法中来,在全省“三资”管理工作中加以推广。如第二章监管代理。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监管代理制度,是各地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探索出来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实行监管代理对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存量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制定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我们将监管代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共5条来规定监管代理工作。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实行监管代理的前提条件,即:四权不变(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第八条规定了监管代理机构,即:一个委员会,两个中心。一个委员会是指乡镇成立“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两个中心是指依托财政所(经管站)设立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第九条规定了监管代理协议。第十条规定了监管工作职责。再如,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是一些地方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初收入无计划,年中使用无约束,年末支出无来源的乱象,采取的一条加强管理的重要举措,实行预决算制度后,使集体经济组织的乱开支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因此,在新出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中,我们 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

又如,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实行资金直达制度,有利于防止涉农、惠农、强农资金在落实过程中出现贪污、截留、挪用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用户手中,确保了国家和集体资金的安全。资金直达制度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效果很好。因此,在新出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中,我们在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的原则中,规定必须实行资金直达制度。

还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克服资产、资源处置中的暗箱操作,杜绝权钱交易,防止腐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一制度各地已经广泛推行,效果十分显著。因此,在新制定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 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三是系统性。应当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其管理办法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不断地充实完善。在调整变化和充实完善过程中,我省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很多,但都是针对部分的、局部的,有的是针对农村财务管理的、有的是针对资产管理的、有的是针对资源管理的,没有一个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系统的、全面的管理办法。对于一个集体来说,其资金、资产、资源本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互相之间不可分的整体,因此,在管理上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办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出系统的规定。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首先从文件标题来看,就明确为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整合在一个文件之内,这在我们湖北省还是第一次,一个管理办法,涵盖了资金、资产和资源,系统全面。其次从内容来看,无论是宏观的领导责任主体、部门职责分工,还是微观的业务处理程序、票据的使用、备用金的额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到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的方方面面,全面具体。再次从文件结构来看,从总则到附则,共九章,涉及九个方面大的内容,用52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层次清晰明了。

四是权威性。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权威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管理办法》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新内容和制度反腐的精神。在起草《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全党都在学习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文件送审的过程中,王文童厅长要求我们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精神进行认真修改,要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按照王厅长的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并根据决定中关于农村改革的新精神、新提法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使新的《管理办法》完全符合决定精神。《管理办法》中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资产和资源处置过程中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的规定;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随着《管理办法》 的实施,必将会堵塞“三资”管理漏洞,遏制农村基层一些地方集体“三资”管理混乱,贪污腐败频发,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这体现了制度反腐的精神,是整个制度反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是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这三家省直单位都是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主要部门。过去一些制度办法之所以存在执行难,在落实过程中打折扣,主要是部门协调配合不一致,各发各的文件,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就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的票据使用问题,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就长期难以统一,财政部门说要用财政监制的票据,农业部门说要用农业部门的票据。现在三家联合发文,就表示三家对新的《管理办法》的认可,《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就充分体现出来,贯彻落实就会更加顺利。

第三,《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制定,体现了法制精神。新的管理办法无论是继承的部分,还是创新的部分,都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都符合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没有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五是可操作性。可操作是制定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一个管理办法,基层无法操作,就失去了意义。要使管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规定要具 体明确,不能都是空话、大话、原则话。《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如第二章讲监管代理,就对监管代理的前提条件、监管代理的机构设置、监管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三章讲民主管理,就对需要公开的具体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报帐员的任职条件、公开的内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四章讲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就对农村集体收入来源、支出范围、使用的票据、报帐的时间、备用金的额度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五章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就对资产的种类、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程序、招投标办法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六章讲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就对农村集体资源的登记、资源的处置、招投标办法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都清楚明了,照着做就行。二是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实际。新的《管理办法》是针对我省农村“三资”管理问题而制定的,新的《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采取的各项措施,都是我省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并被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因此,推行起来并不十分困难。在《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除请进来外,我们还走出去,深入基层听取了“三资”管理第一线同志们的意见。因此,新的《管理办法》是完全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的,便于各地落实。

三、学习、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十分复杂,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省纪委侯长安书记关于进一步督促财政、农业等部门加强对“三资”的规范和监管。督促民政厅抓好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工作。还要加大宣传督办力度。这两件事直接责任在各县政府的批示精神,在新的“三资”管理办法中对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二是要搞好部门配合。由于农村集体“三资”构成十分复杂,有林地、水面、草地、山地、耕地等,造成其管理工作牵涉面非常广泛,涉及到农、林、牧、副、渔、国地等多个部门。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新的“三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 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

三是要坚持依法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见,农村集体“三资”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 保护的,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监管代理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集体财产。我们在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得做有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据我们了解,在一些地方在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监管代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侵害集体财产的行为。有的将代管专帐撤销与国库专户合并,完全改变了集体资金的性质。有的将集体专户存款形成的利息任意平调使用,甚至私分处理。为此,《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七条强调,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同时,监管代理双方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也就是说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没有委托代理协议就不能开展代理服务。因此,《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我们在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必须牢牢把握以上两条。

四是要把握工作程序。在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职责时,无论是资金的使用和报销,还是资产、资源的处置,都必须经过一些工作程序。对于这些程序监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马虎。在资金的使用和报销方面,管理 办法规定,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对于这些程序我 们在实施监管代理服务时,必须认真理清并严格执行。

五是要严格处理违规行为。制定制度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执行,而不是为了贴到墙上好看的。对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要坚决克服的。为了确保《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执行,在管理办法第八章,我们对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无论是对农村集体管理人员,还是对三资监管代理人员,对违规者都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是刑事责任。前者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凡有违背必须追究。后者第四十九条作了规定。凡有违反要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通过严格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受侵害,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是要找准职责定位。找准职责定位,不越位不缺位,是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关键。目前实行的监管代理制度,我们财政干部的职责实际上是二位一体,首先是“三资”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人员,其次是“三资”使用管理的财务代理人员。有人形象地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但我们决不是主人,“三资”使用管理的主人是村集体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我们必须找准职责定位,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三资”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监督农村集体按照国家规定,管好、用好“三资”,防止贪污腐化,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作为“三资”使用管理的财务代理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仔细做好每一笔帐,坚决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至于村集体“三资”的具体使用,我们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程序决定。一些地方在履行监管代理职责时,越俎代疱,把村集体“三资”使用的决定权也剥夺了,严重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必须纠正。也有的地方在履行监管代理职责时,形同虚设,不该报销的支出也敢报销,不该入帐的白条也敢入帐,严重失职。为了避免克服目前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存在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根据一些地方的探索,在管理办法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帐服务。这只是一种探索,具体是否可行,还要经实践检验。

街道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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