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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调查问卷5则范文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2-60753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0 16:1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宁国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调查问卷

宁国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调查问卷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联系电话。

一、育妇计生基本信息

1、育妇姓名:,丈夫姓名:;育妇身份证号码,丈夫身份证号码。

2、育妇子女数,男孩个,女孩个,末子女性别,出生时间。

3、育妇现避孕措施?(1)结扎,(2)上环(皮埋),(3)药具,落实时间:年月,(4)未避孕

二、育妇调查询问情况

1、您是什么时间离开家庭流出到现居住地的?年月,是单独流出还是和丈夫及子女共同流出?(1)单独流出,(2)和丈夫及子女共同流出,(3)和子女一起流出。

2、您现在在省市县(市)乡镇(街道)企业务工;下班后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路(弄)小区门牌号。

3、您是否定期到现住地乡镇、街道、村或社区计生部门参加孕环检?

(1)是,(2)否。

4、您是否参加过现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1)是(2)否。

5、您在参加现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检和生殖健康检查时,现住地计生部门是否收费?(1)是,(2)否。

6、期内生育和怀孕对象:您现在怀孕(生育)了吗?(1)否,(2)是,怀孕(生育)时间年月日;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了吗?(1)否,(2)是,继续问:你是在户籍地办理还是在现住地办理的?①户籍地,②现住地。办理时收费了吗?①否,②是,元,收费内容。有无发票?①无 ②有,发票收费名称。

7、2010年10月份以来,街道或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有没有到您居住(或工作)的地方,向您询问有关避孕节育情况或宣传生殖健康知识?有没有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1)无;(2)有。宣传资料内容:。

8、您对现住地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吗,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1)满意,(2)基本满意;

(2)不满意,意见或建议:。非常感谢您配合我们完成这次调查,对您的回答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调查员签名:

注:此问卷与全员系统核对是否一致:(是),(2)否,不一致信息。

第二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姓名)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为乙方落实应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4.督促乙方外出前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定期向乙方所在的现居住地了解乙方的生育节育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乙方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30日内将现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通报甲方。

3.乙方外出前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乙方在外出期间应每年1、5、9月在现居住地免费做环孕检,并由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或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至甲方乡(镇)计生部门。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场)计生办存查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 日

第三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甘H01217

甲方:九墩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夫妇、为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督促检查育龄夫妇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3、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指导其落实节育措施。

4、为乙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应予以认可,不得要求育龄夫妇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依法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7、负责监督执行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行政机关落实应尽的义务。

2、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3、外出前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孕情、环情保健检查,落实节育措施。

4、外出30天以上,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到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与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到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进行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按规定时间寄回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盖章核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要求育龄夫妇返回户籍地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等生育保健服务的,甲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当育龄夫妇由此发生的误工、交通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500元。

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应按合同约定每少寄一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元。

②乙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计划外怀孕又不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甲方派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用。

甲 方 盖 章:乙方夫妇签字: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第四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序号()

甲方: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流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告知其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积极配合现居住地接受服务,执行政策。

2、负责对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一是审核所带有效证件是否真实。二是把办理的相关手续存档备案。

3、负责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 落实“十个一“管理制度,并负责逐项把关。

4、负责告知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到原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单位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落实绝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的婚育证明证件长期有效。

6、依法落实对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或村(社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和各种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4、符合生育一孩规定的,可在怀孕后或生育前向甲方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5、按时到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并督促现居住地及时向户籍地寄回合格的康检报告单。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村规民约》予以处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居)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陕西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 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一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手续,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

3.提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一向计划生育措施;

4.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人口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6.对违法怀孕.生育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有依法剩余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一胎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进行生于登记。

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权利。

4.外出前.持合法的婚育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6.外出期间应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定期寄回(每季度一次)。

7.到达现居住第30日内应向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违法生育的,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乙方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一方不按时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出现不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意外妊辰的本和统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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