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玉林市供电局计量要求
关于玉林供电局计量二次线的要求
玉林污水处理厂箱变增加一台计量柜,昨天已将计量回路的二次线电压回路由2.5平方改为4平方的线,(线是从供电局安装公司帮忙拿的)并已经送电。(注计量的表还未安装)
原因为玉林供电局计量所要求计量回路所有的二次线都要用4平方的线。
包括玉林污水处理厂中压柜KYN28A的计量柜(已于五月份整改好)此项目为中海外项目,最终接收并使用的用户为玉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另据玉林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人讲:玉林市公务员小区有6台箱变是郑巨鄂的合同,里面也应该有计量柜,如有,请将计量柜二次的电压及电流回路都用4平方的线,不然到时又要派人到现场去整改。(此项目已同项目经理陈国建处郑巨鄂核实过,共6台箱变)。
陈立凡
2009-7-13
第二篇:计量认证流程及要求
计量认证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二.术语
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
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8.量值溯源是测量结果通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中间比较环节逐级往上追溯至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的过程。
量值溯源是量值传递的逆过程,它使被测对象的量值能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标准相联系,从而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三.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验或校准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 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 3.检测工作; 4.人员; 5.环境; 6.工作制度。
(三)计量认证评定办法
评审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的六个方面,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对被认证单位进行评定。
在所有评审项目中,带*号的项为重点项(共20项),若在评审中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不带*号的项若3项以下(含3项)不通过时,不再继续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期内再进行评定。
正式评审中,评审组还要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实测结果不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四.计量认证的实施步骤 一般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申请:提出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情况、各类技术人员数等内容的计量认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仪器设备一览表〉。
2.受理: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3.准备:被认证单位在申请被批准之后,必须立即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量质溯源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环境条件的整顿等。4.初查和预审: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申请后,将派人到申请单位商定认证考核计划,解答问题。
5.正式评审: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一般由计量部门的专家和与被认证业务的行业方面的专家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8人)。评审工作严格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要求进行,若认证通过,则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上报国家计量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审批。
6.审批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被计量认证单位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通过的检测项目表,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五.计量管理手册
《计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应全面地、系统地反映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工作质量。内容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概述主要包括:质检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能力、检测项目和依据标准等。
2.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如:提供标准物质一览表、计量标准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及量值传递图等。
3.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有多种类型,如样品收发及保管登记表、分析测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安装记录等。各类记录都必须按规则填写。例如“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的填写。
分析测试数据必须按照检测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准确,数字的有效位数应与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相适应,数据计算必须符合《数字修约规则》)。
4.各级技术负责人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技术概况以及对各类技术人员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和管理及考核规定。六.计量认证的特征
(一)强制性在我国计量认证被纳入法制体系,实行强制性管理。
(二)统一性我国计量认证统一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管理。
(三)适用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其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是用于贸易出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和质量仲裁等方面。
(四)服务性 七.计量认证的作用
通过与国际接轨,可以在经济贸易往来中扩大信息交流范围,为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与交流,向国际服务市场开放等,促进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司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费用,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10% 至 50% 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 1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标准考核
一、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
(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计量标准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四、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五、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考评员须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定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
六、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七、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属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属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篇:计量方法与要求
计量方法与要求
总则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和他使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3)施工测量和标桩的保护。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测量辅助人员以及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与环境保护,均根据合同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认为满足,按需完成的工作以总额计量支付。
(4)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及购置软件费用。竣工文件按需要提供的全部资料所需费用,以总额计量。
(5)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与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包括:开山放炮安全管理及因放炮对建筑物及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修复及补偿费用、振动引起的建筑物修复和补偿费用,施工中不可避免发生水土流失及污染的处理费用,以总额计量支付。
(6)供电、电讯、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这些临时基础设施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单独以总额计量。
(7)临时道路桥涵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工程细目,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核定以总额计量。
(8)承包人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定,以总额计量。
200 路基
1、场地清理
(1)场地清理、掘除按路基水平投影占用面积以m2为单位计量。借土场的清理与掘除,旧路面的拆除,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范围进行现场实际测量,以m2为单位计量。清理、掘除包括:清理草皮表土+30cm及砍树和清除竹木、灌木和掘除竹、树根。
(2)拆除旧桥涵等结构物。应分别结构物的不同类型,按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示的范围和量测方法计算,以m3为单位计量。
(3)所有清理、掘除、拆除工作的一切挖方、回填、压实(包括耕地填方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均不单独计量。
(4)为保证施工而修筑的临时排水工程(永久工程除外)一律不予计量。
2、路基挖方
(1)
路基挖方,是在天然结构状态下,以路线中线的长度乘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横断面积(如有清理场地工作,则按清理场地前的横断面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在孤立成堆、不规则、不能用横断面法测量的地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可使用三维测量等合适方法计量。计价中包括路基、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开挖、免费运距内的运输、装卸、路基与边坡(含无铺砌边沟)的整型、碾压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
(2)
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1(3)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4)
石方爆破安全措施、弃土的运输和堆放,质量检验,临时道路和临时排水等均不另计量;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石方边坡光面爆破,是以设计的光面爆破边坡,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面积,以m2为单位计量。
(5)在挖方路基的路床顶面以下,土方断面挖松深300mm再压实,石方断面应辅以人工凿平或填平压实,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6)
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工程按合同图纸施工,计量方法可按203.05(1)款进行。改路挖方线外工程的工作量计入路基挖方项内。
(7)路基土石方开挖时,当大量开挖质心与大量填方或废方堆积质心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内时为免费运距,不另计运价;超过1000米时,应增加额外支付费用,并支付给承包人。额外运输费用应按m3.500m支付。其计量方法如下:运距的计算以设计确定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实际运距与免费运距之差,每500米为1级,但必须大于250米才能计算1级,如实际运距为1251米,则超运距=1251-1000=251>250m,计算1级超运距,依此类推。超运运量的计算以运输材料的数量乘以超运距级数实际运输距离按大量开挖质心与大量堆积质心之间的最短路线计量,在质心变化的情况下,以桩号相减计算,线外距离,以质心达到路线上最短距离计算。比价格包括装料、卸料、运送、空回及完成工程所需的所有其他作业。
(8)
淤泥开挖,予以单独计量,按原地面上实际挖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数量计算以为m3单位计量(含表层)。
3、填方路基
(1)路堤和其他填方,不管其材料来自借方或路基挖方,均按压实整型后以m3为单位计量。填方数量应以清理场地前原地面与图纸所示的路槽底面、路堤边坡所构成最终横断面来计算,或者用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定的其他合适的体积计算方法按压实度90%、93%、95%分别计算。
路堤填方工作内容包括:借土场的寻找、申请占用料场和取得材料的权利,有关借土场的协议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到借土场道路修筑及其维护费:借土场中的非适用材料挖除费用:有关借土场的任何手续费,执照和专利费用:场地清理、挖根、排水和选料、开挖并将填料运到免费运距(1000m)以内筑路工地,摊铺、压实;斜坡地段的基底台阶开挖、翻松;填料含水量的调整及整型等所有劳力、材料、工具、设备和一切按规定进行的完成此作业的必要工作。按填料要求而进行的岩石破碎不另支付。
利用路基开挖土方(包括预压后卸除的土方)填筑路提的填筑单价费用只计包括摊铺、压实、整型及免费运距(1000m)以内运费在内的费用。
(2)
零填挖地段为路路堤填土高度不小于80cm(不包括路面厚度)的路段,计算其翻松压实,翻、挖及压实的工作面积,以m2 为单位计量。
(3)
零填挖地段的换填土,按换填土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运弃(运距1000m以内)、换填适用土的挖运、摊平、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
(4)
利用路基开挖土、石方和到借土场取土、石方填筑路基,运距超过1000m时,按超运有关计算。不属于承包人疏忽而引起路堤滑移等原因而需要去除后重筑,则重筑路堤所需土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所发的图纸中指定的修复材料的支付数量 2 来计量,并按路基填筑方支付。
(5)
改移道路的填筑按本款(1)规定计量。
(6)挖台阶、边坡修整、路基整形、临时排水以及超出施工图以外的超挖填,均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7)路基整修、施工测量、材料实验、填方材料现场压实实验、质量检查、施工临时排水防护、安全措施、设置和维护运输道路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应视为承包人的责任。
(8)石灰改善土,应分别按设计和石灰剂量,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按掺灰量以T计量,石灰土取运土方计入路基挖借土方内,石灰土改善只计拌和、摊铺、碾压等增加的费用及石灰采运加工的费用。
(9)结构物处的回填,系指桥台背后(包括通道以及涵顶填土小于3m的涵洞)及桥头锥坡。桥头填土范围顶部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桥台高度加2米,底部距基础内缘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为台高的3倍以内,管涵为管径的2倍长度,其计量以m3计。属利用路基挖方回填或借土方回填,其回填方已计入路基利用填方或借土填方中,故不再单独计量。属图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需采用指定的透水性级配材料填筑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透水性材料数量,按台背材料的压实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该项已列入桥涵相应项目中,不再计量。
(10)水库、水塘、河滩填土确需进行围堰排水,其费用以总额计,包括取运土筑围堰及其拆除、抽排水等的全部费用。但开工前的放水费由业主负责。
(11)路堤填0~8cm混合碎石土,主要用于填石路堤或填土路基的95区缺乏规定的土料时,需采用开山碎石土(包括需机轧加工的碎石)来填筑时,以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实际数量,以m3计量。
(12)利用膨胀土填方,指使用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路基挖方的微膨胀土,且必须采用打碎、晾晒、薄层压实,以及周边用良性土封闭的利用膨胀土填方,以监理工程师同意填筑的实际数量以m3计量。
(13)路基顶层冲击夯实复压,要求采用300吨级以上的冲击夯实机复压15~20遍,以压实面积m2计量,包括冲击后的补充填料及采运、平整后重型压路机压实整平。
4、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1)回填砂砾及设置砂砾垫层、碎石垫层,按设计要求宽度与厚度铺筑并压实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内容包括材料、铺筑、压实和其他有关施工作业。(2)袋装砂井,按袋装砂井的长度(从井底至砂砾垫层顶面),分别不同的井径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运输、装砂、套管的沉入、放置砂袋、拔套管、沉降观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3)抛石挤淤,按图纸和验收的尺寸计算抛石体积和片石数量,以m3计量,并包括采运石、抛填、出淤泥面后大型振动压路机振实、碎石填筑及振实至稳定的一切作业。(4)塑料排水板,按塑料排水板的长度(从排水板底至砂砾垫层顶面),分别不同的截面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运输、塑料板的插入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5)土工织物、土工格珊,按土工织物、土工格珊不同型号及规格按每层铺筑的面积(不计搭接),以m2为单位。计价中包括土工织物的采备、供应、运输、原地面 3 整平、铺筑土工织物等一切有关作业的价款。(6)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及土工织物的砂砾垫层,均按本条(1)款计量与支付。(7)砂桩加固、碎石加固、粉喷桩加固按图纸及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尺寸,以其直径及监理工程师核定的深度以成桩m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试桩、桩机搭拆及移动、打入、灌桩、清理、场地排水等全部费用。(8)为加速软土地基固结沉降所采取的路槽预压和路基设计标高以上的超预载压填方,均按填筑压实后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预压和超压填方工作内容包括材料、设备、劳力等费用,以及按图纸所示及本规范要求的为进行、完成这一工作所需的其他有关费用。(9)卸除预压后的多余填料,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实际卸除的压实体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卸除后,路基面以下15cm范围内的修整和压实,应作为卸载工作的附属工作,不予单独计量。卸载工作内容包括开挖、运输、堆场等与此项作业有关的工作。
(10)反压护道的填方压实体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
(11)沉降和稳定监测按工程量清单的总额计量。监测内容包括沉降监测用的沉降板、仪具设备、位移桩、控制机桩制作及安装、防止沉降设备受损的保护、测量、监测以及报告结果所必须完成此项工作的有关内容。
(12)溶洞回填按实际回填体积,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的板按设计图纸以m计量,钢筋以吨计量。
3m计量。溶洞混凝土盖
3(13)强夯处理包括用80~100T-M的坠落式强夯机夯实,取料回填,重复夯实8~10遍夯压达到要求,表面平整,以实际夯实面积m计量。
2(14)膨胀土处理包括挖去膨胀土运至指定地堆放,挖除按照路基挖方(5)计量,回填砂砾、碎石按本条(1)款计量,包括取砂砾石(或土)采、运、铺填、压实,以换填体积计量。
5、坡面排水
(1)浆砌片石或砼预制块边沟、截水沟、挖方坡脚、排水沟,通道内排水渠、灌溉水渠计量应按竣工部分的中心线,实地测量其长度,并乘以规定的标准宽度和厚度所规定的断面面积,以m3 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土、石沟槽的开挖、整型、夯实、废方弃运,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砌体的砌筑或混凝土的预制安装、砌体修面、勾缝、养生(灌溉沟包括防水层的铺设)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价款。
(2)线外排水沟、灌溉渠道及涵洞进出口水沟、改沟、挖沟圬工砌体以以m3 为单位计量。对排水断面超过1.5m2 的上述工程及土沟的挖土、石方以m3 参照路基挖方计量。
(3)边沟管涵、排水管分别不同孔径,按沿管道中心线量测的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沟槽的开挖、整型、夯实、基底处理、回填压实、废方弃运,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基础和管座的砌筑或浇筑、管节预制、铺设安装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
(4)盲沟和洞式渗沟、有管渗沟(分深、浅两类),按量测的轴线长度,以m为单位 4 计量。计价中包括沟槽的开挖、整型、夯实、废方弃运、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沟道或管道的铺设、安装、土工布、反滤层的设置等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
(5)无铺砌的土、石边沟列在路基挖方的有关工程细目中计量与支付。
(6)急流槽计量:①浆砌片石(或砼)跌水和急流槽,应按实际完成的数量以m3计量;②浆砌片石(或砼)跌水和急流槽的混凝土预制及基槽开挖、地基稳定处理、基槽回填、压实以及附加作业被认为已包括在相应的支付单价中;③跌水和急流槽中的钢筋以T为单位计量。
(7)所有砌体的表面清面、勾缝均包含在该砌体的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6、护坡、护面墙
(1)浆砌片块石及干砌块石护坡护面墙的计量,应以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分别以砌体立方米计量,包括挖基、砌石、外表面清凿勾凹缝、砂浆抹面压顶,回填及材料采备、加工、运输以及支架安拆全部价款。
2(2)种草、种灌木、铺草皮按边坡铺种的面积,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包括坡面的整理,种植土的挖取、运输、加输,以及草种、灌木、草皮的供应、铺种、洒水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价款。
3(3)浆砌片石及砖骨架护坡按边坡砌筑的体积,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包括坡面的整理,材料的采备、供应、运输、加工、砌体的砌筑、勾缝、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价款。
(4)坡面防护的勾缝以及砂浆抹面、石灰、粉煤灰、土捶面按边坡防护的面积,以2m为单位计量。较宽、较深的岩石边坡裂缝灌浆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支架搭设拆除,砂浆的配制,勾缝、灌浆或喷浆与此有关的作业价款。
3(5)石方边坡培肥土,以铺筑体积m为单位计量,包括取料、运料、修面、培土、拍实等全部费用。
(6)浆砌护坡,护面墙以浆砌片石或浆砌预制块骨架,分上、下边坡,按砌筑的体3积以m为单位计量。
7、挡土墙
(1)浆砌片石(块)和砼挡土墙工程应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数量,按砂浆强度等级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以立方米计量,砂浆或碎石垫层按完成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2)混凝土挡土墙的钢筋,按图纸所示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以kg计量。
(3)嵌缝材料,砂浆勾缝,泄水孔及其滤水层,混凝土工程的脚手架,模板,浇筑和养生,表面修整,基础开挖,运输与回填等有关作业,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8、线外工程
(1)公路(含相应等级的立交接线、机耕路、人行道等)改移的计量。改移道路的开挖,按其现有状态,以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数量分别以土、石方计量。内容包括清理、挖树根、竹根,现有路面的破碎、翻松和挖除以及免费运距(1000m)以内运输等与此有关的作业。改移道路的填方,按路基填方的(5)款规定计量。
5(2)改河、改渠的计量。按其现有状态,以图纸所示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数量以立方米为单位,分土、石方计量。内容包括清理、挖树根、竹根以及免费运距(1000m)以内运输等与此有关的作业。填方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数量以立方米计量,内容包括寻找适宜的填筑材料、免费运距(1000m)以内运输、摊铺、压实等与此有关的作业
(3)土石方开挖、利用土石填方及借土石填方,运距超过1000米时,按超运有关计量。
(4)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的改建,其路基挖方及填方计量按本规范有关要求计量与支付。四级公路(含相应等级的立交接线、机耕路、人行道)改建的路面、桥梁、涵洞与排水、防护(含改河改渠防护)等均在本规范各相应的章节内计量。
300桥梁与涵洞
通则
(1)
(2)(3)(4)荷载试验费用由业主估定,以暂定工程量的形式按总额计入工程总价内。地质钻探及取样试验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分不同钻径以米计量。其它工程细目,均不计量。
桥梁施工期中的通航维护以总额支付,包括航道改移、疏导维护,临时导航标志设置及维护等。
模板、拱架和支架
本节工作作为有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作计量与支付。
钢筋
(1)根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所列,按实际安设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钢筋以kg计量,其内容包括钢筋砼中的钢筋和预应力砼中的非预应力钢筋及砼桥面铺装中的钢筋。
(2)除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另有认可外,因搭接而增加的钢筋不予计入。(3)
钢筋及钢筋骨架用的铁丝,钢板,套筒(连接套)、焊接、钢筋垫块或其他固定钢筋的材料,以及钢筋的防锈,截取、套丝、弯曲、场内运输、安装等,作为钢筋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基础挖方及回填
(1)基础挖方应按下述规定,取用底、顶面间平均高度的棱柱体体积,分别按干处、水下及土、石以立方米计量。干处挖方与水下挖方是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期间实测的地下水位为界线,在地下水位以上开挖的为干处,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的为水下挖方。
基础底面,顶面及侧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础挖方底面: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基础(包括地基处理部分)的基底标高线计算。
②基础挖方顶面: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横断面上所标示的原地面线计算。③基础挖方侧面:按顶面到底面,以超出基底周边0.5m的竖直面为界。
(2)当承包人遇到特殊或非常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定出特殊的基础挖方界线。凡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以特殊情况为理由而完成的任何挖方将不予计量。其基坑超深开挖,应由承包人用砂砾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回填材料予以回填压实。
(3)基础挖方单价包括基坑开挖、支撑、排水、回填取料、铺筑压实、地表恢复,还包括施工测量和避免损坏邻近建筑物的预防设施等施工费用,以及施工中所 6 涉及的其他有关费用。
(4)基底处理按图纸所示分干砌片石、铺碎石、砂砾,按断面量测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片石、碎石或砂砾的采备、运输、铺(填)筑、夯(压)实等全部有关作业的价款。
(5)围堰按每标段所需围堰的桥以总额进行支付,其内容包括材料(含沙、石、草、木)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填筑、整修、加固、维护、抽水及基坑排水、围堰拆除、河道清理等与此有关作业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原因而造成的二次开挖,不另计量。
钻孔灌注桩
(1)钻孔桩按水中和陆上并分别以土方和石方计量;
水中钻孔灌注桩---桩位处于地面标高低于设计常水位; 陆上钻孔灌注桩---桩位处于地面标高高于设计常水位; 土石分界按地质勘察报告的地质剖面图计算。
(2)开挖、钻孔、清孔、钻孔泥浆、护筒、混凝土、破桩头,以及必要时在水中填土筑岛、搭设工作台架及浮箱平台、栈桥等其他为完成工程的细目,作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混凝土桩无破损检测及所预埋的钢管等材料均作为混凝土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3)钢筋列入基础钢筋细目内计量。
(4)监理工程师要求钻取的芯样,经检验如混凝土质量合格,钻取的芯样应予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混凝土取芯按取回的混凝土芯样的长度以米计量。
挖孔灌注桩
(1)挖孔灌注桩按土方石方挖孔灌注桩不同桩径分别计量;土石分界按地质勘测报告的地质剖面图计算。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超挖而深于所需的桩长部分,将不予计量。
(2)设置支撑和护壁、挖孔、清孔、通风、纤探、排水、混凝土、每桩的无破损检验以及其他为完成此项工程进行的项目,均为挖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3)钢筋列入基础钢筋细目内计量。
(4)理工程师要求钻取的芯样,经检验如混凝土质量合格,钻取的芯样应予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混凝土取芯按取回的混凝土芯样的长度以米计量。
结构混凝土工程
(1)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现场已完工并经验收的混凝土,分别以不同结构类型及强度等级,以立方米计量。
(2)直径小于200mm的管子,钢筋锚固件、管道、泄水孔或桩所占混凝土体积不予扣除作为砌体砂浆的小石子混凝土,不另行计量。
(3)结构钢筋在钢筋细目内计量。
(4)为完成结构物所用的施工缝连接钢筋、预制构件的预埋钢板、防护角钢或钢板、脚手架或支架及模板、排水设施,防水处理,基础底碎石垫层,混凝土养生,混凝土表面修整及为完成结构物的其他杂项细目,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装架设设备拼装,移运、拆除和为安装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固定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等,均作为各项相应混凝土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物(包括现浇和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按图纸尺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结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量中包括悬臂浇筑,支架浇筑及预制安装预应力混凝土梁、板的一切作业。
(2)完工并经验收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钢材,按图纸所示或预应力钢材表所列数量以kg计量。后张法预应力钢材的长度按两端锚具间的理论长度计算;先张法预应力钢材的长度按构件的长度计算。
(3)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钢筋,在钢筋有关细目计量。
(4)预应力钢材的加工,锚具、管道、锚板及联结钢板,焊接、张拉、压浆、卦锚等作为预应力钢材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预应力锚具包括锚圈、夹片、连接器、螺栓、垫板、喇叭管、螺旋钢筋等整套部件。
(5)预制板、梁的整体化现浇混凝土及其钢筋分别在结构混凝土工程及钢筋细目中计量。
砌石工程
(1)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工地完成的并经验收的各种砌体或预制混凝土块砌体,以立方米计量。
(2)计量体积时,所用尺寸应由图纸所标明或监理工程师书面规定的计价线或计价体积定之。相邻不同石砌体计量中,应各包括不同石砌间灰缝体积的一半。镶面石
2突出部分超过外廓线者不予计量。泄水孔、排水管或其他面积小于0.02m的孔眼不予扣除,削角或其他装饰的切削,其数量为所用石料的5%或少于5%者,不予扣除。
(3)砂浆或作为砂浆的小石子混凝土,作为砌体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
(4)砌体的垫铺材料的提供和设置,拱架,支架及砌体的勾缝,作为砌体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
(5)台内及锥坡回填透水性材料,回填碎石以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实际
3完成并经验收的数量分别按土、石以m为单位予以计量,此项支付包括透水性材料或碎石的采集、运输、回填并压实至规定的压实度,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支付。
桥面铺装及桥上附属工程
(1)所有桥梁的桥面铺装,按不同等级的水泥混凝土和类别分别汇总,以m为单位
2计量,沥青混凝土桥面按不同厚度,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全部材料供应,模板,混凝土的浇筑与铺筑、修饰、养护和施工缝处理以及材料实验、配合比设计、试配、坍落度和抗压实验以及防水层和有缺陷混凝土的修补等全部作业。混凝土桥面钢筋另行计算。
(2)泄水管以不同类型分别汇总,以个为单位计量。其内容包括泄水管的供货、实验、安装等全部作业。
(3)桥梁护栏(或护栏及底座)及桥梁栏杆,按不同形式和等级,以单边长m为单位计量,其内容包括材料供应(混凝土、钢筋、钢材及附件),构件预制、浇筑、养生、堆放、安装防护及现场修补、施工缝处理等全部作业。
(4)桥面护轮带,不分现浇和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按不同形式和等级,以单边长m8(5)(6)(7)
(8)为单位计量。其内容包括材料供应(混凝土、钢筋)、制作、安装、修饰等全部作业。
灯柱分不同类型,以根为单位计量。其内容包括灯柱、灯具、预埋管道、拉线、钢盖板的供货、安装及防锈处理等作业。
2防落网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立柱、支撑和钢板网等的材料供应、加工、制作、安装、上漆或喷膜等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
3混凝土人行道、板及缘石,桥头搭板分别不同等级以m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构件预制、浇筑、养生、安装及现场修补、施工缝处理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其结构中的钢筋,另计入附属结构钢筋项内。
按设计图纸预埋的水、电管道和固定管道的构件以及管内拉线等均含在其相应的工程细目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桥梁支座
支座按图纸所示不同的类型,包括支座的提供和安装,以个计量。支座的清洗,运输、起吊及安装支座所需的扣件,钢板、焊接、螺栓、粘结等,作为支座安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1)桥面伸缩装置按图纸要求安装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数量,分不同结构类型式以米计量,其内容包括伸缩装置的提供和安装等作业。
(2)除伸缩装置外的其他接缝,如橡胶止水片,沥青类接缝填料等,作为有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安装时切割和清除伸缩缝装置范围内沥青混凝土铺装和安装伸缩装置所需的临时或永久性的扣件,钢板、钢筋、焊接、螺栓、粘结等,作为伸缩缝安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圆管涵及倒虹管
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根据,按实际完成并验收的数量计量。
(1)圆管涵、倒虹吸管和渡槽分别按不同的混凝土(或砌体)等级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管身内结构钢筋以T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管节的预制、运输、铺设安装、填缝及管接头、防水层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倒虹吸管的计价中还包括灌水试验)的价款。
(2)基础和洞口建筑(包括一字墙、八字墙、端墙、锥坡、涵底铺砌、跌水、排水沟渠等)的砌体、混泥土和砂砾,按砌筑、浇筑或压实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支付。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支架和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砌筑或浇筑、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
(3)基础挖方与回填在涵洞挖基细目中计量支付。
盖板涵、箱涵
本节的各项工作,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数量,分别以下列工程细目进行计量与支付:(1)钢筋混泥土盖板所用钢筋,按不同等级的重量,以t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钢 9 筋的供应、运输、除锈、加工、焊搭接、绑扎、安装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的价款。(2)钢筋混泥土盖板的混泥土,按不同等级浇筑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支架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混泥土的就地浇筑或预制安装、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3)涵台(墩)、洞口建筑(包括一字墙、八字墙、端墙、锥坡涵底铺设、跌水、排水沟槽等)的砌石和混泥土基础,按砌筑或压实后的 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整型、压实、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支架和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砌筑或浇筑、砌体表面清凿、勾缝、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4)本章的盖板涵、箱涵、拱涵、管涵以及洞口的基础挖方,按图纸所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面线标高为上限,完成后的基础底标高为下限,以超出基底周边之外0.3米的竖直面所限定的棱柱体之体积按土、石分类,以m3为单位计量。回填和基础底垫层分别不同的回填材料按压实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为基础挖方所做的地面排水、围堰、坑壁支撑、抽水、开挖、废方弃运、回填压实、地表恢复等一切有关作业的价款。(5)钢筋混泥土箱涵分别不同混泥土等级以m3为单位计量,箱涵内结构钢筋以t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支架和模板的制作、浇筑、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6)基坑及台背回填,按图纸所示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验收的体积,分别以不同材料以立方米计量,包括填料采备、运输、铺设压实、地基恢复等工作。
拱涵
(1)石砌拱圈按不同石料砌筑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拱架、支架和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石料的砌筑、砌体表面清凿、勾缝、养生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2)混泥土拱圈按不同等级混泥土浇筑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拱架、支架和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混泥土的预制、砌筑或就地浇筑、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3)涵台(墩)及洞口建筑(包括一字墙、八字墙、端墙、锥坡涵底铺设、跌水、排水沟槽等)的砌石和混泥土,按砌筑或浇筑的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计价中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加工、运输、支架和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砌筑、砌面清凿、勾缝或浇筑、养生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列在605-2,605-3项目中计量与支付。(4)挖基与回填列在涵洞挖基细目计量支付。
400隧道
洞口与明洞工程
(1)各项工程,应按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工 10(2)(3)
(4)
(5)(6)(7)(8)(9)程数量,进行计量。
洞口路堑等开挖与明洞洞顶回填的土石方,不分土、石的种类,只区分为土方和石方,以立方米米计量。
弃方运距在图纸规定的弃土场内为免费运距,弃土超出规定弃土场的距离时(比如图纸规定的弃土场地不足要另外增加弃土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变更的弃土场),其超出部分另计超运距运费,按m3。500m计量。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自选弃土场时,则弃土运距不论远近,均为免费运距。
隧道洞口的端墙、翼墙,明洞衬砌及遮光栅(板)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石砌圬工,以立方米计量。钢筋(锚杆)以吨(T)计量,锚杆的钻孔、灌浆等作业不另计费。
截水沟(包括洞顶及墙后截水沟)圬工以立方米计量。
防水材料(无纺布)铺设完毕经验收以平方米计量,与相邻防水材料搭接部分不另计量。
洞口坡面护工程,按不同圬工类型分别汇总以立方米计量。种植草皮以平方米计量。
截水沟的土方开挖和砂砾垫层、隧道名牌以及模板、支架的制作安装和拆卸等均包括在相应工程中不单独计量。
泄水孔、砂浆勾缝、抹平等的处理,以及图纸示出而支付细目表中未列出的零星工程和材料,均包括在相应工程细目单价内,不另行计量。洞口盲沟以不同的断面尺寸,以m计量。
洞身开挖
(1)洞内开挖土石方符合图纸所示(包括紧包停车带、车行横洞以及监控、消防设施的洞室)或监理工程师指示,按隧道设计横断面加允许平均超挖量计得的土石方工程量,不分围岩类别,以立方米计量。开挖土方的弃渣,其弃渣距离在图纸规定的弃渣场内为免费运距;弃渣超出规定弃渣场的距离时(比如图纸规定的弃渣场地不足要另外增加弃土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变更的弃渣场),其超出部分另计超运距离费,按m3。500m计量。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自选弃渣场时,则弃渣运距不论远近,均为免费运距。
(2)不论承包人出于任何原因而造成的超过允许范围的超挖,和由于超挖的引起增加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3)洞身超前支护及喷锚支护所需的材料,按图纸所示或监理理工程师指示并经验收的各种规格的超前锚杆或注浆小导管、锚杆。计价中包括钻孔,小导管或锚杆的制作、小导管或锚杆的安设灌注浆液,锚固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各种型钢以吨计量、锚杆、导管的连接钢板、螺栓、螺帽、拉杆、垫圈等作业为钢支护的附属构件,不另行行计量。
(4)洞身超前支护所需的材料,按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经验收的各种规格的超前锚杆或小钢管、管棚、注浆小导管、锚杆以米计量;各种型钢以吨(T)计量;连接钢板、螺栓、螺帽、拉垫圈等作为钢支护的附属构件,不另行计量。木材以立方米计量。锚杆注浆不另计量。
(5)隧道开挖的钻孔爆破、弃渣的装渣作业均为土石方开挖工程量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6)隧道开挖过程,洞内采取的施工防排水措施,其工程量应含在开挖土石方工程的报价之中。
洞身衬砌
(1)洞身衬砌的拱部(含边墙),按实际完成并经验收的工程量,分别不同级别水泥混凝土和圬工,以立方米计量。洞内衬砌用钢筋,按图纸所示以吨(T)计量。
(2)任何情况下,衬砌厚度超出图纸规定轮廓线的部分,均不予计量。(3)允许个别欠挖的侵入衬砌厚度的岩石体积,计算衬砌数量时不予扣除。(4)仰拱、铺底混凝土,应按图纸施工,以立方米计量。(5)洞内混凝土路面工程经验收合格以平方米计量。
(6)各类洞门按图纸要求,经验收合格以个计量。其中材料采备、加工制作、安装等均不另行计量。
(7)施工缝及沉降缝按图纸施工,其工作量含在相关工程细目之中,不另行计量。(8)各种设备、设施的预埋(预留)管件(预留电话箱、消火栓箱、灭火器箱)按设计图纸埋设,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预埋数量计量。
防火与排水
(1)洞内排水用的排水管按不同类型、规格以米计量。
(2)压浆堵水按所用原材料(如水泥浆液、水泥-水玻璃浆液)以设计提供的施工配合比,按压浆所用的水泥数量以吨计量,该项支付包括原材料的供应,拌和、钻孔、压浆及其他为完成本项工作所必须的费用。
(3)防水层按所用材料(防水板、无纺布等)以平方米计量;止水带、止水条以米计量。
(4)为完成上述项目工程加工安装所有工料、机具等均不另行计量。
(5)隧道洞身开挖时,洞内外的临时防排水工程应作为洞身体开挖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为此,洞身开挖支付细目的土方及石方工程报价时,应考虑本节支付细目外的其他施工时采取的防排水措施的工作量。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
(1)喷涂防火涂料
喷涂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其工作内容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运输、支架、脚手架的制作安装和拆除,基层表面处理,防火涂料喷涂后的养生,施工的照明、通风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
(2)镶贴瓷砖
镶贴瓷砖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其工作内容包括材料的采备、供应、运输,混凝土边墙表面的处理,砂浆找平,施工的照明、通风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找平用的砂浆不另行计量。
(3)喷涂混凝土专用漆
喷涂混凝土专用漆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其工作内容包括材料采备、运输,基层处理,施工照明、通风等一切相关的作业。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为隧道施工不可缺少的附属工作,其工作量均含在本章各节有关工程细目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量。
监控量测(1)监控量测是隧道安全施工必须采用的措施,隧道施工中监控量测分必测项目与选
测项目。必测项目:洞内外观察,周边位移量测,拱顶下沉量测等,选测项目:地表下沉量测、围岩内部变形量测、锚杆轴力量测、围岩压力量测、支护及衬砌应力量测、钢架内力及所承受的载量测、围岩弹性波速度测试等。分别以总额报价及支付。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
(1)隧道施工中遇到特殊地质地段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有关施工措施,不另予计量
与支付。地质预报方法采用工作面上的浅孔钻探和声波探测法以总额报价及支付。
支付方法与要求
总则
工程管理
(1)施工测量和标桩的保护、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测量辅助人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以总额价格除以工期的月数,从开工的月份起按月等额支付。(2)竣工文件应在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交工验收合格,业主收到全部竣工文件后按总额一次性支付。未能按时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时,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可指定专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在质保金中扣留该项费用。
临时工程与设施
(1)本节计量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额(即经签订合同所确认的总额)支付,但应以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为条件。(2)临时工程项所报总额除下述(3)、(4)外的其他临时工程,70%应在最初进度付款证书中一次性支付;所报总额的25%应在其后的进度付款证书中,以5次等额的分期付款予以支付;所报总额中余下的5%,应在承包人已经把这些临时设施清除和移走,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时支付。(3)临时工程中的道路、桥梁按总额控制和分工程细目支付。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实际完成的工程细目,按其合同价的60%一次性支付,余下的40%在承包人已经拆除或复原,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时支付。(4)现有道理、桥梁在合同期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和交通管理等费用,按总额分三次支付,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支付30%,路基完成后再支付40%,其余部分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支付条件同(3)。(5)临时用地、场地修复及绿化在工程完成及场地堆放清除干净,达到环保要求或复原还耕后,经监理工程师及地方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此项费用业主不单独支付。
第四篇:能源计量管理通用要求
Q/XXXX G00.1—2010
能源计量管理通用要求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的能源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流转、标识、周期检定,能源计量数据记录、统计及能源计量档案资料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富阳市主要用能生产企业的能源计量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XXXX G00.2—2010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流转管理制度
Q/XXXX G00.3—2010能源计量器具标识管理制度
Q/XXXX G00.4—2010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
Q/XXXX G00.5—2010 能源计量数据的记录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Q/XXXX G00.6—2010 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Q/XXXX G00.7—2010 能源计量档案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Q/XXXX G00.8—2010 能源消耗考核奖惩制度术语及定义
3.1计量器具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2能源计量器具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3量值溯源
即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比较链(溯源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与规定参考标准,通常是国际或国家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是通过校准和检定来实现。
3.4次级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5主要用能设备
用能设备中单机耗能占企业总耗能较大比例的设备。
3.6
耗能工质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工厂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Q/XXXX G00.1—2010
4.1.1 企业应有领导层人员分管能源计量工作。有文件规定或授权的部门和专(兼)职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4.1.2 企业应制定相关文件阐明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部门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
4.1.2.1 最高管理者工作职责
a)
b)
c)
d)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能源政策及本企业的生产、科研、技改、经营活动的需要,制订能源计量管理目标; 明确能源计量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并规定工作职责; 保证能源计量所必要的经费,包括技改投入、仪器配置、人员培训、节能奖惩等; 定期督查能源计量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对能计量工作的效能进行评价。
4.1.2.2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可以是一个内设机构,也可以由下属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应有一名负责人,负责实施能源计量工作
a)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b)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c)统计分析能源计量数据,以评价节能技改、考核结算等节能工作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d)定期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评价,以分析能源计量工作是否满足企业节能降耗的总要求; e)及时向最高管理者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4.1.2.3 能源计量管理员工作职责
a)了解国家能源政策,掌握计量法律法规,明确本单位和本部门节能目标;
b)对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明确所负责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维修
等情况,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c)按规定要求,分类采集、汇总各类数据,上报管理机构;
d)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及时性及适宜性,确定所采集数据的有效性。
4.2 管理体系
4.2.1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立的文件化体系应包括能源计量管理,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4.2.2 企业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4.3 人员
4.3.1 企业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测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等工作的人员,统称为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3.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能源计量管理人员一览表;人员相关培训考核的成绩和资质证明材料。企业应保证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4.4 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器具及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工作。
4.5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更新等。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流转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表标识管理制度》、《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能源计量档案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4.6 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包括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执行《能源计量数据的记录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4.7 公司能源管理机构按由能源计量器具产生的准确能源数据进行多级考核,并按公司能耗考核要求进行奖惩,执行《能源消耗考核奖惩制度》。
4.8 公司最高管理者应保证能源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应用和持续改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能源计量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应有记录。
第五篇:计量标准考核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应当从网上下载填写后打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3)单位公章与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
(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
(3)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备注:①所有申请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等都应当合法、有效;②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提供1份,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应当提供复印件(包括交验原件项);③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复印纸;④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二)延续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应当从网上下载填报后打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3)单位公章与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
(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
(3)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填写符合103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要求。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备注:①所有申请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等都应当合法、有效;②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提供1份,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应当提供复印件(包括交验原件项);③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复印纸;④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的机构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应当从省质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后打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交验原件)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交验原件)
4、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原件)
5、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原件)
6、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原件)
7、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原件)
8、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原件)
9、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0、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2、质量手册。
13、程序文件目录。
14、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备注:①所有申请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等都应当合法、有效;②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提供1份,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应当提供复印件(包括交验原件项);③申请材
料应当使用A4复印纸;④B1至B5表中,没有申请相关考核项目的,不必提交;⑤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二)延续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应当从省质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后打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交验原件)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交验原件)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交验原件)
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原件)
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原件)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原件)
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原件)
9、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原件)
10、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13、质量手册目录。
14、程序文件目录。
15、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备注:①所有申请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等都应当合法、有效;②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提供1份,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应当提供复印件(包括交验原件项);③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复印纸;④B1至B5表中,没有申请相关考核项目的,不必提交;⑤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增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3份原件)
(1)申请书应当从省质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后打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2、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交验原件)
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交验原件)
5、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6、计量检定人员证书。
7、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备注:①所有申请材料中的证书、证明材料等都应当合法、有效;②申请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提供1份,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应当提供复印件(包括交验原件项);③所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复印纸;④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