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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协议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2-53305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9 16:06: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奖励协议

计划生育奖励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村组夫:妻:奖励类型:

1、独生子女领证家庭()。

2、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

3、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并对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实行奖励制度。为使奖励工作落到实处,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

2、负责向乙方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3、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及时督促金融机构颁发存折和奖励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带头响应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号召,不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

2、在甲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觉选择落实全面、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和指导。

3、享受国家规定和《***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待遇。

4、乙方今后如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再生育或抱养收养子女,须向甲方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享受的全部物质待遇和奖励金(含全部利息);并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重处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

一、实施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

2007〕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7〕29号)

二、申请程序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

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途径

(1)属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的,通过其每月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发放;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保健费通过本镇(区)原来的方式进行发放。

(2)属于中央、省属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3)其他人员的,包括市、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各类企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负责。镇(区)计生办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兑现12个月的保健费。申请人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镇(区)计生办上半年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下半年将保健费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投诉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半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节育奖”

一、实施依据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08〕4号)

二、申请程序

1、“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可凭上环或结扎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申请人是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在编人员,还须凭本单位出具的其属于在编人员的证明。镇(区)计生办每个季度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进行审核,镇(区)计生办将奖励金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的奖励300元,落实结扎的奖励1000元。

2、“每月奖励”

(1)申请人可持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一份、户口簿(户口簿首页、注明户口性质的内页、小孩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如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节育措施证明书等),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并签订一式两份《协议书》,《协议书》由村(社区)计生办盖章后,一份给申请人留存,一份在村(社区)计生办保存。

(2)村(社区)计生办在对象填写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填写好《登记表》的内容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镇(区)计生办。

(3)镇(区)计生办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顺序将《登记表》的内容、存折号码、应发放的金额录入电脑,形成数据并保存;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进行填报《统计表》。

镇(区)计生办须在每年的3、6、9、12月的1日前将审核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将有关的复印资料、《统计表》及《登记表》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镇(区)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登记表》(电子文档)、《申请表》各两份返还给镇(区)计生办,其中一份由镇(区)计生办返还村(社区)计生办存档。

(5)张榜公布。村(社区)计生办报送镇(区)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镇(区)计生办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6)领取奖励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符合条件享受奖励金的对象应发放的金额划入到对象存折中。以后对象每季度可凭本人的存折及密码支取奖励金。奖励金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5元。

第三篇:车辆奖励协议

车辆奖励协议

甲方(公司):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 乙方(客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信、合作共赢的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奖励协议:

一、车辆奖励条件:

1、乙方在甲方一次性订购产品 数额达到 以上时,甲方奖励车辆(车牌号:)归客户使用,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将车辆及时返还;

2、续签车辆使用权,乙方拥有优先权,根据甲方规定,方可取得车辆使用权

3、乙方担保人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能够承担乙方责任,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方为从甲方订购产品达到上述条件的客户。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人车合影照片。3.乙方担保人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车辆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及机动车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若有违反,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为车辆使用人的: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车辆使用保证金10000元,使用期限届满后,乙方按时归还车辆,且该车辆无事故责任、无处罚记录、无受损情况(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即退还保证金。

(2)、本车辆只允许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使用,若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取消车辆使用资格。(3)、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及其他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按车辆使用说明使用该车辆,并做好车辆保养记录,并将保养明细交给甲方。(5)、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不得将该车辆出租、转借、从事违法活动。

(6)、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车辆保养费、过路费、燃油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违章费等等)

(7)、车辆使用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乙方在车辆使用期间需保证车辆的整洁、完整,并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9)、如乙方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车辆严重受损的,乙方除负责修理车辆至能正常使用外,使用期限届满后,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车辆贬损价值,且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使用保证金。

(10)自甲方将车辆交付至乙方起,该车辆的风险及之后乙方使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销售奖励协议

销售奖励协议

2013年为更好的拓展嘉实多系列产品在本地的销售,并感谢各终端客户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大力支持,现针对部分公司重点终端店,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定如下奖励协议:

一、奖励内容:

1、完成销量万元,奖励%;

2、完成销量万元,奖励%;

3、完成销量万元,奖励%;

二、供应商品的奖励期限: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三、协议内容:

1、乙方应按甲方指导价格进行销售,不可低价倾销,扰乱市场价格的处理方法: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及奖励,同时本协议终止。

2、任务完成量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

3、在执行本协议期间,甲方应监督指导乙方做到合理进货,避免因过度压货造成大量产品调换。

4、一年结算返利一次,以货补形式予以充帐。

5、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将不再发生其他形式返利,但可享受甲方正常的各种促销活动。

6、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6天通知乙方。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2013年1月1日

第五篇: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扶助政策

l、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55-59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奖励360元,达到60周岁按每年720元奖励。

二、特别扶助政策

1、同时具备的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独生子女奖励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四、关爱女孩政策

1、农村独女户年满16周岁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经申报审核,一次性领取1000元。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

2、2011年以来农村双女户主动结扎的,一次性领取2000元奖励。

3、农村独女户中考加20分、高考加10分,过一本奖2000元,过二本奖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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