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202_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 1
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
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第三篇: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2_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 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第十条 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 2 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第十三条 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移送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还侦查部门。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案件审结后,经公诉人和被告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公诉部门及时送还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期间录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由检察技术部门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 4 同。
非办案部门或者人员需要查阅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公开使用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参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对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前端设备: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视频标准: CCIR PAL有效像素:42万以上分辨率:>470线照度:2.0Lux(F1.4)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信噪比:>50dB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低烟、无卤、阻燃。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最大衰减:2dB/100m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线径:2×1/1.75电阻率:7.5Ω/km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低烟、无卤、阻燃。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具有多级密码保护。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 PAL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 5Ω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频响范围:300Hz-300kHz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
第五篇: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之我见
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自问、自记现象还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对签字画押的材料推翻原供,庭上翻供时有发生,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尚未完全杜绝。因此,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自202_年3月1日起逐步实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这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文明进程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或当时的情景记录在磁带或胶片上,在讯问完毕后的任何时间内,可以通过相关设施完全再现讯问当时的内容或者情景。与传统的书面记录相比,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再现性的特点。在倡导诉讼文明、保障人权的诉讼潮流中,这是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的一个标志,其在维护程序正当性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容不得我们丝毫的忽视。
首先,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讯问内容,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往往会以侦查人员“诱供”、“刑讯逼供”等为借口进行狡辩、抵赖,推翻自己在检察机关侦查审讯期间所做的口供和笔录,阻挠案件顺利审理。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完整过程得以完全重现,从而大大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提高了庭审效率。
其次,提高了讯问效率。传统的书面记录依靠的是人工记录,其缺点是记录速度慢而且容易偏离讯问主题,人工记录跟不上讯问的速度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对讯问对象、讯问内容、需要查明的事实做到心中有数,而且讯问人员要和记录人员、技术人员作事前交流,所有参与讯问人员协调一致,这样同步录音录像就会达到应有的效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记录的准确性。
再次,规范了侦查行为。在对讯问进行书面记录时,由于记录是针对讯问的内容,对于侦查人员的违规行为等背景条件就不可能记录;同时,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固定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从而给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留下空间。而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在法庭上重现,这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另外,录音录像将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讯问过程中权利告知义务。英国学者据此指出:“一盘磁带不仅能提供会见中所陈述的准确记录,而且监视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采取的手段。一个人能够听到犯罪嫌疑人的音调,进而判断出侦查人员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引诱或威胁”。此外,还将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提高办案水平,是检察机关加强反贪侦查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后,有效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取证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录音录像无疑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保障,但反过来也给侦查人员提供了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据统计,在一些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高达40%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就主要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翻供,并声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所致。而在另一些地方,比例竟达60%以上。如果采取了录音录像措施,就可以有力驳斥被告人的错误指控。早在1981年,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在讨论讯问录音录像时就曾指出:讯问的录音录像“使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得以被人了解,这就保护了警察(侦查人员)免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错误宣称”。因此,讯问录音录像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功效,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能为侦查人员免受错误指控提供保护。
提起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同时,一项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理论或许是好的,但真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制约,否则好制度也可能成为“双刃剑”。笔者对这一新制度的推行有以下几点疑虑:
第一,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像能否防止刑讯逼供?让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景,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先刑讯逼供,逼被告人认罪,然后再重新讯问一遍,全程录像。那么全程录像不仅不能杜绝刑讯逼供,反而会通过“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方式将冤案做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视听资料是七种证据之一。如果有了这样“全程录像”制度下的“固定证据”,我们不加以怀疑和制约,一个没罪之人就可能失去了脱罪的可能。所以我认为,要实施讯问全程录像制度,就必须增加对检察人员滥用这项制度的制约机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减少刑讯逼供。
第二,全程同步录像得到的证据是否会成为直接定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我们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像同样需要求证,不能不加怀疑的直接采用。这样可以避免检方证据不实所带来的误导。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案”给
人的教训。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巨星辛普森(o.j.simpson)因涉嫌杀妻被捕。案件审理一波三折,审判长达13个月之久,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团竟宣布辛普森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接着在对辛氏住所进行的搜查中发现了血迹,并找到了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当几乎所有人认为辛氏将被判定有罪时,辩方律师团却发现,愚蠢的警方为了对控方更有利而伪造了证物,在辛普森的袜子上倒上了被害人的血。这成为了辩方律师的突破口:一个证据被确定是伪造的,其他的证据有多少可信度呢?同时,警方在搜查辛普森家时,由于求胜心切,在未获搜查令的情况下,翻墙入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得了对辛普森最不利的证据,辩方律师也据此提出了证据获得非法无效的申诉。1995年10月3日,法官正式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个在全球有名的案子在法学界被称之为“臭虫理论”,一个饭锅里有了一个臭虫当然一锅饭就不能吃了,同样道理,一个证据的得来必须合法而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任何真实的证据都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证据,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无所谓“实体正义”。我讲这些是想说:对于“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像”必须用相应制度规范,以确保取得的证据在形式上合法,并且通过经得起法庭质证和控辩双方的推敲,为指控犯罪服务。
第三,实施全程同步录像得到的证据会否损害嫌疑人的权利?此举措虽然可以固定口供,有效遏制翻供行为。但是,有了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认定其有罪呢?也不排除现实中,有人会对“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犯罪事实”这种模式的盲从,而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谈化。所以应当客观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局限性及从属地位,尊重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权利,全面遵守刑事诉讼规则,实现诉讼目的。
如何在实践中做好全程录音录像工作,防止刑讯逼供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对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自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询问重要证人起,均运用视听技术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施同步“刻录”。
2、(询)问人和被讯(询)问人应在同一画面中;在出示书证、物证或相关证据,被讯询问人有情绪变化或做某些动作时,应采用特写画面予以突出。
3.在录制人员上,要求有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在录制环节上,在讯问、询问时,办案干警均一律着检察服,讯问开始时说明讯问地点、时间,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全程、连续实施录音录像时,同步制作讯问笔录。
4.在讯问结束后,当场将录音录像资料施封,并由被讯问人、讯问人和制作人共同签名;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相关音像资料原件作为证据一并移送;在提起公诉时,运用多媒体示证技术将相应资料予以展示。
同步录音录像是刑事诉讼中极有发展潜力的一种侦查手段,对于侦查机关的行为规范、证据固定有着不可替代的能力,如果对它的使用程序加以统一规范,并能得到审查起诉部门和法院认可,那么在今后侦查部门的证据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的采信概率必将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会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