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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模版)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2-42864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4 09:46: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模版)

附件1: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1〕22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5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我省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政府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三、评审标准

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中的原始教案应为2010-2011学年度的,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省属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申报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统一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学校对本校申报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必须是2011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高评会组织面试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负责评审的中专中评会组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见附件6)。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1份,见附件3)。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鉴定。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2011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1〕22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5号)精神,为做好2011我省中专学校教师和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政府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三、评审标准

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执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1.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中的原始教案应为2010-2011学的,对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始教案需同时提供。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省属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申报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统一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学校对本校申报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组织的考评课教学考评,必须是2011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

3.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高评会组织面试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负责评审的中专中评会组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推荐

(一)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并提供下列原始材料:

1.《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见皖教秘师〔2010〕82号)。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1份,见皖教秘师〔2010〕82号)。

3.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4.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成果。对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等,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5.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其中获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7.评审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3人)、专家(可以聘请外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鉴定。考核后应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校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原始材料不真实,公示有异议且调查问题属实的,不得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并填入评审表中;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评审表、鉴定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推荐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三)各市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1年8月10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中专高级讲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至26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包括:委托评审函、《2011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及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

联系人:王淑芳

联系电话:0551-2822080

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附件: 2011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相关表格下载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doc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课教学评价表.doc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课教学评价评分汇总表.doc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第三篇:关于做好我市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人发〔2009〕78号

深人发〔2009〕78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为做好我市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今年我市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8月17日至9月20日(节假日除外);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也为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下列专业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调整如下:

1.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方式。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先考试,合格人员再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材料参加评审。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筑工程专业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深人发〔2006〕27号)、《关于路桥、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8〕52号)和《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上述4个专业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2日进行,具体报名及考试事项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teniu.cc/)查询。

2.根据省人事厅批复,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开展知识产权系列(专利、版权、商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事宜另文通知。

3.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按《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深人规〔2007〕3号)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的规定。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免试人员的规定外,其他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申报材料时,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应提交市或区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材料内容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1份(该表由报送单位在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teniu.cc/“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中录入信息、传送并打印);

2.《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

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4.《()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5.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如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等)、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1份;

7.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

8.论文、著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提交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的质量和篇数要符合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条件,且均须为原件;

9.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高级不少于1000字,中级不少于600字);

10.《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11.贴免冠大1寸近期正面相片的《办理资格证相片页》;

1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3.申报职称资料袋。

上述材料中的第2、3、4、5、6、7、10、11、12项从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http://www.teniu.cc/ “专业技术人员”栏目中的“下载中心”新版职称申报表格下载打印填写,第8、9、13项自行准备。

申报教育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资料,按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的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

2.用人单位要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填报《公示情况表》(附件1),按要求在每份材料上加盖公章。

3.报送单位登陆市人事局(编办)网站上的“网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录入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发送信息并打印出《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呈报表》后,连同申报材料送有关单位受理。在市人事局立户的市属单位及驻深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单位报送;申报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申报人员人事关系属区人事局立户单位的,由各区人事部门报送,未进行人事立户的单位个人申报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申报。

四、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及评审收费

(一)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及咨询电话。

今年评审材料继续由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单位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需要报省属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委托省外评委会评审的材料,须先送市人事局(地点:市民中心C区3012室)审核加盖意见后,由各单位自行报送。

(二)评审收费。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含答辩费140元;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笔试作为评审的一个环节,收取考务费100元/人;考试合格人员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验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按初级180元/人、中级350元/人补足评审费用。

4.委托省属评委会或省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标准执行。

五、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

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9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在库人数不够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已连续两年担任评委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办法。

1.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的有关规定。按《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在对各专业组评审时实行结构评价。

2.各评审委员会要继续大胆改革单一的评审方法,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审组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其水平的,要在学科组安排面试答辩。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3.继续推行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评审方式,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提高评审效率。

六、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以及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37号)的规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进行更新、充实。

(二)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议程,通知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参加评审会议,并对评审会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及时将评审结果、公示材料报市人事局进行公示。评审活动议程安排和评委抽签计划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事局,评审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人事局的指导、检查。

(三)开展评审工作前对担任当年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的评委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当年的评审条件、标准、程序和纪律等。

(四)将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结果公示情况,以及评审通过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办理资格证相片页》(此两项在申报人材料中提取)、《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记录表》1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两份、《深圳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1份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发证。对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还要将《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起报送。

(五)将申报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及通过人员的证书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并做好登记。

七、评审纪律

(一)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级人事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在评审时,要坚持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按照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汇编”栏目中查阅)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受理补充材料),送单位审核、公示。凡不按政策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其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其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等规定。四是要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和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单位不得报送,并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说明原因,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BFT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

(三)各区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严格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后双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评审结果出来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3)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五)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三要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从10月份开始开展评审活动,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12月15日前完成公示并将通过评审的人员材料送市人事局审批发证,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迟。

附件: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2.各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单位、地点及咨询电话

3.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深圳市人事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第四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云南滇东矿业分公司

关于开展2009、2010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

报工作的预通知

各部门、所属单位:

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预通知》安排,集团公司拟于下月开展09、10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本次评审将两年职称工作同时开展,但是根据不同资格条件分别申报,即:申报09年评审的人员,材料内容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申报2010年评审的人员,材料内容截止2010年12月31日。

本次申报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我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在上月申报完毕,本次只需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根据文件要求提前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以保障本次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对于本次报送材料格式和具体报送时间,将在股份公司的正式申报通知下达后进行明确。

联系人:李水仙

办公楼四楼412室

电话:4096064

滇东矿业人[2010]133号 附件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规定

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特此通知

二Ο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云南滇东矿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0年9月28日印 附件1: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为选拔培养一支创新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奠定基础,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岗位任职条件之一。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可以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直接认定和评审会评定三种形式取得。

第五条 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六条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翻译专业中级及以下和计算机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不能进行认定和评定,欲取得上述专业技术资格需统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不需要再履行确认手续。

第三章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第八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一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一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满2年或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后满4年,可直接考核认定中级资格。

5、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获得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可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直接认定程序及权限

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审核认定,并核发资格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核发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公司汇总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条 评定范围与权限:

集团公司组建工程(含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水电工程和工业工程,下同)、经济、会计、政工系列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公司组建政工师评委会,负责开展公司系统政工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区域分公司组建工程师评委会,负责开展区域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基层企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公司直管基层企业具备规定的组建中级评委会条件的,可组建工程师评委会,负责开展本单位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组建工程师评委会条件的,委托其它单位进行评审。

经公司同意,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参加省级评审机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参加局级评审机构评审。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评审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工程师评委会由具备条件的区域分公司或公司直管基层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成立并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由11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会出席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当评委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9人)。

第十三条 中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评委会应坚持公正、公平、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凡遇到评委专家和工作人员亲属或本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节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助理级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大专学历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可直接作为申报相应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如: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三)后续学历毕业后满2年,且符合资格年限要求,方可按后续学历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对于“同级转评”者,要求取得资格后在现从事的专业系列连续年限满2年。

对于“跨系列高报”者,除一般满足资格年限要求外,同时还应满足现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取得资格后在现从事专业连续年限满3年的要求。

(五)凡不具备规定学历(含“所学专业不一致”和“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层次”两种)、资历条件的人员,如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的,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且未曾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华能系统后属于首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为:大专毕业后满7年、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须报考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理工类;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须报考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理工类。

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资格评审,须报考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综合类;申报政工师资格评审,须报考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综合类。

第十九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已取得的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获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取得1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要求,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没有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的,评委会不予受理。考核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原则上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节 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初审、公示复审、组织评审、发文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申报

(一)在申报期(10个工作日)内,申报者要认真学习、对照申报评审条件,自我评价符合者,按有关规定要求,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行组织申报材料。

(二)申报者将全部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查:

1、“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

2、“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

3、“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1份。

4、“计算机合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1份。

5、“综合情况一览表”,1份。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两份。

7、已发表的能够表明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作品(要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填写内容一致)。按各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要求,各1份。

若论文不是“发表或经学术交流或经学术部门评选”的,则必须是结合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论文的标准格式撰写:封面(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作者所在省、市、区,论文的关键词)、摘要(目的、方法、结果、结论)、正文、参考文献(应与正文中的加注对应)、作者简介(经历、写稿日期、联系电话等)。其中:摘要200至300字;正文字数,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达到5000字左右,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达到10000字左右。

8、“获奖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

9、记录本人亲自从事过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1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采用写实手法,客观反映本人前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至今这段时间内的业务成绩及水平,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总结材料不宜过于简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求在2000字左右,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求在3000字左右。

10、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或外语成绩作为评审参考条件者,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必须由所在单位要出具破格申报的推荐意见。证明材料和推荐意见要写明申报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应的文件规定条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初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组织和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受理。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复审

(一)报名审查期限结束后,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立即将“申报评审人员一览表”(包括申报人员学历和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核意见及破格申报推荐意见等)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设臵“意见箱”,接受公众监督。对有异议者,应立即调查、核实。

(二)申报者和与申报有关的组织者应自觉接受群众、社会、组织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申报者,在评定年的下一年起算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组织者,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评审

(一)公司及区域分公司人资部负责审查所属企业上报材料,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相应的评审会。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提交评审会评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二)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具体评审程序是:

1、各评委委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条件、量化标准,对被评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提出是否满足评审条件的意见。

2、由审查材料的评委委员向全体评委介绍情况。

3、破格申报人员接受评委会组织的公开答辩。

4、在充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有效。

5、评委委员在被评人员“评定表”中写明评价意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第二十七条 发文确认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公司审定后,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认证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办法”同时废止。附件2:

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含“所学专业不一致”和“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层次”两种)、资历条件的人员,如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人事部批准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2、国家四等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直接主持或管理国家重点工程,或在生产、科研、施工、设计和经营活动中攻克重大难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省、部级或集团公司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的主要起草人。

5、以本人为主制定的管理办法取得明显的成效,并被省、部级或集团公司认定并组织推广。

6、公开出版相关专业专著或译著的主要完成者,或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相关专业3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7、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仅限于申报高级政工师)。

二、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局级三等以上科技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管理国家中型以上项目的主要业务工作或重要业务工作,在生产、科研、施工、设计和经营活动中,解决技术难题,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定,取得明显的成绩或较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制定局级以上单位的重要制度、规定和办法,执行后取得较好效果。

4、在局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

5、获得局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仅限于申报政工师)。

三、具备规定学历且已取得本专业现资格,拟转评其它专业同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从事拟转评资格相应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可申报拟转评专业同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篇:关于2014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4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义教人〔2014〕15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浙教办人〔2014〕40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结合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关。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推进提供保障。

2.坚持以德为先的评审理念。注重教师的师德修养,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对已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要从严控制。确须推荐评审的,高级职称每校限推1人。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单位,推荐高级参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结构比例控制数缺额的60%。中级职称评审指标原则上定向到校,各单位中级职称推荐指标另行通知。

4.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努力实现“轻负高质”;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

5.继续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师倾斜。对现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的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提供一篇代表性论文,普通话水平等级可以放宽到三级甲等。在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中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学校的倾斜,对积极完成支教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6.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复式教学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7.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程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的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

8.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和成人教育工作。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工作量。

为加强成人教育工作,在成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将成人学校教师参与成人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分别列入教学与科研考核范围。成人学校中的教育管理人员,可参评中小学教育管理职称。

9.对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为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服务。

二、评审推荐范围及条件

1.中学高级(中职高级、小挂中高)、中学中级、小学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范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条件及相关解释详见附件。

2.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必须要有一年及以上农村、欠发达地区或薄弱学校支教或任教经历(义务教育段要求全职支教、高中近三年累计144课时)。中职专业课教师,每二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城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在申报中级职务(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3.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

4.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5.对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6.论文抄袭或拼凑、申报材料和评审过程中被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7.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必须同申报晋升职务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三、推荐评审程序

1.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经学校职评工作小组评审后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综合表》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

2.学校上报的材料,职改办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学科评审组评审,然后送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推荐中学高级(小挂中高)评审对象要参加教育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考试,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面试考核。

3.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后,报有关部门批准。附: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解释 3.二○一四年职评工作行事历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民办幼儿园教师职评资格审核表 6.继续教育学分统计表

义乌市教育局 2014年6月26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教科工委、市文件中心,骆亘、邵国龙、刘峻同志,市委办周建平、市府办金震云同志。

义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1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

(一)申报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教任教的经历。

4.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5.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任现职以来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二)破格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以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2)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全国专业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

(一)申报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2.大学本科毕业已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3.在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能够根据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中的问题,管理经验丰富、效果显著。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县(市、区)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副研究员资格。1.学校教育管理的业务骨干,在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5.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6.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

三、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

(一)申报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3.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专业性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县(市、区)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二)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实验师职务年限未到(原则上提前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高级实验师资格。

1.在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和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中小学校实验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4.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全国专业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5.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实验方面教材、著作。6.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高中或相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0年以上。

四、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法的理论知识,并能用经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3.具有担任中职业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力,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

4.曾担任班主任工作八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3年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5.具有从事教育科研究的能力,对中职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研究,任现职以来写出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其他论著,并公开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三等奖、市(地)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6.年龄在45周岁以下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教师,应取得省人事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7.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取得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成绩,即普通话口语、语音课教师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各科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已获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职专业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 8.参加国家级、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3年累计学习、进修、培训时间为216学时。

9.任现职期内的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二)破格条件

1.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获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级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省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

3.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教育、教学科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市)一等奖以上;

5.在省级示范专业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并担任全省性专业教研大组负责人,在组织和指导全省教研大组活动中成绩显著;

6.已获得相应专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或其所指导的学生在本学科职高生技能竞赛中,或本人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市)一等奖以上; 7.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附件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解释

一、教师资格、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师资格。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适用的教师资格。如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必须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需具备教师资格。申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职务的人员将逐步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

(二)学历。必须具备适用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要求。为提高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45周岁以下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民办学校教师(含三元公司非正式教师),若1990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资历。申报中职高级、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总年限不得少于5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助理级职务的总年限最低不得少于4年,其中申报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5年;申报初级专业资格的,大学本科毕业在中学任教满一年初定中学二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满三年初定中学二级职务;在小学任教满一年初定小学一级职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在幼儿园任教满一年初定幼教一级职务,中专毕业在幼儿园任教满一年初定幼教二级职务;硕士毕业任教满三年可初定中级职务(小高、中一或幼高)。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学科。申报学科必须对应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一般情况下应与所教课程相同。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必须同申报晋升职务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五)破格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具体仍按浙职改办〔1992〕23号职评文件的规定执行

学历、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今年8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对象不列入申报范围。

民办学校申报对象须提供市社保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书》,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关于代表性论文问题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提交的论文,自任现职以来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或者获奖论文。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提交的获奖论文原则上要求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省级及以上一级学会颁发。论文要求学术性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字数中高2000以上,中级1500以上。论文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一)申报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职称应提交本人担任现职以来发表或出版的(中级职务)教育教学研究、科研报告、教材或著作。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有一篇内容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交的课题(限个人课题)成果,须有教育、科研部门下达的科研立项证书或科研规划、计划书,并已取得有使用价值或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申报时需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报告或相关论文,并有立项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获奖)证书。1.申报高级讲师、中学高级(小中高)资格的教师提交论文须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市(地)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2.申报中级职称提交论文须在有关专业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是县级以上获奖。

(二)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论文需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市(地)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

(三)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四)对于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1篇论文,论文质量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非农村学校范围的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职务的两篇论文中,要求有一篇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

(六)送审论文可由组织分送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集中鉴定。分送鉴定结果须鉴定人亲笔签名,注明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由鉴定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集中鉴定的结果须有至少两位鉴定人的签名,并注明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由组织鉴定的人事部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送评论文、课题数量总数控制在5篇(项)以内,送审的代表作在此范围内选择。

三、关于公开课材料

提供任现职以来,开过的观摩课、示范课或公开课的有关材料,要求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公开课安排表、原公开课教案,以及公开课的评价意见。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外),必须具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科目(模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申报中级职称的应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科目(模块)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3.申报工艺美术、艺术、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的; 4.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7.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8.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9.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10.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五、普通话水平要求

对申报对象的普通话要求按“浙语〔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具体要求是:普通话口语课或语音课教师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在偏远农村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放宽到三级甲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已获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职专业课教师要求三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六、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七、教学工作量及班主任要求

工作量,一般教师教学工作量要饱满,兼任行政职务的必须兼任教一门学科,学校校级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其教学工作量至少要达到一般教师的1/3以上,学校校级副职和中层,团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其教学工作量至少要达到一般教师的1/2。近3年累计“兼课”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兼课”。

班主任,申报中学高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要求担任班主任八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三年以上。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要求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任班主任二年以上。学校正副职和中层正副职、团干、社团负责人、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初一年级少先队辅导员、兼课生活指导师、年级组长可计算班主任龄。

音、体、美、劳、计算机教师可放宽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八、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工作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工作,民办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除外。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必须要有一年及以上农村、欠发达地区或薄弱学校支教或任教经历(义务教育段要求全职支教、高中近三年累计144课时)。中职专业课教师,每二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根据上级有关职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城镇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教师,在申报中级职务(职称)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九、教育管理职务资格申报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十、实验职务资格申报

中小学校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对象,学校办学规模达到24个班级及以上,专职从事学校实验的人员。

十一、职务转评(兼评)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十二、幼师系列职务评审

在部门、企业举办的幼儿园任教的幼师参加幼师系列职务评审,送审材料需附主管单位委托书。其它民办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参加幼师系列职务评审应附“民办幼儿园教师资格审核表”(样表附后)。有关幼儿园、中心校对其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要进行严格审查。初评条件及晋升条件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相同。

十三、评审考核与办法及中级指标分配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的力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全面的原则。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及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

小学高级职务原则上以2009至2013学考核成绩按1:1:2:2:4的比例,中学一级原则上以2010至2013学考核成绩按1:2:3:4的比例,得出任期考核的得分,加上教龄分(教龄分按每年0.4分)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推荐评审。

中学高级(小挂中高)职务的评聘,根据论文鉴定、考核、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学历、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参照依据进行评审。

晋升中学高级(小挂中高)教师职务均需进行业务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课堂教学能力)考核及检查近三年备课情况。申报教管、实验系列,不参加专业知识水平考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综合表》要在校内公示一周以上。

十四、申报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式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现任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历年职务聘任书的复印件各1套;

6.计算机应用技能成绩复印件或免试审核表1份; 7.普通话等级证书或免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继续教育登记卡或证书的原件1份;

9.申报高级职务应有原中级职务《评审表》1份;

10.破格晋升对象需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同时必须在《花名册》、《评审表》和《综合表》相应栏目标明“破格”字样,注明符合哪几项破格条件;

11.近三年考核及任职期考核材料各1套; 12.教学水平、专业知识及农村任教情况登记表 13.近三年教学工作总结; 14.荣誉证书及论文获奖证书;

15.任现职以来有关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其中:2篇(部)送审材料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公章;

16.其他有关材料。

除上述材料以外,部分申报对象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② 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提供《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②德育学科教师须填写“德育工作典型事例”材料,并由所在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17.召开评委会评审期间不予补送材料。

十五、评审纪律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十六、职评申报材料城区与农村学校的划分

1.对列入教师进城考核范围的初中、小学、城区公办幼儿园、教育机构以及佛堂初中、佛堂小学、义亭初中、义亭小学、苏溪初中、苏溪一小、苏溪二小、廿三里初中、廿三里一小、廿三里二小、后宅初中、后宅一小、后宅二小、下骆宅初中、下骆宅小学按非农村学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其他单位按农村学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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