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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111774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6 14:02: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十一、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①立案审批表;②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④送达回证;⑤听证笔录⑥证据材料⑦财物处理单据⑧其他

有关材料)

副卷(①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②调查总结报告及批件;③核审意见;④听证报告;⑤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篇: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1、立案

由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要求立案调查的事由,制作《立案审批表》,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随初步的取证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由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和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所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等,在取证的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办案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提交《××案调查报告》,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送法制部门审查。凡符合处罚规定并证据齐全的,法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需实地核查的定为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进入告知讨论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天退送执法部门补证或重新调查,同时说明要补充的内容和须注意的问题。

《××案调查报告》要说明以下情况: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对无误的单位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基本情况、案由、调查经过、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证据及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等(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指令或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同时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

3、告知

告知时间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法制部门根据案审委成员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附件)呈送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根据分管局长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内容应明确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一般的案件,根据违法事实和执法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由法制部门审理,制作《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送分管局长审批,根据分管局长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案件复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个人数额超过1万元或单位数额超过3万元的处罚案件,由法制部门牵头,召开局案审会相关成员参加的“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讨论确定拟处罚意见和额度,取得统一意见后,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参加讨论的成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审议记录表》上签名,送分管局长审批,根据分管局长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

罚案件审议会议”由法制部门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查内容、参加人员意见及会议形成意见,与会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名。

对事故案件,经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调查组把《××事故调查报告》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法制部门审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分别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法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把《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待接收人签名后交法制部门。

对告知听证的案件,执法部门应预先认真准备做好听证的举证材料。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制部门应及早通知有关人员认真准备,并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商议听证程序。

4、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有异议的,可向法制部门陈述或申辩,法制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罚意见。

执法部门接到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情况转交给法制部门。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对拟处罚案件是否合法、适当等进行审核。

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处罚案件,法制部门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分管局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处罚案件,如需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确定的款项内容作变更的,由法制部门牵头,召开由局案审会相关成员参加的“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审议会议”,讨论确定拟处罚意见和额度,取得统一意见后,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送分管局长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决定审议会议”由法制部门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查内容、参加人员意见及会议形成意见,与会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名。

法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在收到法制部门送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并将有接收人签名的“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

6、执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被处罚单位(个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为:

收缴罚款。罚款由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收缴,执法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向局财务部门查询罚款的收缴情况和未交罚款的催缴工作,并及时将《罚款催缴通知书》和相关材料移交给法制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法制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制作《申请书》,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正式将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对所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明确的事项,如果安全生产违法单位没有认真整改,其违法事实的后续处理意见,由执法部门在及时检查、复查的基础上提出。

7、上报与备案

由法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具体办理报批、结案、备案等手续。

8、立卷归档

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制部门立卷归档。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由法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订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办理程序。

第三篇: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的办案程序

一、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巡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举报人。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

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

1、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进行证据收集,及对证据进行审查。

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告知和听证

1、告知: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违法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当事人如不放弃听证权利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召集承办人、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

五、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1、决定: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2、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不在场、不签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日之内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并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则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即告结束。行政处罚决定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呼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第四篇: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XX分局行政处罚按键查办程序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办案力度,及时有效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评审组:案件评审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等6人组成对所里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拟处罚没款3000元以上或低于法定处罚额度的)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一把尺办案”。

第二条:工商所在本所辖区内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条:办案单位案件主办人在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条: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口头向本所长请示由所长向分局主管局长请示,经同意后在24小时内办理书式审批手续。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财务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各项审批表》,以分局名义实施。

第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到送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由分管局长决定解除先行等级保存措施。

(六)、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应当当场点清,开具清单,一式五份,由当事人和办案(两人以上)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务通知书。

第七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各网格监管干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源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当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

(一)、制作现场笔录,勘查笔录;

(二)、物证(票据、实物等);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案。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证据收集齐全后及时交由案件主办人,并积极配合案件主办人进入立案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须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办案单位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方式、程序向当事人送达鉴收。

第五篇: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卫生行政执法中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作一介绍:

一、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卫生行政处罚,一般使用的是如下卫生监督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

↓ ↓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3、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

11、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和申辩笔录→复核→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回执↓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 ↓听证笔录 结案报告↓ ↓听证意见书 归档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 ↓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3、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8、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

11、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复核→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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