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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2-108229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8 13:31: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C2009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仲裁申请书(202_年版)1(示范文本)(202_年版)

申请人:Global(NY)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一家美国纽约州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3页,在美国纽约

州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2345,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USA 邮政编码:10017电子信箱:legalny@global.com 电话:(212)1234567传真:(212)1234568 负责人姓名、职务:Simon Smith, Chairman of Board of Directors申请人代理人:张三(见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见附件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Global(NY)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与被申请人赵前孙里于1990年9月9日签订的GIT05/90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十五条15.1约定:“„„”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5,751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131美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

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1 在该示范文本的制备过程中,吸纳了天津大学管理学院何伯森教授的重要建议。1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2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交易项目简介:3

1990年9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签订了GIT05/90号买卖皮衣的合同(见附件第6页),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皮衣若干,总价款为165,751美元,付款方式为D/A180天。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选定的羊皮、指定的皮衣款式、皮衣附料等进行了制作。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了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第7页),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了检验证书(见附件第8至第9页)。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物及时装运。货到后,被申请人到银行承兑了汇票,提取了货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被申请人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所要求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催要货款。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见附件第10-15页)、通电话(见附件第16-17页的证人证言),并以各种方式谋求和解,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2 撰写“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的目的,是使仲裁员对该仲裁案件索赔的各项要求的依据和计算有一个全面、深入、细致而具体的了解,便于仲裁员查找相关的证据,研究索赔项目及款额的合理性,核算索赔的款额以及最终确定和计算裁决的款额。3 这部分以1500字以下为宜。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仲裁案件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简介,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合同的签订时间,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此处不涉及具体的索赔要求、索赔款项、索赔论证、答辩说明以及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第一次提交文件时,均应编写该部分内容,以后提交文件时,如有需要,还可以补充该部分内容。

这部分简介的目的是使仲裁员对该仲裁案件涉及的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1、2、3、4、5、6、7、8、附件第1至第3页,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附件第5页,赵前孙里的中国居民身份证 附件第6页,双方签订的GIT05/90号合同文本 附件第7页,被申请人验货后签署的检验合格证书 附件第8至第9页,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证书 附件第10-15页,申请人致被申请人的函件 附件第16-17页,证人证言

(落款)

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

1993年5月9日

(请留意:

1、《仲裁申请书》脚注和尾注的问题:当需要引用某些大段文字(如有关法律条文、有关国内外获本项目合同文本、或有关专著的论述等),而又不宜原封不动的写入正文时,可采用这种方式。脚注和尾注可放在本页页脚或该文件的最后一页。

2、关于证据页码的编排的事宜:

1)每一份证据在需要时可以单独编页码,该页码放在每一页的右下方。

2)全部证据应当编总页码。总页码在每一页的右上方。

3)当有多册证据时,每册的证据总页码应当连续;多次提交证据时,后来提交的证据应紧随先前提交的证据连续编页码。

4)每一份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应当用有色笔在文中作出标记、划出重点,但不得对证据进行任何改动或者影响对证据原状的识别。

5)当再次提交的证据与以前提交的证据有重复时,说明前次提交的证据编号及总页码即可,一般不必重复提交。在十分必要时,也可重复提交,但应注明与以前提交的某个证据相同,且注明原先证据的序号。

3、关于文件的装订,如果文件较厚,最好能用容易拆卸的方式进行装订,比如塑料圆环装订等。)

第二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

(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适当调整。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公布;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工作报告。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应邀的秘书长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委员会议的职责。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副主任代其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其履行的职责。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仲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举行扩大的主任会议,讨论仲裁委员会重要的仲裁专业问题和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第九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会。

(二)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三)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立相关行业专门委员会,作为仲裁委员会与相关行业进行联系和推广仲裁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可以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以及委员若干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第十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地点设立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的设立由仲裁委员会报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业务上受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可以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地区或行业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处。办事处可以视需要和可能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分会内。仲裁委员会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办事处设主任和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可以与相关的行业协会合作,在相关的行业推广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设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制定行业仲裁规则和设立行业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组织设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和制定行业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报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仲裁委员会设立特定行业仲裁员名册,经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备案。仲裁委员会制定对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委员会办事处和特定行业仲裁中心的管理规则。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委派一名副主任在仲裁委员会分会履行职责。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秘书局和秘书处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处理或决定的事项:

(一)案件的登记管理;

(二)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

(三)仲裁程序的管理;

(四)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仲裁宣传推广、仲裁监督和仲裁研究工作。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局、秘书处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可以共同召开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秘书局和秘书处的程序管理事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可视必要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扩大的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或行业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商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提出名单,经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备案。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是否违纪的行为受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按照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参与研究会的活动。第十七条本章程经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备案,于202_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三篇:三、和解协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和解协议

(示范格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第×××号《_______合同》/某次具体交易(要写明确交易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约定)。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约定)。

三、本和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并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注:双方当事人希望将和解协议制作成和解仲裁裁决的,采用该条款。)如果本和解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被遵守,任何一方均有权就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注:双方当事人暂时不考虑将和解协议制作成和解仲裁裁决的,采用该条款。)

四、双方经协商确定由方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甲方承担___%,乙方承担___%/仲裁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双方在仲裁费用的分担方面,根据协商的情况作出选择)

五、本协议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并向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提交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调解员(签字):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权益保障中心

年月日

第四篇: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 1

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预交。逾期

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调查****的证明。

2、3、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已诉于贵委员会,案号为:***。

***********。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观点,)*****证据对本案双方责任承担具有决定性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材料,为有利于贵委查清本案事实,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申请查询*************情况的证明。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证据名称:

2、证明对象

3、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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